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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安全保護條文條例釋義

        第一章總則

        【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內容結構而言,一般包括總則、分則、附則三個組成部分。總則,通常是對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則、管理體制等重要問題作出規定,對其他章節的規定具有概括和指導的作用。全面、正確地理解、領會總則的精神,是學習這部法律的重要基礎,對正確理解、把握并執行好分則中的具體條款是至關重要的。

        本章共十條,分為本條例立法目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公路保護職責、公路管理體制、公路保護經費來源、公路“建、管、養”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原則、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社會公眾保護公路的責任和義務等六個部分。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制定本條例的目的,即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以更好地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礎,安全是保障,暢通是目的。第二部分,即實施公路保護的主體,包括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一是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的公路保護職責。公路是政府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公益性公共產品,總的來講,在公路保護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領導責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護的管理機構、按照公路管理事權建立層次清晰的公路保護經費保障機制、創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并督促相關部門積極履行公路保護職責、加強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治理、負責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并公告等。二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公路保護職責。三是規定了政府各相關部門和機構在公路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分工。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條,明確了公路保護經費的來源,即公路保護經費由財政供給,按預算管理辦法執行。第四部分,即第六條,確立了公路“建、管、養”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原則。公路建設是公路保護的基礎,管理和養護是加強公路保護的手段。社會發展,尤其是經濟發展水平是社會上層建筑的基礎,當然也是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的基礎。要站在這個基礎之上,逐步提高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水平,努力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同時,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不能脫離這個基礎對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提出現階段無法逾越的目標,無限放大公路保護責任。第五部分,即第七條和第八條,確立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基本制度?紤]到條文數量較少,同時其重要性極高,因此放在總則里,形成現在的體例。第六部分,即第九條,確立了社會公眾的公路保護義務,這是總括性規定,具體義務在本條例各章節中都有詳細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條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一、立法目的。又稱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達到的任務目標,也就是說制定一部法律要解決哪些問題。本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一)公路完好,主要是指公路物理狀態的完好,即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

        (二)公路安全,主要是指公路本身的安全及整個路網運行的安全。公路屬于國家財產,保障公路安全就是保障財產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利用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如挖溝引水、采石取土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需要明確的是,公路安全與交通安全密切相關,但不能等同于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是一個由人、車、路和環境等要素構成的“公路安全生態鏈”,系統中任何一個要素的行為或性質發生變化都會對整個公路交通安全產生影響。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圍繞道路交通安全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的,其第三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三)公路暢通,主要是指公路的通行功能正常。公路暢通的前提必然是公路完好和公路安全。如,公路未出現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現象,公路沿線無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放養牲畜、打場曬糧等違法行為。此外,公路暢通不僅指某條或某段公路的暢通,還包括整個公路路網的有效運轉。如,本條例第五十條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區域公路養護作業管理的規定,就是在整個大路網格局下考慮路網通暢運行的。

        (四)加強公路保護。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公路保護:

        一是加強養護管理。具體指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等養護管理責任主體為保證公路的安全和暢通,并使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在公路運行期間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沿線附屬設施開展的保養、維修、水土保持、綠化和管理的各項業務工作,即保障公路的“完好”。

        二是加強路政管理。具體指各級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行政管理,主要是防止公路受到人為的破壞和損壞,即保障公路的“安全”。

        三是加強路網運行與應急管理。具體指在養護管理和路政管理的基礎上,根據公路沿線經濟展水平、車流量等因素,著力完善路網結構,消除影響路網體系全面發揮作用的斷頭路、疏港路,構建一張規劃布局科學、干線支線交錯、技術等級合理、路路銜接緊密的公路網絡,同時積極利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構建路網調度網絡和指揮、執行系統,建立高效的路網信息發布制度和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充分發揮路網體系的調度和疏導功能,確保整個路網的暢通,提高路網抵抗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即保障公路的“暢通”。

        總體上看,養護管理、路政管理、路網運行與應急管理是公路保護的不同表現形式,三者緊密聯系,缺一不可。如,治理車輛違法超限運輸屬于路政管理工作,組織對違法超限運輸造成損壞的橋梁等公路設施進行檢測和維修屬于養護管理工作,因維修橋梁等公路設施采取分流措施以及發布公路通阻信息則屬于路網運行與應急管理工作。

        二、立法依據。本條例的主要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這是調整公路保護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在公路規劃、建設、養護、路政管理等方面確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法律制度。其中第四章、第五章對公路保護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主要包括養護責任、養護資金來源、養護作業、綠化管理、涉路施工許可、建筑控制區管理、橋隧結構物保護、超限運輸車輛管理、公路附屬設施保護等方面的規定。本條例在《公路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框架內,針對公路保護工作的特點及近年來公路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安全保護及監管制度。此外,本條例的立法依據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等法律規定。

        三、立法背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路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截至2010年年底,全國公路網總里程達到398.4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車里程達到7.4萬公里,農村公路通車里程達到345萬公里,“五縱七橫”12條國道主干線全部建成,西部開發8條省際通道基本貫通,極大促進和保障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此同時,如何運用法律手段進一步加強公路管理,提高公路保護水平,更好地應對近年來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加強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的監管、規范和提高公路養護水平、及時有效地處置雨雪冰凍災害、地震、泥石流等公路突發事件,確保公路始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以更加充分和有效地發揮公路對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的服務作用,也成為交通運輸行業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從法律制度上看,1998年生效施行的《公路法》,確立了公路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制度,賦予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實施公路保護的責任和必要的手段,但《公路法》的規定比較原則,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夠強。2004年5月中旬,經國務院同意,國家七部委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并提出“在總結治理工作的基礎上,抓緊制訂、修改有關公路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將治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因此,制定一部專門規范公路保護行為的行政法規,解決公路保護所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就顯得非常的必要和緊迫。

        四、立法情況。2004年底,交通運輸部啟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起草工作,在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送審稿并于2007年底報送國務院審議。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組織開展條例審查工作,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質檢總局等27個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和浙江、安徽、山西、湖南等15個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多次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舉辦不同層次和范圍的專家咨詢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交通運輸部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條例草案。2011年3月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593號令予以頒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五、立法原則!豆钒踩Wo條例》的制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三個服務”的要求,在深入行業進行調研的基礎上,認真研究相關制度,力求科學、合理地反映公路安全保護的客觀規律,在立法過程中遵循了下列原則:

        (一)立足全面保護。從保護主體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不僅明確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保護職責,而且還動員各級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等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公路安全保護工作。從保護對象看,既明確了公路、橋梁、隧道、渡口、公路附屬設施等公路主體線路的保護,又加強了對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集鎮規劃控制區、橋梁采砂區、橋隧爆破區等立體空間的管理。

        (二)重點強化治超。違法超限運輸危害極大,是最為嚴重的公路“殺手”。為此,《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將建立超限治理長效機制作為重中之重,從管理手段上強化超限治理措施,在管理環節和管理力量上突出了綜合治理,從車輛的生產、改裝、注冊登記、貨運裝載、站點檢測、責任追究等環節入手,對超限治理作了詳細規定。

        (三)堅持依法行政。堅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所在。《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嚴格遵循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不僅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賦予了必要的執法手段,又規定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實現公路執法的權責統一,有利于建立“層次清晰、事權明確、權責一致、運轉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體制,進一步促進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能轉變。

        (四)突出服務便民。維護公路的完好、安全、暢通是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責,做好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出發點和最終目的是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出行條件。因此,《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始終堅持以執政為民、服務群眾為指導思想,不斷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和宗旨。如,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對公路養護工程的及時公告和保暢義務,防止施工區域路段堵塞;建立了跨省大件運輸聯合審批機制,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加強路網運行監測,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公路出行信息等。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公路保護職責。

        【釋義】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在公路保護方面職責的規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本條所稱各級人民政府,包括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和省、市、縣、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公路是現代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公路的現代化程度和水平,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衡量一個國家經濟實力和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建設公路和保護公路不僅僅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責,也不僅是哪一級政府的事,各級人民政府都應高度重視公路建設和保護,采取措施扶持、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的公共基礎地位決定了它是各級政府管理重點之一!豆贩ā贰ⅰ掇r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05〕49號)等規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將公路劃分為不同的行政等級,主要是為了對不同等級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實行分級負責,使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在自己職責范圍內,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等各項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上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公路保護工作,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執行進行管理、監督。

        二、各級人民政府在公路保護方面的具體職責。公路是重要的基礎性設施,其發展水平是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對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公路保護工作是否能夠有效開展,直接關系到公路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效用能夠有效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應該從促進本地區、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公路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本條例也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公路保護職責。具體來講,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主要有:

        (一)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近年來,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現象十分嚴重,不僅損壞公路基礎設施,引發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而且直接導致道路運輸市場的惡性競爭和車輛生產使用秩序的混亂。根據國務院的部署,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宣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糾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務院組成部門聯合在全國范圍集中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超限超載涉及部門多,治理難度大,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安全生產、道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等重大問題,必須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才能更好的實現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協作、支持,才能做好各項工作措施的貫徹和落實,才能正確處理好治理工作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才能真正建立治超長效機制。為此,國務院辦公廳2005年專門下發《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點,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領導,落實經費,積極研究解決治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地方人民政府加強治超工作的領導,就是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本地政府年度工作的重點,將治超工作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范圍,對本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實行嚴格的目標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此外,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批準設置固定超限運輸檢測站,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監控網絡。

        (二)農村公路保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精神,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組織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的實際需要,統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保證農村公路正常養護。農村公路原則上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負責管理養護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劃,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養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此外,農村公路以及國道和省道的沿線環境整治、穿鎮路段馬路市場管理、沿線群眾愛路護路意識的培育、愛路護路村規民約的簽訂等都離不開地方政府牽頭負責。

        (三)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自公路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及公路發展的需要,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條及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依法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

        (四)劃定公路用地范圍。根據《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由于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是以公路用地外緣為起算點的,因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履行《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否則將無法確定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具體范圍。

        (五)根據《公路法》第八條和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

        (六)應急搶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公路法》第四十條、本條例第七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等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公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開展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七)限高、限寬設施設置。為防止超限運輸車輛破壞縣道、鄉道,根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

        (八)其他職責。公路保護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需要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加強領導,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在公路保護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還應當按照公路管理事權建立層次清晰的公路保護經費保障機制,創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公路保護工作機制,督促相關部門積極履行公路保護職責,通過制定規章、制度來強化公路保護工作。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保護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釋義】本條是對公路管理體制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的規定。本條例所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指國務院交通運輸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確定國務院各部、委的職責,屬于國務院的職權。2009年3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交通運輸部“三定”方案》(國辦發〔2009〕18號),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交通運輸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交通運輸部下設公路局,其主要職責是:承擔公路建設市場監管工作,擬訂公路建設、維護、路政、運營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承擔國家高速公路及重要干線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承擔國家重點公路工程設計審批、施工許可、實施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承擔公路標志標線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公路建設工作;起草公路有關規費政策并監督實施。

        本條第二款是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保護工作的規定。本條例所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交通運輸廳、局(對于直轄市而言,則是指交通委員會或交通運輸管理局)?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上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法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保護工作,對《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執行進行管理、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如何管理,各地在實踐中有條條管理、條塊結合、塊塊管理三種管理模式?紤]到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國道、省道的管理體制的不同情況,本條例在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保護工作的同時,以但書的形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以適應各地的不同情況。從近年來公路發展以及各地公路管理體制的實踐看,國道、省道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統籌管理的格局能夠更好地適應公路網絡化運行與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本款采用但書的表述方式,既與《公路法》有關規定保持一致,同時也為今后國道、省道的管理體制改革提出了方向,為推進國道、省道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統籌管理預留了空間。

        本條第三款是關于公路管理機構法律主體資格的規定。本條例通過行政法規授權的形式,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的法律主體資格,規定了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也賦予了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的必要權力和手段。法律主體資格就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并獨立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引起的行政爭議,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授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行政管理職責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為了滿足公路管理的現實需求。根據《公路法》規定,公路保護職責不僅包括查處公路違法行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審批涉路施工和大件運輸、公路監督巡查等行政執法內容,也包括養護秩序維護、出行信息發布、公路損毀搶修、路網運行監測等行政服務內容,涉及工程建設、交通安全、法學、應急處置等多個領域,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公路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并賦予相應的管理手段和措施,以滿足公路管理的現實需求。二是為了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公路行政管理中,可對違法行為作出五萬元的高額罰款、扣留違法車輛、責令拆除違章建筑等處理決定,對于這些形式復雜、管理強度大的行政職權,通過法規授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更符合公路保護工作實際,同時也符合國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有關要求。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權只能委托有關行政機關行使,或者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只有通過法規授權,公路管理機構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許可權,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公路管理機構能夠獨立行使《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公路行政管理職責。但也有例外,根據《公路法》第五十七條和第八十二條規定[4],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以及公路兩側規定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道的行政許可權,對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行政處罰權以及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公路建設項目施工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使。

        二、我國公路管理體制的歷史沿革

        (一)建國初期(1949~1957):公路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剛剛誕生的新中國面臨著鞏固國家政權和迅速恢復國民經濟的重要任務,這兩項任務與交通密切相關,交通必須先行。1950年1月,交通部成立公路總局,負責全國公路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各大行政區和省設立公路局或公路處,具體負責轄區公路事宜。國道由公路總局直接管理,建設工作委托各大行政區辦理,經費由中央支付。公路總局下設養路處主管全國公路養護,并按專線設立了幾個國道養護機構,由于公路點多線長,集中統一管理的難度較大,大多數附屬機構于1951年下放到省。從1953至1957年的“一五”時期,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局)普遍成立了公路工程局(處、隊),主要負責省財政投資的公路建設任務。省交通廳對公路交通事業一般實行垂直管理。在此期間,公路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得到初步確立。1950年3月,政務院頒布了《關于1950年公路工作的決定》,對各級管理機構的設置提出了明確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建國初期公路工作的方針政策。1950年7月,交通部頒發了《公路養路費征收暫行辦法(草案)》,使公路養護有了穩定的資金來源。1951年5月,政務院發布了《關于1951年民工整修公路的暫行規定》,使民工建勤建路養路制度以國家法令的形式確定下來。這一時期頒布的公路管理相關法規條例,為以后的公路法規建設奠定了基礎。

        (二)“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時期(1958~1976),公路管理在曲折中前進。1958年,“大躍進”開始以后,在全國范圍內掀起了建路高潮。交通部1958年上半年提出了依靠地方、依靠群眾,以普及為主,發展交通的“地、群、普”方針。“地、群、普”方針的提出,一方面,對于充分發揮地方和群眾的積極性,加快廣大農村、山區和偏遠地區的公路建設是正確的。另一方面,出現了不尊重科學,不講究質量,片面追求數量的傾向,造成了不少浪費。1958年下半年,國家對經濟體制實行改革時,把公路建設中央計劃投資體制下放到省、自治區。與此同時,公路管理體制開始從“垂直領導為主”演變為以“地市、縣管理為主”。1960年12月,交通部撤銷公路總局,組建基本建設總局。經歷了三年自然災害后,1962年,根據“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國家和公路交通部門對公路事業的發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第一,對公路交通政策進行調整,交通部、財政部聯合頒發關于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的補充規定,確定養路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統收統支,專款專用。第二,加強公路養護和管理。1962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了《關于加強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同年8月,交通部頒布了《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全國路政管理工作得到了全面恢復。第三,上收公路建設隊伍和干線公路養護體制。1963年4月,交通部撤銷了基本建設總局,組建了公路工程管理局。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各級公路交通主管部門遭受嚴重沖擊,建國初期初步建立起來的公路養護體制,幾乎近于崩潰,公路事業再次遭受重大挫折。1970年7月鐵道、交通、郵電三部合并為交通部,撤銷了公路工程管理局,取而代之的是公路組,公路組下設工程養護組。1973年,交通部重建公路局。1975年,鐵道、交通兩部分設(郵電已提前劃出),交通部仍設公路局主管公路工作。這期間,絕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交通管理機構也相繼撤并、下放,許多省屬的養路機構被撤銷。

        (三)改革開放初期(1978~1988):公路管理體制重整旗鼓。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迅速恢復路況,各省公路交通部門貫徹了“調整、改革、整頓、提高” 的方針,又一次恢復了公路局、總段(分局)和段的三級養路機構;3個直轄市分別在交通局或市政工程局下設公路管理處(局),處以下按縣(區)設公路管理所(分局)。1985年,考慮到公路及道路運輸“以地方管理為主”的實際,交通部設置了公路局,將公路建設及管理、路政、運政、車輛機務、道路交通安全監管等職能集中于同一機構。地方層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都建立了公路局,按地市設公路分局或總段(段)。1987年10月,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路管理條例》),規定公路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國道、省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h道、鄉道分別由縣鄉人民政府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公路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開創了依法管理公路工作的新局面。1986年,國務院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能進行了調整,將其主要職能由“交通部門管理為主”調整為“公安部門管理為主”。1988年,交通部機構改革,撤銷公路局等管理機構,改設相關司局。1994年,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路行業管理工作,交通部組建了公路司,主管全國公路建設、養護和道路管理。在這一階段,國家為適應改革開放后的新形勢,出臺了一些政策。1984年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國務院對加快公路建設作出三項重大決策:一是提高養路費征收標準;二是開征車輛購置附加費;三是允許貸款或集資修建的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梁、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并首次提出公路交通運輸管理“轉(轉變職能)、分(政企分開)、放(權利下放)”的改革思路。

        (四)1988年至今:公路進入快速發展階段,體制改革醞釀與探索。1988年12月我國第一條高速公路——滬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車,標志著我國高等級公路建設進入了快車道,公路建設項目設計、重點工程建設、運營管理等職能也從專業公路管理機構分出,各地也開始了高等級公路管理模式的探索。為了適應公路建設籌資和投資管理的需要,不少省區設置了負責高等級公路籌資、建設、管理和經營的管理機構,如高等級公路管理局、集團公司或發展公司。《公路管理條例》頒布11年后,公路的發展要求出臺一部法律,對公路的養護、建設、市場管理進行全方位的規范。1998年1月1日,《公路法》正式施行,進一步明確了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建設、養護、管理公路的職責,完善了公路建設和養護制度。從此,公路管理有了自己的龍頭法。1998年開始國家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加大了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都在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調整公路管理體制。為了趕上公路建設不斷加快的步伐,很多省把公路管理體制下放到地方,這樣有利于調動地方政府建設公路的積極性,促進加快公路建設目標的實現。由此逐漸形成了以條塊結合為主,有的側重于條條管理、有的側重于塊塊管理的多種形式、多種體制并存的局面。

        三、我國公路管理體制的現狀

        (一)總體情況,F行的公路管理體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起來。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事權均以地方為主。總體看,已經形成中央、省、地、縣四級較為健全的公路管理體系,基本模式是: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公路工作,主要從事法律法規、宏觀政策、國道規劃、技術標準和業務上指導各地的公路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交通運輸廳(局、委),負責轄區內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廳(局、委)下設的公路局(處)、高速公路管理局等機構負責。各地市以下機構基本與省級機構對應設置,地市級、縣級政府設交通運輸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局下設公路總段(局、分局、處)?h級設公路段(局、分局、站)。部分鄉鎮政府還設有交通運輸管理站(所),業務上接受縣交通運輸局領導。

        (二)國省干線公路的管理體制。國道和省道(不包括高速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的事權均以地方為主,但是各省的管理體制差別較大。按照省、地市與縣公路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全國有三種形式:

        一是條條模式。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直接負責國道、省道及部分重要縣道的建設、養護和其他管理。地市公路總段(局、分局、處)、縣公路段(局、分局、站)的人、財、物由省公路局實行垂直管理?h鄉道路以地(市)交通運輸局為主實施規劃、設計、建設和養護管理,省公路局給予技術指導和一定的資金補助。

        注:圖中實線表示直屬管理,虛線表示行業指導,無行政隸屬關系。

        圖1 普通國省干線公路的條條管理模式

        二是塊塊模式。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只是在業務上對各地市公路管理機構實施歸口管理和指導。地市公路管理機構的人、財、物均在地方政府,受各地市交通運輸局管理。地市以下的公路管理體制由各地市人民政府確定,一般來說包括兩種,即地市以下垂直管理和條塊結合管理。

        注:圖中實線表示直屬管理,虛線表示行業指導,無行政隸屬關系。

        圖2 普通國省干線公路的塊塊管理模式

        三是條塊結合模式。一般是省公路管理部門將國省干線公路的管理下放到地市,但計劃、財權在省公路管理機構。地市公路管理部門的包括人事權在內的行政領導歸屬當地政府?h鄉公路仍由地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地市公路管理機構與縣公路管理機構的關系,又可分為兩種管理模式:其一,地市公路管理機構對縣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計劃、財權的管理,人事權則歸屬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其二,地市公路管理機構對縣公路管理機構的人、財、物實行垂直管理。

        注:圖中虛實線表示條塊結合管理,實線表示直屬管理,虛線表示行業指導。

        圖3 普通國省干線公路條塊結合管理的兩種模式

        (三)高速公路的管理體制。我國高速公路的管理是伴隨著1988年我國第一條高速公路[5]的竣工通車相應產生的。在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時期,我國高速公路管理體制的形成與國家的政策、法規、措施密切相關。在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政策的指導下,高速公路建設籌資方式由單純依靠政府投資,逐步發展到政策籌資和社會融資,從單一的公路規費、專項基金發展到利用銀行貸款、向社會發行債券、股票和有償轉讓公路收費權以及利用外資等多元化、多樣化的格局,建立并堅持了“國家投資、地方籌資、社會融資、利用外資”和“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滾動發展”的投融資機制,有效地緩解了高速公路建設資金不足的狀況,推動了全國高速公路建設的快速發展。國務院辦公廳于1992年3月印發了《關于交通部門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2〕16號),通知指出:“目前我國高速公路正在起步階段,如何管好高速公路,需要有一個積累經驗的過程。因此,各地對高速公路管理的組織機構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暫不作全國統一規定!备鶕ㄖ螅糠质。▍^、市)在高速公路管理方面進行了改革試驗,從最初的路段建設指揮部,到高速公路管理局,到高速公路路段公司,再到今天比較普遍的高速公路集團公司,高速公路管理體制呈現多種模式并存的局面。

        我國高速公路管理的模式呈現多樣化,各省之間不完全相同,同一省份也存在多種形式。目前主要呈現以國有公路集團公司和高速公路管理局為主體,以非國有公司和上市公司為補充,多種模式并存的發展態勢。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組建省政府授權并直接領導的國有獨資或控股性質的高速公路總公司。這種模式下的高速公路總公司一般歸省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直屬省政府領導,省交通運輸廳及其下屬的行政管理機構依法負責高速公路的行業管理。二是組建由省交通運輸廳領導的高速公路融資實體。省交通運輸廳從融資角度將轄區內高速公路予以整合,成立獨資或控股的高速公路總公司。三是組建事業性質的高速公路管理局或者其它類似實體的事業機構。這種管理模式下,省交通運輸廳下設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對高速公路進行管理,高管局根據路段下設高速公路管理處,全面負責收費、經營、養護、路政和其它管理工作;其余路段由企業負責經營,高管局負責行業管理。目前多數省份實行“一廳兩局”形式,即單獨成立與現有普通公路管理局并列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此外,以轉讓經營權、BOT、TOT為代表的特許經營模式,例如某些高速公路路段由非國有獨資或控股的民營、外資股份公司管理,另一些由經股份制改造并在資本市場上市的公眾公司管理等,也成為以上三種模式的有益補充。目前我國高速公路的管理模式如圖4所示。

        圖4 我國現行高速公路管理體制的組成結構

        (四)農村公路的管理體制(縣道、鄉道、村道的管理體制)。依據《公路法》,公路依據行政等級劃分包括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豆贩ā返诎藯l規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長期以來,農村公路中的部分縣、鄉道公路(原來省管)和普通國省干線公路一起由地市、縣公路管理部門代管,其余縣道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由市、縣政府負責,鄉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由鄉鎮政府負責。有些省份為了加強對農村公路的行業管理,在省公路機構專門設立農村公路管理處(科)或稱地方道路管理處(科)。盡管我國村道總里程在公路網中占了很大比重,但是由于《公路法》頒發時沒有明確其身份,村道主要還是由村委會負責建設,養護工作局限于群眾突擊和季節性養護,路政管理也基本未開展。2005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05〕49號),明確指出,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理養護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農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保護以及養護資金籌措等方面的具體職責,由縣級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這一文件是對《公路法》補充解釋,也是體現了“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公路管理原則。目前,依據農村公路管理的職責劃分和相應機構的設置情況,全國縣、鄉、村公路管理的模式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劃分:一方面,按照縣道是否部分上收管理分為兩大類,一些省份將縣道中的一些重要線路與干線公路一起公路管理機構養護、管理,例如遼寧、江蘇、浙江、安徽、江西等。另一方面,按照農村公路是否單獨設立管理機構分為兩大類,一些省份市、縣兩級的公路管理機構有兩套,分別負責干線公路和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這種兩套機構并行設置的省份包括安徽、江西、陜西、新疆、內蒙等。隨著國辦發〔2005〕49號文件的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紛紛出臺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辦法,進一步理順了農村公路管養職責。由于農村公路中村道的里程多,有些省份為了落實基層管理單位,在鄉鎮一級也設立了專門的公路管理機構,例如浙江嘉興等市設立“鄉公路管理站”,相關人員納入鄉鎮事業編制,業務上接受縣公路管理機構的指導。

        四、國外公路管理體制

        雖然國外公路管理體制由于自身的經濟發展和行政體制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形式,但從共性的角度來看,大多數國家在公路管理構架設計、職能劃分等方面都存在著較為相似的特點和理念,有許多值得我們的公路管理體制改革值得借鑒的地方。

        (一)全國統一的公路管理機構設置。大多數國家在全國設有統一的公路管理機構,并按照公路的層次劃分,對公路進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一般為三層次模式,即中央政府管理機構、省級政府管理機構和縣級政府管理機構。英國實行交通部、公路局和地方公路管理部門三級管理體制。交通部負責全英綜合運輸網,交通大臣負責干線公路網(含高速公路和干線公路)總體政策的制定,并為公路局確定發展戰略框架及資金使用計劃。公路局在交通大臣的領導下,管理和養護英格蘭地區的干線公路網,并實施政府的干線公路網的改造計劃。英國公路局在八個城市設有分局,負責各自所在地區的事務。特別是,英國干線公路的養護實行三級管理體制,由交通部的公路局統一負責。交通部根據全國干線公路分布,將全國的干線公路網劃分為8個區,每個區設立一個直屬于交通部的區公路局,負責本區的公路養護管理。區公路局又通過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形式,將干線公路分段委托給所經縣、郡、市的當地政府,由其代為養護,負責各轄區內干線公路的養護管理。美國聯邦運輸部下設聯邦公路局。聯邦公路局總部由五個核心業務部門與八個服務業務部門按照矩陣機構組成,根據聯邦有關法律管理聯邦政府公路事務,主要包括公路規劃、建設、養護、運營和運輸等方面事務。聯邦公路管理局的地區性辦事機構包括4個資源中心、52個聯邦資助公路辦事處和3個聯邦屬地公路辦事處。這些辦事機構實際上是聯邦公路管理局的派出機構,主要是支持聯邦公路管理局處理地區性事務。美國各州一般設有運輸廳,負責本州公路的建設、運營、養護和管理。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如縣政府)公路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管理一些交通量小、等級較低的地方公路。日本在中央一級設國土交通省公路局(另外城市與地方建設局參與公路的建設和管理),地方政府管理機構主要指都道府縣一級的管理機構,一般為這一級政府中的公共工程局、國土開發局或基礎設施局。

        (二)按公路功能分類對管理職能進行劃分。公路功能分類,是指以公路的本質屬性或其他顯著屬性特征作為根據,把各種等級層次或類別的公路集合成類的過程。發達國家十分重視按照公路功能分類對公路管理權限進行劃分,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不同層次路網的效率。英國根據公路等級和功能的不同,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分別由國家交通部和地方政府分別負責。交通部主要負責高速公路、干線公路和主要公路的規劃、投資建設、養護,具體工作通過合同委派給公路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公路管理機構,資金來源于國家財政部撥款;而地方公路則由地方政府負責規劃、投資建設、養護管理,資金主要來自于地方財政收入,一部分來源于國家財政補助資金。美國公路按功能劃分為干線公路、集散公路和地方道路,其中干線公路又包括州際公路(全部為高速公路)、其它高速公路、其它干線公路和次干線公路。聯邦政府主要是資助干線公路及其他一些技術等級較高的公路。一般地說,對于州際公路和其它高速公路,聯邦資助90%,系統所在州承擔10%;對于其它干線公路以及另外一些一、二級公路和城市道路,聯邦資助75%,系統所在州承擔25%;對各州其它一般公路,聯邦資助50%,系統所在州承擔50%。

        (三)公路管理的法制化。發達國家對公路的管理,不是簡單的用行政命令,而是側重于用法律的手段,對公路管理的眾多方面加以明確的規定。一是用法律的形式規定公路管理職責劃分。發達國家制定全面和詳細的公路相關的法律,用法律的形式對公路管理職責劃分、公路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加以明確規定,公路管理部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范圍開展工作。二是長期公路規劃的法制化。為保證中長期公路網規劃的嚴肅性、權威性,發達國家常用法律的形式對中長期路網規劃加以保障。發達國家路網規劃由國家交通部門或其直屬的公路局制定或審定,并在規劃實施前,對規劃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反復論證和調整,最后報議會批準成為法律文件。在日本,公路局負責國家公路和重要公路的規劃,高速公路的規劃由道路公團負責,地方道路由地方規劃。公路規劃最終要經過國會或地方議會的批準才能生效。三是法制化建立穩定的公路建設資金來源和有效的政府補助機制。發達國家在公路建設的資金籌措過程中無不以明確的法律法規作為保證。美國在公路建設的資金籌措方面設有《聯邦資助公路法》、《陸路運輸資助法》和《多種陸上運輸效率法案》中明確規定公路建養的資金來源,并通過征收公路使用稅、財產稅等為公路建養籌集資金;聯邦政府專門設有“公路信托基金”,該基金78%來自民間汽油柴油稅,其余來自車輛購置稅、重車道路使用稅、輪胎稅和配件稅。日本在籌資方面設有《道路法》、《道路建設特別措施法》、《道路建設財源臨時措施法》和《汽油稅法》等。通過立法,使得資金籌措能夠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環境下進行,資金來源和資金規模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得到保證。同時,各發達國家通過相關法律,建立了中央政府部門對地方公路建設的有效的政府補助機制,保證了資助資金的使用能夠在法律的監督下規范、有序地進行,增強了資金的使用效率。各發達國家,公路建設資金使用采用預算制和基金制兩種不同的方法。美國和日本采用基金制,美國通過建立公路信托基金,對聯邦資助公路進行資助。日本通過征收汽油稅、液化石油汽稅、機動車噸位稅等建立中央“道路專項基金”,即“日本道路改善特別賬戶”。“地方基金”主要通過中央政府所征收的稅收(燃油稅、液化石油氣稅、機動車噸位稅)轉移到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稅收(柴油油料交易稅、機動車購置稅)籌集。英國、法國、德國則采取預算制,通過編制國家預算,由議會審議通過后,對公路建設進行資金補助。

        (四)高速公路單獨統一建設管理。高速公路作為公路網中層次和功能處于最高級別的公路系統,許多國家針對高速公路都在全國設立統一的機構進行管理,以最大限度的發揮其路網主通道的作用。最為典型的是日本,成立于1956年的日本道路公團,是一個在全日本從事高速公路建設和收費的非盈利性國家公司。依據《日本道路公團法》,日本道路公團由日本政府全資擁有,它是政府規劃決策的執行機構。日本道路公團目前運營著6395公里國家高速公路和785公里地區高速公路。日本道路公團由《日本道路公團法》授權建設和經營下列設施:國家高速公路,地區高速公路,包括收費隧道、收費橋梁和渡口,停車處和服務區。英國中央政府在運輸部設立公路局,專門負責對全國的干線道路及所有高速公路的規劃、投資建設、改善、養護管理。

        (五)國道養護資金中央統一管理。對于國道養護資金,國外都是統一由中央政府進行管理。中央政府作為公路養護的責任人(業主方),設立基金或與預算,分配給國道所經州或其他省級政府,委托其代為養護。英國,在地方按片區設立8個區公路局,中央設聯邦公路局。交通部每年通過國家財政預算的形式獲得經費,聯邦公路局編制干線公路養護資金預算,交通部根據公路局預算,經交通大臣批準,將資金撥付給公路局,公路局按區公路局編制的養護計劃,向其撥付資金,區公路局作為業主單位,將干線公路分段委托給所經地區的當地政府,由其代為養護,或通過招標選擇咨詢公司作為其養護代理。美國,聯邦政府設有專項的公路信托基金用于國道的建設和養護。具體養護與由各州具體負責,采取地方區域的養護管理體制。聯邦政府按照公路里程在整個路網中所占比例、人口數量及區域面積的大小來確定補助額度。德國的國道由聯邦政府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和投資建設,建成后委托各州進行養護和管理,養護和管理費用由聯邦交通部用聯邦財政撥款支付,具體數額由交通部與各州政府依實情商定。因此,德國各州都設有專門的國道公路養護管理機構:一是聯邦高速公路管理站,負責聯邦高速公路的養護和管理;二是一般公路管理站,負責聯邦公路及其他公路的養護和管理。這兩類機構都是州屬企業,但實行私有企業的管理方式。

        五、我國公路管理體制的改革方向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地方公路管理體制改革在探索中不斷取得突破,促進了公路事業的跨越式發展。公路網建設成就顯著,公路養護管理水平明顯改善,行業公共服務能力有所增強。但同時,現行地方公路管理體制也暴露出一些深層次問題。公路行政主體多元化,導致路網分割管理,整體運行效率不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指揮調度能力不強;政府管理職能尚未有效轉變,政、事、企不分的現象較為普遍,公共服務職能相對較弱,市場監管職能不到位;公路管理機構設置重復、職責交叉,相互之間權責不清、關系不順;制度體系不夠健全,監督機制不夠完善,缺乏有效管理手段,管理和服務能力總體滯后。這些問題既不利于提高行業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務水平,更不利于促進公路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深化改革勢在必行。由于我國公路管理以地方為主,加快推進地方公路管理體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按照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二中全會的統一部署,我國新一輪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正在穩步向縱深推進。在推進新一輪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國務院機構改革組建了交通運輸部,部調整組建了公路局,加強了公路管理的機構和職能。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中,普遍根據大部門體制要求組建了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重構地方交通運輸行政組織體系中,公路管理的機構設置和職能調整將成為首要環節。特別是成品油稅費改革后,公路投融資環境發生深刻變化,原有體制難以適應的矛盾更加突出,迫切需要對地方公路管理體制進行相應調整和完善。

        改革總體目標是建立起集中統一、事權清晰、權責一致、體系完善、運轉順暢、精簡高效的公路管理體制。通過改革,實現公路管理向行政資源集中、職能有機統一、事權關系分明的根本轉變;實現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向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的根本轉變;實現行業管理組織體系向決策、執行、監督三權適度分離,。ㄗ灾螀^、直轄市)、市(地)、縣(市)三級權責清晰的根本轉變;實現行政運行機制和管理方式向規范有序、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轉變;努力構建公路管理的大部門體制,加快行業政府職能轉變,優化公路管理組織體系,強化重點環節改革,加強行業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設,為實現深化改革的總體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一)明晰公路管理事權。正確界定公路事權,是完善公路管理體制、明確各級政府責任的前提。根據不同行政等級公路在路網中的功能、作用和影響范圍,國道、省道、農村公路的事權分別屬于中央、省級、市縣及以下級人民政府。根據公路事權劃分以及《公路法》相關規定,公路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道規劃由國務院交通運輸部編制,具體建設、養護和管理委托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中央應加大對國道建設和養護的投入力度。省道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建設、養護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省道建設和養護資金由省級政府為主負責籌集?h道、鄉道規劃分別由地級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建設、養護和管理分別由縣(市)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政府國有資產監督部門所履行的國有資產出資者職能、高速公路運營管理主體所承擔的運營管理職能,不能混同甚至替代政府公路行業管理職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要切實依法承擔起保護公路資產、監督收費運營的政府職責。

        (二)落實不同層級政府公路管理職責重點。按照公路事權歸屬,在強化省級宏觀調控的前提下,合理劃分省、市(地)、縣三級政府公路管理的職責重點。省級職責重點:擬訂全省公路公共政策;承擔國道、省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責任;組織全省公路運行調度和Ⅱ級應急管理[6]。市(地)級職責重點:執行省級和本級政府公路公共政策;執行國省道管理具體事務;組織區域公路運行調度和Ⅲ級應急管理?h級職責重點:執行上級決策;承擔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相應責任;組織縣域公路運行調度和Ⅳ級應急管理。

        (三)努力構建公路管理大部門體制。按照大部門、大管理、大統籌、大協調的思路,積極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公路管理大部門體制。一是強化“一省一廳、一廳一局”的綜合管理構架。省級層面要整合高速公路、普通干線公路、農村公路的行政管理資源,依法強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各級各類公路建設、養護、運營的政府監管職責,統籌公路發展規劃、建設項目計劃、財政資金安排、公路資產管理、路網運行管理、公共服務監督等行政事務。推進執行決策和執行相分開,凡涉及制訂公路法律規范、行業政策、發展規劃等抽象行政行為的決策職能,原則上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集中行使;凡涉及直接從事公路公共服務和行政執法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職能,原則上由公路管理機構集中行使。按照“堅持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7]的要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只設一個公路管理的行政執行機構,統一行使全省公路建設、養護、運營以及路政管理的行政執行職能。要組建職能有機統一的“大公路”管理機構,賦予其實施各級各類公路一體化管理的責任和權力。二是完善“權責清晰、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主動協調地方政府編制管理部門,科學合理地制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三定”規定,盡可能明確與其他行業部門(如發展與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公安交管部門、國資管理部門等)在公路建設項目計劃與管理、財政資金安排與投融資管理、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公路有形資產管理等方面的職責關系,確保權責一致、責任明確。要在地方政府統一規范下,建立健全部門協調配合機制。認真做好公路管理機構的“三定”工作,明確其職責邊界,切實解決行業內部不同機構之間職責交叉和關系不順的問題。要通過制度規范,明確和強化公路管理機構的責任,加強責任追究。凡與公路行政執行相關的事務,應統一由公路管理機構牽頭,建立健全相關協調配合機制。

        (四)優化公路管理的行政組織體系。一是依托各級事權,建立分級管理體制。加強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全省公路公共行政的統一領導,強化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對全省公路行政執行的統籌協調。根據不同公路事權,按照分職治事的要求,實行“國道國管,省道省管,農村公路縣以下管,國道建養管委托省負責”,統籌省級以下公路管理的體制安排。公路管理機構可依托現有行政層級實行三級設置。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要全面承擔起省道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并受中央政府委托,承擔國道建設、養護和管理責任;縣級公路管理機構要全面承擔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市(地)級公路管理機構受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委托,具體負責國省道管理的相關事務。要結合減少行政層級的改革趨勢,積極推行“三級設置、二級管理”的地方公路行政體制模式,即國省道實行省與市(地)垂直管理、以省為主,農村公路實行省指導縣、以縣為主的體制模式。二是國省道管理組織體系。國省道的管理應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和按地域劃分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可在現有公路管理機構基礎上,通過整合其它獨立存在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建設管理機構、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路政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管理機構等組成,原各機構的公路行政管理職責統一納入新設立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中,其余職責則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另行予以定位調整。具備條件的地方,省可直接上收各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作為省派出機構。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職責側重點在于擬定公路發展計劃,統籌安排公路發展資金、制定行業管理規范標準和公共服務信息平臺的統一建設管理等;派出機構(或市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責重點在于工程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負責對外提供公共服務和相關市場的日常監管等。以綜合統一和“三級設置、二級管理”為基礎,重新整合國省道中高速公路的管理組織架構。采取以省為主、集中管理的組織模式,將分散于多個部門的高速公路管理職能統一集中于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解決多元化管理、分割式管理帶來的弊端。糾正經營性高速公路的營利性目標定位和,回歸政府社會管理者角色,逐步實現高速公路管理目標由“保值增值”向“為公眾出行提供優質服務”轉變,建立以特許經營制度為基礎的高速公路管理體系。三是農村公路管理組織體系。農村公路管理應在堅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05〕49號)基礎上,進一步理清各級機構的權責關系、完善相應的組織機構設置,因地制宜的建立能夠充分適應各地農村公路發展實際需要的管理組織體系。省及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切實擔負起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行業指導職能?h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其所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實施主體,具體負責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承擔本區域內的鄉道、村道公路養護工作,擬訂鄉道、村道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對鄉道、村道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做好村道并協助做好鄉道的路產路權保護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質檢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公路保護的相關工作。

        【釋義】本條是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公路保護的職責。

        一、公路保護工作涉及面廣,是一項社會性、綜合性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開展公路保護的相關工作。以治理車輛超限運輸工作為例,2000年以來,交通運輸部與公安部先后在全國開展了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這一問題是車輛生產與管理、運輸市場、管理體制等諸多矛盾在運輸環節的集中反映,涉及多個部門,治理難度大。2004年6月開始,經國務院同意,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安全監管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成立領導小組[8],在全國道路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框架內,在全國開展部門聯動的集中治超工作。經過近幾年各部門各地方的共同努力,并通過行政的、經濟的和法規的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全國治超工作取得明顯的階段性成果,貨車超限超載率大幅度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公路通行效率、汽車生產和改裝行為、公路路況水平有了很大的好轉。2007年以來,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開展探索構建治超長效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了發展改革、工商、質檢等部門在治超工作的職責任務。為依法治超,從根本上杜絕超限運輸行為,本條例將建立超限治理的長效機制作為重中之重,從管理手段上強化超限治理措施,在管理環節和管理力量上突出了綜合治理,從車輛的生產、改裝、注冊登記、貨運裝載、站點檢測、責任追究等環節入手,對超限治理作了詳細規定,并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質檢等部門在治超工作中的職責也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發辦〔2005〕30號)精神及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596號)文件的規定,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在治超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交通部門:組織路政執法人員開展路面執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派駐運管執法人員深入貨站、碼頭、配載場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產品等貨物集散地,在源頭進行運輸裝載行為監管和檢查,防止車輛超限超載;負責超限檢測站點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和企業等信息,并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源頭處罰;調整運力結構,采取措施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貨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將路面執法中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通報有關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法改裝、拼裝車輛查處工作。

        (二)公安部門:加強車輛登記管理,禁止非法和為貴車輛登記使用;配合維護治超檢測站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組織交警開展路面執法,依法查處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阻礙執行職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發展改革部門(含經貿、物價部門):加強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監督、檢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查處違規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指導和監督超限超載治理相關收費政策的執行,制定超限超載車輛卸載、貨物保管、停車管理等收費標準。

        (四)工商部門: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買賣拼裝、改裝企業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企業。

        (五)質監部門:對治超工作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定期公布經驗收合格的承壓類汽車罐車充裝站單位名單;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檢查從事改裝、拼裝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場所及標準執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產行為;實施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六)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管,嚴禁超載、混裝;選擇主要公路沿線的大中型化工企業作為危險化學品的超載車輛卸載基地;會同有關部門,對應超限超載發生的特別重大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七)法制部門: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依法裁決相關行政復議案件。

        (八)宣傳部門: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做好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宣傳報道,提高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九)監察機關(糾風機構):對相關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的執法行為和行風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行業不正之風及違紀違規等行為。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集鎮規劃控制區管理等公路保護工作中,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也應依法承擔相應職責,如: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批準利用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土地修建住宅、廠房等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建設、規劃部門在批準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時,應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并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保持一定距離(本條例第十四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會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及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行為的審批工作(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在公路兩側一定范圍內禁止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本條例第十八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護重要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搶修的職責(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審查影響交通安全的涉路施工項目、辦理車輛登記、查處車輛裝載物飄散或者掉落、疏導交通、將危險物品運輸通過特大型橋梁或者特長隧道的相關信息提前告知并進行現場監管的職責(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

        [1] 參見《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印發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219號)。

        [2]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交通運輸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將原交通部的職責,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擬訂民航行業規劃、政策和標準職責,原建設部的指導城市客運職責,整合劃入交通運輸部。本書為表述方便,無特殊說明時,將交通部統稱為交通運輸部。

        [3] 2006年7月,交通部黨組提出在建設創新型交通行業的過程中,要做好“三個服務”,即:服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叭齻服務”的提出,既是對多年來交通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對交通發展規律認識的深化,更是對交通工作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本質要求的新認識。

        [4]《公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路政管理職責,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除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5] 1988年10月31日,全長20.5公里(其中達到高速公路標準的路段長15.9公里)的滬嘉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通車,標志著大陸地區高速公路實現了零的突破。

        [6] 2009年5月12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交公路發〔2009〕226號),將各類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7] 參見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華建敏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作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

        [8] 2004年6月20日,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安全監管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七部委為成員單位。2006年至2009年期間,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組織領導,經國務院同意,分別增加國務院糾風辦、中宣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為成員單位。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但是,專用公路的公路保護經費除外。

        【釋義】本條是有關公路保護經費來源的規定。

        一、公路保護經費的由來。1950年7月,交通部頒發了《公路養路費征收暫行辦法(草案)》,使公路養護有了穩定的資金來源。1978年8月5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交通部、財政部關于整頓公路養路費征收標準的報告》(國發〔1978〕158號),明確了公路養路費征收標準。為規范公路養路費的征收和使用,1979年9月24日,國家計委、交通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關于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的規定的聯合通知》,通知指出,公路養路費,是國家按照“以路養路”的原則,規定由交通部門向有車單位征收的用于養護和改善公路的事業費;通知明確,公路養路費的使用范圍規定如下:(一)養路工程費,包括公路小修保養費,大中修工程費,水毀工程搶修及修復費,改建工程費,公路渡口費,公路綠化費,道(渡)班房修建費,縣社公路補助費等;(二)養路事業,費包括養路機械、車輛、設備購置費,養路專用的小型機械廠及材料廠(場、庫)建設費,公路科研費,技術革新費,職工培訓費,養路職工宿舍和養路段必需的生產房屋修建費,行政管理費等;(三)養路其它費,包括安全、宣傳、勞動保險及非固定職工的福利、獎勵、醫藥、撫恤費等。

        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頒布《公路管理條例》,首次在行政法規的層面,明確提出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養路費。養路費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顚S谩H魏螁挝缓蛡人不得平調、挪用、濫用、截留、拖欠養路費。此后,為進一步整頓和加強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交通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物價局聯合下發了《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按照健全法制、依法行政、按章征費的要求,對國家計委、交通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公路養路征收和使用規定》進行了重新規定。

        1998年1月1日,《公路法》頒布實施,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路養路費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燃油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燃油附加費。征收燃油附加費的,不得再征收公路養路費。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燃油附加費征收辦法施行前,仍實現現行的公路養路費征收辦法。公路養路費必須用于公路的養護和改建。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公路養路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發給公路養路費收訖標志;公路養路費收訖標志應當放置在車輛的明顯位置。沒有公路養路費收訖標志的車輛不得在公路上行駛。1999年10月31日,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將《公路法》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項用于公路的養護和改建。

        根據《公路法》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2000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后發布。方案規定,在車輛購置稅、燃油稅出臺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等國家規定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管工作,確保各項收入的足額征繳。并明確指出,考慮到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較高,為穩定國內油品市場,燃油稅的出臺時間將根據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動情況,由國務院另行通知。

        2008年12月18日,國務院下發《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決定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明確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6項收費,并決定征收成品油消費稅。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資金屬性不變、資金用途不變、地方預算程序不變、地方事權不變,新增稅收收入主要用以替代公路養路費等6項收費的支出。

        二、公路保護經費應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從1996年起,公路養路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即收入應當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全部上繳地方國庫,支出通過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實行?顚S。為加強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確保公路完好暢通,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確規定,公路養路費(包括汽車養路費、拖拉機養路費和摩托車養路費)應主要用于公路養護,首先保證公路達到規定的養護質量標準,并確保一定比例用于農村公路養護,如有節余,再安排公路建設。2008年底,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文件精神,下發《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08〕479號),明確將公路養路費等6項收費收入安排的人員支出以及公路養護和建設、公路運輸和站場建設與養護、航道養護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級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納入一般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或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本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公路保護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實行財政統一安排,這有利于有效確保公路保護經費來源穩定,同時也有利于加強財政監管,規范和約束預算資金的使用,確保公路保護經費專款專用。

        三、納入政府財政預算管理的公路保護經費主要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從事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的經費。這其中,不包括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養護經費。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養護工作由公路經營企業負責,從公路通行費中支出。

        而由于公路管理機構對經營性收費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的行為,系政府行政行為,其經費理應由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妒召M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收費公路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向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而實施的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它是一種國家職能活動,其目的在于實現公共利益,維護公共秩序。這些執法活動體現的是國家職能,履行的是政府職責,屬于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工作,所需費用應從行政機關正常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目前,一些地方的行政執法機關在收費公路上進行執法工作時,公開向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索取巨額行政管理費用。這種做法,一是加重了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負擔,影響了收費公路還貸效率;二是損害了政府形象,危害了企業與政府的關系。特別是對一些外資企業來講,還損害了我國的國際形象,不利于吸引外國資本進入公路建設;三是容易滋生腐敗,使本應用于保護公民權益的公共執法權,變成有關部門或個人獲取私利的手段;四是影響執法的公正性,企業負擔執法經費,從本質上講,會使政府執法部門淪為企業的雇傭者,必然會影響行政執法的公正和公平。這顯然與我國目前正在大力推進的依法行政和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的目標背道而弛;诖,本條例明確規定,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包括對經營性收費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經費,一律應由政府財政預算安排。

        根據公路保護工作的特點及實踐,公路保護預算經費的科目應包括:公路日常養護經費,小修保養經費,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經費,水毀工程搶修及修復經費,安保工程經費,應急搶險經費,公路綠化經費,養路機械、車輛、設備購置經費,路政管理經費,公路標志標線設置與維護經費、路政管理裝備、車輛、設備購置經費,路政管理宣傳教育經費,路政(養護)管理用房建設、維護經費,治超專項經費,行政管理經費,人頭經費,路況及交通量調查經費等。

        四、公路保護經費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這是充分反映事權與財權相對應的基本原則,有利于厘清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責權限,屬于本級事權范圍的職責由本級政府預算予以安排,有利于公路保護各項工作職責真正落到實處。

        五、專用公路的保護經費不納入政府財政預算。根據《公路法》第十一條規定,專用公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養護、管理,專為或者主要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道路。這類公路主要服務于自建、自養和自管該公路的企業或單位,其保護經費應由其管養企業或單位自行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車輛技術標準、公路使用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水平,努力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

        【釋義】本條是有關公路“建、管、養”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原則的規定。

        一、公路是為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是衡量一個國家經濟實力和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與航空、鐵路和水路等其他主要運輸方式相比,公路運輸能夠直接提供“門到門”的運輸服務,因而顯得更為方便,在各種運輸方式中始終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據2008年底的統計,全國公路運輸所承擔的客、貨運輸量分別達到220.7億人和191.7億噸,分別占全社會運輸總量的92%和77%,公路運輸已成為我國綜合運輸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通達深度和廣度,是其他運輸方式所不能比擬的。綜觀國際國內經濟發展史,可以說,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公路的發展;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其公路網也必然發達。

        二、我國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并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公路功能分類與公路交通出行特性、公路交通出行需求及公路服務特性密切相關。按功能對公路進行分類,意義在于通過建立起層次分明、功能明確的公路網體系,以滿足不同層面的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公路主干線形成公路交通運輸的大通道系統,為實現區域社會經濟長遠發展戰略服務,公路次干線提高主干線的通達深度和輻射效應。同時,通過對公路網結構的優化,有利于提高路網使用效能和服務水平。對公路管理而言,明確各層級公路的功能,可以使中央、省、地、市縣各級在各層次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職責分明,更好地協調局部與整體的利益關系,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不同層次路網的效率。

        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發展!豆饭こ碳夹g標準》是公路工程建設最基本的技術法規,是進行公路建設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和制定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養護等標準、規范、規程的綱領性文件。每一時期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都是國家有關經濟技術等政策在公路交通行業的綜合體現,也是相應時期公路規劃、設計、施工等技術以及經濟實力的綜合反映。我國現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前身是《公路工程技術準則》,1972年修訂時改名為《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國初期,交通運輸部在1951年制定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工程技術準則(草案)》,在以后的50多年中,隨著公路建設事業的不斷發展,交通運輸部先后在1954年、1956年、1972年、1981年、1988年、1997年以及2003年作了七次修訂。1997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頒布后,對于統一和規范全國的公路建設,特別是對于我國高速公路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隨著公路建設的快速發展,公路通車里程,特別是高速公路通車里程不斷增長,公路行業對有關公路技術指標的理解在不斷深化,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和技術也在不斷被引入和消化吸收。交通運輸部于2001年正式下達《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修訂任務。為配合標準修訂,進行了10個相關關鍵技術專題的研究,2003年7月專題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豆饭こ碳夹g標準》(JTG B01-2003)于2004年1月29日正式發布,3月1日起實施。修訂后的標準,總結了1997年以來中國公路建設的經驗,借鑒和吸收了國外相關標準和先進技術,體現了安全、環保及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和修訂原則,能夠更好地指導中國公路建設事業的發展,基本適應了當時和其后一個時期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對統一全國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指導這一時期全國公路工程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國家有關車輛技術標準,主要是指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制標準。2004年,國家質監總局印發了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制定的《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國家強制性標準,該標準在綜合考慮交通安全、公路承載能力、車輛生產標準等多種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了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等一系列指標,作為汽車生產、牌照發放、車輛裝載等工作的標準與依據。從數據指標來看,《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與《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中提出的限定標準基本一致。從管理實踐看,車輛軸荷對公路路面影響較大,軸荷標準的增加將大大加劇公路路面的損壞。初步研究表明,軸荷標準的增加值與公路路面損壞程度的關系為冪次關系。因此,就對公路路面壽命的影響而言,車輛軸荷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公路路面厚度和橋梁承載能力的設計,必須以一定的軸荷標準為依據。因此,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路網結構、公路使用狀況、地方經濟發展需要、政府的財力狀況等各種因素,及時調整優化公路路網規劃,不斷完善路網結構,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安排公路改擴建、大中修等養護工程,確保公路使用狀況良好。同時,要充分考慮公路與水路、鐵路、航空、管道等運輸方式的銜接,進一步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充分發揮公路溝通水陸空的重要作用,努力服務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需要明確的是,公路建設養護管理水平的提高是一個科學的、歷史的過程,每個發展階段都必須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均不能盲目超前,要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力相適應。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公路的突發事件(以下簡稱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釋義】本條是關于制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

        一、遵循上位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二、預案編制主體和目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分為國家和地方兩級,國家層面包括總體預案和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公路交通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專項預案;地方層面包括省、地市和縣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各類事件的專項預案和企業預案。國家層面的總體預案是指交通部于2005年制訂并頒布的《公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2009年修訂),該預案作為國家級部門預案和公路交通領域的總體預案,用以指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相關預案和開展應急保障工作。目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交通部《公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指導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本區域的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制定不同層級的公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其目的在于加強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提高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公路交通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及時恢復公路交通正常運行,保障公路暢通,維護經濟社會秩序。

        三、公路突發事件的界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是指由下列突發事件引發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以及重要客運樞紐出現中斷、阻塞、重大人員傷亡、大量人員需要疏散、重大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以及由于社會經濟異常波動造成重要物資、旅客運輸緊張需要交通運輸部門提供應急運輸保障的緊急事件。包括自然災害、公路交通運輸生產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一是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二是公路交通運輸生產事故。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公路工程建設事故、危險貨物運輸事故。三是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四是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各類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四、預案編制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八條對應急預案編制的內容一般規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針對公路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公路突發事件的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回復于重建措施等內容。目前,2005年制訂并頒布的《公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2009年修訂)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2006年1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將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為六章,分別為總則、應急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監督管理和附則。

        《公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2009年修訂)總則部分明確了預案編制的目的、依據、突發事件分類分級、預案適用范圍、工作原則以及應急預案體系構成;應急組織體系界定了應急領導小組、應急工作組、日常管理機構、專家咨詢組、現場工作組等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的職責;運行機制部分則對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全過程,從事故發生前的預測預警,到事故發生后的應急響應、再到事故結束后公路恢復和重建,以及其間信息發布和宣傳具體工作的安排進行了闡述;應急保障部分則從應急隊伍、物質設備、通信與信息、技術和資金支持五個方面提出了相應的保障要求;監督管理部分對預案演練、宣傳與培訓、應急能力建設評估、責任與獎懲做了相應的規范;附則部分則對預案的調整、解釋、實施日期等方面做了規定。

        五、應急隊伍組建。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隊伍按照“平急結合、因地制宜,分類建設、分級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運轉”的原則組建。目前,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隊伍由專業的應急搶通與運輸隊伍和社會力量構成。專業應急搶通隊伍又區分為國家公路交通應急搶險保通隊伍和地方公路交通應急搶險保通隊伍,前者由武警交通部隊組成,后者由高速公路及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養護管理部門、路政管理部門、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公路養護工程企業等組成。專業的應急運輸保障隊伍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通過與達到一定標準的道路客貨運輸企業協商簽訂突發事件運力調用協議的方式,將其納入到應急運輸隊伍中。此外,各級應急管理機構根據屬地的實際情況和突發事件特點,制訂社會動員方案。在公路交通自有應急力量不能滿足應急處置需求時,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請求動員社會力量納入到應急隊伍中,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六、定期應急演練。根據《公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由交通運輸部路網中心負責協同有關部門制訂應急演練計劃并組織聯合應急演練活動。地方公路應急管理機構要結合所轄區域實際,每年應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應急演練。通過演練,檢驗并完善應急預案,進一步提高應急隊伍實戰水平。

        第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配體系,確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釋義】本條是對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的規定。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氣候環境迥異,區域應對常發自然災害的特征較為明顯,比如我國南方地區冬季很少出現冰雪,應對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物資保障相對薄弱,2008年初出現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時,用于除冰除雪、防滑的機械設備和材料極度缺乏,嚴重影響了公路搶通保通工作的高效開展。歷次災害應對經驗表明,僅僅依靠傳統的公路養護備料難以滿足突發事件下公路搶通保通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在一些省份公路實現社會化養護后,應急物資更是難以保障。加快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配體系尤為緊迫。

        一、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的分類。根據物資使用方向的不同,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可分為公路搶通物資和救援物資兩類。公路搶通物資主要包括瀝青、碎石、砂石、水泥、鋼橋、鋼板、木材、編織袋、融雪劑、防滑料、吸油材料等;救援物資包括方便食品、飲水、防護衣物及裝備、醫藥、照明、帳篷、燃料、安全標志、車輛防護器材及常用維修工具、應急救援車輛等。根據物資處分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和地方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列入中央財政預算,由國務院交通運輸部統一對國家公路應急物資進行調度和使用;地方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列入各級地方財政預算,由地方相關管理部門對公路應急物質進行調度和使用。

        二、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的必要性。盡管近些年來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托公路管理機構加強了公路搶通應急物資保障能力,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政策、資金和標準規范支持,無論從物資數量、種類、能力、分布以及專業性來講,均不能夠滿足重大自然災害下公路交通應急處置的需要,其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公路抗災搶修專業能力薄弱。目前,公路養護應急隊伍只能完成一般性的路基坍塌、路面損毀等作業,應對大規模、大強度和長時間的災害條件下公路應急處置能力極其有限。二是有限的大型機具分布不合理,缺乏機動能力。由于大型機械設備購置和維護成本較高,各地配備數量較少,主要分布于少數中心城市,覆蓋和輻射范圍有限,物資分布信息不共享,跨區域應急支持不及時。三是應急處置用的各類物資儲備不足。應急處置中常用的工業鹽、編織袋等應急物資以及個人防護用品儲備嚴重匱乏,數量和種類不敷所需。在這種情況下,著力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對于提高公路應急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是加強公路應急體系建設的重要切入點。其一,將有效彌補我國公路應急物資與設備儲備不足,整合應急物資資源,合理布局,提高使用效率;其二,將有力的促進和帶動各地方公路應急物資保障能力建設,夯實應急體系基礎,進一步完善部省兩級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其三,將進一步提升應急協調處置和物資調度能力,提高部省聯動和跨區域應急處置能力。

        三、應急物資儲備體系。應急物資儲備體系涵蓋儲備方式、儲備點的設置、儲備監管等方面的內容,具體包括:一是采取多樣化的儲備方式。根據《公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目前應急物資儲備采取實物儲備與商業儲備相結合、生產能力儲備與技術儲備相結合、政府采購與政府補貼相結合方式。二是建立分類應急物質儲備點。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考慮了全國高速公路的分布情況、應急物資調運的時效性和覆蓋區域的合理性等因素,以“因地制宜、規模適當、合理分布、有效利用”為原則,結合各地區的氣候與地質條件建立了若干國家應急物質儲備點。對于地方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則根據轄區內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發生的種類和特點,結合公路搶通和應急運輸保障隊伍的分布,依托行業內養護施工企業和道路運輸企業的各類設施資源,合理布局、統籌規劃建設本地區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點。三是建立嚴格的物資儲備監管制度。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實行應急物資代儲管理制度,國務院交通運輸部負責監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代儲單位,具體負責建設與管理工作。代儲單位需要對新購置入庫物資進行數量和質量驗收,并將驗收入庫的情況上報交通運輸部。對入庫儲備物資實行封閉式管理,專庫存儲,專人負責。代儲單位需要建立健全各項儲備管理的會計制度,包括物資臺賬和管理經費會計賬等,保留完備的儲備物資入庫、保管、出庫等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此外,地方公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需要建立完善的各項應急物資日常管理規章制度,實施儲備物資動態管理,制定采購、儲存、更新、調撥、回收各個工作環節的程序和規范,對各類物資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明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責任;實行物資儲備資金使用審核制度,對應急物資儲備所需資金進行核定、撥付、監管;督查物資儲備工作,對應急物資儲備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定期通報,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同時落實責任追究,防止儲備物資設備被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四、應急物資調配體系。構建迅速、高效的應急物質調配體系是應對公路突發事件的關鍵。根據《公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的調配權由國務院交通運輸部行使,具體的調配程序是:當省級應急物資儲備在數量、種類及時間、地理條件等受限制的情況下,需要調用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時,由使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由交通運輸部路網中心下達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調用指令,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接到路網中心調撥通知后,應在48小時內完成儲備物資發運工作。此外,在交通運輸部協調下,還建立省際應急資源互助機制,合理充分利用各省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處置力量,以就近原則,統籌協調各地方應急力量支援行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釋義】本條是關于社會公眾保護公路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的規定。

        一、公路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破壞、損壞、非法占用、利用公路,將會影響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特別是對重要干線公路的破壞、損壞,影響會更為嚴重。國家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必須對公路予以保護。

        二、本條所稱破壞,是指故意實施的損及公路、公路用地或公路附屬設施完好的行為。本條所稱損壞,是指雖非故意,但客觀上造成了損及公路、公路用地或公路附屬設施完好后果的行為。本條所稱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是指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擅自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或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或者雖經批準,但未按照批準的要求實施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或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

        三、本條是對單位和個人禁止性和限制性的法律要求,是社會公眾必須履行的義務。實踐中,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屢出不窮、五花八門,這些行為嚴重影響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發揮其正常功能,必須予以禁止和限制。為切實有效的保護公路運行安全,必須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開展集市貿易、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排放污水、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堵塞隧道、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隧道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禁止利用公路橋涵堆放物品、搭建設施,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禁止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實施涉路施工活動和更新砍伐護路林,禁止將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驗場地等。

        當前,我國公路保護工作實踐中,有些單位和個人隨意破壞、損壞、擅自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現象還比較突出,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由于群眾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漠,隨意堆放垃圾、挖掘公路、打場曬糧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公路運行安全。針對這些情況,各級公路管理機構要切實加強路政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糾正違法行為,依法保護公路。而更為重要的是,要在全社會特別是農村地區廣泛開展公路保護法律法規宣傳,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保護公路的重要意義,培育和提高群眾愛路護路的積極性,增強群眾自覺遵守公路法律法規的意識,大力提倡和引導農村公路沿線群眾制定愛路護路村規民約,發動群眾保護公路。

        四、從事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破壞、損壞、非法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對破壞公路、公路用地或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除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損壞公路的行為,則主要是依法承擔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形式的民事責任。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等,對從事破壞、損壞、非法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逐一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章 公路線路

        【本章提要】本章是關于公路線路保護的規定,屬于路政管理范疇。路政管理是我國行政管理的組成部分。所謂路政管理,就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依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維護路權,以及為發展公路事業并以公路為對象而實施的行政管理。路政管理的對象包括人、社會組織、物質資源、時空資源和信息資源。需要指出的是,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進行管理,本條例論述的主要是公路路政管理。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公路事業取得了較大發展,路政管理也日益顯示出其重要性。早在1950年,中央財經委員會、交通部就印發了《公路留地辦法》,1956年交通部、郵電部、電力部聯合頒發了《關于處理電線與行道樹互相妨礙的規定的聯合通知》,1957年交通部、鐵道部、農墾部、水利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各部門基本建設工程占用公路暫行規定的聯合通知》,1978年交通部、石油部聯合印發了《關于處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氣管道與公路相互關系的若干意見(試行)》等。這些早期的文件不僅對于做好路政管理起到關鍵的作用,而且也充分反映路政管理在當時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進一步引起各方面的重視。1983年7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知》,這是建國以來國務院第一個關于路政管理方面的專門文件。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頒發了《公路管理條例》,對路政管理作了系統的規定,這是國務院第一個關于路政管理方面的法規,充分說明國務院對路政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和關注。根據國務院授權,交通運輸部又發布了《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此,路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全國各地開始組建路政管理隊伍,配備專職路政管理人員,路政管理工作被列入各地重要的議事日程。1998年1月1日《公路法》實施后,按照相關規定,交通運輸部先后出臺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規定》、《路政管理規定》等一系列部門規章,初步構建了以《公路法》為龍頭的路政管理法規體系,從而為強化路政管理工作提供了較為健全的法律保障和手段?傮w上看,路政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職責:一是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是保護路產;三是實施路政巡查;四是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五是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六是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七是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八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本章共二十條,分為公路管理檔案制度、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制度、集鎮規劃控制區管理制度、公路與鐵路等交叉線路的管理原則、公路(包括橋梁、隧道)及公路用地管理制度、公路安全保護區管理制度、公路附屬設施及綠化物管理制度、涉路施工管理制度等十個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十條,確立了公路管理檔案制度。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從法律效力上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即通過登記確立公路管理機構內部之間的管理對象界限和職責劃分;對外效力,即當公路管理機構與外部發生涉及權屬界定糾紛或是損害賠償糾紛時,路產登記可以作為權屬界定或損害賠償計算的依據和標準。本條對內的法律效力可以確定,但本條對外的法律效力尚屬待定狀態。具體來講,將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的統一登記制度體系建設情況而定。第二部分,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確立了公路建筑控制區制度。在《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以及地方性法規和管理實踐基礎上,本條例建立了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劃定制度和管理制度。劃定制度,分為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劃定范圍及劃定原則、新建及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劃定制度、與其他保護區域交叉的劃定制度。管理制度,分為建筑控制區內管理制度和建筑控制區外有限管理制度。第三部分,即第十四條,關于集鎮規劃控制區管理的規定。本條在細化《公路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從規劃和建設的源頭環節入手,明確在公路沿線規劃、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等公共場所應當與公路保持必要的距離,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加強源頭管理,是解決穿鎮集鎮路段管理難的治本之策,同時也有利于妥善處理城鎮發展與過境公路的關系。第四部分,即第十五條,新建、改建公路與既有城市道路等線路交叉的建設費用承擔原則,本條例確立了對等原則。第五部分,即第十六條,確立了公路及公路用地管理制度。需注意的是,本條是對《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的細化,沒有在本條例中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適用時需援引《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第六部分,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確立了公路安全保護區制度。本部分細化和完善了《公路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本部分的管理涉及相關部門的職權,尤其是行政處罰權限問題,在實踐中應建立與相關部門順暢的溝通和協商機制。第七部分,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建立了公路橋(梁)隧(道)管理制度。具體來講,一是禁止危及橋隧安全作業制度,二是禁止沿橋隧鋪設高壓電線等危險設施管理制度,三是跨航道橋梁管理制度,四是重要橋隧武裝警察守護制度等。此外,還有公路橋隧定期檢測和評定制度(第四十八條),在第四章公路養護中還將具體表述。第八部分,即第二十五條,確立了公路附屬設施管理制度。第九部分,即第二十六條,確立了公路綠化物管理制度。本條吸取了《公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管理規定,直接明確公路護路林的更新采伐許可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但實踐中要注意與林業部門就采伐許可證領取問題進行銜接。第十部分,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建立了涉路施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涉路施工許可管理制度和許可后管理制度。本條例第一次提出了涉路施工的概念,同時對《公路法》規定的涉路施工行為進行了較為集中的歸納,并統一明確了許可的程序性規定。

        第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檔案,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路管理檔案制度的規定。

        一、本條所稱公路管理檔案制度,又稱公路路產登記制度。建立公路管理檔案制度,加強和規范公路路產登記,是依法維護路產路權,減少權屬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國家公路產權不受侵占和破壞,使公路路政管理走向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的重要舉措,也為今后依法管理公路路產提供依據。公路路產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公路管理機構應該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所管轄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進行調查和登記,明確權屬性質等;對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進行分類,按照公路等級、路段、位置、設置年份等分門別類進行登記造冊,并繪制地圖。公路路產確權登記造冊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公路路產登記工作復雜,難度大。已經建成使用的公路,按照登記確權的要求,逐步開展調查登記;新建的公路,建設單位應該將公路路產登記造冊后,移交給公路管理機構。

        二、公路路產主要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一)公路,是指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

        1.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并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

        國道是指具有全國性政治、經濟意義的主要干線公路,包括重要的國際公路,國防公路,聯結首都與各省、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的公路,聯結各大經濟中心、港站樞紐、商品生產基地和戰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ㄗ灾螀^、直轄市)政治、經濟意義,聯結省內中心城市和主要經濟區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的省際間的重要公路。

        縣道是指具有全縣(旗、縣級市)政治、經濟意義,聯結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的公路。

        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內部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于縣道以上公路的鄉與鄉之間及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為農民群眾生產、生活服務,不屬于鄉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與建制村之間和建制村與外部聯絡的主要公路,包括建制村之間的主要連接線,建制村與鄉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連接線,建制村所轄區域內已建成通車并達到四級及以上技術標準的公路。

        高速公路是指專供汽車分向、分車道行駛,并應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車道公路。四車道高速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輛,六車道高速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80000輛,八車道高速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100000輛。

        一級公路是指供汽車分向、分車道行駛,并可根據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車道公路。四車道一級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000~30000輛,六車道一級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輛。

        二級公路是指供汽車行駛的雙車道公路。雙車道二級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5000~15000輛。

        三級公路是指主要供汽車行駛的雙車道公路。雙車道三級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車輛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6000輛。

        四級公路是指主要供汽車行駛的雙車道或單車道公路。雙車道四級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車輛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輛以下,單車道四級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車輛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00輛以下。

        2.公路橋梁分為特大橋、大橋、中橋和小橋。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公路橋涵分類規定如表1。

        表1 公路橋涵分類

        橋涵分類

        多孔跨徑總長L1(m)

        單孔跨徑L2(m)

        特大橋

        L1>1000

        L2>150

        大 橋

        100≤L1≤1000

        40≤L2≤150

        中 橋

        30<L1<100

        20≤L2<40

        小 橋

        8≤L1≤30

        5≤L2<20

        涵 洞

        ——

        L2<5

        注:1.單孔跨徑系指標準跨徑。2.梁式橋、板式橋的多孔跨徑總長為多孔標準跨徑的總長;拱式橋為兩岸橋臺內起拱線間的距離;其他形式橋梁為橋面系車道長度。3.管涵及箱涵不論管徑或跨徑大小、孔數多少,均稱為涵洞。4.標準跨徑:橋式橋、板式橋以兩橋墩中線間距離或橋墩中線與臺背前緣間距為準;涵洞以凈跨徑為準。

        3.公路隧道分為特長隧道、長隧道、中隧道和短隧道。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公路隧道分類規定如表2。

        表2 公路隧道分類

        隧道分類

        特長隧道

        長隧道

        中隧道

        短隧道

        隧道長度L(m)

        L>3000

        3000≥L>1000

        1000≥L>500

        L≤500

        (二)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及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1米范圍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體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關于公路用地的表述,最早見于1950年9月9日中央財經委員會、交通部印發的《公路留地辦法》,文件規定,原有國道、省道應留土地,除路基及兩旁側溝外,并得每側保留1米作為養路取土之用。隨后,《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對公路用地范圍也相繼予以規定,即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1米的范圍。此外,《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在此基礎上,還作出規定,在有條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不小于3米,二級公路不小于2米范圍內的土地為公路用地范圍;在風沙、雪害等特殊地質地帶,設置防護設施時,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用地范圍;橋梁、隧道、互通式立體交叉、分離式立體交叉、平面交叉、交通安全設施、服務設施、管理設施、綠化以及料場、苗圃等用地,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用地范圍。根據《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對于公路用地的管理,采取的是禁止和許可相結合的模式。如,對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和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為禁止行為;對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非公路標志等設施的,《公路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三)項規定為許可行為。

        (三)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豆饭こ碳夹g標準》(JTG B01-2003)將公路附屬設施分為交通安全設施、服務設施和管理設施三種[①],并規定各項設施應按統籌規劃、總體設計、分期實施的原則配置,并結合交通流量的增長與技術發展狀況等逐步補充、完善。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縣道不少于10米;

        (四)鄉道不少于5米。

        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的規定。

        一、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概念。公路建筑控制區是公路兩側對建筑物和構筑物建設進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暢通的區域。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公路管理條例》規定:“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筑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這是在行政法規層面關于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的最早規定。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公路法》,正式引入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概念,并從劃定規則、距離范圍、管理要求等方面對建筑控制區作出具體規定。此后,公路建筑控制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廣泛使用,成為路政管理行政執法的專業術語。

        二、設立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目的。國家在公路兩側劃定建筑控制區,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為公路今后的升級和拓寬而預留土地,通過加強控制和管理,減少國家拓寬公路時房屋拆遷和各類公共設施遷移的投入,節約國家有限的公路建設資金;二是為保障行車安全和公路暢通,公路必須保證一定的安全視距;三是防止公路街道化,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四是避免車輛侵害公路兩側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安全,減少車輛噪聲、尾氣等影響沿線群眾的生產、生活;五是避免公路沿線近距離施工影響公路及其設施的完好、安全,有效保護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

        三、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土地權屬性質。根據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依法劃定的鐵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軍事設施、危險品生產和儲存地、風景區等區域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依照土地管理有關法規確定。但對上述范圍內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增加適當的限制條件!睋丝芍,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土地權屬并不因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劃定而發生轉變,公路管理機構對其管理權僅限于對其范圍內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管理,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三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應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四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土地權屬性質不變,主要基于三種認識:一是現行法律并無明文規定應將其征為國有;二是國家沒有必要用巨額資金征為國有予以閑置;三是有利于發揮土地的最大效益,公路沿線群眾仍可以種莊稼、搞養殖等。

        四、國外關于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法律規定。從國外立法看,在處理干線公路與沿線建筑物的關系上,多數國家也是通過劃定建筑控制區域的方式,實現管理目的的。在加強控制的同時,這些國家也注重采取疏導手段,通過完善鄉村內部交通網絡,并做好與過境公路的有效銜接,確;ゲ桓蓴_。發達的鄉村內部交通網絡為居民出行提供了便利條件,同時也使得居民沒有必要緊靠干線公路兩側建房,忍受噪聲和尾氣污染。如,《加拿大馬尼托巴省公路及運輸法》規定,未經部長授權,任何人不得在位于城市、鄉鎮或村落外的部屬公路的38米內,建造、放置結構物或固定設備!都幽么笮虏祭势澗S克省公路法》規定,經政務會副總督同意,可以從公路用地的中心線算起劃定不超過180米的控制線,任何人不得在控制線范圍內建造或放置樓房、建筑物、構造物、儲藏油罐、車道,或者除籬笆、告示牌之外的其他物體!度毡镜缆贩ā芬幎,為預防損壞道路結構和防止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可按照相關標準,將與道路相連接的區域指定為沿道區域,但不得將道路一側20米外的區域指定為沿道區域;道路管理者指定沿道區域后,應及時公布其區域;當沿道區域內的土地、竹木或設施有損壞道路結構或妨礙交通的危險時,其管理者必須設置防止危險的設施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必要時,道路管理者可在責令該土地、竹木或設施的管理者,設置防止危險的設施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兑獯罄729號法令關于新建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規定》規定,根據已通過的法律方案,在高速公路沿線及入口處50米內禁止建造、翻建及擴建任何建筑。

        五、與《公路法》關于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內容相比較,本條例在以下方面予以了補充和明確:

        (一)關于劃定主體。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的劃定主體,負責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由于我國地域遼闊人口多,且分布很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自然條件、地形地貌千差萬別,因此,公路及公路兩側的管理要求和標準也不相同。為了使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制度更切合各地實際,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負責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同時,本條例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這主要考慮到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與這些部門的職責密切相關。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熟知公路運行安全要求和有關公路發展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熟知公路沿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此外,還有一層意思,公路建筑控制區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后,不僅管理相對人應當嚴格遵守,而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也必須嚴格執行,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發現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違法修建建筑時,必須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對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違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予頒發土地使用證明,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放相關權屬登記證明,規劃部門不得在公路沿線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進行建筑規劃等。相關部門違反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規定,違法審批有關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處理。需要指出的是,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劃定主體只能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市、縣三級地方人民政府,鄉級人民政府以及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都不具有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權力。

        (二)關于劃定原則。本條例對《公路法》確立的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節約用地原則進行了補充,增加了保障公路發展需要的原則。主要考慮到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保有量持續增長,公路的技術等級和寬度也要不斷地提高和增加。因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劃定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時,還要充分考慮今后公路拓寬、擴建的發展需要,否則將會大大增加公路升級和拓寬的難度,國家不僅需要投入大量的拆遷費用,而且造成公路兩側建筑二次建設,影響居民生產、生活。

        (三)關于劃定規則。根據《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邊溝外緣開始起算。根據《公路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1米范圍的土地,也從公路邊溝外緣開始起算。這就造成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存在重疊,即公路邊溝外緣起至少1米的范圍既是公路用地,又是公路建筑控制區。由于現有法律、法規對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和強度,必然造成執法實踐中難以適用的問題。據此,本條例重新明確了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劃定規則,規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應從公路用地外側起向外開始起算。

        (四)關于距離范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國務院的規定主要是指《公路管理條例》和本條例關于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的規定,即: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這是國務院從行政法規層面規定的法定最小距離,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建筑控制區范圍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不得少于國務院規定的法定最小距離。需要指出的是,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是公路的組成部分,但考慮到其結構的特殊性,對安全視距等方面要求更加嚴格,這就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劃定其建筑控制區范圍時,不能“一刀切”地按照法定最小距離劃定其建筑控制區的范圍,而是應充分考慮安全視距等要求,適當擴大劃定的距離范圍。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安全視距應符合以下規定:

        1.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的停車視距應符合表3規定。

        表3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停車視距

        設計速度(km/h)

        120

        100

        80

        60

        停車視距(m)

        210

        160

        110

        75

        2.二、三、四級公路的停車視距、會車視距與超車視距應符合表4規定。

        表4 二、三、四級公路停車視距、會車視距與超車視距

        設計速度(km/h)

        80

        60

        40

        30

        20

        停車視距(m)

        110

        75

        40

        30

        20

        會車視距(m)

        220

        150

        80

        60

        40

        超車視距(m)

        550

        350

        200

        150

        100

        3.雙車道公路應間隔設置具有超車視距的路段。

        4.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以及大型車比例高的二、三級公路,應采用貨車停車視距對相關路段進行檢驗。

        5.積雪冰凍地區的停車視距宜適當增長。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劃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區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范圍、河道管理范圍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經公路管理機構和鐵路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后劃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劃定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范圍以及處理各類管理和保護范圍、區域重疊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劃定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范圍的規定,其目的是賦予公路管理機構相應的管理權,實現路政執法的提前介入,對規劃、在建過程中的公路進行有效的保護。實踐中,新建、改建公路項目一旦立項后,當地居民為獲取較多的拆遷補償費用,往往在公路規劃路線兩側補栽樹苗、搶建房屋,出現“隔夜樓”現象,但公路管理機構對其進行制止和糾正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只能放任其建設,必然帶來兩個后果:一是按照合法建筑予以拆遷,將導致公路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大大增加;二是按照合法建筑予以保留,這些問題將遺留到今后的管理中,必然增加管理難度。為解決“隔夜樓”等問題,本條例明確了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新建、改建項目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初步設計批準后及時將有關信息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由其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并公告。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劃定后,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施路政管理。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處理各類管理和保護范圍、區域重疊的規定。當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可能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范圍、河道管理范圍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時,本條規定此決定權仍然屬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是規定了事前的協調機制,即先由公路管理機構與鐵路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等單位協商后,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此外,實踐中公路與公路之間并行或交叉路段的建筑控制區也存在重疊問題,如果相關路段的管理機構對建筑控制區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按照《路政管理規定》要求,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的規定。

        一、關于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的管理。本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包括兩層意思:一是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二是因公路保護需要,即公路防護、養護等公路保護需要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不受上述限制。此外,根據《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需要指出的是,建筑控制區僅對上述建筑活動進行控制,不影響沿線群眾進行的其他活動,如耕種、日常通行等。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中,有個問題是不容回避的,即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可否設立廣告等非公路標志。根據《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屬于禁止行為,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屬于許可行為。如果將廣告等非公路標志歸為地面構筑物的范疇,則禁止設立;如果歸為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范疇,則經依法許可允許設立。從各地執行情況看,如福建、甘肅、寧夏、黑龍江等省份出臺的有關管理規定均將廣告等非公路標志歸為設施的范疇,設定為公路管理機構的行政許可項目,這種做法比較符合公路管理實際。理由如下:

        (一)公路用地與公路的距離比建筑控制區與公路的距離要近。根據《公路法》規定,經依法許可同意可以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廣告等非公路標志。這主要考慮到《公路法》起草時,當時社會上流行著“馬路經濟”的熱潮,導致公路沿線商業標志林立,這些標志多為中小型標志,結構簡單,造價低。為了滿足這部分特殊群體對公路使用的特殊需求,在不影響公路暢通的前提下,通過辦理許可手續,允許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但近年來,非公路標志在結構上追求大型化,整體高度一般在18米左右,版面面積可達100平方米?紤]到重量、抗風能力等因素,可能影響公路附近土地的地質結構,進而對公路和交通安全造成潛在危險。在確保大型非公路標志使用效果的前提下,將其設置在遠離公路且地勢開闊的建筑控制區內,則更為合理。如果公路建筑控制區禁止設置,將導致實踐中大量的非公路標志涌向公路兩側。

        (二)不違背設立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初衷。第一,不會形成街道化,影響行車安全。設立建筑控制區主要針對建筑物而言的,比如公路控制區內存在建筑物,必然產生人流和車流出入公路,與公路逐漸形成平面交叉,交叉道口過多,一方面需要增加管理和維護成本,另一方面必然降低公路的通行能力,因此,公路建筑控制區對建筑物是絕對禁止的。而非公路標志屬于特殊的構造物,對整個公路運行系統而言,相對獨立,不會產生人流和車流,對公路的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也影響甚微。第二,可以避免影響行車視距。在行政許可過程中,盡量選擇視野開闊的地段設置非公路標志,能夠有效避免對行車視距的干擾。退一步說,在公路用地內設置非公路標志也面臨同樣問題,二者相比,在建筑控制區設置非公路標志對行車視距影響更小,而且選擇設置的空間也更為廣闊。第三,可以避免對公路擴建產生影響。在控制區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還有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公路今后的升級和拓寬而預留土地,節約國家有限的公路建設資金。但非公路標志并非永久性設施,只是在一段時期內存在。如果在行政許可時,結合公路改、擴建規劃,合理確定非公路標志的設置年限,并明確達到許可年限即做拆除處理,則可以避免與公路建設用地的沖突。

        因此,經過有關公路管理機構許可,可以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設置廣告牌等非公路標志,這不僅符合《公路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也符合公路管理實際。非公路標志的設置管理,不僅要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依法許可、總量控制的原則,還要符合安全、規范、協調、美觀、節約用地的要求。對此,國務院交通運輸部要制定相關配套規章,進一步規范公路兩側非公路標志的設置管理。

        二、關于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由于歷史的原因,公路兩側存在著一定數量的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這些建筑物和構筑物或多或少會影響公路運行安全。但考慮到現實情況和執行成本問題,本條例對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處置,視不同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

        (一)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此條規定同樣適用于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后,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土地用途將根據有關規定增加適當的限制條件,已經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應當遵守這些限制條件,不得擴建。

        (二)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補償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犧牲了公民、組織的個體利益而給予利益受到特定損害的公民、組織的一種經濟上的彌補。為保障公路安全而拆除沿線既有的合法建筑物和構筑物,會對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了補償原則。這一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和精神是一致的。需要指出的是,公路保護需要外,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后新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公路保護需要除外)屬于違法建筑,其建筑者、構筑者違法在先,不受法律保護,不應給予補償,而且根據《公路法》規定,應當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相應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負擔。

        三、關于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考慮到交通安全等因素,本條例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需要說明的是,本條所稱控制區內和控制區外是以建筑物滴水線為界定標準的,也就是說即使建筑物的地基部分在建筑控制區外緣以外,但建筑物的垂直投影在建筑控制區外緣以內,就適用于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十四條 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一)國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于20米。

        【釋義】本條是關于集鎮規劃控制區管理的規定。

        一、從我國現有小城鎮的形成和發展來看,多數小城鎮是沿過境公路兩邊逐漸形成的。在這種情形下,過境公路既是交通要道,也是小城鎮居民的主要街區道路,導致小城鎮公路兩側商業貿易集中、行人密集、拉貨車輛停滯、交通擁擠等混亂現象。這不僅降低了公路的通行能力,而且易誘發交通安全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出現這個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部分鄉鎮政府熱衷于發展“馬路經濟”,在公路兩側設置集貿市場、生產企業、居民建房,這樣做可以減少鄉鎮政府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二是規劃、工商、城建、交通運輸等部門多頭管理,難以形成合力;三是《公路法》對集鎮控制區范圍規定的比較原則,沒有相應的執行程序和界定標準,實踐中難以操作;四是部分建筑物沿公路修建的問題在規劃環節已經出現,遺留到管理中所帶來的拆遷成本和社會影響很大;谝陨显,穿集鎮公路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已成為困擾公路執法的“頑癥”。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區主要調整的是未形成集鎮的零散建筑物,對于人口相對集中的鄉鎮,現行控制距離是遠遠不夠的。比如,在穿集鎮公路的建筑控制區內易形成貿易市場,這并不違反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有關規定,但貿易市場會產生大量人流,造成車輛在路邊的亂停亂放;集鎮距離公路太近且沿路對稱設置,會增加交叉道口,降低車輛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系數,將會帶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

        三、“馬路經濟”作為特定時代的產物,其產生具有一定的背景和條件,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執政理念和群眾生活觀念都在逐步發生轉變。如,《公路法》第十八條規定,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小城鎮建設技術政策》規定,協調過境公路與城鎮內部交通結構的關系,根據公路的使用功能、性質和等級,結合小城鎮發展規劃,合理布設過境公路,盡量避免穿越鎮區;在道路交通規劃中,對既有過境公路可根據具體條件采取外遷過境公路、過境公路兩側設輔路、交叉口主道高架或下穿等不同方式,保證鎮內交通與過境交通互不干擾。由此可見,在處理過境公路和小城鎮協調的問題上,一方面要求小城鎮與過境公路保持一定距離,讓城鎮建設盡量避免干擾過境交通,另一方面要求做好小城鎮道路與過境公路路網的銜接工作,讓過境公路最大限度的服務于小城鎮經濟發展,這也是創建“和諧社會”、做好“三個服務”的具體體現。

        四、《公路法》第十八條提出了集鎮規劃控制區的概念,但規定比較原則,主要考慮到法律規定不宜過細,對于控制距離的具體要求,擬在配套行政法規中予以明確。據此,本條例在細化《公路法》第十八條的基礎上,規定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國道、省道不少于50米,縣道、鄉道不少于20米”的標準。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公路沿線城鎮規劃時,應當嚴格遵守《公路法》第十八條和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得批準不符合有關控制距離要求的建設項目的規劃、建設和土地使用許可。同時,應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在公路兩側建設的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擴建,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沿公路兩側設置必要的隔離設施。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公路與既有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與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設費用由新建、改建單位承擔;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的管理部門、單位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要求提高既有建設標準而增加的費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門或者單位承擔。

        需要改變既有公路與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路與其他線路交叉的費用分擔原則的規定。

        一、公路、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具有點多、線長、面廣等特點,在地域分布上遍及全國城鄉,因此,各種線路之間發生交叉也是不可避免的。為保證各種線路發生交叉時互不影響,或將不利影響降至最低,《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等法律、法規往往通過設立行政許可,妥善解決各線路之間的交叉關系。如,根據《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穿跨越公路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行政許可申請;許可機關接到許可申請后,除考慮技術、安全等因素外,還要就公路改擴建規劃、維護管理、費用分擔等事宜與申請人進行溝通,簽訂許可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并最終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當公路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改擴建時,所產生的拆遷費用等權利義務應當適用許可協議。

        二、對于歷史形成的線路交叉關系,由于沒有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交叉線路的各管理單位之間對擴建或者改變既有交叉方式所產生的費用往往存在推諉、扯皮現象,影響了工程進度。對此,本條例就有關費用承擔問題確立了以下原則:

        (一)新建、改建公路與既有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的,由公路建設單位承擔費用;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與既有公路交叉的,由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的建設單位承擔費用;

        (三)對超過既有建設標準而增加的費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門或者單位承擔;

        (四)需要改變既有公路與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需要指出的是,當公路、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管理部門或者單位在辦理行政許可時對今后線路改建或者改變既有交叉方式所產生的費用作出協議約定的,應當優先適用有關協議約定。

        第十六條 禁止將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釋義】本條是關于不得在公路上從事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一、根據《公路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機動車制造廠、修理廠制造、維修的汽車必經試車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處于試車階段的車輛還存在著一定的事故隱患,在公路出進行試剎車等檢驗機動車性能的活動,會對公路路面造成較大的損壞,并影響公路的暢通。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機動車制造廠、修理廠應該修建專門的試車場地,而不能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目前,一些機動車制造廠、修理廠等單位,由于沒有自己的試車場地或場地有限,把公路作為試車場地,進行檢驗機動制動性能的活動,嚴重損壞公路路面,影響公路的暢通。本款就是針對這一情況制定的。需要注意的是,本款針對的是機動車制造廠、修理廠等單位利用公路進行的上述活動,并不包括機動車購買者、使用者為檢驗自己的車輛而進行的的試車行為。對于這些行為,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根據《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本條例針對路政管理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對《公路法》有關規定進行的細化和補充,具體列舉了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從事的活動。由于實際生活中情況復雜多樣,難以窮盡各種情形,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為兜底條款,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在具體執法實踐中,可以根據公路保護的實際,結合具體案例依法查處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此外,由于我國地域遼闊,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北方與南方情況不盡相同,各地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表現形式也可能千差萬別,對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通過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來細化或者明確本地區的有關禁止性行為。如,《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就規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傾倒或者堆放廢土、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排放污水、污物;(二)堵塞水道,挖溝引水;(三)取石、取土;(四)設置電線桿、變壓器、維修場、停車場、洗車點或者加水點;(五)集市貿易、擺攤設點、搭建棚屋或者磚窯、堆放或者攤曬物品;(六)利用公路橋梁、隧道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橋涵堆放物品、搭建設施,在公路橋涵附近焚燒物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三、本條第二款規定只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并未明文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圍外”從事上述活動。這主要是因為在“公路”或“公路用地范圍內”從事上述活動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損壞、污染公路或影響公路的暢通,在“公路用地范圍外”從事上述活動則一般不會損及公路、污染公路或影響公路的暢通。如果在“公路用地范圍外”從事上述活動危及或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可以由《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七條進行調整。同時,《公路法》第七十條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法行為。此外,在公路用地范圍外進行傾倒垃圾、廢棄物品、采空作業等,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采礦采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未經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鄉鎮煤礦不得開采鐵路、重要公路和橋梁下的保安煤柱!吨腥A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煤炭生產應當依法在批準的開采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批準的開采范圍越界、越層開采;采礦作業不得擅自開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開采煤炭壓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損,由采礦者負責進行復墾,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由煤炭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在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開采礦產資源!秶鴦赵恨k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85號)規定,在鐵路、重要公路等交通沿線兩側不得準許露天采礦。

        四、本條旨在細化《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一條規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由于本條的外延和內涵均與《公路法》有關規定保持一致,因此,本條例并未針對本條單獨設定法律責任。在具體執法實踐中,對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一)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保護的特別規定。

        一、公路橋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是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大中型的公路橋梁、渡口和隧道對連結、貫通公路網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條公路上的橋梁被損毀或者遂道坍塌,可能影響到這條公路的暢通,還可能影響整個路網功能的發揮。因此,對大中型公路橋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制定特別的保護措施是十分必要的。當前,一些單位和個人在公路兩側及公路橋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附近實施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時,不考慮施工范圍、施工時間、開采程度及爆破的強度,隨意開采,任意爆破,給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帶來了巨大的安全隱患,使得安全行車得不到保證,本條例為了有效制止這類現象,確保公路運行安全不受威脅,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保護做了這一規定。

        二、本條有關禁止性規定。禁止在法律規定的對公路、公路橋梁、渡口、隧道等的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一是采礦、采石、取土;二是進行爆破作業;三是挖砂、傾倒廢棄物(《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四是其他可能造成公路邊坡坍塌、路基沉陷、路面損壞、橋梁及隧道設施損毀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同時,本條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渡口和公路隧道的保護范圍作了明確規定:

        (一)就公路的保護范圍而言,《公路法》第四十七條未明確具體的保舉范圍,只是籠統地要求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從事法律禁止的行為,這就要求國務院在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規時對此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本條例根據公路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考慮不同行政等級公路在整個路網中的作用,科學劃定了保護范圍,即: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

        (二)就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而言,為渡口或橋梁周圍200米范圍內。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關于公路橋涵分類的規定,大中型橋梁是指多孔跨徑總長大于30米或單孔跨徑大于20米的橋梁。需要指出的是,對多孔跨徑總長小于30米或單孔跨徑小于20米的小型橋梁或者涵洞,不適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保護范圍,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保護范圍執行。

        (三)就公路隧道而言,為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隧道上方100米,應為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100范圍內。

        三、本條有關限制性規定。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范圍內,只允許修筑堤壩、壓縮或拓寬河床,不允許從事除此以外的任何活動;在進行修筑堤壩、壓縮或拓寬河床的作業時,還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只有因搶險、防汛這兩個特定的事由,方可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

        (二)在大中型公路橋梁、渡口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必須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這是因為在上述范圍內從事堤壩的修筑活動和河床的壓縮或拓寬作業,不僅可能影響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安全,還涉及河道管理的有關事宜,因此不僅要報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還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的批準。

        (三)在大中型公路橋梁、渡口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內修筑堤壩、壓縮或拓寬河床,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避免影響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安全。

        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時,才能夠在本條規定的公路橋梁、渡口、隧道附近以及在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內從事修筑堤壩、拓寬或壓縮河床的作業。非因搶險、防汛需要或未經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拓寬河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在執行本條時應當嚴格把關,特別是要確保采取嚴密、科學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公路、公路橋梁、公路渡口和公路隧道的安全。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其作業:一是非因搶險、防汛需要而進行的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作業;二是雖因搶險、防汛之需,但所進行的作業不是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三是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但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需要指出的是,本條例已經授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保護職責,但本條規定的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許可是例外。根據《公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使的路政管理職責,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因此,對是否準予建設單位在本條規定的范圍內實施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作業,應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法決定。

        四、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進行采石、取土、爆破作業,除必須滿足本條規定的條件之外,還必須遵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八條 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圍內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一)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釋義】本條是關于禁止在公路周圍設立危險物品作業場所、設施的規定。

        一、公路設施,特別是公路渡口、隧道、大中型橋梁,往往是公路路線的重要控制節點,對于整個公路安全運行及路網的暢通至關重要,如果由于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危險物品對此類重大結構物造成了危害,會嚴重影響公路上高速行駛的車輛和人員的安全,會妨害整個路網的安全暢通。同時,由于公路設施周圍往往是人群密集與貨物集中的地方,如果易燃、易爆物品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距離公路設施過近,一旦發生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為強化危險化學品的管理,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銷售、運輸、經營等環節存在的安全問題,制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對公路、鐵路、水路等重要設施附近危險化學品管理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本條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針對公路的特點,對在公路用地、公路渡口、橋梁、隧道周圍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作了禁止性規定,并明確了禁止性規定的范圍。需要指出的是,對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因公路改擴建或者公路改線而進入本條例規定的禁止設置區域范圍的,應由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二、本條規定主要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規定了禁止范圍,分三種情況:一是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二是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三是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二)規定了禁止的內容,包括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本條所講的危險物品,既包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也包括放射性物品等其他物品。

        (三)規定了例外情況。即,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不適用上述規定。但前提是這些場所的設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標準的規定。

        一是汽車燃料主要指汽油機(點燃式發動機)用燃料和柴油機(壓燃式發動機)用燃料,他們目前是當前汽車運行的主要動力來源。隨著環保的呼聲越來越高及新能源技術的不斷進步,汽車制造商在不斷完善發動機的燃燒系統,采用先進的電子控制技術和高性能的污染凈化裝置,使用無鉛汽油的同時,還不斷投入巨額資金,研制污染排放少、又利于環境保護的代用燃料和代用燃料汽車。就世界范圍而言,最成功的代用燃料是液化石油氣(LPG)和壓縮天然氣(CNG)。上世紀80年代后,各種代用燃料汽車及電動汽車成了研究開發清潔燃料的熱門,汽車燃料的形式更趨多元化。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主要是指為汽車補充上述各種形式燃料的場所、設施,這些場所、設施,不受本條禁止性設施范圍之限。

        二是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的設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的要求。其一,就是這些場所、設施的設置必須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有關要求,所有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如果是以建筑物、構筑物的形式出現的,就必須退出到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之外。其二,就是這些場所、設施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等有關公路技術規范的要求。如果設于公路交叉口附近,車輛進出不但阻滯交通,降低交叉口的道路通行能力,還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因此,應盡量避開公路交叉口,安排在路段中間:一般要求離路口不小于100 m,如確有必要,應對出入口進行合理布局,不應影響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服務于高速公路的距交叉口車流交匯點的距離應大于2 km。選址定點時必須保證出入口的行車視距:出入口的行車視距一般不少于100 m,特殊情況不得小于50 m。站宜設在距道路彎道、豎曲線范圍的100 m之外。其三,就是這些場所、設施范圍內,不得隨意設置各類公路標志和非公路標志。

        三是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的設立,必須符合與其相關的技術規范的要求。其一,當前,為汽車補充燃料的主要方式是加油站,對加油站的設計、設置,1992年國家技術監督局、建設部聯合發布了《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GB50156-92),該強制性國家標準第3.1.4條規定,汽車加油站的加油機、油罐與周圍建筑物、構筑物、交通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表5的規定。

        表5 加油站的加油機、油罐與周圍建筑物、構筑物、交通線等的安全距離(m)

        方式

        加油站等級

        項 目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地下直埋臥式罐

        地上臥式罐

        地下直埋臥式罐

        地上臥式罐

        地下直埋臥式罐

        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

        30

        30

        25

        25

        17.5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民用建筑及其他建筑

        耐火等級

        一、二級

        12

        15

        6

        12

        5

        三級

        15

        20

        12

        15

        10

        四級

        20

        25

        14

        20

        14

        主要道路

        10

        15

        5

        10

        不限

        架 空

        通信線

        國家一、二級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不應跨越加油站

        一般

        不應跨越加油站

        不應跨越加油站

        不應跨越加油站

        不應跨越加油站

        不應跨越加油站

        架空電力線路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不應跨越加油站

        注:1.三級汽車加油站相鄰的民用或其他建筑為一、二級耐火等級,且與加油站相鄰一面無門窗時,其與加油站的安全距離可不限。2.設有油氣回收系統的加油站,與周圍建筑物、交通線的安全距離,可按本表減少50%。

        其二,按照《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建設部關于完善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意見》(國經貿貿易〔2003〕147號)要求,加油站規劃設置的基本標準為:國道、省道每百公里加油站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6對;高速公路加油站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原則上每百公里不超過2對;縣道、鄉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指標標準。如,《廣東省加油站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縣道、鄉道按每百公里雙向12~16個標準設置。

        (四)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的管理。對于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的管理,應由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批其經營資格,并協調公安消防、規劃、建設、工商、質量技監、環保、稅務等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確需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會同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釋義】本條是有關禁止危及公路橋梁安全行為的規定。

        一、公路橋梁是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型以上公路橋梁更是公路安全暢通的重要節點,橋梁的安全與否直接關系到公路及整個路網體系的安全暢通。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有可能引起河流流量、流速的變化,造成橋梁基礎的下沉、河床的移動,會嚴重危及公路橋梁的運行安全。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擅自在橋墩附近抽取地下水可能會引起橋梁附近區域地質條件的變化甚至可能會導致整體塌陷,對橋梁基礎的危害非常嚴重。對圍墾造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及其他可能妨礙河道安全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均有相關規定,明確對此類行為進行嚴格的管理。鑒于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及圍墾造田地、攔河筑壩等活動可能會引起河道原有環境的變化,進而會改變架設在河道上的橋梁的基礎結構等原設計條件,會嚴重危及公路橋梁的安全,本條例針對公路運行管理中影響公路橋梁安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二、本條第一款主要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規定了禁止破壞公路橋梁行為的種類,主要是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禁止修建的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應該還包括圍墾造田、攔河筑壩、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活動等。二是規定了禁止上述行為的范圍。實踐中,距離公路橋梁越近實施上述行為,對公路橋梁的危害就可能越大,反之越小。確定保護范圍,既要保證不影響公路橋梁的安全,又要盡量減少對周圍群眾生活及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生活的影響。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特殊情況下實施上述活動的管理程序。考慮到社會生活的多樣性,以及客觀存在的各種生產生活實際需要,本條對上述規定的范圍內,確需實施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作了特殊規定,設定了三個條件:一是因生產生活確實需要進行上述活動;二是必須經過安全論證,證實上述活動不會影響公路橋梁安全;三是必須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會公路管理機構批準。需要指出的是,本條規定的幾類禁止性行為的管理責任主體應該是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對違反上述禁止性規定影響公路橋梁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道管理條例》對其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禁止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圍內禁止采砂的規定。

        砂是重要的建筑材料,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市場對砂的需要量越來越大,一些單位和個人受巨大經濟利益驅使,在河道內亂采濫挖河砂,這些行為直接影響到河道防洪安全、航運安全、河勢穩定、生態穩定及上跨河道公路橋梁的安全。為規范采砂行為,確保有序開采,我國對采砂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逗拥拦芾項l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由于采砂行為不僅會對河道本身的功能帶來許多不利的影響,也會對上跨河道的公路橋梁的穩定、安全帶來許多不確定的安全隱患,因此,《公路法》也對公路橋梁一定范圍的采砂行為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豆贩ā返谒氖邨l第一款規定“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鑒于采砂行為對公路橋梁會構成較大的危害,為切實加強對公路橋梁的保護,本條例擴大了對公路橋梁的保護范圍,對公路橋梁按特大橋梁、大型橋梁及中小型橋梁,分別規定其上下游禁止采砂的范圍,具體為:特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第5.0.2條的規定,多孔跨徑大于1000米或單孔跨徑大于150米的為特大型橋梁;多孔跨徑大于等于100米且小于等于1000米或單孔跨徑大于等于40米且小于等于150米的為大型橋梁;多孔跨徑大于30米且小于100米或單孔跨徑大于等于20米且小于40米的為中型橋梁;多孔跨徑大約等于8米且小于等于30米或單孔跨徑大于等于5米且小于20米的為小型橋梁。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采砂行為的主管部門是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道管理機構。本條例第五十八條對此也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條指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道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強化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采砂行為,確保河道安全及公路橋梁等重要結構物的安全。公路管理機構也應當加強對公路橋梁等公路重要結構物的巡查,一旦發現公路橋梁附近存在違法采砂行為,可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公路橋梁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的,應當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經公路管理機構確認安全方可作業。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公路橋梁一定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的規定。

        疏浚,是指采用人力、水利或機械方法,為拓寬、加深水域而進行的水下土石方開挖工程。疏浚的主要目的是挖深河流或海灣的淺段,以提高河流排洪或航道通航能力,開挖港池、進港航道等以新建碼頭或港區。可以說,疏浚工程對水利防洪、水上交通、城市建設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河道疏浚與在公路橋梁附近采砂作業一樣,有可能會改變河床、影響橋基,會給上跨河道的公路橋梁的穩定、安全帶來許多不確定的安全隱患。因此,條例出于對公路橋梁安全的考慮,嚴格控制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進行疏浚作業,對于為提高防洪能力或開展其他項目建設確實需要實施疏浚河道作業的,應遠離公路橋梁,確實需要在公路橋梁上下游500米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的,應經公路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實施。這就要求,在公路橋梁上下游500米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的,建設項目的業主或疏浚作業的單位應當依法在實施疏浚作業前,將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疏浚作業相關資料,資料應當包括疏浚作業的范圍、時間、方式、施工方案、安全評估報告等與公路橋梁安全相關的各項資料,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結合自身掌握的公路橋梁的技術特性、設計資料、安全狀況等,組織相關人員對疏浚作業安全風險進行分析、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全面論證,以確公路橋梁安全。需要指出的是,確認疏浚作業是否會影響公路橋梁安全是哪一級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責,原則上應根據公路橋梁所屬公路行政等級的公路保護權限劃分。

        第二十二條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釋義】 本條是對影響公路橋隧結構物安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條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實施影響公路安全作業的行為。牽拉作業是指以橋梁護欄、橋墩等作為受力點,利用繩索、鋼索等將大型物件進行固定或移動的作業。利用橋梁進行牽拉作業一般表現為:利用橋體固定或者搭建水上作業平臺等,利用橋墩固定水上作業船舶(采砂船、水上施工船、漁船等)。吊裝作業是指利用起吊裝置對大型部件進行裝配的作業。利用橋梁進行吊裝作業一般表現為:在橋上放置起吊機為橋下船舶裝卸貨物或為橋區施工作業吊運建材等。牽拉、吊裝及其他利用橋梁實施的作業行為,往往利用橋體作為作業支撐點,會改變橋梁設計受力分布,破壞橋梁結構,影響橋梁安全,必須予以嚴格禁止。

        二是禁止利用公路橋隧、涵洞實施的行為。本款禁止利用的空間為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隧道、涵洞,禁止的行為包括堆放物品、搭建設施、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公路橋梁、隧道、涵洞作為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公路的安全暢通有著重要的作用,利用這些公路設施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乃至鋪設高壓電線及輸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道,極有可能這些重要橋隧結構物的安全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因此,需要嚴格予以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下禁止實施的僅為本條所列舉的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等活動,對于利用公路橋梁、隧道、涵洞實施鋪設電纜等施工活動的,經過公路管理機構的許可則可以實施(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本條所指的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應為《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中第1類中液體爆炸品;第2類第1項易燃氣體、第3項有毒氣體;第3類易燃液體。

        第二十三條 公路橋梁跨越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橋區水上航標和橋墩防撞裝置。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

        通過公路橋梁的船舶應當符合公路橋梁通航凈空要求,嚴格遵守航行規則,不得在公路橋梁下停泊或者系纜。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路橋梁跨越航道和船舶通過公路橋梁的航行規則的規定。

        一、設置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根據《航標條例》、《中國海區可航行水域橋梁助航標志》等規定,橋梁航標是指為了保護橋梁和船舶航行安全,具有示位、警示危險、指示交通等功能,設置在橋梁上的視覺、音響、無限電航標。橋柱標是指橋墩在水中的橋梁應當在橋柱上標明示位、警示標志。橋梁水尺標是指在橋梁上設置觀測水位和沖刷情況的標志。

        二、設置橋區水上航標和橋墩防撞裝置。根據《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志》等規定,橋區水上航標是指設在橋區水上浮標或水中固定標。水上浮標要求在水上從任何水平方向都能觀測到浮標標體水線以上部分時所呈現的外形特征。水中固定標包括立標和燈樁等助航標志,其設標點的高程在當地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下,標志的基礎或標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面淹沒,而且作用與浮標相同者,則其顏色、頂標和燈質,均須與相應的浮標或燈浮標一致。橋墩防撞裝置是指緩解當船舶與橋墩相撞時對橋墩的碰撞力的防撞設施。防撞裝置的設計需要根據橋墩的自身抗撞能力、橋墩位置、橋墩的外形、水流的速度、水位變化情況、通行船舶的類型、碰撞速度等因素進行。目前,有多種防撞裝置方式運用到實際橋梁防護中,包括緩沖材料方式、緩沖設施工程方式、重力方式、樁方式、人工島、沉箱方式、浮體系泊方式、非結構防撞系統等。

        三、航標管理機構。根據《航標條例》、《內河航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務院交通運輸部負責管理和保護除軍用航標和漁業航標以外的航標;國務院交通運輸部設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機構、海區港務監督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本轄區內軍用航標和漁業航標以外的航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交通運輸部設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機構、海區港務監督機構統稱航標管理機構。軍隊的航標管理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軍用航標、漁業航標的管理和保護方面分別行使航標管理機關的職權。

        航標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制定航標工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和審定航標維護工作計劃,提出實施措施;掌握航道特征、水情變化及礙航物分布情況,保持航標的正常狀態,并發布航道通告;定期檢查航標,指導和幫助基層班組工作;編制航標船艇及設備維修保養計劃,并組織實施;收集整理航標技術資料,分析航標維護質量,總結航標維護管理經驗;參加評審本轄區與航道有關的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及其他水上工程的航標設施建設項目和審定航標配布圖;參與航標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的研制、鑒定和推廣使用;按規定對違反 《航標條例》 、 《航道管理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中有關航標保護條款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船舶通過公路橋梁的航行規則。通航凈空要求是指跨越航道橋梁的船舶(隊)的最大高度和航行的技術要求。如,《內河通航標準》(GBJ139-90)第四章過河建筑物的規定中,明確了水上過河建筑物通航凈空尺度。

        第二十四條 重要的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護。

        【釋義】本條是對重要公路橋梁和隧道武裝守護的規定。

        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在戰爭年代,有較多的橋梁、隧道是由武裝警察部隊守護。進入和平時代后,武裝守護的橋梁、隧道數量逐步減少,但仍有部分重要的橋梁和隧道沿用這種模式,主要是在邊境公路或者境內重要的長大橋梁和隧道。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規定,主要交通干線重要位置的橋梁、隧道的武裝守護是武裝警察部隊執行的8項安全保衛任務之一。重要的公路橋梁和隧道是指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時,根據執行任務的區域和目標,所確定的關系國計民生的主要交通干線的橋梁和隧道。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對進出警戒區域的人員、物品、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對按照規定不允許進出的,予以阻止;對強行進出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二)在武裝巡邏中,經現場指揮員同意,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進行盤問并查驗其證件,對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檢查;(三)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現場管制;(四)對聚眾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執勤目標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驅散;(五)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向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或者在現場實施必要的偵察。調動、使用武裝警察部隊執行重要公路橋梁和隧道的安全保衛任務的具體批準權限和程序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重要公路橋梁、隧道的管理單位及其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擔負武警守護任務的武裝警察部隊提供執勤設施、生活設施等必要的保障,并可以對武裝警察部隊進行執勤業務指導。

        第二十五條 禁止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路附屬設施保護的規定。

        一、公路附屬設施的含義。根據《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公路附屬設施是公路的組成部分,對保障行車安全和交通暢通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規定,公路附屬設施分為包括交通安全設施、服務設施和管理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是指為保障行車和行人的安全和充分發揮公路的作用,在公路沿線所設置的人行地道、人行天橋、照明設備、護欄、標柱、標志、標線等設施的總稱;服務設施包括服務區、加油站、公共廁所等設施;管理設施包括監控、收費、通信、配電、照明和管理養護等設施,包括為保護公路而設置的超限運輸檢測站、路政中隊、公路站等基層單位的管理用房。與保護、養護和保障公路無關的其他設施、設備、建筑物、構筑物不屬于公路附屬設施,對于那些設施、設備、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由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調整。

        二、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公路附屬設施的建設規模和標準應根據公路網規劃、公路的功能、等級、交通流量等確定。新建公路的公路附屬設施在公路設計時確定,其設置由新建公路的投資和收益者即建設項目業主負責。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直接關系到公路行人和行車安全,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時,與公路交通安全有關的公路附屬設施即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工程概算。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交通安全設施施工的監督,參加交通安全設施的驗收工作。

        三、公路附屬設施是為保護、養護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而設置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義務。與《公路法》相比,本條增加了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的禁止性規定。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的危害顯而易見,而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假設管道、懸掛物品等行為同樣會對公路的安全運行造成不利的影響。實踐中,擅自遮擋、利用公路標志、照明設備等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屢見不鮮,這些行為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公路附屬設施應有功能的發揮甚至對公路附屬設施自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脅,嚴重影響了公路交通的安全暢通。本條例對這些行為進行了明確規范,有利于更好的保護公路附屬設施的正常運行。

        四、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五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六條 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路綠化物保護的規定。

        一、公路綠化物的作用。種植公路綠化物是公路建設的組成部分,可以起到穩固路基、保護路面、美化路容、減少噪音、引導汽車行駛的作用,同時也是防風、防沙、防雪、防水害的重要措施之一。對于公路交通而言,公路綠化物特別是護路林的作用已經超越了其本身的自然功能,長期以來,公路綠化物是作為公路附屬設施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屬于公路路產的組成部分。因此,本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確因更新需要砍伐護路林的,必須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辦理許可手續后,才可以實施,并應該按照砍伐量予以補種。

        二、護路林更新砍伐的許可主體!豆贩ā返谒氖䲢l規定,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因此,更新砍伐公路護路林的許可主體是公路管理機構,本條例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規定需要更新采伐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更新采伐。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國家林業局《關于采伐公路護路林執行法律法規有關問題的復函》(林策發〔2004〕85號)規定:(一)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林木采伐許可證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印制。違反以上規定制定或者印制的林木采伐許可證,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為采伐林木的合法憑證。(二)因公路改建需要采伐行道樹,不屬于公路護路林的更新采伐管理范圍,應當由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據此,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權限僅限于護路林的更新砍伐,且需要使用林業部門印制的統一式樣的采伐許可證。

        三、護路林更新砍伐的許可程序。需更新砍伐護路林的,申請人應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許可申請,書面說明砍伐理由、砍伐樹木的位置、種類和蓄積量,制定符合公路綠化工程技術標準補種方案,編制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要求作業方案。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權限做出許可決定,對準予更新砍伐的,制作許可決定書并向申請人頒發由林業部門統一印制的砍伐許可證?撤ピS可證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或同級公路管理機構)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同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領取,并根據許可決定情況制作后頒發給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釋義】本條是關于涉路施工行政許可的規定。

        《公路法》第五章共設定了以下8類有關公路保護事宜的許可事項:公路護路林更新砍伐許可(第四十二條),因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許可(第四十四條),跨越、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許可(第四十五條),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以及公路兩側規定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道作業許可(第四十七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上路行駛許可(第四十八條),超限運輸車輛上路行駛許可(第五十條),平面交叉道口設置許可(第五十五條),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許可(第五十六條)。

        公路最直接的服務對象是高速運行的車輛及其駕乘人員,占用、損壞和破壞公路設施,所帶來的必然后果是影響行車安全,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當前,擅自開設道口、挖掘占用公路、涉路施工不規范等問題依然突出,給公路通行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因此,本條例根據《公路法》的規定,對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影響較大的情況,規定了7類涉路施工活動許可:1.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3.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4.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6.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其中,第1.2.3.6.7項屬于《公路法》已經有明確規定的事項,第4.5屬于本條例新創設的許可事項。

        一、因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許可。第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必須事先征得有關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需要公路改線的,也必然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因此,如果未事先征得有關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也不得使公路改線。第二,原則上來講,不允許因修建民用住房等一般性建筑設施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只有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等國家基礎性設施以及其他重要工程時,才允許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線。即便是因建設這些重要基礎設施和其他重要的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也要求建設單位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本條例之所以作上述規定,主要是因為公路是重要的基礎設施,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線都會影響這種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和其效能的正常發揮,進而就會對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產生較大影響。應當說,本條規定不僅注意了對公路基礎設施的保護,也兼顧了鐵路、機場、電站等重要基礎設施和其他工程項目的建設需要,允許建設單位在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的前提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因此,不能說一條公路一旦建成,就不存在改線的可能。這要看新建的設施與原有的公路,哪一個對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作用更大,通過權衡利弊來確定是否讓公路改線。第三,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在事后修復或改建公路,且修復、改建后公路的技術標準應當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如果原有公路是一級公路,修復或改建后的公路就應符合一級公路的技術標準;如果原有公路是高速公路,修復或改建后的公路則應符合高速公路的技術標準。如果建設單位修復、改建公路有困難的,也可以給公路管理機構以相就應的經濟補償,由公路管理機構組織修復或者改建。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許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許可。本條的含義如下:第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許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必須事先征得有關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這主要考慮到修建上述設施,將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因此《公路法》和本條例要求要事先征得有關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公路運行情況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審查。未經有關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跨越、穿越公路修建上述設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上述設施。第二,橋梁、渡槽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不僅要滿足其行業自有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還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豆饭こ碳夹g標準》(JTG B01-2003)對公路建筑限界、橋涵跨徑、橋涵設計洪水頻率、橋面凈寬、橋下凈空以及公路與鐵路平面交叉、公路與鐵路的立體交叉、公路與管線的交叉等都有比較詳細、具體的規定,橋梁、渡槽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認真執行。第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等設施或在公路用地埋設、架設管線,對公路造成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對公路的損壞程度給予補償。第四,不同等級的公路交叉時可能采取立體交叉的形式。比如,一級公路與交通繁忙的其他公路交叉,就可采取互通或立體交叉;而高速公路與其他各級公路交叉時,則必須采用立體交叉。在這種情況下,后建的公路橋梁的橋下凈空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以免妨礙已有公路效能的發揮。本條所稱管線,包括電力線、通信線以及輸油管道等各種管道和線路。特別要強調的是,架設、埋設各種管線時,管道、線路不應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公路建筑限界,是指為保障車輛、行人通行安全,對公路、公路橋梁上和公路隧道內規定高度和寬度范圍內不允許有障礙物的空間。各級公路建筑限界應符合圖1的規定。

        圖1 公路建筑限界(單位:m)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整體式)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分離式)

        二、三、四級公路

        隧道

        圖中:W—行車道寬度。L1—左側硬路肩寬度。L2—右側硬路肩寬度。S1—左側路緣帶寬度。S2—右側路緣帶寬度。L—側向寬度,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的側向寬度為硬路肩寬度(L1或L2),二、三、四級公路的側向寬度為路肩寬度減去0.25m。C—當設計速度大于100km/h時為0.5m,等于或小于100km/h時為0.25m。M1—中間帶寬度。M2—中央分隔帶寬度。E—建筑限界頂角寬度,當L≤1m時,E=L;當L﹥1m時,E=1m。H—凈空高度,一條公路應采用同一凈高,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的凈高應為5.0m,三、四級公路為4.5m。

        三、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敷設電纜等設施許可。此行政許可項目的上位法依據是《公路法》第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條第二款[②]。從管理實踐看,各地對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等設施保護的法律適用問題理解不一。如,敷設通訊電纜等設施,有的認為符合《公路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辦理行政許可,有的認為不屬于《公路法》第四十四條調整范疇,實施行政管理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為加強對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的保護,本條例對《公路法》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和補充,將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敷設電纜等設施,單獨設置為一類行政許可項目。需要指出的是,對于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則屬于禁止行為,不存在許可的空間(本條例第二十二條)。

        四、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許可。第一,非公路標志是指除公路標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廠(店)名牌、宣傳牌、廣告牌、龍門架、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和其他標牌設施。非公路標志如果設置位置不當,不僅會分散駕駛員注意力,也會影響路容路貌;如果設置不夠牢固,將會發生標牌跌落或者標牌架倒塌公路上的危險,影響公路交通安全。因此,《公路法》明確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內公路標志,應當經過公路管理機構的批準,進行嚴格的事前控制。而對于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情況,實踐中并不少見,而其可能對公路運行安全帶來的不利影響往往要大于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和的非公路標志,因此,本條例專門設定此類涉路施工許可項目,以強化對此類行為的規范管理。第二,非公路標志管理的著眼點在于規范。非公路標志設置規范主要包括設置區域、位置、間距、高度、尺寸、材料、抗風抗震能力等。由于非公路標志種類繁多,內容龐雜,對不同類型的非公路標志應當執行不同的設置標準,本條例只能對此類事項作出原則性規定,其具體的設置、維護規范和標準,應由交通運輸部根據《公路法》、本條例及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三,跨越公路的設施主要是指跨越公路的公路橋梁、鐵路橋梁、溝渠、管線等設施。需要指出的是,跨越公路的公路附屬設施,如承載公路標志的龍門架、限載標志等,嚴禁懸掛非公路標志;如果懸掛的非公路標志是廣告,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③]。

        五、在公路上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許可。第一,公路建設投入使用后,沿線的廠礦、村鎮和商店為了便于出行和使用公路,往往要求在公路上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公路上增設或改造交叉道口,對公路的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以及公路效益的充分發揮有著直接的影響。公路上交叉道口增多,對通行公路車輛的橫向干擾就隨之增加,駕駛員在遇有交叉道口時,不得不減速行駛,這就降低了公路的通行能力,影響了公路的正常作用和車輛運輸經濟效益的充分發揮。公路上增加了交叉道口,發生交通事故的頻率大大提高,嚴重影響了公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平交道口對于公路安全和交通安全有重要的影響,因此對于平交道口的設置或改造必須嚴格控制,必須設置或改造的,應當經過公路管理機構批準,這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減少道口事故的發生,提高公路的安全。第二,本條適用的情況是在已建成的公路上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包括十字路口和岔路口(丁字路口)。設置立體交叉道口的,不適用本條規定,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條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第三,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建設,包括《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公路路線設計規范》等。

        六、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許可。設立公路建筑控制區制度,主要是為了控制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非因公路防護、養護需要而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的行為,為公路發展預留空間,確保公路安全運行。對于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行為,如果由公路管理機構事前對其實施許可管理,實施這些行為對建筑控制區制度設定的初衷影響不大,且也符合我國節約土地資源的基本國策。此外,在建筑控制區范圍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許可事項的審查,原則上應確保相關管道、電纜等設施盡可能遠離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線,以免影響公路發展規劃設施及對公路路基穩定性產生影響,同時,也可以盡量避免因為公路拓寬、改造的需要導致相關管道、電纜設施的遷移、損壞。

        第二十八條 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涉及經營性公路的,應當征求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不予許可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釋義】本條是關于涉路施工許可程序的規定。

        一、申請涉路施工許可需要提交的材料。本條例規定,申請實施涉路施工許可項目,申請人應向相關公路管理機構提交設計方案、施工方案、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報告及應急方案等相應的申請材料。本條例對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了明確,解決了實踐中要求申請人提交材料不明確、不規范的問題。除了要求申請人提交本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公路管理機構不得要求申請另行提交其他不相關的材料,增加申請人的負擔。需要指出的是,本條規定的是需要申請人提供的實體性申請材料。除此以外,申請人還應提交一些程序性的材料,以確保行政許可程序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路政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程序性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請書、申請人(建設單位)機構證明、授權經辦人辦理的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明等。申請材料目錄清單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示。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后,相關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本條是對許可申請材料的要求,實質上也是許可申請條件的規定。涉路施工項目,必須經過公路管理機構實質性審查,在確認設計方案、施工方案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安全技術評價報告結論認可,應急方案健全,符合公路安全運行的要求時,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設計方案、施工方案。涉路施工項目具有很強的公路行業技術屬性,為了確保公路安全運行,其設計方案應該由相應資質、熟悉公路行業技術規范的單位編制,其施工單位也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二)安全評估報告。本條例明確規定安全評價制度,主要是為行政許可決策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和保障,通過查找、分析和預測工程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導致的危險、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指導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預防。

        1.安全評價的內容,應包括設計和施工方案是否規范、施工期限是否合理、防護措施是否科學、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健全等方面內容。

        2.安全評價方式可以為專家評審和機構評價等方式,原則上由申請人選擇安全評價方式,但對于項目復雜、規模較大的涉路行為,應進行機構評價。

        專家評審的工作要求:一是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建立評審專家庫,并根據專家身體狀況、業務能力及信譽情況實施動態管理,明確了評審專家庫的組建要求。二是應由申請人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成員的人數、專業資質和職業道德應符合有關要求。三是必須符合相應的程序,評審會前的準備工作和評審會的召開都應按要求開展。四是公路管理機構不得就安全評價發表導向性意見。

        機構評價的工作要求:一是由申請人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實施安全評價,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申請人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二是安全評價機構要具有相應資質并在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等。申請人與安全評價機構簽訂安全評價合同后,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告知性備案。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全面、細致、獨立地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出具安全評價報告,并對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并明確了安全評價報告的基本內容。申請人應當對安全評價報告及時回應,形成書面答復意見。三是公路管理機構認為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不符合事實和有關規定的,有權要求申請人重新提交安全評價報告。四是出具的報告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議合理的,申請人應對設計、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并提交相關的修改證明材料。

        安全技術評價實施辦法及有關工作程序的具體規定,應由交通運輸部制定有關規章予以明確。

        3.公路管理機構承擔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一是組織實施涉路行為行政許可安全評價的公路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負責涉路行為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專家評審或者收取評審費用。二是公路管理機構在組織實施安全評價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利用特殊身份和影響力操縱評價結論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將安全評價的范圍、依據、條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進行公示。

        (三)應急方案。涉路施工許可的設定,其初衷就是為了規范涉路施工項目的管理,防范不規范施工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以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暢通,確保人民群眾的安全出行。基于此,《公路法》和本條例的許多制度設計,都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努力采取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還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避免事故的發生,作為涉路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許可批準的技術要求、時間節點、確定路段實施施工;同時,也要對施工過程中各種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并針對存在的風險點制定嚴密的工作措施予以防范。同時,也要做好一旦發生事故的應急救援準備,盡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涉路施工許可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除當場可以做出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涉路施工許可的許可期限為20日,本條規定的期限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所謂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而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確認。因而,并不排除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經公路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延長10日的規定的適用。需要指出的是,公路管理機構實施涉路施工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安全評價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四、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根據《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涉路施工項目涉及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統一受理、統一決定”的辦理原則,公路管理機構受理申請人的涉路施工申請后,應將相關資料及時抄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公路管理機構傳送的申請資料后,應及時與申請人取得聯系,提出具體審批意見。同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蓋公章回傳給公路管理機構;不同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具體理由,并回傳給公路管理機構;逾期未回復的,視為同意。涉路施工活動涉及經營性公路的,公路管理機構應征求公路經營者的意見,收費公路經營者應在公路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限內提出意見,逾期不提出意見的,視為無意見;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是公路管理機構作出許可決定的參考意見,對許可決定本身不產生實質性影響。

        五、不予許可說明理由制度。公路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的權利。說明理由的內容應包括事實方面的、法律方面的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說明理由應當以明文方式作出,敘述時應當簡潔、清楚。說明理由作為行政程序的一項制度,具有以下重要功能:

        (一)說服功能。公路管理機構基于民主的要求,應將決定的理由明白、易懂、令人信服地向申請人說明,可以增強公眾對政府的信任感,避免對立。

        (二)自律功能。對于公路管理機構而言,通過說明理由,可促使其事先充分考慮許可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在理由充分、推理嚴密的情況下形成自己的判斷,慎重地作出決定,避免職業性的草率,防止行政專斷,促進公路管理機構的自我監督,從而保證決定的正確性。

        (三)保護功能。公路管理機構作出行政決定,特別是對申請人作出不利處理后,要考慮到申請人可能會對決定不服。申請人只有通過公路管理機構了解其作出該決定的理由,才能認真考慮請求行政救濟的可能性,確定是否提起和如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從而增強對申請人權益的保護。

        (四)證明功能。對于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來說,通過決定的理由,可以了解公路管理機構作出該決定的動機和依據,便于對其進行審查。

        (五)引導作用。在許可決定中說明理由,還可以使公路管理機構在以后處理同類案件時有據可循,促成平等保護。公眾也可以通過了解公路管理機構對特定事務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意見或態度,提高其預測的可能性,對公眾的行為具有一定的引導的作用。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并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

        涉路施工完畢,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進行驗收;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涉路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釋義】本條是關于行政許可后續監督檢查的規定。

        一、涉路施工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后,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并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不得違反準予許可時所確定的條件、標準和范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責任維護施工現場秩序。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完畢后,還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從許可工作實踐來看,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是出于主管部門監管不到位,或是出于趕進度等原因,不嚴格按照許可要求進行施工作業的情況屢見不鮮,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有必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針對這一狀況,為確保許可監督工作的有效性,本條規定了許可驗收工作制度,明確涉路施工完畢后,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進行驗收,并對是否落實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評估,對于未經過驗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⒐を炇帐欠浅V匾氖潞蟊O督手段,不通過驗收的方式,難以確保申請人嚴格按照施工程序和技術方案嚴格執行到位,在具體的驗收工作中,公路管理機構應對涉路施工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是否符合技術規范要求、是否執行許可決定、是否滿足公路安全運行要求等作出全面的評價,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要求建設單位及時予以更正。同時考慮到在涉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是行政許可的主體,根據“誰許可、誰驗收、誰監管、各負其責”的原則,本條規定,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需要指出的是,參與驗收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作出該行政許可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指出的是,對未中斷交通的涉路施工路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公路交通秩序。

        二、涉路工程設施往往是永久性設施,涉路施工實施完畢后,如果所有人、管理人疏于對其進行維護和管理,可能會對公路安全運行帶來巨大的隱患。對許可項目實施后續監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在監督檢查一章用了較大篇章進行規范。其中,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有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第六十八條規定,對直接關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行政機關應當督促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直接關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并責令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改正。根據上位法的規定,為切實強化涉路施工許可項目的監管,本條規定,涉路工程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必須加強對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同時,鑒于涉路工程設施直接關系到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指導和督促涉路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建立自檢制度;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涉路工程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并責令其所有人、管理人采取措施立即改正。

        第四章 公路養護

        【本章提要】本章共十二條。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養護管理制度,從《公路法》立法體例的角度講,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同屬路政管理,而本章雖數量不多,但無論從保護公路安全的手段還是行業管理的慣例上講,本章均占據一半河山的價值。具體來講,本章以第四十四條為中心,構建起了公路養護作業規范制度、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管理制度、養護巡查制度、公路及橋隧檢測制度、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制度、公路報廢制度等七個部分。第一部分,即第四十四條,本條是本章的總則和立法宗旨,即通過完善養護制度,以期加強養護保護,保障公路安全。第二部分,即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確立了公路養護作業規范制度。第四十五條是總規范,第五十一條是需封閉養護施工作業公告制度,第五十二條是養護作業標志(標志服)制度。第三部分,即第四十六條,確立了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管理制度。第四部分,即第四十七條,確立了養護巡查制度——對巡查發現的公路毀損情況的處置制度。第五部分,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公路及橋隧檢測制度。 橋梁隧道檢測制度,要注意本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調整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變更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志。)之間的照應關系。第六部分,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確立了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制度,是本條例亮點之一。總共四條,規定了六項制度。分別是,總則中的應急預案的制定、應急隊伍的組建和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加上本章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制度和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制度、武警交通部隊參加應急搶修制度。第七部分,即第五十五條,確立了公路報廢制度。

        第四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前款所稱良好技術狀態,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路養護基本任務的規定。

        “三分建,七分養”是長期以來在公路事業發展過程中總結的成功經驗。對公路進行日常維護,對出現的公路病害進行及時處置和維修,在設計周期和使用周期內對技術狀況不良路段進行適時的大中修養護或改建,保持公路不低于原有的設計標準和技術水平,使公路經常處于良好通行狀態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護和鞏固公路建設成果,促進公路事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公路養護的實施主體是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吨腥A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明確,按照公路投資性質的不同,公路主要分為非收費公路、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和經營性收費公路三種。非收費公路是指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的公路;政府還貸收費公路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經營性收費公路是指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根據公路屬性的不同,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承擔著不同的公路養護責任。按照《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公路管理機構主要承擔非收費公路和政府還貸公路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同時,對經營性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經營性公路的養護工作由公路經營企業負責。

        實施公路養護的目標和基本任務是保持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實施公路養護的目的是向社會公眾提供良好的通行條件。對于公路技術狀況的評定,2007年,交通部出臺了行業標準,在《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中明確了評價內容和評價指標,確定按照評價結果,公路技術狀況分為優、良、中、次、差五個等級。為保持公路的良好技術狀況,2009年交通運輸部出臺了《公路養護技術規范》,針對不同技術等級、不同情況、不同技術狀況的公路,明確了各種的養護對策和措施。由于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是一個綜合評價體系,路面平整度、路肩、邊坡和有關設施只是評價體系中的重要指標之一,在綜合評定為優、良等級的路段中有可能出現路面不平整,路肩、邊坡不平順,有關設施損壞、缺失等現象,為提高公路服務水平,保障公路設施齊全和通行安全,故此,本條對這三項內容做出了重點要求。

        由于公路具有一定設計使用周期,隨著運營時間的增加和交通流量的增長,加上自然因素等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公路的技術狀態和通行服務水平將時刻發生變化,有時候即使加強了養護管理,也只能在一定程度進行改善,故此,本條對公路處于良好技術狀態的要求是經常性,而不是始終和常年,這也符合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是實事求是工作要求的一種體現。

        第四十五條 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

        【釋義】本條是關于養護工程分類和技術要求的規定。

        公路養護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同的養護階段,實施的養護作業內容和采取的養護措施存在很大不同,為便于實際操作,本條按照公路養護的作業性質、復雜程度、規模大小的不同將養護工程分為四類。

        日常養護及小修是指對管養范圍內的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經常性進行維護保養和修補其輕微損壞部分的作業;中修工程是指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的一般性損壞部分進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復公路原有技術狀況的工程;大修工程是指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的結構性破壞或較大損壞進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以全面恢復原技術標準的工程項目;改建工程是指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因不適應現有交通流量增長和載重需要而提高技術等級指標,顯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局部路段調整或道路拓寬等實施規模較大工程項目。《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從路基、路面、橋涵及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綠化等五個方面,對保養及小修、中修、大修和改建等各類養護工程的具體作業內容進行了詳細劃分和明確。

        公路養護工程作業與基本建設施工具有不同的施工工藝和技術要求,為規范實施,保證養護效果,交通運輸部制定了一系列的針對養護工程作業的技術規范,目前,正在執行的技術規范和標準主要包括:《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養護技術規范》、《公路瀝青路面養護技術規范》、《公路橋涵養護規范》、《公路隧道養護技術規范》、《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由于公路養護作業是對既有道路的保養、維護和維修,同時,大、中修和改建等規模較大的養護工程施工過程中同樣涉及到結構設計、施工工藝控制、質量檢測等內容,在實施公路養護工程作業時,除必須執行公路養護相關技術標準外,還應當滿足設計、檢測、施工、質檢安全等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技術要求。

        明確工程分類

        第四十六條 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有一定數量的符合要求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三)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作業經歷;

        (四)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格的規定。

        目前,公路養護作業尤其是日常養護和小修工程主要由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內部組織有關人員或組建養護隊伍予以實施,部分地區對大中修、改建工程等規模較大的養護工程也采取招標方式,吸引社會力量進行養護工程施工。但由于目前還沒有有關養護作業單位的資質要求,對養護作業單位的資格主要是參照公路施工企業資質標準。由于公路養護作業具有與基本建設項目施工不同的技術特點和要求,如舊橋維修、加固等養護施工具有特殊的專業性要求,許多具有施工企業資質的單位并不能完全適應公路養護的需要。同時,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既承擔公路養護的管理責任,又承擔著部分養護工程的具體作業實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養不分、事企不分”現象。截止2010年底,我國公路通車總里程已達到398.4萬公里,公路養護任務繁重、市場潛力巨大。加快推進公路養護市場化進程,規范公路養護市場管理,對進一步提高公路養護質量和管理水平,保持公路事業健康穩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故此,本條規定從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一是要有一定數量的符合要求的技術人員。從事公路養護的技術人員不僅要具備相關專業知識,還要具有對公路病害的判斷和處置能力,同時還應具備一定的現場組織能力,這是從事養護作業的技術力量保障,也是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一項基本要求。

        二是要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技術設備!豆佛B護技術規范》從日常養護、交通安全設施維修、除雪清方排障、路面養護維修、路基養護維修、壓實、材料準備、裝運、公路檢測、橋隧養護等十個方面,對公路養護每100KM的養護機械提出了配備參考要求,這是對養護作業能力的要求,也是能否滿足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要求的必要條件。另外,從事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作業的單位,還應配備足夠的滿足養護工程需要的機械和設備,《公路施工技術規范》中具有明確要求,在此不再贅述。

        三是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作業經歷。我國幅員遼闊,地形地貌和地質條件復雜,公路養護的自然條件和公路病害的發生具有多樣性,有些養護作業具有一定的難度和較高的技術含量,要求養護作業單位具有一定的作業經驗,故此,將作業經歷作為養護作業單位的一項資質條件,這也是提高養護作業水平,保證養護質量的重要保障。

        四是要滿足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成立和組建一個養護作業單位,除具備上述三項資質條件上,還應當具備一些其他必備的條件,如注冊資金、企業的履約能力等,這些將根據養護作業單位的作業范圍在相關資質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

        本條對養護作業單位的資質條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但資質條件中,具有多少、符合什么要求的技術人員才能達到資質條件要求,具有多少、什么樣的養護設備才能適應養護作業需要,具有什么樣的養護作業經歷才算是適應養護作業要求,其他條件的具體要求有哪些,這些內容在本條都未能明確。同時,由于不同養護工程具有不同的工程性質、技術復雜程度和規模大小,是否對養護作業單位提出不同的資質條件要求,也需要結合公路養護工作實際進行明確。另外,按照市場化管理要求,對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如何進行市場監管和考核,建立怎樣的退出機制,需要相關管理辦法予以明確。故此,本條最后一款規定要另行制定全國統一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制定機關是具有全國公路養護行業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部。

        第四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措施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

        其他人員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路巡查和有關人員發現公路損毀處置的規定。

        對公路進行經常性巡視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公路病害,是公路養護日常養護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保持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的重要手段,交通運輸部頒布的《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明確要求對公路進行日常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由于公路所處的地理位置、自然環境存在較大差異,對公路路基、路面的巡查的頻率、深度、內容和巡查記錄的格式,部頒標準和規范中未做詳細要求,可由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公路管理機構結合實際制定管理辦法,做出明確要求。對于橋涵和隧道等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結構物,《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公路橋涵養護規范》等相關養護技術規范中對其經常性檢查的頻率和內容都明確了具體要求,并出臺了相關的工作制度。

        本條規定明確,負責公路巡查的責任單位是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在公路養護市場尚不完善的地區,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應當組織內部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巡查和記錄,在市場化逐步完善、條件成熟的地區,公路巡查的具體工作可以作為日常養護的一項作業內容,由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承擔,但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對巡查質量和巡查記錄進行檢查和考核,保證巡查效果。

        公路巡查是對公路、橋涵、隧道及附屬工程的全面巡視檢查,內容豐富,是對公路技術狀態和通行狀態的全方位日常檢查。本條只對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損毀作出了重點要求。在實際工作中,對于其他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病害和損毀,各地也應當參考本條的規定,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措施予以修復。危及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應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時采取措施,疏導交通。

        前款規定的公路巡查是一種經常性檢查,具有一定的巡查頻率和周期,有些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危及交通安全的損毀可能發生在兩次巡查的間隙。為確保交通安全,本款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危及交通安全的公路損毀時的管理責任。一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實際,經常性對公路的交通安全狀況進行巡視和檢查;二是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在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尚未采取警示措施的情況下,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疏導交通,確保行車安全;三是及時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采取措施予以修復。另外,根據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延伸解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在尚未危及交通安全的情況下,也有責任和義務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進行及時處置。

        公路作為公益性基礎產業,對社會具有廣泛的服務性,同時,也需要社會廣泛參與。本款規定了公民參與公路保護的義務。要求公民在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一是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由公路管理機構直接或通知公路經營企業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措施修復;二是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由其根據影響交通安全程度采取相應措施。這里,也要求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公告服務電話,便于公民反映和報告。同時,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也應當建立聯動機制,對發現的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進行及時處置。這一款也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的完善和補充。

        第四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進行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對經檢測發現不符合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應當進行維修,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定期檢測、評定和維修的規定。

        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進行檢測和評定是公路養護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定期檢測和評定,對公路尤其是對橋梁和隧道等結構物的技術和運營狀況進行及時、準確的判斷,對病害和損毀進行維修,對保持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保證公眾行車和通行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對公路路基、路面、沿線設施的檢測內容、檢測頻率和評定標準進行了詳細規定;《公路橋涵養護規范》和《公路隧道養護技術規范》明確要求對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要進行定期檢查,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特殊檢查和專項檢查,并明確了檢測頻率、評定方法及評定標準。公路和公路橋隧的定期檢查一般由公路管理機構或公路經營企業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對于橋涵、隧道定期檢查中發現的復雜技術問題,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特殊檢查和專項檢查。目前,在實際工作中,對于特大型、大型和具有特殊作用的橋梁、隧道等結構物,一般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查和評定。

        對檢測發現的病害和損毀,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相關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修和處置,這是職責所在。本條對影響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進行了重點強調。一是要組織進行維修。由于有些病害或損毀形成的原因比較復雜,維修方案的確定和技術要求比較高,或者有些因自然條件等其他原因暫不具備維修條件,修復工作可能不能立即開展,故此,本條未提出及時或立即維修的要求;二是及時向社會公告。這里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在組織維修過程中,對公路通行條件造成的影響,要向社會公告相關養護維修信息和繞行方案,便于公眾提前對出行路線進行選擇,第二層含義是對暫不能實施維修的,要向社會公告相應的限重、限載等限行措施,保障公眾通行安全;三是要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公路養護維修方案,制定相應交通疏導措施,保持公路的安全暢通。

        第四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風、照明、監控、報警、消防、救助等設施,保持設施處于完好狀態。

        【釋義】本條是關于隧道的排水和機電設施定期檢查的規定。

        排水和機電設施是公路隧道的重要設施,保持這些設施始終處于完好狀態,對保障隧道安全運營和車輛安全通行至關重要。以前,隧道的通風、照明、監控、消防、救援等機電設施常被稱為附屬設施,為了體現這些設施的重要性,《公路隧道養護技術規范》中將其定位為機電設施,并列出單獨章節,對其養護和檢查維修工作進行了詳細要求。根據《公路隧道養護技術規范》的規定,機電設施的養護維修可分為日常檢查、經常性維修、定期檢修、分解性檢修和應急檢查等五個層次,并對相關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和檢查頻率進行了詳細規定。

        本條例將其作為獨立的一條進行規范和要求,是從行業標準和規章提升到法律高度,對隧道排水和機電設施定期檢查工作提出的強制性要求,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在開展養護工作時應當認真理解和把握。

        第五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統籌安排公路養護作業計劃,避免集中進行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區域進行公路養護作業,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事先書面通報相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疏導預案,確定分流路線。

        【釋義】本條是關于統籌養護作業安排,減少和避免交通堵塞的規定。

        實施公路養護作業勢必對公路的正常通行產生一定的影響,車輛的通行速度將大大降低,物流發達地區、交通流量較大的路段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堵塞,這也屬實施公路養護作業時出現的正常現象。盡量減少和避免因公路養護作業對交通運營造成嚴重影響,是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所在。除加強養護作業現場管理,努力為過往車輛安全有序通行創造條件外,本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要統籌、合理地安排好養護作業計劃,并加強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共同做好分流疏導工作,保障公路交通正常運營。本條規定包含兩個層面含義。

        一是以省級為單位,做好本轄區內公路養護作業計劃的組織管理。在安排公路養護作業計劃尤其是大中修或改建計劃時,公路管理機構一要做好平行路線養護作業的統籌,盡量避免平行路線,特別是高速公路和與之并行或繞行的普通公路同時實施,為交通分流提供條件;二要做好同一路段的不同養護作業內容的統籌,盡量避免同一公路主線上多個路段同時施工和連續作業,減少養護作業對同一路段交通的持續影響;三要做好具體施工作業路段長度的統籌,特別是有中央分隔帶需借道行駛路段的施工,施工路段盡量不要太長,避免在借道行駛路段造成長距離、長時間壓車現象。

        二是在全國范圍內,做好相鄰省份之間公路養護作業的溝通協調。隨著物流業的快速發展,物資交流的范圍不再局限性較小的范圍,跨省運輸車輛增加迅猛。同時,跨省公路一般是交通流量較大的國道或省道。因此,在實施省際交界區域公路養護作業時,做好與相鄰省份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顯得尤為重要。加強相鄰省份間的協調,首先要加強本省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協作,對在省際交界區域實施的公路養護作業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情況進行判斷和分析,制定疏導預案,提出分流路線建議;其次,要建立相鄰省份間的協調互動機制,在安排省際交界區域的公路養護作業計劃時,加強溝通和協作,共同制定疏導方案,確定分流路線。實施過程中,應當及時通報公路養護作業進展情況和相關信息,有針對性地制定專項預案,減少和避免大規模、大范圍交通堵塞現象的發生。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也可以利用公路路網信息管理平臺,對在省際交界實施公路養護作業區域的相關公路交通運營狀況進行監控,并對交通保障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在同一個省、市、區范圍內,同樣也有做好相鄰地市之間公路養護作業的溝通協調的問題,各省、市、區也應按照上述要求,統籌做好交通組織和管理工作保障安全暢通。

        第五十一條 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作業路段長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業期限超過30日的,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之日前5日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路線,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

        【釋義】本條是關于因實施養護作業而封閉公路和較長時間影響交通的處理原則的規定。

        不同的公路養護作業對交通的影響程度不盡相同,有些可能對過往車輛和周邊企業、個人的生產生活帶來較大影響。本條規定了在以下兩種養護作業情況時,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一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公路的。為盡量減小因公路養護作業對交通的影響,一般情況下,公路養護作業盡量在邊維修、邊維持通車的情況下進行。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封閉公路的措施,如技術等級較低,路面較窄,不具備邊通車邊維修的條件;沿線的連續或較多的結構物需要集中維修,不滿足安全通行要求;或養護作業有特殊工藝要求,為確保養護質量也需要采取封閉公路的措施。

        二是需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且作業路段長度在2公里以上,作業期限超過30日的。在公路技術等級較高、路面寬度能夠滿足半幅通車要求的路段,養護作業通常采用半幅施工的方式。但當作業路段較長,且作業期限也較長時,對公路的正常通行將可能造成較大影響。本條例第五十條要求公路管理機構應盡量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因養護作業實際需要必須發生的,要在保證養護作業正常進行的同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保障車輛通行。

        當上述兩種養護作業情況實施時,為方便過往車輛和周邊企業、個人的通行,本條規定,除需提前5天向社會公告外,還需明確繞行路線,并設置明確的繞行標志。對確不能繞行的路段,要修建臨時便路,為周邊百姓的出行創造基本條件。

        在規定需要提前5天向社會公告,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的同時,本條還規定了豁免原則,即在緊急情況下,如地質災害、極端氣象災害和其他不可預測的因素,造成公路大面積嚴重損毀,需要采取封閉公路或者長距離、長時間半幅占路維修的,可以先行安排搶修,再向社會公告,并制定繞行路線,設置相關繞行標志。

        第五十二條 公路養護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公路養護車輛、機械設備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釋義】本條是關于保障養護作業人員和養護車輛、機械設備安全作業的規定。

        大部分情況下,公路養護作業是在維持公路通行的情況下進行,盡管《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規定了公路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的范圍,明確了相關養護安全設施設置和撤除的標準及流程,但在社會車輛繼續保持通行的情況下,作業人員仍然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穿著統一、醒目的安全標志服,有利于提醒和引起過往車輛,在通過養護作業路段時,注意對養護作業人員進行避讓,避免對養護作業人員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本條關于穿著統一安全標志服的規定,一方面是要求公路養護作業人員在實施養護作業時,必須按照要求,規范著裝,保障自身安全;另一方面,也是要求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或者承擔養護作業任務的養護作業單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貫徹“以人為本”的安全生產理念,在進行養護作業時,必須為養護作業人員提供統一的安全標志服裝和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并作為安全生產措施,對作業人員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落實,減少和避免養護作業人員受到傷害。

        在實施公路養護作業時,養護車輛、機械設備將頻繁出入養護作業控制區,并在養護作業路段長時間?!豆贩ā芬幎,公路養護車輛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志、標線限制。對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出了相關規定!豆贩ā泛汀兜缆方煌ò踩ā吩谫x予公路養護車輛和機械設備特殊通行權利的同時,也增加了這些車輛的安全風險,同時,也降低了社會車輛通行的安全保障系數。按照操作規程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既是對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的保護,也是對社會通行車輛的安全警示,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

        第五十三條 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

        設區的市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匯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并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公路運行信息。

        【釋義】本條是對公路搶修、公路運行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的規定。

        一、公路搶修主體。根據《公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出現公路突發事件,除了特重大事件將武裝交通部隊納入搶修救援隊伍外,對公路進行搶修任務主體由公路管理部門和公路經營企業承擔,包括高速公路及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養護管理部門、路政管理部門、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公路養護工程企業等。公路養護工程企業采取全社會范圍內的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并通過合作合同,明確技術管理要求、應急征用的條件和程序、征用補償的標準和程序以及違約責任等,規范公路交通應急搶通保障行為。

        二、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搶修公路的職責。根據《公路法》第八條的規定,地方交通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其有責任確保本轄區內公路的完整暢通。同時,地方交通管理部門熟悉本區域的公路交通情況以及公路突發事件的種類、特征,賦予其搶修公路的職責有利于公路突發事件得到迅速處理。但地方交通管理部門對公路突發事件下搶修公路的程序以及運力調度,都應當遵循《公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開展。

        三、公路運行監測。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一五”期間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明確要求:“加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監控監測,推進綜合應急平臺建設,具備值守應急、信息匯總與發布、指揮協調、綜合研判和視頻會商等基本功能”。

        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中明確交通運輸部應“負責國家高速公路及重要干線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同年,交通運輸部印發《全國公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平臺建設指導意見》,要求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根據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管理的需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路網運行監測系統的布局和建設規劃,并將已有的交通流量檢測等設施設備資源納入路網運行監測體系,實現部省信息聯網,不斷增強對國家高速公路、國省干線公路重要路段、大型橋梁、長大隧道、大型互通式立交橋、收費站、治超站、服務區等重點監控目標的日常監測與監控能力,并集成公路交通安全信息,為路網協調管理、應急處置和出行服務提供支撐。

        四、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測預警。預測預警是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運行機制的重要一個環節,涉及到相關預警信息的收集、預測預警系統的建設、預警分級、預警程序的設置等方面的內容。

        預警信息的收集包括:氣象監測、預測、預警信息;強地震(烈度5.0以上)監測信息;突發地質災害監測、預測信息;洪水、堤防決口與庫區垮壩信息;海嘯災害預測預警信息;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環境污染事件影響信息;重大惡性交通事故影響信息;因市場商品短缺及物價大幅波動引發的緊急物資運輸信息;公路損毀、中斷、阻塞信息和重要客運樞紐旅客滯留信息。

        預測預警系統的架構包括面向交通行業的氣象災害、地震、地質災害等突發事件影響的預測、預警支持系統;各級預警聯系人常備通訊錄及信息庫;公路交通突發事件風險源數據庫;公路交通突發事件影響的預測評估系統。

        預警程序的啟動和終止。根據突發事件的預警分級的不同,由不同的主體啟動和終止預警程序。交通運輸部負責啟動和終止Ⅰ級預警(特別嚴重預警)程序;其余則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地方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預警程序啟動。

        預警分級,根據突發事件發生時對公路交通的影響和需要的運輸能力可分為四級預警,分別為Ⅰ級預警(特別嚴重預警)、Ⅱ級預警(嚴重預警)、Ⅲ級預警(較重預警)、Ⅳ級預警(一般預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來表示。

        五、公路信息發布。2009年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達到1.86億輛,汽車保有量達到7619萬輛,其中私人汽車保有量占到65%。傳統的依靠公共交通工具的出行模式,正向個性化、多樣化轉變,公路出行信息服務需求驟增。為此,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不斷加強公路出行信息服務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網絡和分析系統,強化信息發布工作機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提供關于公路安全運行的相關信息,方便公眾合理選擇出行時間和行駛路線。信息發布可借助互聯網站、呼叫中心、廣播電視、車載終端、移動終端、公路沿線信息發布設施等多種手段。

        第五十四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交通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搶修任務。

        【釋義】本條是對武裝警察交通隊伍搶修公路設施職責的規定。

        一、武裝警察交通部隊的基本情況。中國人民武警交通部隊前身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基本建設工程兵交通部辦公室下轄的部隊,組建于1966年8月1日。根據1984年9月2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的《關于基建工程兵水電、交通、黃金部隊改編的實施方案》,1985年1月1日起,編入武警部隊序列,受交通部和武警總部的雙重領導,1999年轉隸武警總部統一管理,是一支軍事化組織、企業化管理的工程部隊。交通指揮部為正軍級單位,下轄交通一總隊、交通二總隊、交通直屬工程部隊和教導大隊。部隊組建以來,主要負責國家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承擔國家搶險救災等“急、難、險、重”工程項目的施工和維護社會治安、處置突發事件的任務。部隊具備政治素質好、作風紀律嚴、技術水平高、施工裝備精、靈活機動、攻堅突破性強等優勢,集軍事化、專業化、機械化于一身,是國家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戰線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在1998年抗洪、2000年西藏易貢堰塞湖和冷曲河公路搶險、2001年川藏公路海通溝大塌方搶險、2008年初抗擊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特別是在“5.12四川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災中,該部隊按照黨中央、中央軍委和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在第一時間沖到第一線,累計完成20多條公路400多公里路段的搶修保通任務,為抗震救災取得階段性勝利作出了重要貢獻。

        二、武裝警察交通隊伍的搶修公路設施職責。2009年7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同意將武警交通部隊納入國家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在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武警交通部隊主要擔負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的搶修保通和特殊時期、特定條件下重要公路橋隧的管護,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等任務。

        第五十五條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核準后作報廢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公路報廢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路報廢處理的規定。

        一、公路報廢的核準程序。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主要是指公路改線或者新建與之并行的公路等原因致使原路段不再承擔公共交通車輛通行功能的情形。倘若原路段仍承擔公共交通車輛通行功能的,則不啟動報廢程序。報廢公路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不同,核準報廢的主體和執行程序也不相同,也就是說,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的報廢應適用不同的核準程序。因此,《條例》授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制定公路報廢的核準程序。經核準報廢的,該公路的原保護主體應當通過報刊、電視、網絡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告公路報廢的相關情況,并在報廢路段或者橋梁的兩端設置提示標志。向社會公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報廢里程、時間、核準部門、提醒社會車輛不得在該路段行駛等。公路經核準報廢并向社會公告的,有關車輛不得在已公告報廢的公路上行駛。

        二、公路報廢后的土地使用管理。公路經核準報廢的,該公路的原保護主體應當積極聯系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公路報廢處理的銜接工作,對公路報廢后的土地使用管理應當根據報廢公路所占用土地的屬性予以區別對待:一是報廢公路所占用的土地是國有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二是報廢公路所占用的土地是集體土地的,比如村道,應當充分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按照《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土地利用規劃要求,重新確定報廢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本章提要】本章是關于違反本條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這里所說的法律是廣義上的法律,除了包括由全國人大和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外,還包括由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頒布的規章及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和政府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法律責任按照違法行為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大類。具體采取哪種法律責任形式,應根據違法行為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的性質、特點和侵害的程度、后果、動機等多種因素確定。本章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不包括民事責任。

        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一般包括給予行政處罰、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及行政處分。這三種行政責任的性質和應用范圍均不同,特別是對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同,一般人不太容易區分。實際上這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首先,兩者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的一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務;第二,行政處罰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行政強制措施既可以針對違法行為,也可能不針對違法行為,而是針對一種事實狀態,如控制傳染病傳染的強制措施;第三,行政處罰是一種最終處理措施,而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沒有達到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第四,行為方式不同,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財務、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主要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務,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等。而行政處分則是行政管理部門或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其實施的違法行政行為所承擔的行政責任。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罰款,吊銷資質證書,責令停業整頓等。行政強制措施主要包括扣留車輛、工具,強制拖離等。

        本章還規定了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拆除、責令補種等幾種法律責任。這幾種法律責任是一種行政命令的形式,與行政處罰是兩種不同而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他們與行政處罰互相不能替代,而且并步進行。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同時責令被處罰人糾正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因此,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拆除、責令補種等的實質意義是恢復合法狀態,對被責令的人來說,責令糾正并沒有給其增加新的義務,所以它是一種法律責任,但不是承受制裁。

        刑事責任則指觸犯刑法而應當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涉及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主要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釋義】 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條例關于建筑控制區有關制度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是針對違反條例第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第(七)項的行為作出的。按照條例規定,違法行為包括:一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構筑物的;二是對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進行擴建的,包括對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地面構筑物進行擴建的也屬于違法行為;三是未經公路管理機構許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四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了公路標志,或者妨礙了安全視距的。但因公路保護需要而在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控、通信等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的,不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對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拆除,同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視情節對違法行為人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拆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體代為拆除,拆除違法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地下管道、電纜等產生的相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逾期不拆除”,既包括逾期未對違法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地下管道、電纜等予以拆除,也包括雖進行了拆除活動,但未能達到要求的情況。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公路以及公路渡口、隧道、橋梁等一定范圍內進行危害活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為包括,一是在公路、公路渡口、中型以上公路橋梁以及公路隧道一定范圍內設置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和設施的行為;二是未經許可,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的行為;三是通過公路橋梁的船舶不符合公路橋梁通航凈空要求或者不遵守航行規則,以及在公路橋梁下停泊、系纜的行為。

        對上述違法行為,本條未直接規定法律責任,而是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處理,這主要是考慮到,有關危險物品、水資源、防洪、水上交通安全等相關法規對上述行為已有相關規定,為避免職責交叉,本條做好銜接性規定即可。相關法規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對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等內容作出了全面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內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因清除發生的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钡诎耸粭l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圍內采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圍內采砂,將直接影響河道橋墩周圍砂石穩固,嚴重危及公路橋梁通行安全,進而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第二十條為防止采砂造成公路橋梁損害,規定了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的范圍:一是特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是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是中小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在上述范圍內進行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首先應當責令行為人改正,同時根據情節可以決定是否一并作出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的決定。

        執行時應當作好本條和《水法》、《河道管理條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規有關條款的銜接。按照《水法》、《河道管理條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國家對河道采砂實行許可以及禁采區、禁采期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采砂的,需要經有關部門審批。需要說明的是,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范圍屬于絕對禁采區,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任何時間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在上述范圍內進行采砂,也不存在經審批后可以開采的例外情況。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進行危害性施工活動或者其他危害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包括:一是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的行為。實踐中,這類行為往往容易導致公路橋梁結構變形,承重構件損害錯位,公路橋梁欄桿、扶手、防撞護欄等防護設施毀壞以及交通標志、照明設施等橋梁附屬設施損毀等后果,對于公路橋梁自身安全性及通行安全都會產生極大危害。

        二是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的行為。公路隧道是為公路從地層內部或者水底通過而修筑的建筑物,主要由洞身和洞門組成。公路涵洞是為宣泄地面水流而設置的橫穿路堤的小型排水構造物,一般由基礎、洞身、洞口組成,分為管涵、拱涵、箱涵、蓋板涵等。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都是對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具有較大危害性的活動。

        對于上述行為,本條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首先責令改正,對于罰款的處罰決定,不存在自由裁量的問題,必須并處罰款;對于罰款的數額則應當視違法情節在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幅度范圍內視情裁定。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進行影響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以及涉路工程設施發生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情況有關主體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按照本條,違法行為包括兩類:一是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這類行為包括:1、損壞公路附屬設施;2、未經允許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行為要件包括:1、實施了損壞行為或者未經允許擅自實施了改動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2、上述行為具有危及公路安全的可能性。在兩項要件齊備的情況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是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涉路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對于發生涉路工程設施傾倒、下沉、錯位等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情況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對于違法行為,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首先責令其改正。是否同時作出3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應當綜合考慮其違法的情節、后果等情況裁量酌定。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采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擅自采伐公路護路林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公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需要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渡址ā返谌䲢l的規定,公路的護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綜合上述規定,對公路護路林的采伐作出了規定。

        本條規定的“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包括未取得采伐許可進行采伐,超出批準的采伐限額、種類等內容進行采伐,超出批準的采伐時間進行采伐等情形。對違法行為人,應當首先責令其進行補種,同時對采伐的林木有變賣等獲利行為的,應當沒收其違法所得,按照其采伐林木的市場價值計算,并處市場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至六項規定擅自進行涉路施工活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其違法行為對公路安全的影響和后果的嚴重性,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分為了兩個層次:

        一是由公路管理機構首先責令改正,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后果等情況酌定是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主要針對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了第二十七條第一至五項規定,建設單位未經公路管理機構許可,擅自進行的下列行為:1、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而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3、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4、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二是由公路管理機構首先責令改正,并同時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綜合考慮違法情節、后果等情況酌定。主要針對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了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建設單位未經公路管理機構許可,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為。

        本條規定的“未經許可”進行涉路施工活動,既包括未取得許可即進行涉路施工活動,也包括超出許可范圍、內容,以及不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等情況進行涉路施工活動。違法責任人是建設單位,只要發生了上述違法行為,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對于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法律責任,在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作出了規定。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改裝車輛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釋義】本條是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按標準生產貨運車輛,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改裝車輛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違法行為包括三類: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的。對這類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罰。如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此,對這類行為有三種處理情況:1、合法的機動車生產企業生產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時,沒有執行國家有關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導致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出廠銷售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等條款規定,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車輛,并處違法生產車輛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等。2、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有關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同時又屬于不符合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應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3、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對于生產不符合不符合國家有關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或者銷售明知是上述車輛,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二、合法成立的車輛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改裝特種運輸車輛的。主要是違反了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路特種運輸車輛一般用于專門運輸超高、超寬、超重物品,如大型水利發電機組,同時也有一些特殊工業材料如核反應堆的運輸等。由于運輸不可解體的大件貨物的需要,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往往根據運輸貨物的長、寬、高、重量以及形狀等對特種運輸車輛進行改裝。但是,如果改裝行為不是按照國家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對公路安全和交通安全都具有一定危害。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任主體是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對這種改裝行為,應當由核發車輛生產企業資質的原發證機關責令其改正,并處罰款,根據違法情節、后果等酌定罰款數額;對拒不改正的,包括企業明確不予改正、消極對待不予改正以及雖經改正但未達到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改裝效果等情況,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的限定標準進行運輸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由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以及汽車渡船承載能力均有限定標準,超過標準行駛的,很容易發生公路、公路橋梁等損壞甚至發生安全事故等后果。

        本條所針對的違法行為既包括普通貨運車輛的超限超載,也包括未經批準運輸不可解體的大件物品的行為。如果車輛確需載運不可解體物品,且超過了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但已經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了超限運輸許可,則不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對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由公路管理機構首先責令改正,包括卸載、分裝貨物等措施,直至符合要求;至于是否對其并處罰款及具體罰款數額,應當綜合考慮違法情節、后果等情況合理確定。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關于經批準的超限運輸車輛未按要求行駛以及未攜帶、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違法行為包括三類:

        一、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于工程建設、企業生產等特殊需要,對于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定標準的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的大件物品,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行駛的,必須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取得超限運輸許可。由于此類超限運輸所經沿線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定標準不同,為最大限度保障安全,許可機關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往往為其指定行駛的時間、路線和速度,并懸掛明顯的標志以起到警示作用。對于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既危害了公路、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的安全、完好和暢通,對道路交通安全也具有較大影響。因此,本條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監督其按照事先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如果違法車輛拒不改正,可以對其車輛進行扣留。

        二、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未隨車攜帶”包括已經取得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但未隨車攜帶,也包括未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但聲稱已取得只是未攜帶等情況。對此類行為,應當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如果車輛駕駛人提供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則應當放行車輛;如果車輛駕駛人無法提供上述證件或者證明的,則應當按照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定標準進行運輸的情況進行處罰。

        三、租借、轉讓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在實踐中這其中的具體情況可能會很復雜,其違法方式可能會有多種表現。因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都是針對車輛配發的,是標明車牌號的,因此,租借、轉讓合法有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使用價值不大,在實踐中這種情況較少,更多的可能是針對違法運輸車輛對通行證做篡改后再租借、轉讓,本條規定的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行為,應當包括上述兩種情況。對這種行為,本條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相關租借、轉讓的證件,并酌情分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對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本條規定了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條所稱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單位或個人非法制造該證件。變造,是指利用涂改、拼接等方法,對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進行改制,改變其真實內容,如涂改車牌號、日期等。以往執法實踐中,有人對使用偽造、變造證件的主張除按使用偽造、變造證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外,還應當以無證行為再進行處罰,具體到本條,也就是認為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同時違反了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禁止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定標準進行運輸的規定,屬于超限運輸違法行為,應當同時按照本條例第六十四條進行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理念,這種認識是不妥的。使用偽造、變造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進行超限運輸的行為,視同于違法進行超限運輸,因此立法中對偽造、變造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設定了與違法進行超限運輸相同的罰款幅度。同時,考慮到偽造、變造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是利用一種違法行為掩蓋另一種違法行為,在執法中可以根據其性質較為惡劣,在規定的處罰幅度內給予較高限額的處罰。

        另外,租借、轉讓、偽造、變造的行為不論是否有償均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同時,對于解決這類行為,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進一步通過技術手段提高超限運輸車輛的防偽度,并逐步進行超限運輸許可數據網絡化,進一步完善路面治超監控網絡,增加證件違法行為的難度和成本。

        第六十六條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連續違法進行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的規定是和道路運輸企業、人員、車輛信譽體系相結合的超限治理措施。近年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紛紛探索了通過道路運輸企業、人員、車輛信譽管理推進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的措施,包括建立實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黑名單”制度,超限超載車輛、駕駛員及企業信譽檔案制度等,對于相關超限超載信息進行記載,并結合信譽情況采取說服教育、重點監控等不同措施,實踐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2007年,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宣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糾風辦以交公路發〔2007〕596號文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其中明確要“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和企業等信息,并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源頭處罰”,“實行重點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對一年內超過3次以上(含3次)的車輛或駕駛人,要列入黑名單予以曝光,并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道路運輸營運證或從業資格證”。對于道路運輸企業的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按照2006年交通部以交公路發〔2006〕294號文印發的《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的規定,包括運輸安全考核、經營違章情況考核、服務質量考核、社會責任考核等指標,根據考核情況分別授予企業不同的信譽等級。這些制度和做法有效地推進了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本條正是在總結近年來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通過行政法規對這些經驗加以提煉、總結和鞏固所作的規定。判定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幾個關鍵因素是,一是對象,包括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二是時間,即在1年內進行超限運輸的統計;三是頻率或比率,即在規定時間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或者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執法主體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吊銷有關車輛、企業證件,責令人員停業,以及責令企業整頓等措施。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檢測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兩類:

        一、故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是路面治超監控網絡的重要組成部分。經國務院同意,交通部等九部委自2004年6月起在全國集中開展了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綜合運用了行政、法律、經濟手段和各種技術措施,探索了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的長效機制。其中一項重點內容就是加強治超檢測站點規范化建設,在全國建設一批標識統一、設施完備、管理規范、信息共享的治超檢測站點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全國治超路面監控網絡。實踐中,由于各方面原因,擾亂檢測秩序的行為時有發生,不僅影響了超限檢測秩序,同時對于車輛通行秩序甚至交通安全和社會治安均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本條規定的“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行為比較典型的有遮擋車牌、強行闖站、集團闖站、惡意堵車、聚眾鬧事、破壞設施等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存在故意,非因故意,經查證確有客觀原因,如車輛制動失靈等情況不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逃避超限檢測的。超限車輛除了前述惡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行為,還存在逃避超限檢測的情況,如繞道行走避開固定超限檢測站,或者先卸后載短途駁載等,同時還存在專門的“黃!睅к嚴@道等不良現象。按照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指示標志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監督檢查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檢測。對于逃避檢測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本條的處罰實施主體是公路管理機構,處罰內容有兩項,一是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直至違法行為消除。對于被查處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要責令對超限超載部分的貨物實施卸載等糾正措施。二是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公路管理機構在實施強制措施和處罰時,應當規范執法、按照規定的程序實施,對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禁止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由于利益驅動、競爭狀況等多方面的原因,部分車主、企業等有時會要求車輛駕駛人進行超限運輸,即使在車輛駕駛人根據對車輛裝載情況的判斷,從安全等方面考慮,表示拒絕的情況下,也會發生強令駕駛人超限運輸的情況。本條對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設定的義務的行為規定了相關責任。

        判斷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情況:一是處罰實施主體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結合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源頭派駐監管制度進行處罰;二是處罰內容為責令改正直至違法狀態消除,達到要求,同時并處罰款;三是違法行為發生地點沒有特定限制,既包括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也包括其他發生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進行超限運輸行為的其他相關場所,如一些廠礦企業等;四是指使、強令行為造成了違法進行超限運輸的后果;五是違法行為的主體沒有特定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論與駕駛員存在雇傭關系、朋友關系還是親屬關系,均不影響其依法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害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規定,車輛應當規范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車輛裝載物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駛。實踐中由于車輛未進行規范裝載,造成裝載物損害公路的情況時常發生,比較常見的如裝載砂石、瀝青以及其他強腐蝕性化學物品等貨物的車輛造成遺撒等現象。理解本條規定重點在于明確以下三個要點:一是發生了危害行為,即車輛裝載物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二是造成了危害后果,即因上述危害行為產生了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結果。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適用本條規定;三是法律責任的承擔和事前是否進行了規范裝載沒有必然聯系。只要發生了上述危害行為,并產生了上述危害后果,即適用本條規定。至于車輛是否在上路前進行了規范裝載,不應成為判斷是否應當承擔本條規定法律責任的依據。

        本條規定的是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害的行政處罰,如果上述危害行為同時造成了他人損害的,還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公路法》等相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公路養護質量和水平關系到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第四十五條就養護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作出了原則性要求。近年來,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先后發布了《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04)、《公路養護技術規范》(JTG H10-2009)等一系列關于公路養護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養護作業安全、公路各組成部分養護技術要求、公路防災與突發事件處置以及環境保護等各有關方面均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在進行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和養護改建等各類養護作業時,均應當嚴格遵守上述規范和規程,確保養護工程質量。否則應當按照本條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主體是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對其違法行為,由公路管理機構首先責令改正,直至違法狀態消除,達到規定要求,同時應當根據違法情節、后果等情況并處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資質證書。“拒不改正”包括明確表示不予改正,也包括雖表示改正,但未能達到規定要求等情況。本條例第四十六條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從技術力量、作業經歷等方面規定了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同時明確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因此,對于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管理,應當進一步結合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進行細化。

        第七十一條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處理;危及交通安全的,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到場調查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報告和調查的有關程序的規定。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造成公路損害的原因,存在多種情況,如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挖溝飲水、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的,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的,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作業的,未經批準進行涉路施工的,車輛違法進行超限超載運輸的,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發生事故的,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及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等不同情況。不論何種行為,只要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都應當按照本條規定,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危及交通安全的情況,如車輛發生事故、車輛裝載物掉落暫時難以移走等情況,還應當履行防護責任,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時應當及時通知公路管理機構到場調查處理。主要是因為車輛具有流動性,如果在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后,公路管理機構不能夠及時到場處理,容易發生相關車輛逃離現場,逃避調查,逃避理應承擔的責任的情況。公路管理機構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時派人趕到出事地點,按照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并對受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盡快組織修復。

        第七十二條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

        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釋義】本條是對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車輛、工具進行扣留及相關處理程序作出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扣留車輛、工具,從性質上講,是對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是保障公路管理機構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進行調查處理得以順利進行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采取這項行政強制措施,要注意不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與案件無關的車輛和工具,不得進行扣留。

        關于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注意以下4個方面的理解:1、造成了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后果。如果只是發生了事故或者其他意外情況等,但沒有造成損壞后果,則不應當適用本條;2、對于危害行為沒有限制類別。只要是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行為,均應適用本條規定;3、行為人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在現場進行的調查處理;4、扣留車輛、工具這一措施是選擇性措施。公路管理機構可以選擇扣留的方式,但通過其他途徑能夠達到目的的,也可以不予扣留。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相關程序。公路管理機構采取這項行政強制措施,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并當場出具扣留車輛的憑證,并對車輛情況進行詳細記載,并同時通知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有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調查處理。逾期不接受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依法處理,屬于應當強制報廢的,或者涉嫌走私、盜搶的車輛,或者涉嫌作為犯罪工具的車輛等情況,應當移交有關機關按程序處理;對于其他情況,要依照《物權法》、《拍賣法》等相關法規予以處理。

        對于被扣留的車輛、工具,要根據所扣留的車輛、工具的特性采取措施妥善保管,不得以任何名義使用、拆卸,也不得損毀被扣留的車輛、工具。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調查處理的,要及時返還所扣留的車輛、工具。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三)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

        (四)違法扣留車輛、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工具

        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公路管理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公路保護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的規定。

        本章從兩方面規定了法律責任的主體,一方面是行政相對人,對于實施違反本條例有關公路保護的規定的,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者采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另一方面是作為執法主體的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在本條設定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本條針對的對象是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舉了五項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其中第二項、第四項屬于主動作為型不履行責任,第三項屬于被動不作為型不履行責任,第一項則屬于前兩者情況兼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實施了第一款第一至五項不履行職責行為的,應當視其情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有關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等給予其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處理的規定。

        關于本條規定的責任主體,既包括管理相對人,也包括公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依照權限履行公路保護職責的主體。

        關于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對于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由于公路線長、網絡密集、覆蓋面大,因此破壞公路保護的情況也比較多樣。一是對于哪些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總的判斷原則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一般具有三個特征:1、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會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2、屬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規的行為;3、行為情節尚不構成刑事處罰。公安部以公通字〔2005〕95號文發布了《公安部關于規范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名稱的意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名稱進行了梳理和規范,實踐中也可以作為判斷的參考之一。二是對于哪些行為構成犯罪行為,總的判斷原則是,犯罪行為一般具有兩個特征:1、具有社會危害性;2、具有依法應收懲罰性,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犯罪的主體、客體、主觀行為、客觀行為要件進行判斷。經初步判斷,認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屬于或者可能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移交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本章提要】附則,是附在法律后面的規則,是法的整體中作為總則和分則輔助性內容而存在的一個組成部分。從立法實踐看,附則通常包括與法律密切相關的名詞、術語的定義或者解釋,法律適用的特別規定以及法律的生效日期等規定。

        本章共三條,分別是對村道、專用公路以及軍事運輸使用公路的法律適用和本條例生效日期作了規定。

        第七十五條 村道的管理和養護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專用公路的保護不適用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村道及專用公路保護工作的規定。

        一、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是公路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直接服務農民群眾生產生活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總體上看,我國農村公路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初期的三十年,是農村公路的普及階段,重點是解決“通”的問題,到1978年,全國農村公路里程達到了58.6萬公里,公路等級低,通達率也較低,大量鄉鎮和村莊仍不通公路。第二階段是從1979年到2002年的二十多年,這一階段是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階段,伴隨著中國改革開放政策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推進,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大了農村公路建設投入力度,農村公路得到了較快發展,到2002年底,全國農村公路達到133.7萬公里,等級公路占總里程的74.4%。第三階段是2003年到現在,這一階段是大投入、大發展階段,是中國農村公路發展最快、發展最好的階段。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部署,交通運輸部提出了“修好農村路,服務城鎮化,讓農民兄弟走上油路和水泥路”的建設目標,對投資結構進行了重大調整,實施了“東部地區通村、中部地區通鄉、西部地區通縣”工程,啟動了“農村渡口改造”和“農村客運站點”建設,各級政府都加大了農村公路資金投入,全國農村公路步入了一個全面快速發展的新時期。為規范、有序、快速推進農村公路建設,2005年國務院通過了《全國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提出了中長期農村公路發展目標。從2006年開始,國家開始實施“十一五”發展規劃,交通運輸部組織實施了農村公路“五年千億元”工程。據統計,從2006年到2010年五年時間,全社會投入農村公路建設9500億元,其中中央政府投入農村公路建設補助資金1978億元,新改建農村公路186.8萬公里,其中新增農村公路52.7萬公里,全國農村公路總里程達到345萬公里。到2010年底,全國農村客運車輛達38萬輛,農村客運線路達9萬余條,日均發班120萬個班次,全國鄉鎮、建制村通客運班車率分別達到98%和90%,極大方便了農民群眾出行。農村交通條件的改善,讓億萬農民群眾親身感受到改革開放帶來的成果,對加強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發展現代農業和增加農民收入,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大亮點和農民群眾直接受益的“民心工程”。

        二、由于受到當時的立法條件、公路交通的發展水平和認知能力所限,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公路法》未將村道納入調整范圍[④]。隨著近年來村道通車里程的迅速增長,2010年底全國村道總里程達到189.8萬公里,村道保護需求與保護能力之間的矛盾愈顯突出,如管理養護主體不明確、養護資金缺少穩定渠道、養護機制缺乏活力等,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村道的健康持續發展。2005年9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05〕49號),規定村道與鄉道、縣道同屬農村公路范疇,是全國公路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要求進一步加強管理和養護。2006年10月1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全國農村公路統計標準》,將村道納入到公路統計范疇,并進一步明確了村道的定義[⑤]。同時,還制定并出臺了《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指導各地及時做好包括村道在內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為穩步推進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并鞏固階段性成果,使村道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本條例首次在行政法規層面上確立了村道的法律地位,規定村道的管理和養護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專用公路的保護不適用本條例。根據《公路法》第十一條規定,本法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于專用公路;專用公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養護、管理,專為或者主要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道路。據此可知,《公路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作為社會公共道路的公路。企業或者有關單位為本單位與外部連結使用而修建的專用道路,如礦山企業的礦區專用道路、森林企業的林區專用道路、國防科研基地專用道路等,是由企業或者有關單位自行建設、管理、養護,而且主要供本單位使用的,這些專用公路原則上不適用《公路法》的規定。但考慮到專用公路通常與公路相連,需要與公路網規劃相銜接,因此,《公路法》第十五條和第十九條分別就專用公路的規劃以及專用公路改劃為社會公路的問題作了規定。除此之外,《公路法》其他條文均不適用于專用公路。在此基礎上,本條例對《公路法》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未將專用公路保護納入調整范圍。

        第七十六條 軍事運輸使用公路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軍事運輸使用公路的規定。

        一、軍事運輸是指運用國家、軍隊和社會的交通運輸設施、設備和運載工具,組織實施軍事運輸和交通保障的總稱。建國以來,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加快了軍事運輸立法工作,初步建立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為上位法的軍事交通運輸法律體系。在法規層面,主要有《軍事交通運輸條例》、《國防交通條例》、《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交通運輸條例》、《陸空軍船艇條例》等。在規章層面,主要有《公路軍事運輸規則》、《鐵路軍事運輸管理辦法》、《水路軍事運輸管理辦法》等。此外,還存在大量的政策文件。

        二、與其他軍事運輸方式相比,公路軍事運輸具有覆蓋范圍廣、通達程度深、機動性能強的特點。新形式下部隊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越來越多,軍事運輸使用公路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保障戰時軍事運輸和執行特殊軍事運輸任務的車輛安全、快速通行公路,本條作了特別規定,軍事運輸使用公路應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因此,對于軍事運輸使用公路的,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對軍事運輸使用公路有特別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確立的“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應當優先適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條例生效日期及《公路管理條例》廢止的規定。

        一、行政法規的生效時間,是指行政法規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約束力的具體時間。關于行政法規的生效時間,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法律條文中規定“本條例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定,簽署公布行政法規的國務院令載明該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行政法規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目前,絕大多數行政法規均采用這種模式,預留一定的準備時間,讓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和熟知法規內容。二是在法律條文中規定“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體時間一般為國務院總理簽署發布國務院令的時間,如《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等。三是行政法規公布后先予以試行或暫行,而后由立法部門加以補充完善,再通過為正式法規,公布施行,在試行期間也具有約束力。

        本條例采用了上述第一種模式。2011年3月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593號令,公布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的頒布與施行日期之間有4個月的時間間隔,主要是為了充分做好貫徹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對公路保護相關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政府規章及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制定配套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組織學習、培訓和宣傳等。2011年7月1日,《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生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嚴格遵守,依法辦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特別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認真、嚴格地執行本條例,對于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要依法予以懲罰,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和尊嚴。

        二、溯及力的問題。所謂溯及力,又稱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行政法規生效以后能否適用于生效以前的行為和事件。如果適用,就表明具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適用,就表明沒有溯及力。目前,世界各國大多數都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我國法律、法規也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一般是沒有溯及力的,如果有溯及力,在法律條文中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本條例對溯及力問題沒有作出規定,表明本條例沒有溯及力,即本條例施行以前的行為和事件,不能依據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關于《公路管理條例》存廢問題。1987年10月頒布的《公路管理條例》,主要調整公路建設(包括建設規劃、通行費征收)、公路養護(包括養護施工、養路費征收)、路政管理(包括路政執法、征費稽查),從結構和內容上看,屬于一部小型版的公路法,但對照《公路法》,存在內容重復、陳舊等問題。特別是燃油稅費改革后,國務院修訂了《公路管理條例》有關養路費征收的內容,現行的《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基本上可以涵蓋《公路管理條例》的內容,為優化公路法律體系,國務院1987年10月13日頒布的《公路管理條例》于2011年7月1日廢止。

        [①] 公路附屬設施的種類及配置要求,參見《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9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

        [②] 《公路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豆贩ā返谒氖臈l第二款規定: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三)妨礙生產者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④] 《公路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并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⑤] 《全國農村公路統計標準》規定:村道是指直接為農民群眾生產、生活服務,不屬于鄉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與建制村之間和建制村與外部聯絡的主要公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公路可確定為村道:建制村之間的主要連接線;建制村與鄉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連接線;建制村所轄區域內,已建成通車并達到四級及以上技術標準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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