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是隨著我市城市的快速發展,彰顯出城市化配套設施相對滯后,無法滿足群眾日益提升的生活需求,與城市建設伴生的“拉鏈馬路”現象也層出不窮。是為了進一步緩解“停車難”問題,有效利用城市道路資源,切實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占道停車管理水平,加強和規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車管理工作而制定的辦法。
【執行時間】:19951001
【信息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5年8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規定(試行)〉等1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臨時占用,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根據《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臨時占用本市市區和城鎮范圍內城市道路的管理。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設置交通設施、電話亭、郵筒、廢物箱等社會公益設施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原則)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設攤、停放車輛或者從事其他妨礙道路交通的活動。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實行總量控制、嚴格審批的原則。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年度控制總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確定并監督實施。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審批和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不予批準臨時占路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請不予批準:
(一)設置菜場的;
(二)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外,設置集貿市場或交易點的;
(三)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堆物的;
(四)設置單位專用的車輛停放點的;
(五)商業、服務業等單位在其門前或門前兩側道路上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不予批準臨時占路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不予批準臨時占用的道路和路段)
臨時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申請不予批準。
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臨時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下列路段的申請不予批準:
(一)市級國家機關、市級以上歷史紀念場所和外國領事館門前兩側各100米范圍內的路段;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鐵路道口以及立體交通設施、隧道、軌道交通車站、長途汽車站、輪渡站、客運碼頭出入口周圍50米范圍內的路段;
(三)醫院、學校、消防單位門前兩側各30米范圍內的路段;
(四)公交站點、消防栓沿道路兩側各30米范圍內的路段;
(五)進水口、窨井、檢查井等設施周邊5米范圍內的路;
(六)距離防汛墻、駁岸5米范圍內的路段;
(七)通行公交車輛且單側人行道寬度不足2米的路段;
(八)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不予批準臨時占路的其他路段。
城市交通干道的具體范圍,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劃定。
第七條(臨時占路的期限)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八條(臨時占路的審批權限)
下列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請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一)因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集貿市場或交易點的;
(二)因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需臨時占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列路段的;
(三)需臨時將城市道路半封閉或全封閉占用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請,由臨時占路所在地的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第九條(臨時占路的申請和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填寫《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申請表》,并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申請表》之日起15天內作出書面審批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作同意。
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審核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請人應當持審核批準的文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繳納臨時占路費,并持審核批準的文件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收費憑據領取《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
第十條(臨時占路費的收取)
臨時占路費按被占用城市道路的地段位置以及占路的用途、面積和期限收取。
臨時占路費收取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經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后執行。
第十一條(市政公用施工的臨時占路)
因市政公用施工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堆物或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臨時占路手續,并免繳臨時占路費。超過核定的臨時占路期限的,按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繳納臨時占路費。
第十二條(臨時占路期間的要求)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的標牌懸掛在占路范圍內的醒目處;
(二)按批準的期限、范圍和用途占路;
(三)在被占用的城市道路上堆物的,設置安全圍護設施;
(四)不損壞被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設施;
(五)占路期滿及時清除占路物資,恢復城市道路原狀;
(六)遵守其他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經批準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期間擅自改變占路用途的,視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第十三條(特殊需要的處理)
因城市建設、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設施搶修或搶險救災的特殊需要,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可對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縮小占路面積、縮短占路期限或停止占路的決定。
發生前款所述情形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按當事人實際占用城市道路的情況,退還部分臨時占路費。
第十四條(臨時占路的延期)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期滿需延期的,原申請人應當在占用期滿的15天前,持《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占路申請。原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延期占路申請之日起5天內作出書面審批決定。
經批準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原申請人應當按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繳納臨時占路費,并辦理《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經批準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其臨時占路費應當累進收取。
但市政公用施工、設置公共的車輛停放點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但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設置公共的車輛停放點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臨時占路費的使用和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將收取的臨時占路費統一上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專項用于市和區、縣的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和管理以及交通管理、市容綜合管理。
臨時占路費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經市財政部門、市物價部門核定后執行。
第十六條(擅自占路的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設施損壞的,由市、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列路段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情節輕微的,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代為清除占路物資,并收取代為清除費用。
第十七條(超面積和超期限占路的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超過批準的臨時占路面積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設施損壞的,由市、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超過批準的臨時占路面積或者期限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對超過部分處以每平方米每天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2萬元。
(二)超過批準的臨時占路面積或者期限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對超過部分處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2萬元。
對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代
為清除占路物資,并收取代為清除費用。
第十八條(損壞賠償和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過批準的臨時占路面積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設施損壞的,由市、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修復費,并可按修復費的3倍至5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超過2萬元。
對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代為清除占路物資,并收取代為清除費用。
第十九條(滯納金)
對無正當理由逾期繳納臨時占路費的,市、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違反交通管理的處罰)
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在批準的臨時占路期限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規、規章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處罰程序)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財務收據。
罰款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臨時占用內部專用道路的管理)
臨時占用機場、車站、碼頭等內部專用道路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產權單位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1月1日市人
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1如何辦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手續和挖掘城市道路手續?
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占道地點平面示意圖和有關批準文件,經市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按照規定占用。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有關設計文件和施工資格證件,提出書面申請,經市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按照規定挖掘。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經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2、施工臨時道路坡度有什么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施工現場的道路應保證通暢,并與現場的存放場、倉庫、施工設備等位置相協調,滿足施工車輛的行車速度、密度、載重量等要求。
2、便道、便橋宜利用永久性道路和橋梁,新修施工便道應盡可能建在永久用地范圍內。
3、施工便道分為主(干)線和支線,施工主干道線盡可能地靠近管段各主要架子隊,引入線以直達用料地點為原則,施工便道應與相鄰便道銜接。
4、應盡量避免與既有鐵路路線、公路平面交叉。便道干線不宜占用路基,特殊地段必要時可考慮短期占用路基,但應采取短期臨時過渡性措施,盡量緩解干擾。
二、標準
1、寬度: 要求便道干線5m寬,支線3.5m寬。
特殊地段可適當降低寬度要求增加會車臺處理,但不得低于干線3.5m寬,支線2.5m寬。
在臨壑地段,應適當加寬路面,以確保行車安全。
在需要設置會車臺的路段按照每200米設置一處,會車臺處路段寬度不得小于6米,長度不小
10米,且有明顯標識。
2、坡度:
一般情況下不得大于8%,極困難條件下不得大于10%。
3、轉彎半徑:
一般情況下不得小于20m,極困難條件下不得小于15m。
4、路基:
新建路基必須經過分層碾壓,以滿足施工車輛運輸要求。
對于特殊地段,務必進行換填或加固處理。
5、路面:
一般地段按照泥結碎石路面處理,特殊路段的路基必須進行換填處理, 再進行泥結碎石路面施工,確保泥結碎石路面行車風雨無阻。在與省道連接處和各分部駐地門口采用混凝土路面,以防止車輛進入省道或經理部污染道路及場地。
6、擋護:
靠近溝壑一側必須修建擋護工程,包括擋土墻(填方段)和防撞墩,防撞墩采用混凝土澆注,黃黑色油漆豎向標識(黃黑間距25厘米),在挖方段靠近易滑坡體側要設置上漿砌片石擋護,高度不小于1米,勾橫平豎直的陽縫。
7、水溝:
排水溝根據地形設置,寬度和深度不小于50cm, 2011年11月前進行硬化處理,可采用石砌。根據地形每100米左右將排水溝中水流通過路面下暗溝引至溝壑一側排走,引入溝壑時注意水土保持,不得沖刷當地農田,暗溝采用埋設混凝土預制管的方法通過路面。
8、便橋:
便橋設計荷載必須滿足運輸要求,橋面采用混凝土橋面,橋面兩側設1m高防撞護欄,采用黃黑色油漆豎向標識(黃黑間距25厘米)。便橋施工必須先行上報設計及施工方案。
9、標識:
便道全程必須懸掛或立警示、指示標志,標志標識制作要求見國家交通安全標識標準,標識標志包括:轉彎警示、急坡警示、落石警示、會車臺指示、橋梁指示、整里程標識、分叉路口指示、工地駐地指示、限高、限重、限速標志牌等。
3、上海市乘用車臨時牌照上高架有時間規定否?
工作日早晚高峰不能上高架
2016年4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上海外牌限行區域、上海外牌限行范圍和上海外牌限行時間。上海外牌限行規定于2016年4月15日實施。
上海外牌限行規定全文
一、每日7時至10時、15時至20時(現行為16時至19時),以下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員駕駛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
上海外牌限行范圍
(一)延安高架路(S20以東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段);
(三)逸仙高架路(全線);
(四)滬閔高架路(全線);
(五)中環路(全線);
(六)華夏高架路(全線);
(七)羅山高架路(全線);
(八)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
(九)內環高架路(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十)南浦大橋;
(十一)盧浦大橋;
(十二)延安東路隧道。
二、在本通告未盡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對上述小客車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照道路上設置的交通標志、標線所示執行。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
四、本通告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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