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8年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是根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的標準,包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的賠償有兩個基本原則,以責論處原則和無過失賠償原則。以責論處原則實際就是過錯(過失)責任原則,事故責任人要按其交通事故責任大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事故責任大的,賠的多,責任小的,賠的小。負全部責任,承擔100%損害賠償,負主要責任,承擔90%~60%損害賠償,負同等責任,承擔50%損害賠償,負次要責任,承擔40%~10%損害賠償。侵權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才賠償,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基本上也貫徹這一原則,但作為補充,規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造成后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時,即使機動車一方無過錯,也要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這就是所謂無過錯賠償原則,只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機動車屬于具有高度危險性的作業,容易對社會造成危害,這一規定也符合我國民法規定精神。
交通事故受傷后傷殘鑒定時間、程序、機構問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標準:
第一,交通事故受傷傷殘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后進行。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從鑒定機構的經驗性判斷鑒定時間來看,頭部傷害一般要六個月以后,其他部位傷害一般要三個月以后才能進行。
第二,建議當事人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鑒定。這樣鑒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
第三,一般鑒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委托,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律師事務所來委托鑒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后由雙方共同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單方委托鑒定后一方不認可鑒定結果的情況,因此訴到法院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更為妥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規定,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ⅰ級(100%)到第ⅹ級(10%),每級相差10%。等級劃分按人體11個部位,每一個部位均劃分為10級,這11個部位是: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頭面部損傷,脊柱胸段損傷,頸部損傷,腹部損傷,肢體損傷,皮膚損傷,盆部損傷,會陰部損傷,外陰、陰道損傷。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到處理你交通事故的部門遞傷殘鑒定申請書,憑申請書獲取此交管部門的相關法律文書,拿此文書(一定是簽字蓋印的)到指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應該攜帶的材料: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1、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如何做?
a、傷殘鑒定一般要康復一段時間之后才能做,大部分都是傷后6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
最好是到法院階段要求法院指定機構做,省的到時候自己做的對方提出異議,還要再做一次。
b、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鑒定。
c、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鑒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鑒定出傷殘等級。
d、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e、省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關于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機的選擇及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所需提交什么資料,及交通事故賠償。
2、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后可以重新檢鑒定嗎?
可以重新鑒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44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鑒定。
重新檢修、鑒定可以由原鑒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鑒定人平等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鑒定,假如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用度由重新鑒定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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