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 級】 部門規章
【發布機關】 交通部
【發布時間】 2002-12-10
【生效時間】 2003-01-01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管理,規范公路監督檢查車輛的車型、標志和示警燈,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管理機構依法進行公路
監督檢查時使用的專用車輛,其標志包括車輛顏色和文字標識,示警燈包括頂燈和發聲器等。
第三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車型、標志和示警燈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規范。公路監督檢查專
用車輛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擅自噴印、安裝、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五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車型包括轎車、越野車和輕型客車三類。
第六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基本色為白色,沿車輛前保險桿水平環繞車身以下部分為橙黃色。車身
兩側統一噴印″中國公路″文字標識,字體為黑體,文字顏色為黑色(式樣見附件一)。
第七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示警燈為紅、黃、藍三色固定式排燈,安裝在車頂前部。示警燈中間裝
備圓形紅底白色公路路徽(式樣見附件一)。排燈顏色左右兩側對稱分布,每側從里向外依次為黃色、紅色、
藍色。其中,紅色占排燈單側長度的二分之一,藍色、黃色各占排燈單側長度的四分之一。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示警燈采用相同的呼話、音調、燈光、選擇自動轉換等技術功能的電子發聲器。
第八條凡安裝示警燈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必須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監
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并隨車攜帶。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由交通部統一制式(式樣見附件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
造、涂改、轉讓和轉借《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第九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在執行以下
公務時方可使用示警燈:
(一)查處逃繳交通規費和車輛通行費的車輛;
(二)查處損壞公路的車輛;
(三)依法采取公路行政強制措施;
(四)執行其他緊急任務。第十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不得轉借他人,也不得從事與公路監
督檢查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定期審驗。
第十二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轉讓、報廢或者改變用途的,原使用單位應當拆除示警燈,清除本辦法
規定的文字標識,并將《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交回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噴印、安裝、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標志和示警燈的,違反本辦法轉讓和轉借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收繳公
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示警燈、銷毀相關標志和證件,并對車輛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車輛所屬單位應對責任
人予以相應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偽造、假冒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標志、示警燈和《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
示警燈使用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拆除示警燈、銷毀相關標志和證件,并處1
萬元罰款。
第十五條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配備標準與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
門根據各地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說明:1.使用證可采用硬質紙張統一印制,以便使用者攜帶方便。
2.使用證正面(存根部分除外)的所有文字均為黑體字,顏色為黑色,右上角部分的編號顏色為
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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