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經2013年12月16日交通運輸部第13次部務會議通過,201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4年第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系統建設、車輛監控、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42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5號)首次修正。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4年第5號)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十一條第(一)項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本決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釋義】《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6章42條,包括總則、系統建設、車輛監控、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及附則。
總則共五條,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意義和法律依據,以及《辦法》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和監管職責,是《辦法》基本原則和總體思路的集中體現,其基本內容統領其他章節,其精神貫穿《辦法》始終。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運輸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釋義】本條規定了制定《辦法》的背景、意義及法律依據。
存在問題
相關法規建設滯后,缺乏相應制度約束,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也還存在不少突出問題,致使應用水平不高,嚴重影響了動態監控系統作用的發揮。
主要體現在5個方面:
1)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管理意識淡薄
2)營運車輛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使用不規范
3)道路運輸企業監控平臺建立和使用不規范
4)對道路運輸經營者動態監管還存在盲區
5)行業管理部門對動態監管缺少必要的監管手段和依據
意義
《辦法》的頒布和實施,不僅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需要,更是為充分發揮動態監控手段在事故預防方面的積極作用提供了強大的制度保障,為全面提高我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水平,使我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實現了有法可依,是我國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的一項重大舉措。
其他依據
l《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l《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 號)
l《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
l《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
第二條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釋義】本條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
[名詞解釋]
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簡稱衛星定位裝置或車載終端,是指安裝在道路運輸車輛上,滿足車載工作環境要求,具有衛星定位、無線通信數據交互、行駛記錄、報警、車輛狀態等相關信息采集、車輛控制等功能,能夠實現與政府管理部門或道路運輸經營者進行信息交互的車載電子裝置。根據安裝方式不同可分為前裝車載終端和后裝車載終端兩種類型。
第二條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道路運輸經營者及相關方的動態監控活動主要有:
1)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為其提供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社會化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平臺服務商)在道路運輸車輛上安裝、使用、維護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衛星定位裝置制造商生產衛星定位裝置,車輛制造企業在道路運輸車輛出廠前安裝衛星定位裝置;
2)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平臺服務商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企業監控平臺;
3)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平臺服務商通過監控平臺監控車輛運行動態;
4)道路運輸企業建設、落實動態監控制度,道路運輸經營者對違反規定駕駛人員的提醒、警告、處理等。
政府管理部門的動態監管活動主要有以下幾種: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政府監管平臺建設、管理、運行及維護;為跨區域、跨部門聯合監管提供技術手段,并利用動態監管手段加強運輸市場秩序管理;監督道路運輸經營者衛星定位裝置的安裝和平臺接入;監督考核企業監控平臺對道路運輸車輛的監控行為和道路運輸企業對違反規定駕駛人員的處理。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衛星定位裝置采集的監控記錄,依法查處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3)安全監管部門:利用動態監控手段,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以及相關的事故應急處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釋義】本條主要是對“道路運輸車輛”的范圍進行界定。
載客汽車指三類及以上的班線客車、旅游客車和包車客車。對于農村客運車輛,各省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指其《道路運輸證》包含危險貨物運輸類別的車輛。
重型載貨汽車指整備質量和核定載質量之和大于等于12噸的普通貨運車輛(以車輛行駛證記錄為準,不含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第四條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釋義】本條規定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
l企業監控:道路運輸企業既是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同時也是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其有責任運用動態監控手段,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管理,有效遏制車輛超速行駛和駕駛員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進而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l政府監管:政府部門負責監督企業落實動態監控主體責任,對企業的監控行為進行監督,并督促企業對違規駕駛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理;并依法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l聯網聯控:通過衛星定位、無線通信等技術手段實現全國范圍內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的聯網,整合政府和企業相關的信息資源,實現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管。
第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實施部門及機構的規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在實施本《辦法》所稱的“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中,充分利用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提供的監管手段,基于動態監督數據共享,實施聯合監管。聯合監管不改變現有的法定職責及職責分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聯合開展動態監督管理工作。
【釋義】本章從第六條到第二十條,共十五條,是關于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建設、安裝、使用的規定,主要包括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應符合的國家及行業標準、符合性審查制度、平臺建設和終端安裝要求、提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相關條件、動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等內容。
第六條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名詞解釋]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簡稱系統平臺或平臺,是指借助無線通信、電子地圖等技術實現對車輛實時位置和狀態等信息的管理,具有車輛駕乘人員及車輛管理者等用戶遠程信息服務、車輛管理和控制等功能,能夠滿足政府監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經營者對車輛動態信息的管理和應用需求的信息系統。包括企業監控平臺、政府監管平臺(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第三方公益性平臺(如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三類。
第六條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 796);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
(三)《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 809)。
【釋義】本條是關于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遵循的相關標準的規定。
l JT/T796——規定了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中政府監管平臺和企業監控平臺的功能與性能要求。政府監管平臺的功能主要包括對接入平臺、報警信息、車輛、企業等管理功能,以及動態監管、電子地圖、數據交換接口和統計分析功能。企業監控平臺的功能主要包括報警和警情處置、車輛監控、數據接口、監管巡查、統計分析等功能,以及分段限速、電子圍欄等業務功能。
l JT/T 808——規定了車載終端與平臺之間的通訊協議與數據格式,包括協議基礎、通信連接、消息處理、協議分類與說明及數據格式等內容。
lJT/T 809——規定了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之間數據交換的技術要求,包括通信方式、安全認證、功能實現流程、協議消息格式和數據實體格式等內容。
這三個標準規定了系統平臺應具備的最基礎功能,實際應用中各級政府監管平臺、企業監控平臺和第三方公益性平臺可以在標準要求的必備功能基礎上,開發個性化的業務管理功能。
關于北斗兼容車載終端
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快推進“重點運輸過程監控管理服務示范系統工程”實施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2〕798號)的要求,河北、江蘇、安徽、山東、湖南、貴州、寧夏、陜西、天津9。ㄗ灾螀^、直轄市)的道路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北斗兼容車載終端,在符合上述4項標準的基礎上,還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北斗兼容車載終端技術規范》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北斗兼容車載終端通訊協議技術規范》2項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在道路運輸車輛上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
(三)《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
(四)《汽車行駛記錄儀》(GB/T 19056)。
【釋義】本條是關于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簡稱車載終端)應遵循的相關標準的規定。
JT/T 794——規定了道路運輸車輛車載終端的功能、性能和安裝要求,主要包括自檢、定位、通信、信息采集、行駛記錄、報警、休眠等功能。
GB 7258——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如行駛記錄功能的技術要求符合本標準及GB/T 19056相關規定,應視為滿足要求”。
GB/T 19056——規定了汽車行駛記錄儀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安裝、標志、標簽和包裝等內容。
衛星定位裝置和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關系
兩項標準互為引用,實際指同類產品。《辦法》既保證了法規與國務院文件之間不矛盾,也有效避免車輛上重復安裝兩套設備,減輕了運輸經營者的負擔。
第八條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對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應當通過標準符合性審查的相關規定。
[名詞解釋]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是交通運輸部委托行業技術支持單位依據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系列標準開展的一項軟硬件檢測和審核的技術性服務工作。
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包括車載終端和平臺的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分為材料檢查、符合性檢測、數據核查三個環節。
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是政府部門為企業準確理解和把握技術標準,并為其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指導服務的有效手段。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制度的實施,可以有效推動車載終端和系統平臺產品的規范化,提升營運車輛數據跨區域交換的能力,為跨部門聯合監管提供了重要的技術支撐,是道路運輸動態監管工作長效機制的重要基礎,是道路運輸信息化工作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促進現代道路運輸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車載終端:共10批614個型號
系統平臺:共8批,45個政府監管平臺、271個企業監控平臺
第九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以下統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道路運輸企業建設和使用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范疇、要求和責任的規定。
建設方式:自行建設、使用平臺服務商提供的監控平臺
50輛及以上——總質量12噸以上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的總數大于等于50
農村客運車輛如參照執行時,應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的要求建立相應的企業監控平臺。其他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自愿選擇使用平臺服務商提供的監控平臺或者自行建設監控平臺。
所有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都應直接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除自建平臺外,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運輸經營者應當在本地區選擇一家具備條件的平臺服務商(該平臺服務商自身應具備一定的全國服務能力或通過合作的形式滿足該要求),使用該服務商提供的車載終端維護服務,以保證車輛運營過程中車載終端能夠正常使用,車輛實時在線。
第十條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監控平臺建設和使用應遵循的基本要求。
屬地管理的原則
如企業擁有多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原則上應當到車籍所在地的縣級或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而不需要多次備案。
備案時,建議提交以下材料:
1)監控平臺的《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監控平臺與聯網聯控系統或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接入的證明材料;
3)監控平臺服務商的名稱、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4)企業動態監控的各項管理制度;
5)企業動態監控管理和監控人員的姓名、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6)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監管需要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
(二)服務格式條款、服務承諾;
(三)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通過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證明材料。
【釋義】本條是關于平臺運營商備案的基本材料說明。
備案地:省級或省級授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不能多級備案
服務格式條款——應符合合同法規定,可包括服務的項目、種類、服務費標準、收取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等內容,內容應清晰完整,且服務條款中不應使用責任模糊詞語。
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一般指本地服務機構及人員信息等。各省可根據本地區的監管需要,明確上述材料的具體內容。
第十二條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車輛制造企業為道路運輸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后,應當隨車附帶相關安裝證明材料。
【釋義】本條規定了車輛制造企業出廠前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要求。
出廠前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是指新出廠的車輛在完成生產過程形成正式產品時衛星定位裝置已經安裝并調試完畢,該衛星定位裝置要作為車輛的一部分進入“新車型公告”或“擴展公告”的目錄中,并在車輛出廠合格證中作為標準配置成為車輛的組成部分。
安裝證明材料應包括衛星定位裝置安裝憑證、使用說明、安裝接入說明、合格證、保修卡等。其中使用說明供車主學習操作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安裝接入說明供接入服務營運商進行調試對接。安裝憑證應隨車提供,并作為車輛辦理營運手續檔案的一部分。
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購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監控平臺。
【釋義】本條規定了道路運輸經營者選購車輛的要求。
道路運輸經營者在選擇購買車輛時,應查看所選購車輛是否安裝了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是否隨車附帶了相關安裝證明材料。具體可通過交通運輸部網站(www.mot.gov.cn)或者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服務網(lwlk.mot.gov.cn)查詢,主要核實衛星定位裝置的型號是否在交通運輸部公告的合格車載終端目錄中。如有必要,可在購車合同中明確要求銷售廠家承諾相關內容。
符合要求的監控平臺——兩客一危、貨運車輛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監控平臺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基礎資料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釋義】本條規定了錄入車輛和駕駛人員相關信息的要求。
道路運輸企業應確保信息的真實、完整、準確,并在信息變更時,應在車輛營運前及時更新。道路運輸企業可委托平臺服務商配合做好這項工作。
信息的錄入和傳輸有兩種途徑:
l相關信息可在自建或平臺服務商的監控平臺上錄入,然后通過平臺功能上傳至貨運平臺,并通過數據校驗。
l監控平臺無法保障錄入數據有效性時,可直接在貨運平臺錄入相關信息,然后轉發到相應的監控平臺。
第十五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并按照要求將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和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逐級上傳至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交換平臺。
道路貨運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按照要求將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上傳至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并接收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轉發的貨運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
【釋義】本條明確了不同車輛動態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的上傳以及不同平臺間對接的要求。
聯網聯控系統和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的區別
l監管對象不同
聯網聯控系統主要接入“兩客一!避囕v
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主要接入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
l管理模式不同
聯網聯控系統是充分整合全國既有的動態監控資源,時間短,見效快
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是由部直接建設的國家級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免費實現對貨運車輛的動態監控,對違規行為的自動提醒和告警
l動態監督數據流向不同
聯網聯控系統的數據流向是從下至上,由企業監控平臺上傳到各地政府監管平臺,然后再匯總到全國平臺進行數據交換
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的數據流向是從上至下,由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向各省政府監管平臺和企業監控平臺轉發數據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營運手續時,應當對道路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及接入系統平臺的情況進行審核。
【釋義】本條規定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道路運輸車輛的一個必要條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嚴把運輸車輛的市場準入關。
營運手續:配發道路運輸證、車輛年審以及客運包車業務申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審核的內容和流程
1) 衛星定位裝置安裝情況
由運管機構根據車載終端安裝憑證進行審核,確認車載終端是否列入交通運輸部公告目錄,并對安裝憑證和審核結果存檔。
2)接入系統平臺情況
主要通過平臺確認車輛是否正常在線,并對結果存檔。兩客一危車輛通過政府監管平臺進行;重型載貨汽車及半掛牽引車通過貨運公共平臺查詢,也可由政府監管平臺通過接口調用貨運公共平臺相關信息實現。
《辦法》實施前已接入聯網聯控系統的重型載貨汽車及半掛牽引車過渡期內,各省可結合實際情況辦理審核。
3)年度考核情況
主要通過相應的政府監管平臺檢查辦理方上一年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考核的相關情況。對于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具有本辦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相關情況時,應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進行整改,整改后再辦理相關營運手續。年度考核的具體要求各省可在統一要求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道路運輸經營者辦理營運手續時在動態監督方面應注意:
兩客一危企業以及擁有50輛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半掛牽引車的貨物運輸企業在辦理營運手續步驟(自行建設企業監控平臺的運輸企業從步驟4開始),已在相關部門進行過備案、僅為新增車輛辦理營運手續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可根據實際情況簡化流程。
1)到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咨詢或通過相關網站查詢在本地區通過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平臺服務商;
2)了解平臺服務商的監控平臺,選擇一家滿意的服務商并與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車載終端維護等服務內容。企業應盡可能只選擇一家服務商便于對本企業的車輛進行統一監控;
3)檢查車載終端型號是否與合同中約定的一致并且在交通運輸部公告目錄中,安排車輛安裝車載終端并與監控平臺(貨運車輛與全國貨運車輛公共平臺)進行對接,檢查該終端的行駛記錄功能和CAN總線功能是否具備,否則要求服務商按要求重新安裝接線。出廠前已安裝車載終端的車輛只須與監控平臺(貨運車輛與全國貨運車輛公共平臺)進行對接;
4)通過監控平臺檢查接入情況。擁有50輛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半掛牽引車的貨物運輸企業通過監控平臺檢查是否已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其它企業通過監控平臺檢查是否已與省級或地市級政府監管平臺對接;
5)培訓企業監控人員,熟悉動態監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達到熟練運用平臺功能進行動態監控;
6)攜帶車載終端的安裝證明、平臺服務商信息、企業動態監控的相關制度、企業負責動態監控的管理和監控人員信息等相關材料到所屬地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營運手續。
擁有50輛以下的貨物運輸經營者,可按以下步驟進行辦理:
1)到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咨詢或通過相關網站查詢在本地區通過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平臺服務商;
2)選擇一家滿意的服務商并與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車載終端維護等服務內容;
3)檢查車載終端型號是否與合同中約定的一致并且在交通運輸部公告目錄中,安排車輛安裝車載終端并與全國貨運車輛公共平臺進行對接調試,檢查該終端的行駛記錄功能和CAN總線功能是否具備,否則要求服務商按要求重新安裝接線。出廠前已安裝車載終端的車輛只須與全國貨運車輛公共平臺進行對接調試;
4)安裝監控平臺客戶端,通過平臺檢查是否與已與全國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
5)攜帶車載終端的安裝證明、平臺服務商信息等相關材料到所屬地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營運手續。
第十七條對新出廠車輛已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卸。除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接入聯網聯控系統監控平臺時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進行相應設置以外,不得改變貨運車輛車載終端監控中心的域名設置。
【釋義】本條規定進一步強調了出廠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的使用的嚴肅性。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不得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為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新出廠車輛加裝、換裝新的車載終端,從而增加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負擔。
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jt1.gghypt.net、jt2.gghypt.net
貨運車輛的車載終端應當以域名方式直接接入到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原則上對于新出廠的和已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的車載終端,不得增加監控中心的域名或IP地址以指向其它監控中心。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和維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落實維護經費,向地方人民政府爭取納入年度預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逐級考核和通報制度,保證聯網聯控系統長期穩定運行。
【釋義】本條規定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維護主體和經費來源,對保證聯網聯控系統長期穩定運行提出了要求。
為保證聯網聯控系統長期穩定運行,主要從兩個方面來保障:
一是解決建設和運維專項經費。各省應向當地財政申請專項經費,建立長效的運維機制,確保系統穩定運行。
二是建立逐級考核和通報制度。通過監督檢查、逐級考核和通報,可以有效地避免制度不能有效落實的情況,提高整體的管理效力。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隨時或者定期調取系統數據。
【釋義】本條是有關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的規定。
本著便利的原則,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數據共享。各級運輸管理機構應將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數據提供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共享,其中“兩客一!避囕v的動態信息共享通過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貨運車輛的動態信息共享通過道路貨運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具備條件時,也應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安全監管部門共享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違章信息、道路運輸車輛報廢信息和實際道路的分段限速信息。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刪除、篡改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歷史和實時動態數據。
【釋義】本條是關于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l動態監控數據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性商業秘密
l如果人為修改、刪除這些數據,將不利于運輸企業實時掌握車輛的運行狀態、及時提醒和糾正駕駛人員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不利于管理部門備查車輛是否按照規定線路行駛、運輸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動態監控等違法行為,不利于相關的事故調查和分析
【釋義】本章從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九條,共九條,是關于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者)開展車輛監控工作的規定,主要包括企業專職監控人員配備、建立動態監控管理制度、確保設備和系統正常運行、按規定實施監控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
【釋義】本條是關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責任主體的明確規定。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半掛牽引車的貨物運輸企業,不管是自建監控平臺還是使用平臺服務商提供的監控平臺,都應當承擔車輛動態監控的主體責任。
擁有50輛以下重型載貨汽車或者半掛牽引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其貨運車輛的安全動態監控是由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自動實現的,該平臺免費向道路運輸經營者提供車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信息,并自動向車載終端發送提示信息,提醒糾正駕駛人員的違法行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改變。
第二十二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2人。
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道路運輸企業(不包括個體經營者),營運車輛監控人員崗位設置的規定,明確了道路運輸企業所必備的專職監控人員數量以及基本任職要求。
對于超大型運輸企業,應充分發揮監控平臺的自動提醒功能,監控人員的配備數量可以適當降低標準,必要時各省可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要求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對個體貨運車輛和小型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擁有50輛以下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貨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自動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釋義】本條明確了個體貨運車輛和小型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實現營運車輛安全監管的方式,明確了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的監控職責和監控方式。
自動三級提醒
l對駕駛員進行語音提醒,駕駛員應根據道路實際情況行駛并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l若持續違規駕駛,平臺除自動對駕駛員進行語音提醒外,還將提醒信息通過短信方式發送給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者
l若繼續違規駕駛,平臺將違規信息自動轉至公安、安監等部門
第二十四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動態監控工作:
(一)系統平臺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
(二)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
(三)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釋義】本條對道路運輸企業在開展動態監控管理工作中,必須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并提出嚴格要求,確保制度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依法依規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以及核定運營線路、區域及夜間行駛時間等,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設置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應當符合客運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80%的要求。
【釋義】本條規定了道路運輸企業利用衛星定位系統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的具體內容,明確了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判別標準。
運營線路的分段限速的要求重點在班線客車,可自行或委托平臺服務商具體實施
第二十六條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事后解聘駕駛員。
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員,道路運輸企業在事后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釋義】本條對道路運輸企業在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的日常工作進行管理的要求。
動態監控臺賬制度落實到位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
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釋義】本條明確了衛星定位裝置在道路運輸經營者生產過程中的要求。
[名詞解釋]實時在線
指車輛當前連接到政府監管平臺和企業監控平臺或者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能夠正常定位,且在600秒內有車輛定位數據上報。
平臺服務商應切實履行服務合同的要求
強調出車前檢查。對于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應在完成任務后及時維修或更換,執法人員根據“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可參考車輛其他安全裝置故障的處理流程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
【釋義】本條針對破壞營運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惡意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的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
安裝在營運車輛上的衛星定位裝置屬于法律法規明確指定的安全生產設備。存在上述行為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企業要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和教育,使其正確認識衛星定位裝置的作用和意義。
第二十九條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提供持續、可靠的技術服務,保證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真實、準確,確保提供監控服務的系統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釋義】本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的動態監控管理常態化制度進行了規范要求。
相關技術要求由平臺運行維護考核管理辦法進行明確
【釋義】本章共5條,規定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依據和監督檢查職責的規定,并規定了鼓勵各地開展安全行車駕駛員競賽活動。
【釋義】本章從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共計六條規定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其相關從業人員(包括道路運輸駕駛人員、動態監控人員等),以及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服務商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本章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實際,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對上述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制定本章的目的在于,依法制裁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確保本《辦法》的有關要求能夠全面貫徹落實,以實現本《辦法》的立法目的。
【釋義】本《辦法》附則共2條,對已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農村客運車輛如何實施監管,以及《辦法》生效日期進行規定。
不包括出租車。
其中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假如你是旅客,你所坐的客車超速飆車你愿意嗎?本來這臺客車的線路是經過你下車的地方的,結果司機就是不走規定的線路,導致你要重新換乘其他車輛,這你愿意嗎?所以,我認為這個辦法最起碼應該有限制以上行為的能力,有監督,以上的行為出現的可能性才會降到最低。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4年第5號)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十一條第(一)項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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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級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四章 大型物件運輸組織與管理 第五章 費收規定 第六章 違章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