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施行是為了振興汽車產業,國務院決定,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稅率。減稅政策的出臺,對于培育汽車消費市場,有效拉動汽車消費,擴大國內需求,促進國內汽車產業的穩定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發文字號】:國務院令第294號
【執行時間】:20010101
【信息來源】: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本條例規定的車輛(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具體征收范圍依照本條例所附《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表》執行。
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并公布。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第五條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車輛購置稅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并公布。
第六條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第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八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四)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
第十條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 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 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通報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情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車輛登記注冊的情況。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暫扣納稅人的車輛牌照。
第十五條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六條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具體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另一方面是《車輛購置稅實施細則》,一些關于車輛購置稅的相關問題,消費者都可以在這里面找到相應的答案,非常方便。
比如說有網友問,他2009年購買了一輛新車,當時購車價格為10.5萬元,交納車輛購置稅的時候應該是四千多塊錢,結果最后收稅人讓他交了五千多,這樣車輛購置稅被多收了,應該如何處理呢?根據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可以得到車購稅的計算方法,當時網友的車輛能夠得到5%的優惠稅率,并應按計稅價格進行征稅,所以如果自己算出的結果與相關部門的征收稅額不一樣時,消費者可以到當地的車購稅管理部門咨詢了解,假若真是出現錯誤,可與相關部門協商解決。
也有網友問,在稅務機關辦理了被盜車輛的退稅之后,后來,公安機關通知找到被盜車輛,那么退稅后的車輛如何補稅呢?根據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車輛被盜后,只要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之內,納稅人可以憑借著管理機關出具的一些證明,到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退還這期間的稅款。如果辦理退稅之后汽車又失而復得,那么就要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從當月開始計算繳納相關費用了。
車輛購置稅能夠申請退換嗎?這也是有些網友的疑問。根據相關規定,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如果因質量問題退回給生產汽車或者經銷商,或應當辦理的車輛登記注冊車輛,而公安機關相關管理機構不予辦理的這兩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申請退稅。
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消費者對自己車輛的車購稅合理了解的一個基礎,所以說,如果還有相關的車購稅的問題,你可以自己查看相關的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及實施細則的一些文件政策等,那么問題就很容易解決。車輛的交稅、完稅、保險等問題不少,消費者一步一步的來就不會很麻煩了。
1、車輛購置稅具體怎樣計算的?
a、車輛購置稅的總體算法
稅法規定,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其中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根據以上公式可知,車輛購置稅涉及兩個主要變量,計稅價格和稅率。稅率定了,關鍵是算計稅價格。
b、計稅價格的算法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算法:
(1)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稅法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2、車輛購置稅什么時候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應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繳納車船稅提供資料:
(1)提供購車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
(3)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因此,車購稅應當在上牌前繳納,不需要上牌合適才繳納,因為,繳納車購稅不需要車牌號碼,車購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的,應當在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車輛購置稅條例來歷是什么?
汽車購置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現行汽車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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