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定義,“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這里的解釋是對道路的狹義解釋,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一般意義上的道路都可以成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道路”應具有公眾通行的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維護的是具有社會性的公眾通行場所內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因此,在法定“道路”范圍以外的道路或其他場所的交通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等不受其規定的交通規則和原則的規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定義的道路包括以下幾種: 公路:根據《公路法》的規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包括陸面道路和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廣場:指城市規劃在道路用地范圍內,專供公眾集會、游嬉、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場地。 公共停車場:指在規劃的道路用地范圍內專門劃設出供車輛停放的車輛集散地,是道路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城市道路: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屬于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如廠礦道路、機場道路、港區道路等,凡是社會機動車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進行管理。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義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礦區、廠區、林區、農場等單位自建的不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鄉間小道、田野機耕道、城市樓群或排房之間的甬道以及機關、學校、住宅小區內的甬道等均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范疇。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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