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注冊登記
新車注冊登記順序:登記審核-檢驗車輛-核發牌證。
一、登記審核
(一)審核《機動車登記表》的填寫內容;查驗《全國組織機構編制規則》(GB/T11714)規定的單位《代碼證書》(和國駐華使、領館,駐華辦事機構除外)或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居留證件;
(二)審核新國來歷憑證。新國來歷憑證是指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其中沒收的走私、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銷售發票是國家指定的機動國銷售單位的銷售發票)和下列證明書:
1、國產機動車的《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
2、進口機動車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3、沒收的走私、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4、因經濟賠償、財產分割等所有權發生轉移未進行新國注冊登記的機動國,須有上述新國來歷憑證和人民法院出具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三)車主的住址在本國管所管轄區內;
(四)車輛購置附加費繳納憑證;
(五)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
符合以上規定的,經辦人在《機動車登記表》第30項“審核意見“欄內簽字、蓋章。
(六)存入車輛檔案的材料:
原始件有:《機動國登記表》;《貨物進口證明書》、《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復印件有:機動國銷售發票;單位的《代碼證書》;個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居留證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二、檢驗車輛
(一)檢查機動車車型和技術參數
1、新國的國型和技術參數
對下列新車的廠牌型號、車身顏色等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檢查:
國產機動車(拖拉機、電車、掛車除外交部,依照《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全國農用運輸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以下統稱《目錄》)和《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
進口機動車,依照《貨物進口證明書》和有關材料。
由公安、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走私、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依照《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和同類刑的車輛技術參數等有關材料。
2、核對車架號碼和發動機號碼
車架號碼和發動機號碼的符號、數字和各種外文字母都就全部拓印。用計算機登錄車架號碼和發動機號碼時,應輸入全部拓印的內容。
檢驗員要核對拓片與車輛的車架號碼和發動機號碼,發現不一致或有改動、鑿痕、銼痕、重新打刻、墊動金屬塊等人為改變或毀壞的,對車輛一律扣留審查。
(二)檢索信息庫
新車應當在《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庫》中進行查詢比對,發現造和私自改裝、改型等可疑車輛,一律扣留資刑偵部門審查。
(三)安全檢測
機動國安全技術檢測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的規定。新車免檢的國型,不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對符合以上新國檢驗規定的,檢驗員打印或填寫《機動車登記表》第5-25項的內容,并在《機動車登記表》第29項“檢驗結論“欄內簽字、蓋章。
三、核發牌證
車管所長對新車來歷憑證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以政規定的,在《機動車登記表》第31項“核發意見“欄內簽字、蓋章,并按規定核發機動國號牌和行駛證:
(一)《機動車登記表》第35項登錄的以下車輛來歷憑證等有關材料真實、齊全,規定的存檔件齊全:
1、機動國的銷售單位及發票號碼;
2、《貨物進口證明書》的編號和簽發海關的名稱;
3、《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的編號和簽發單位及“裁定沒收法律文書編號“;
4、出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及其編號;
(二)車輛檢驗合格
==============================================================================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有關規定
(一)需要臨時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發行駛證。
(二)全部滅失、丟失或者損壞號牌的機動車輛,在辦理補、換領手續期間,在補、換機動車號牌流程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
(三)機動車檔案轉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在轉移、變更流程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
(四)《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0天。
(五)《臨時行駛車號牌》為紙質材料,規格和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二、辦事所需資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及復印件;
(三)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及復印件;
(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及復印件。
三、辦事流程
牌證管理崗
四、辦事程序
牌證管理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證明、來歷憑證、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符合規定的,核發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五、辦事期限
受理當日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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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考試預約 第三章 考試組織和評判 第四章 考試員 第五章 考場和設施 第六章 考試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