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宿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實施對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交通運輸部、省政府關于深化出租汽車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利于促進本市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的要求,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對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
【執行時間】:20171001
【信息來源】: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規范宿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企業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并通過平臺接受約車人預約請求,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網約車運力規模由市場調節。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在市場調節功能失效時,可以對網約車的數量和價格實行臨時管控。
第四條 市、縣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物價、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在服務所在地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和服務能力。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登錄市交通運輸局網站下載或至市行政服務中心交通服務窗口領取);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三)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屬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供在服務所在地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
(四)投資人及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六)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七)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八)與保險機構簽訂的承運人責任險承保協議;
(九)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具體包括: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承諾、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運價制定規則、明碼標價形式、發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絡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期限為8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經營期限屆滿,網約車平臺公司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結合網約車平臺公司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決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有關證照被依法注銷或吊銷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合并、分立、變更經營主體、名稱和地址,應當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相關手續。
第九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在服務所在地登記注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車輛初始登記日期至申請時未超過3年;
(四)車輛技術狀況符合JT/T198標準規定要求;
(五)車型檔次不低于服務所在地巡游車標準;燃油(氣)車輛排量不小于1.6L,車輛軸距不小于2600mm;純電動車輛軸距不小于2550mm;
(六)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JT/T794標準,并接入行業監管平臺;
(七)營運標識符合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規定,不設專用牌照號段;
(八)車輛屬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的其他網約車;
(九)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登錄市交通運輸局網站下載或者到市行政服務中心交通服務窗口領取);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及其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四)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
(五)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并接入監管平臺的證明材料;
(六)車輛屬于個人所有的,需提供本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暫行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進行審核。在受理申請人提交材料、交驗車輛5日內,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信息向公安機關反饋,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車輛所有人應到公安機關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公安機關通過與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信息交換對相關信息進行核驗,在受理申請5日內,對已通過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車輛,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并將相關信息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辦理變更不需要重新交驗車輛。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公安機關反饋信息后5日內,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通知申請人,同時通過信息交換將相關車輛信息向公安機關反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 網約車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環保檢驗,自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網約車車輛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時,適用于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
第十三條 車輛達到強制報廢標準、退出網約車經營、擅自轉讓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法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通過信息交換將相關車輛信息向公安機關反饋,供公安機關在車輛所有人申請變更時核驗。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服務所在地戶籍或者取得居住證;
(二)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C2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被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身體狀況滿足運營安全和服務規范要求;
(六)從事過巡游車服務的,在從事巡游車服務期間,未被列入不良記錄駕駛員名單;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市對網約車駕駛員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有效的《居住證》及其復印件;
(二)本人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三)公安部門出具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被記滿12分記錄;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市公安部門負責審核駕駛員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被記滿12分記錄和車輛信息;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根據市公安部門的審核結果,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提供的查詢渠道對申請人提供的承諾材料開展背景審查(或者通過信息系統交換的信息對申請人提供的承諾材料開展背景審查),并將背景審查相關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對通過背景審查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本市網約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按規定申請換發《巡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后,可以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活動。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自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完成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調度任務;
(二)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三)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并納稅;
(四)保證網絡服務平臺的運行可靠性,并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五)通過車載信息化管理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線上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一致;
(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提供運營服務,合理確定計程計價方式,對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計價器等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
(七)通過經營者網站和客戶端應用程序對收費標準、服務價格進行明示,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八)建立車輛及營運設備的定期檢查、保養制度,并完善維修保養檔案,按規定對車輛進行性能檢測,保證營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九)組織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建立培訓檔案,承擔駕駛員出現違規經營服務行為的管理責任;
(十)建立訂單管理制度,制定派單規則,對符合分發訂單條件的車輛,將訂單信息推送至駕駛員終端,不得向處于載客狀態的車輛推送,對預約成功率高、服務質量好的駕駛員,在訂單分發時予以優先考慮;
(十一)對于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據相關管理制度,采取暫停承接業務、注銷平臺注冊等措施;
(十二)不得以車輛掛靠、托管、一次性買斷等方式向駕駛員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服務質量保證金等,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十三)不得組織或幫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相關數據信息接入服務所在地監管平臺,接入的數據信息包括:
(一)基礎信息數據,主要包含網約車平臺公司基礎信息數據,以及車輛、駕駛員、運價、注冊乘客和平臺公司服務機構信息等相關基本信息數據等;
(二)經營信息數據,主要包含在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車輛、駕駛員單次訂單經營信息,即交易結束后對本次訂單經營活動的信息匯總等;
(三)訂單信息數據,主要包含存儲訂單接收、訂單撤銷、訂單派單和訂單違約等;
(四)定位信息數據,主要包含駕駛員端定位信息、車輛定位信息等各種定位有關信息,支撐行業監管;
(五)服務質量信息數據,主要包含乘客評價信息和駕駛員信譽信息,主要支撐質量監督考評。 (六)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將接入自己平臺的車輛和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進行報備,報備內容如下:
(一)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的證明材料和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的投保信息;
(二)接入及解除服務的車輛號牌信息;
(三)與駕駛員簽訂及解除的勞動合同或協議的信息;
(四)定期報送駕駛員崗前教育和日常教育等相關資料;
(五)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經注冊后,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規范服務;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熟練使用預約服務駕駛員終端應用程序,按規定使用相關運營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后方可營運;
(五)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等證件,配合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
(六)不得將車輛交給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七)收到訂單信息后,可根據自身情況應答搶單;屬平臺公司派單的,應通過駕駛員終端確認接單;
(八)運營過程中應根據網絡服務平臺規劃線路或乘客意愿選擇合理路線,不得故意繞路,不得中途甩客;
(九)乘客未按約定到達上車地點時,駕駛員應與乘客或平臺公司聯系確認,等候時間可按照雙方約定,超出約定等候時間乘客依然未到達,應經平臺公司同意后方可離去;
(十)乘客下車時,提醒乘客可使用客戶端等,通過匿名打分和意見反饋等方式對本次服務行為進行評價;
(十一)發現乘客遺失財物,應主動聯系約車人或乘客,設法及時歸還。無法聯系的,應及時聯系平臺公司或者公安部門處理;
(十二)遇道路、氣候、駕駛員身體、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訂單的,駕駛員應及時向平臺公司報告,并向乘客說明;
(十三)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
(十四)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平臺預約業務;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者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投訴或舉報:
(一)線上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服務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計價標準進行計費的;
(三)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有效的出租汽車發票的;
(四)因駕駛員自身責任或因車輛故障,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五)在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終止服務的;
(六)未經乘客允許搭乘他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及時調查核實,維護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三)自覺履行與網約車平臺公司達成的電子協議,按照平臺公司制定的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攜帶寵物以及其他污損車輛的物品,或者超出車輛行李廂容積的物品;
(五)不得在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六)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七)不得有其他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的行為。乘客有違反上述情形之一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終止服務。
第二十五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網約車經營狀況動態聯合監管機制,構建政府監管平臺,實現監管信息共享,為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政策調整提供依據。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將相關信用記錄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數據信息。
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指導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九條 公安、通信、網信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以及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者進行依法處置。公安部門應當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條 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
(一)工商部門負責防范并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物價部門負責防范并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行為;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制定網約車指導價格。
(三)質監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違反計量管理法律法規等違法行為。
(四)人社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或相關協議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人民銀行負責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
(六)稅務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服務質量投訴24小時響應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10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答復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復的,可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投訴,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乘客投訴時應提供所乘網約車車輛牌號、乘車票據、起止地點、行駛路線、本人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等有關證據和資料。被投訴的駕駛員及其所在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協助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調查處理。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查詢問的,視為放棄申辯。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行為,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話、手機軟件、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電召服務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宿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
一、《宿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主要內容
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結合宿州出租汽車行業實際情況,就我市網約車行業管理明確以下具體規定:
我市網約車運力規模由市場調節,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在市場調節失效時,政府可以對網約車的數量和價格實行臨時管控。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在服務所在地范圍內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網約車車型檔次不低于當地巡游車標準,燃油(氣)車輛排量不小于1.6L,車輛軸距不小于2600mm。純電動車輛軸距不小于2550mm;駕駛員應具有服務所在地戶籍或者居住證,持有C2以上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滿3年。
二、具體政策解讀
1、是否實行數量管控?
凡具備許可條件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均可在本市申請注冊公司從事網約車平臺服務。凡具備許可條件的經營者或個人,均可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具體許可方式由出租汽車主管部門確定。獲得許可后,車輛應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并發放《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約車不實行數量管控,經營許可實行無償有期限,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2、是否實行價格管制?
按照網約車“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市場定位和禁止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但不得以低于成本價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
3、網約車如何計程計價?
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標準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合理確定,實行明碼標價,并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4、是否允許轉包或聘用代班駕駛員?
網約車不得轉包,承包駕駛員或車主必須直接參加勞動,不得聘用副班駕駛員,不得將車輛交給其他人員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5、退出網約車經營怎么辦?
退出網約車經營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法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通過信息交換系統將相關信息向公安機關反饋,公安機關核驗后變更車輛使用性質。
6、網約車是否可以異地經營?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經營活動,其經營路線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7、如何避免網約車巡游攬客?
網約車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乘客,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者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巡游攬客的,按照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以人民幣5000至20000元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網約車經營許可證。
8、網約車駕駛員如何管理?
建立網約車駕駛員許可制度,駕駛員應取得《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方可上崗。平臺公司承擔網約車駕駛員的管理責任。
9、如何保證網約車與駕駛員“人、證、車”合一?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建立相應管理監督體制,車輛應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其他信息化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對于駕駛員發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的行為,平臺公司可以采取暫停承載業務、注銷平臺注冊等處理措施。
10、出租汽車主管部門如何加強監管?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網約車平臺應當建立對網約車營運行為實時監控設施,并根據主管部門需要,提供相關信息,拒不提供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怎樣辦網絡預約出租駕駛證?
1、申請人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駕駛員、車輛入網營運意向書。
2、申請人委托協議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政務中心運輸局窗口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
3、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運輸局應當自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4、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5、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6、申請人辦理完成相關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勘驗,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期限為10個工作日。
二、機動車駕駛證到期了如何換?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1、過期不滿一年的,可以正常換證,但是會受到一定的處罰,比如記分、罰款。
2、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注銷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被注銷未超過兩年的,通過科目一的考試后可恢復你駕駛證的正常使用。
3、如果被注銷超過兩年的,則需要重新申領。
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辦下來需要多少錢?
各地地方情況不一樣,一般是5到10元的工本費。
四、持有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可以開網絡預約車嗎?
接規定是不可以的。還得辦一個網約車從業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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