為保護公路安全暢通,依法嚴厲打擊未經許可擅自超限運輸違法行為,多年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一直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路法 》第五十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和強制性國家標準GB1589-2004《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嚴格檢查執法,將公路運輸車輛總重嚴格限制在55噸以下。
GB1589-2004有力支撐了車輛公路管理、注冊登記、路面執法等環節的監管工作,在汽車產品健康發展和運輸行業平穩運行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國內運輸業的飛速發展和新車型的不斷涌現,GB1589-2004限制了車輛運輸和特種車輛作業,不利于新車型和新技術的推廣,也無法適應道路交通運輸收費形式的變化。
現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全國汽標委修訂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于2016年7月26日由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正式批準發布。該標準規定了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及質量限值,適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所有車輛,是汽車行業最基本的技術標準之一。根據此標準今后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總重將不得超過49噸。
GB1589標準貫穿了車輛生產、銷售、使用、管理全過程,與汽車制造、交通管理、道路設計、物流運輸、工程機械、石油勘探開采等多個行業密切相關,涉及工信、公安、交通、質檢等部門職責,同時也是多年來路政、交管等部門公路超載超限治理的基本技術依據。新標準的發布實施,將有力推動物流運輸裝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極大地支撐車輛運輸車治理、貨車非法改裝整治和貨車超載超限行為整治等專項行動,大大促進符合標準要求的新車型推廣、拉動物流業生產消費,有效滿足了特種作業車輛的研發生產和上路使用需求,必將在引導汽車和掛車的設計制造升級、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范運輸市場發展、提高道路運輸效率、維護經濟秩序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關于調整公路超速超限超載等處罰規定的建議》收悉。經商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現答復如下:
2004年以來,按照國務院的部署,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公路法》和《 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相關法律法規,堅持“依法嚴管、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的基本原則和“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機制,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深入推進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全國干線公路車輛嚴重超限超載得到有效控制,公路網路況水平和通行效率明顯提升,公路和橋梁使用壽命普遍延長,因超限超載引發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大幅減少。但是,目前超限超載的深層次原因尚未完全消除,加之治超長效工作機制還不完善,局部地區超限超載和非法改裝車輛現象還較為突出,個別地區還存在著一些不規范、不文明執法等問題。
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去年10月份以來,我們會同有關部門,認真梳理和總結近年來全國治超工作的基本情況,剖析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其原因。經充分研究論證,目前已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國治超工作提出初步意見。下一步,我們將在報經國務院同意后,組織各地進一步加大治超工作力度,規范治超執法行為,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您提出的統一治超執法標準等問題,在相關方案中已有充分考慮。
一、關于統一車輛載重標準的問題。超限運輸和超載運輸都屬于違法行為。公路管理機構依據《公路法》,以車輛軸荷及總質量為標準,治理超限運輸,主要目的是保護公路和公路橋梁等基礎設施的安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核定載質量為標準,治理超載運輸,主要目的是保護車輛自身行車及道路交通安全。兩個標準之間確實存在一定差異。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等有關規定,我部與公安部進行了認真研究,擬報國務院批準,將路面執法標準統一到車輛生產標準,按照《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規定的車輛最大允許總質量,統一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實現車輛生產、貨物裝載和執法監管標準的全面銜接和統一。
二、關于對超限超載車輛多次處罰的問題。現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對經檢測確認的超限超載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卸載,并酌情處以批評教育、警告或罰款。而且,對同一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已查處的,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不再查處;已被一個省(區、市)執法人員查處的,另一個省(區、市)不再查處。但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少數地區的相關部門對超限超載車輛只罰款不卸載,導致超限超載車輛繼續行駛公路,并被重復處罰。解決這個問題,關鍵是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執法監管,督促一線執法人員嚴格規范執法。下一步,我們將指導各地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聯合執法協作機制,以固定超限檢測站為依托,實施聯合執法,并重點規范執法流程,嚴格監督超限超載車輛實施卸載,從根本上解決重復處罰的問題。
三、關于液體特別是危化品運輸車輛卸載的問題。對這些車輛實施卸載,需要專業的設備和人員、相應的儲存設施設備和操作環境,在超限檢測站實施比較困難。治理這些車輛超限超載,重點是要加強貨物源頭充裝管理,防止違法車輛出廠上路。同時,要加強對貨運企業和駕駛人的教育和管理,引導其依法裝載運輸。下一步,我們將指導各地,進一步完善貨物裝載源頭監管措施,督促貨源企業嚴格落實責任。對貨源企業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從事超限超載運輸的貨運車輛、駕駛人和運輸企業,將依法處以吊銷車輛營運證、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責令停業整頓和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處罰。
四、關于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卸載的問題。與其它貨物運輸車輛一樣,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同樣會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堅決糾正其違法行為。考慮到鮮活農產品運輸的特殊性,我們將采取多項措施進行引導和治理:一是督促各地收費公路嚴格落實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的政策,引導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依法裝載運輸。二是規范卸載管理,對超限超載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依法責令駕駛人自行聯系車輛實施分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三是將超限超載信息抄告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由其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違章車輛、駕駛人和運輸企業,分別處以吊銷車輛營運證、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責令停業整頓和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處罰。
五、關于罐體貨車裝載和生產的問題。罐體車輛滿載后超限超載,有的是由于罐體和車輛不匹配,有的是由于罐體非法生產和改裝。根據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等有關部署,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牽頭組織開展公路貨車非法生產和改裝專項整治行動,重點開展車輛生產和改裝企業及產品檢查清理,查處汽車非法生產改裝活動;開展承壓類罐車充裝站及產品檢查清理工作。對您提出的相關建議,我們將在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時進一步研究并統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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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將近4年的努力,《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14)(簡稱“新標準”)已于2014年9月30日正式簽發,并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簡稱“03版標準”)自2004年3月1日施行以來,適應了當時和其后一個時期社會、經濟發展...
第一條 為改進公路運輸管理,適應城鄉商品流通和人民旅行的需要,根據中共中央《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即中發[1983] 1號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經委、交通部《關于改進公路運輸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