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停車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改委《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及《南通市市區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為機動車(不含輕便車、二輪摩托車,下同)提供停放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本市市區(指崇川區、港閘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暫不含通州區)范圍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辦法、分級管理”的原則。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實行政府定價停車服務的收費標準。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負責制定各自轄區內實行政府指導價停車服務的收費標準,并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實行。各級價格部門負責對管轄權范圍內的停車場收費人員進行培訓,核發收費證。
第五條 停車場所管理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健全與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六條 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按照“中心區域高于其他區域、地面高于地下、同一區域道路停車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結合停車區域實際情況進行制定。
第七條 市區停車服務收費按區域劃分為三個等級。
一類區域:“六橋”(和平橋、北濠橋、友誼橋、怡橋、中遠橋、南公園橋)以內;
二類區域:“六橋”以外工農路-虹橋路-孩兒巷(姚港路)-鐘秀路以內;
三類區域:一、二類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價格管理形式。
(一)下列停車場所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1.市區道路停車泊位;
2.機場、車站(含火車站、汽車站、公共交通樞紐)、碼頭、醫院、旅游景點和市政工程配套經營性停車場 。
(二)下列停車場所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1.除政府定價以外其它露天及地下公共停車場;
2.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所實行最高限價管理,下浮不限。
(三)非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第九條 住宅小區面向業主的停車服務收費,按照《南通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商住(商辦)樓業主(使用人)的停車服務收費,業主(使用人)已擁有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按補償物業企業管理費用的原則制定;業主(使用人)不擁有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在確保區內道路安全暢通條件下,占用公共設施、場地的,按低于本區域內社會停車收費標準、補償物業企業管理費用并考慮占用公共設施應予合理補償的原則制定。收費標準由物業公司與商住(商辦)樓業主(使用人)協商確定,并報轄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收入主要用于補償停車管理成本和公共道路、公共場地的維護。
第十條 下列情況免收停車費:
1.在經明示劃定的道路免費停車泊位內停放的;
2.在市區道路收費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包括各類配套停車場和專業停車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
3.在住宅小區內道路停車泊位停車不超過1個小時的;
4. 執行任務的軍車(含武警車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服務實行招投標的,應在本辦法規定的價格水平范圍內競標確定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應根據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并綜合考慮停車場所的設施設備、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別按車輛類型、停放區域、停放時間、服務條件等因素,可以采取計時、計次或包月的計費辦法。“六橋”以內占道停車實行計時收費,鼓勵其它各類停車場尤其是繁華區域機動車停車場和停車泊位設置計時裝置,逐步實行計時收費。
第十四條 停車服務收費必須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
第十五條 停車服務收費統一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在車輛停放和收費地點醒目位置公示物價局統一監制的明碼標價牌或收費公示欄,標明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人員及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在辦理停車服務價格手續后進行停車服務并收費。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收費標準向所在轄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十七條 停車場經營者辦理停車服務價格手續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按價格管理權限送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物價局窗口或區物價局:
(一)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停車場的權屬證明、租賃或委托經營的有關材料,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消防部門的驗收合格證明(專指市內地下停車場);
(四)公安部門核發的停車場從業資格證書;
(五)其他相關資料。
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后,對機動車停車場或停車泊位進行現場勘察,并在5個工作日內核定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停車場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自覺接受價格監管,不得有下列不正當收費行為:
(一)違反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定,擅自收取停車服務費;
(二)擅自調整收費標準;
(三)不公示收費標準或明碼標價不規范;
(四)收費不出具票據或票據不合法;
(五)預收停車服務費;
(六)其他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
停車場經營者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車輛停放者可拒付停車服務費,并有權向相關管理部門舉報。
價格管理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南通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7日市物價局、公安局、財政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通價服〔2009〕93號)同時廢止。
道路:
一類:
小型車 5元/輛·半小時
大型車 10元/輛·半小時
二類:
小型車 8元/輛·小時 6元/次 12元/天
大型車 15元/輛·小時 10元/次 20元/天
三類:
小型車 6元/輛·小時 5元/次 10元/天
大型車 10元/輛·小時 10元/次 20元/天
地面:
一類:
小型車 首時段5元/輛·小時 后時段1元/輛·小時 8元/次 16元/天
大型車 首時段9元/輛·小時 后時段1元/輛·小時 15元/次 20元/天
二類:
小型車 首時段4元/輛·小時 后時段1元/輛·小時 6元/次 12元/天
大型車 首時段8元/輛·小時 后時段1元/輛·小時 10元/次 20元/天
三類:
小型車 首時段4元/輛·小時 后時段1元/輛·小時 5元/次 10元/天
大型車 首時段8元/輛·小時 后時段1元/輛·小時 9元/次 18元/天
地下:
一類:
小型車 首時段5元/輛·小時 后時段1元/輛·小時 5元/次 10元/天
大型車 首時段6元/輛·小時 后時段1元/輛·小時 6元/次 12元/天
二類:
小型車 首時段4元/輛·小時 后時段1元/輛·小時 5元/次 10元/天
大型車 首時段5元/輛·小時 后時段1元/輛·小時 6元/次 12元/天
三類:
小型車 首時段4元/輛·小時 后時段1元/輛·小時 4元/次 8元/天
大型車 首時段5元/輛·小時 后時段1元/輛·小時 5元/次 10元/天
2、計次收費:不超過4小時按次計收,超過4小時按天計收。
3、長期、固定停車,可在上述收費標準內以協議的形式議定。
4、區域分三類。一類區域:“六橋”(和平橋、北濠橋、友誼橋、怡橋、中遠橋、南公園橋)以內;二類區域:“六橋”以外工農路-虹橋路-孩兒巷(姚港路)-鐘秀路以內;三類區域:一、二類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
5、機動車型分兩類。小型車:客車乘坐人數小于等于9人、貨車車長小于6米或總質量小于4500公斤、機動三輪車;大型車:除小型車以外的車型。
網站聲明:交通違章查詢網刊載內容均來自當地機構或網絡,主要以學習交流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問題和政策等內容,并不意味著認同其觀點或真實性。如涉及版權等問題,請將鏈接反饋給我們,核實后會盡快處理。
Email:********@qq.com
目錄 1、總則 2、投保 3、賠償 4、罰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核心內容: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辦法規定在過渡期內,“超標車”闖限行將被罰款100元,過渡期滿后,將被罰200元。滿16周歲才可騎電動車。 目錄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