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國家計委" 汽車租賃管理辦法 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令1998年第4號 1998年2月26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廢止關于廢止47件交通規章的決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9號) 《關于廢止47件交通規章的決定》已于2007年11月5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小編為您整理出了2016年2016年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全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租賃管理,保護汽車租賃業經營人(以下簡稱租賃經營人)和使用租賃汽車的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除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汽車和其它機動車輛的租賃經營活動。
第四條汽車租賃業的發展實行統籌規劃,多家經營,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汽車租賃業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汽車租賃業的管理職責。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汽車租賃業收費項目。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本轄區汽車租賃業收費標準,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經營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
(一)配備汽車不少于20輛,且汽車車輛價值不少于200萬元。租賃汽車應是新車或達到一級技術等級的在用車,并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二)須有不少于汽車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三)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停車場面積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經營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七條申請經營汽車租賃業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街道、鄉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證明和企業組織章程、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資信證明等有關材料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
(二)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后,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四)按批準的數量購置車輛,辦理租賃汽車入戶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領取營業性《道路運輸證》。
第八條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收到租賃經營的申請后,應根據其具備的技術經濟條件和社會需求進行審定,于45日內作出答復。
第九條租賃經營人終止經營,應于30日前向原審核、批準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條租賃經營人必須遵守道路運輸和價格方面有關法律、法規,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租賃經營人必須依照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技術標準,加強車輛技術管理,保持租賃汽車技術狀態良好。
第十二條租賃經營人必須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租賃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三條辦理租賃汽車業務應簽訂租賃合同,必須使用由各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汽車租賃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內容應包括:租賃經營人名稱、承租人名稱、租賃汽車車型、顏色和車輛號牌、行駛證號碼、道路運輸證號碼、租賃期限、計費辦法、付費方式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租賃經營人增加或減少租賃汽車,必須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增辦或繳銷有關證件。
第十五條租賃經營人應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容管理,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六條租賃汽車車主必須與汽車租賃經營人名稱相一致。凡不是租賃經營人所屬車輛、未辦理汽車租賃業合法經營手續的車輛,一律不得用于租賃。
第十七條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對租賃經營人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租賃經營人實行經營資格、技術經濟條件和經營行為的年度審驗。
第十八條承租人租賃汽車,必須出具能夠證明單位或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和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必要時須有可靠單位給予經濟擔保。
第十九條承租人租賃汽車,應對承租汽車進行檢查,確認租賃汽車技術狀況良好,并要核對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是否齊全、有效,行車中應隨車攜帶上述有關證件。
第二十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賃汽車從事營業性運輸,須按照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
第二十一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賃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門調解,或申請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關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證》擅自經營的,處以每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萬元。
(三)承租人在行車中未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以每車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租賃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收取租賃費用的,處以所收費用30-50%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五)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擅自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復議又不起訴且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汽車租賃業有關法規,認真履行職責,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汽車租賃雖被證實對拉動經濟、促進消費具有積極作用,但我國卻缺乏對汽車租賃的統一管理,使該行業多年來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專家及業內人士認為,法律法規已經成為汽車租賃發展的主要障礙,調整行業定位,修改相關法律并制定專項規章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汽車租賃行業對于合理分配交通資源、拉動汽車產業、調整經濟結構具有巨大作用,但目前我國對于汽車租賃行業的規劃和管理極度缺乏。多位受訪業內人士認為,汽車租賃行業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
國辦曾發布的《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中,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的主要任務之一是“發展現代汽車服務業”,主要內容包括發展汽車租賃。2011年商務部《關于促進汽車流通業“十二五”發展的指導意見》也對汽車租賃有積極的描述。
盡管如此,記者發現,對于汽車租賃,全國缺乏統一的協調管理部門。即使是行業規模、經營主體等最基本信息的權威統計也無從獲悉。這使得如何利用好汽車租賃促進交通服務乃至經濟結構轉變的拉動轉變,變得無據可依。
目前我國汽車租賃行業管理面臨三個法律問題:一是按照道路運輸行業對非道路運輸的汽車租賃進行管理,存在管理政策與管理對象不匹配的問題;二是道路運輸的全國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運輸條例 》(以下簡稱“道條”)不包含汽車租賃,對汽車租賃的行業管理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三是國務院“三定”方案確定了道路運輸部門對汽車租賃的管理,而前兩個矛盾無法支撐管理部門對汽車租賃管理的問題。
中國道路運輸協會汽車租賃專家張一兵指出,汽車租賃不是傳統的道路運輸業,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汽車租賃管理的正統性受到質疑。雖然1998年國家計委、交通部頒布了《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但汽車租賃未納入2004年頒布的“道條”。在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大背景下,汽車租賃以道路運輸業務重新納入正在修改中的“道條”具有一定難度。
由于汽車租賃行業管理的法律基礎不扎實,汽車租賃行業管理政策比較模糊混亂。據中國道路運輸協會統計,全國3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制定汽車租賃地方法規的只有北京市和山西省。雖然頒布涉及汽車租賃的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有24個,占75%,但這些法規、規章,對汽車租賃行業管理的論述,略顯單薄,通常是在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以提供駕駛服務等方式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張一兵說,這些法規和規章對于汽車租賃定義和范圍也比較混亂,有的規定不得提供駕駛勞務,有的規定租期3個月以上和婚慶車可以提供駕駛勞務。有的規定租賃車輛為9座以下的客車,有的規定是客車、貨車和特種車。還有的是將汽車租賃定義為出租汽車,在《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內調節汽車租賃經營活動。在管理形式和內容方面,即有行政許可又有備案,有的設立準入條件,有的只要工商登記即可經營。
目前各省出臺的《道路運輸條例》或相關法規,有的雖然明確了對汽車租賃業實施行業管理,但是大多數仍然是后置許可,管理力度并不大,因此,現行的“道條”等管理法規面臨重新調整的問題。
多家汽車租賃公司負責人對記者反映,全國各地的法律法規參差不齊無法遵循,也導致客戶租車自駕時遇到困擾。“有些地方是許可制,有些地方是備案制,租賃車輛在全國駕駛流動,但是由于各地法規不同,有時就會遭到處罰。比如北京市備案制非營運管理,租賃車輛開到沈陽這樣許可制的地區就可能是違法,處罰輕的幾百上千,處罰重的直接扣車。”有負責人反映。
專家表示,全國人大的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對汽車租賃領域的規制目前是空白的。同時踐行解決道路運輸的法律也沒有,目前只有一個國務院行政法規,是2004年制定的《道路運輸條例》,沒有把汽車租賃納入到調節范圍。
相較在日本,汽車租賃行業劃分比較細致,特別是將短期汽車租賃這個交通屬性比較突出的行業單獨確定為“自家用自動車有償貸渡業”,這樣既便于針對其交通屬性進行行業管理(如使用特殊標記牌號、縮短檢驗周期),也區別于傳統道路運輸行業(不登記為運營車,不按運營車輛標準執行報廢)。
“不管是長期租賃還是短期租賃,都設有專用牌號。從車牌就可以分出營運車和非營運車,租賃汽車的車牌又區別于營運汽車和非營運汽車,而且租賃汽車在保險和年檢方面都有嚴格的條件要求,以確保安全。”張一兵說。
實行大部制改革以來,交通部門將汽車租賃行業管理納入道路運輸行業管理的職責范圍,2011年交通運輸部《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提出從“建立健全汽車租賃法規體系”,因此理順汽車租賃行業定位迫在眉睫。專家認為,汽車租賃承載著重要的功能,亟須在法律層面加以理順。
首先,需認可汽車租賃不是道路運輸而是“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或者交通服務。同時,確認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汽車租賃進行行業管理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完善汽車租賃管理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
根據中國道路運輸協會的課題研究,從汽車租賃屬性看,雖然汽車租賃不是道路運輸,但仍有納入道路運輸管理的必要性,同時應以交通運輸服務的視角管理汽車租賃,這符合汽車租賃行業的屬性。
第二,對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相應調整,作為指導道路運輸行業管理的行政法規,“道條”也應針對汽車租賃作具體調整補充。專家建議可借鑒日本交通運輸的管理結構,在“道條”明確汽車租賃的定義和管理范疇,界定其與道路客運、城市公交、汽車出租的區別,理清對其管理的基本方式,制定更為詳細的條款,在道路運輸管理法規框架內,處理好對汽車租賃的管理定位及方式,注重汽車租賃規劃、市場準入條件、行業協會自律的重要作用,避免其發展錯位或與其他子行業沖突。
第三,制定“道條”汽車租賃管理的專項規章。張一兵說,汽車租賃作為一個與道路運輸并列的類別,應當在“道條”具有上位法規依據下,制定部令級別的比較完善的專項管理規章,以及配套的汽車租賃業務分類及標準、經營者開業條件、經營者等級與業務范圍、不同汽車租賃業務的服務規范和車輛的技術標準等。建議借鑒我國臺灣地區《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有關汽車租賃的條款,包括對汽車租賃企業分級、業務分類、經營站點分區分級等,并根據企業分級,許可其在相應區域的站點,經營經營相應類別的汽車租賃業務。
第四,對于近期熱炒的網絡約租車的行業性質,應根據車輛使用特點,將網絡約租車服務調整至“道條”中包車客運分類下,按即期和遠期預約性質分類,嚴格界定出租車與包車業務的區別,避免混亂沖突和因頂層設計不清晰而產生的矛盾。
網站聲明:交通違章查詢網刊載內容均來自當地機構或網絡,主要以學習交流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問題和政策等內容,并不意味著認同其觀點或真實性。如涉及版權等問題,請將鏈接反饋給我們,核實后會盡快處理。
Email:********@qq.com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客運交通事業的發展。 在大部制交通運輸正式建立8年之后,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施行1年零3...
核心內容:廣州市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試行)將在9月1日實施,有效期為3年。規定校車駕駛人需提交無犯罪證明外,要求校車需按照審核確定的路線行駛,運載學生或幼兒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