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范機動車停車場管理,適應機動車停車需求,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市區內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的使用、經營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概念解釋】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道路停車泊位除外)。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為本單位、本住宅區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統一施劃,并規定一定使用時間,占用道路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包括機動車道停車泊位、非機動車道停車泊位、人行道停車泊位。
第四條【職責分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
規劃、建設、國土、房產、城管、物價、工商、財政、稅務、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停車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管理原則】 停車場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確保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六條【多元投入】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停車場的用地供給和資金投入,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培育和扶植本市停車產業發展。
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鼓勵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
第七條【信息系統】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建設,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實施城市停車信息管理。
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將停車動態信息納入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對社會公眾實時公布。
鼓勵專用停車場將停車動態信息納入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對社會公眾實時公布。
第八條【行業協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建立本市停車行業協會,形成停車行業服務評價制度。
停車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九條【專項規劃】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停車需求狀況,遵循配建為主的原則,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條【配套建設】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發展情況和城市停車需求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和相關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
建設項目改變使用性質的,其已配建停車場達不到相關配建標準的,應當配套建設停車場或者增加停車位。
第十一條【規劃審批】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對不符合停車場專項規劃和配建標準的建設項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就其配建停車場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穩定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不投入使用,或者將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調整城市規劃確需改變公共停車場用途的,應當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后進行審批,并由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土地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收費規范】 停車場收費應當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使用停車專用收費票據。
停車場經營者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不按規定開具收費票據的,停車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十四條【特殊停車】 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應當停放在有關部門規定的停車場,不得進入其他停車場。
第十五條【監督投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依法對停車場進行監督檢查。
社會公眾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十六條【建設原則】 公共停車場建設應當遵循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原則,加強與軌道交通換乘中心、公共交通樞紐建設的銜接。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動車停放需求狀況,在停車狀況緊張的區域和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地段規劃建設大型公共停車場。
第十七條【經營模式】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采取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選擇專業管理單位進行經營、管理。出讓經營權的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產權人可以自行經營、管理,也可以委托專業管理單位進行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行政備案】 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自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之日起15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公共停車場確需停業、歇業或者停止使用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備案材料】 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申請備案登記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
(二)土地、房屋使用權屬證明;
(三)土地或室內場地總平面圖及規劃紅線圖復印件;
(四)停車場泊位布置圖和場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圖;
(五)停車場經營、管理者身份證明;
(六)停車場管理制度; (七)經營性停車場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經營規范】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分類標志、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
(二)設置與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相配套的實時停車信息數據傳輸系統;
(三)確保照明、消防和通訊設備及交通安全設施、電子監控設備等防盜、防破壞系統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揮車輛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六)工作人員佩帶明顯標志;
(七)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收費模式】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以下原則制定,并定期進行評估和調整:
(一)城市中心區停車高于非中心區停車;
(二)交通繁忙路段停車高于交通非繁忙路段停車;
(三)交通高峰時段停車高于交通平峰時段停車。
第二十二條【住宅區停車場】 已建住宅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專用停車場,應當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住宅區停車場】 已建住宅區內規劃建設的專用停車場不能滿足住宅區業主停車需要時,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可依法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將住宅區內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場地設置為停車場,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二)不得占用公共綠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錯時開放】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放專用停車場,實行錯時停車,為社會提供停車服務。其中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舉行重大活動或節假日期間,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二十五條【公交客貨運停車場】 停放公交車輛、客貨運車輛首末站(場)的設置應當符合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公交、客貨運車輛首末站(場)設置進行規劃編制、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征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設置公交、客貨運車輛首末站(場)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公交車輛停車場、客貨運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道路停車泊位設置】 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狀況,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障礙。
第二十七條【設置方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組織編制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方案。
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方案編制應當遵循以下準則:
(一)符合城市停車場專項規劃;
(二)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和城市停車泊位總量控制要求; (三)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四)區別不同時段、不同用途的停車需求。
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方案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設置要求】 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暢通;
(二)保障各類車輛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約利用道路資源,提高道路停車泊位周轉率;
(四)人行道設置的路內停車泊位應滿足承載要求;
(五)按照國家標準劃設道路停車泊位標志和標線;
(六)距路外停車場出入口50米內原則上不予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第二十九條【施劃禁止】 寬度不足15米或者單向通行的城市車行道路,不得雙側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下列區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臨時停車的地點;
(二)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
(三)其他不宜施劃的區域或者路段。
第三十條【評估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使用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估,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況和相關街道、社區意見,對道路停車泊位予以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示。
已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整準予停車的時段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一)道路停車泊位不符合設置技術標準或條件的;
(二)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泊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擴建及維修、養護的。
道路停車泊位撤除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恢復道路設施原狀。
第三十一條【公告要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停車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單位、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收費標準以及監督電話等事項。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收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
第三十二條【停車者行為規范】 在道路停車泊位停車時,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標線停放機動車,并按停車實際占用的停車泊位數繳納停車費用。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第二款規定,擅自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障礙物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1000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規劃、建設、工商、價格、交通秩序等有關管理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 未按規定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導致停車秩序混亂的;
(三) 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不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的;
(四)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五)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管理職責的。
第三十七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參照執行】 本市各縣(市)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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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提高停車服務水平,促進城市交通環境改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沈陽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