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經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根據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根據具體的情況 行政法嘛 自由裁量權是很大空間的。 樓主可以查看一下國條,其實第六十三條不是法律責任條款,只是扣車條款,是用來寫在暫扣證上用來表明執法人員暫扣樓主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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