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停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提高通行效率,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內五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道路停車場的設置、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場,是指在道路內設置的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地和泊位。
第四條石家莊市市區道路交通綜合協調委員會對市區道路停車場的設置、經營和管理實行統一領導。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公安交管部門)是道路停車場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道路停車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城市管理、園林、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道路停車場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通行有序的原則;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管理停車場。
第二章道路停車場的設置
第六條道路停車場的設置應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
道路停車場的設置方案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規劃、城市管理、園林等部門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二)與道路承載能力、車輛通行條件和區域車輛停放需求相適應;
(三)區別不同時段、不同用途的停車需求。
第七條下列區域或路段不得設置道路停車場:
(一)消防通道和盲道;
(二)配建停車場能夠提供充足停車泊位的;
(三)道路交叉口附近50米范圍內的。
第八條道路停車場設置方案應當包括停車場方位、出入口位置、停車類型、面積、泊位數、使用期限、設施和設備等。編制道路停車場設置方案時,應當適當設置免費臨時停車場地和泊位以及殘疾人專用車停車泊位。
第九條道路停車場設置方案草案應當公告,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對意見或者建議進行全面收集和審議,采納科學管理的意見或建議。
設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道路停車場設施的設置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實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條按設置方案安裝停車場標志、公示牌和咪表停車計費管理系統的,應當到市城市管理和園林部門辦理挖掘城市道路審批、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核準手續,市城市管理和園林部門應當在7日內辦理完畢并免收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按照設置方案,統一施劃標線、安裝停車場標志和公示牌。
設置機動車道路停車場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標志、標線清晰醒目;
(二)停車場標志、軍車免費標志和公示牌設在明顯位置;公示牌內容包括經營者名稱、編號、收費依據及標準、收費時段、收費方式、泊位數、消防和安全保衛制度、監督投訴電話等;
(三)設有照明設施和消防器材;
(四)晝夜停車場可以設置服務崗亭、隔離設施。
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停車場應當施劃停車區域、安裝停車場標志。
采用咪表停車計費管理系統的,由道路停車場經營者自行安裝。
第十二條市政府采用授權、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確定道路停車場經營者,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經營者名稱、經營期限、收益分配比例、票據使用、違約責任等內容。
市公安交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根據設置方案和特許經營協議向經營者發放臨時停車場許可證和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
經營者持特許經營協議和臨時停車場許可證到市財政、物價和工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經營者辦結相關手續后,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將確定的道路停車場交付經營者。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或施劃停車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動、損毀、涂改停車場設施和設備。
行政機關不得參與道路停車場的經營或接受道路停車場經營者的掛靠;不得收取停車費。
[page]第十四條道路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工作人員統一服裝,佩戴上崗證;
(二)規范引導車輛按序進出、入位停放;
(三)保持場內整潔衛生;
(四)維護場內場地和綠地完好,造成損壞的負責恢復原狀;
(五)確保停車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六)采用咪表停車計費管理系統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說明;
(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車輛停放;
(八)嚴格執行停車收費標準,出具票據。
第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順行或規定方向在泊位內停放;
(二)拉緊手制動器、鎖定門窗、帶走貴重物品;
(三)愛護和正確使用收費設備;
(四)不得裝有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第十六條道路停車場經營者不出具或不按規定出具票據和違反規定收取停車費的,停車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三章道路停車場的經營
第十七條道路停車場經營者取得道路停車場經營權后,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報市政府同意。
第十八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道路停車場設置方案進行評估,并根據道路條件、交通流量和停車需求變化適時調整,調整后的道路停車場設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道路停車場經營者不得擅自增減停車泊位和面積,確需增減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道路停車場影響車輛、行人通行或配建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求的,市公安交管部門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應當及時撤除,恢復道路原狀。
第二十條道路停車場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按照區別不同車輛類型、不同停車時間和同一區域路內停車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確定停車收費標準。
道路停車場停車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公安交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道路停車收費可以采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停車費。
道路停車采取按時計費的,可以根據周邊地區的道路交通狀況,采取累進計費或者限時停車的辦法計費。
第二十二條道路停車場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費票據。收入全額上繳財政,支出由財政部門按批準的預算核撥。
第二十三條根據道路停車場設置方案設置的停車場,其中道路紅線外業主單位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停車泊位或區域,業主單位可以自用或經營。
第二十四條舉行重大活動或遇有突發公共事件時,道路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公安交管部門的要求,將道路停車場暫停使用或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違法停車和道路停車場經營者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公安交管、財政、監察、工商和物價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立道路停車場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強制撤除,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移動、損毀、涂改停車場設施、設備及咪表停車計費管理系統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監察、法制、審計和財政等部門依職權進行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轉讓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并取消其道路停車場經營資格。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雖在業主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地方。
道路停車場設施是指停車場標志、標線、公告牌、隔離護欄、咪表停車計費管理系統等。
第三十四條各縣(市)、礦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仍在執行。
石家莊違法停車告知單罰款多少
這個是違章通知單,而不是罰單,因此不會有滯納金產生的。拉好罰單后,到工行繳納罰款,是150元,不扣分。也可以等到車輛年檢前去處理該違章的。如果違法停車告知單沒有及時的去處理,等審驗時再交,容易把記分累積到12分,一旦累積到12分,你的A、B類駕駛證就將降一級的。所以,有了違章記分就趕緊去處理,處理了記分就消除了,這樣就不容易達到12分了,除非你直接一次性記12分,那就沒辦法了。
根據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違章停車有如下的處罰規定:
一、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主要是指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的行為,包括:
1、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左側停車,且駕駛員未離開車輛的。
2、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2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3、在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4、公共汽車、電車在站點以外的地方停車的。
5、夜間臨時停車的,不開示寬燈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記二分。
二、違反停車規定停放車輛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1條的行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2、在允許臨時停車的地方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記三分,可以并處吊扣駕駛證一個月。
三、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5條的行為,包括:
1、在車行道內停放車輛造成后方車輛擁堵的。
2、在車行道內車輛發生故障造成后方車輛擁堵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200元,記六分,可以并處吊扣駕駛證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于2003年廢止,根據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規定,該法律規定違章停車只罰款不扣分,違章停車有如下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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