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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

        時間:2017-12-18

        【導讀】《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的修正為了保障國家和本市關于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的實施,提升公共汽電車行業服務水平,為市民群眾提供快捷、安全、方便、舒適的出行條件,條例的修改既要保證突出行業的公益性,又要有利于加強競爭、提高效率,保障行業公益性和運作市場化相結合的機制得以實現。

        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

        【執行時間】:20010101
        【信息來源】: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30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維護營運秩序,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和電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固定的線路、站點和規定的時間營運,用于運載乘客并按照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的汽車和電車。

        第三條 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對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浦東新區以及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縣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本市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對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在資金投入、規劃用地、設施建設、場站維護、道路通行等方面給予扶持,并形成合理的價格機制,為市民提供快捷、安全、方便、舒適的客運服務。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方面的資金投入應當納入公共財政預算體系。

        本市鼓勵在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和管理領域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及管理方法,鼓勵采用新能源、低排放車輛。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實際需要,經聽取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后,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專項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汽車和電車在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構成比例和規模、客運服務設施的用地范圍、場站和線路布局、專用道和港灣式?空驹O置等內容。

        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與軌道交通等其他專項規劃合理銜接,形成布局合理、經濟高效的營運體系。

        第六條 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循服從規劃、公平競爭、安全營運、規范服務、便利乘客的原則。

        第七條 本市根據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的公益性特點,建立職工工資增長主要與其產生的社會效益相聯系的機制。

        第二章 線路和線路經營權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專項規劃,制定或者調整本市、本區縣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網規劃(以下簡稱線網規劃)及場站規劃。

        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路(以下簡稱線路)的開辟、調整、終止,應當符合線網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公共汽車和電車客流調查和線路普查,對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網進行優化調整,實現與軌道交通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銜接,并提高出行不便地區的線網密度。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線網規劃、客流調查和線路普查情況,制定開辟、調整、終止線路的計劃,并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召開聽證會等方式征詢涉及范圍內單位、居民的意見,作為線路開辟、調整、終止的依據之一。

        區、縣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提出跨區、縣開辟、調整、終止線路的意見,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線路開辟、調整、終止的計劃。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計劃開辟、調整、終止線路的,應當在實施之日的十日前予以公布。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新建居住區等建設項目同步配套公共汽車和電車線路,或者與鄰近公共交通站點接駁的線路。

        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的有關標準,將新建居住區等建設項目配套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用地納入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應當與新建居住區等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區分片開發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過渡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

        第十一條 旅游線路應當納入線網規劃。旅游線路的開辟、調整、終止,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平衡后確定。

        旅游線路應當按照方便游客的原則,在旅游景點設立固定站點,并與旅游景點的開放和營業時間相適應。

        第十二條 經營者從事線路營運,應當取得有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授予的線路經營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授予起訖站和線路走向均在本區、縣內線路營運的線路經營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授予其他線路營運的線路經營權。

        線路經營權每期不得超過八年。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經營者不得擅自處分取得的線路經營權。

        第十三條 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在本市從事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業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符合線路營運要求的營運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資金;
        (三)符合線路營運要求的停車場地和配套設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營運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營運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經培訓合格的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其中駕駛員應當有一年以上駕駛年限。

        第十四條 對新開辟的線路,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或者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授予經營者線路經營權。

        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經營者可以向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取得新一期線路經營權的書面申請。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營者營運服務的狀況,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決定是否授予其線路經營權。

        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建立規范的公共汽車和電車企業成本費用審計與評價制度。市和區、縣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審計監督。審計與評價結果作為財政補貼的依據之一。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實行公共交通換乘優惠、對老年人等符合規定條件的乘客實施的乘車免費措施以及在農村等客流稀少地區開辟線路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經營者,應當及時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強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市場管理,查處無證經營行為;除特殊情況外,對已經確定經營者的線路不再開辟復線。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經營者的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評議,評議內容主要包括營運服務、安全行車、統計核算、遵章守紀、市民評價等。評議結果作為授予或者吊銷線路經營權的依據之一。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經營者的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評議時,應當邀請乘客代表參加,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國有公共汽車和電車企業營運服務狀況的評議結果告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有公共汽車和電車企業進行監管。

        第十八條 對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經營者,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其營運車輛的數量,發給車輛營運證。

        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應當經市運輸管理處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十九條 經營者在營運中應當執行取得線路經營權時確定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營運管理制度。

        經營者應當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班次、時刻、車輛數、車型、車輛載客限額組織營運,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停止營運。

        車輛載客限額由市公安部門和市運輸管理處共同核準。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營運要求和客流量編制線路行車作業計劃,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經營者應當按照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營運。

        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采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線路,經營者應當在無人售票營運車輛上設置符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投幣箱、電子讀卡機和電子報站設備,并保持其完好;投幣箱旁應當備有車票憑證。

        起訖站設在火車站、客運碼頭、機場的線路,經營者不得采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

        第二十二條 采用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營運的,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車輛空調設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并在車廂內顯著位置設置溫度計。

        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間,以及在此期間外車廂內溫度高于二十八攝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攝氏度時,經營者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

        除前款規定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的情形外,經營者應當開啟車輛通風換氣設施。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在營運過程中,應當在規定的站點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鎮范圍外,站點間距超過一定距離的,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部門審核批準,經營者可以在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因解散、破產等原因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需要終止營運的,應當在終止營運之日的三個月前,書面告知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經營者終止營運前確定新的經營者。

        第二十五條 需要暫停或者終止線路營運、站點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向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實施。

        需要變更站點或者營運線路的,經營者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線網規劃調整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實施營運調整,經營者應當予以執行。

        道路、地下管線等城市基礎設施施工或者道路狀況影響營運安全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公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意見,可以要求經營者實施營運調整,經營者應當予以執行。

        第二十六條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外,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實施營運調整的,經營者應當于實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線路各站點公開告示。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外,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實施營運調整的,應當于實施之日的十日前,在線路各站點公開告示營運調整和臨時站點設置情況。

        兩條或者兩條以上相關聯的線路同時發生營運調整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還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告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及時組織車輛、人員進行疏運:
        (一)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嚴重不足的;
        (二)舉行重大社會活動的;
        (三)軌道交通發生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疏散的;
        (四)其他需要應急疏運的。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

        經營者向乘客收取營運費用后,應當出具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稅務部門認可的等額車票憑證。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設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信息系統,提供營運信息發布、出行查詢、應急報警等信息服務,方便乘客出行。

        經營者應當配備符合規定標準的車輛信息監控系統和圖像監控設施,并按照規定發送營運數據。

        第三十條 經營者應當制定并執行安全教育培訓、現場管理、應急處置等各項安全制度,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發生安全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妥善處理事故,并及時向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經營者可以采取商業保險、事故賠償專用資金等方式,保障營運事故的善后處理。

        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工作,并予以記錄,保證投入營運的車輛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整潔、設施完好;
        (二)車輛性能、尾氣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
        (三)在規定的位置,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線路名稱和經營者名稱;
        (四)在規定的位置放置車輛營運證副本;
        (五)在規定的位置,張貼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乘坐規則》(以下簡稱《乘坐規則》)、線路走向示意圖以及乘客投訴電話號碼;
        (六)按照規定設置應急窗、救生錘、滅火器等設施。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駕駛員、乘務員從事營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文明行車;
        (二)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班次、時刻、車輛載客限額營運;
        (三)按照核準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
        (四)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規定報清線路名稱、車輛行駛方向和?空军c名稱,設置電子報站設備的,應當正確使用電子報站設備;
        (六)保持車輛整潔,維護車廂內的乘車秩序;
        (七)不得將車輛交給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營運;
        (八)車輛不得在站點滯留,妨礙營運秩序;
        (九)為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車幫助;
        (十)不得在車廂內吸煙。

        調度員從事營運調度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行車作業計劃調度車輛,遇特殊情況時合理調度;
        (二)如實記錄行車數據。

        第三十二條 乘客享有獲得安全、便捷客運服務的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營運車輛上未按規定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的;
        (二)駕駛員或者乘務員不出具或者不配備符合規定的車票憑證的;
        (三)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上未按規定開啟空調或者換氣設施的;
        (四)裝有電子讀卡機的車輛上因電子讀卡機未開啟或者發生故障,無法使用電子乘車卡的。

        車輛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乘客有權要求駕駛員、乘務員組織免費乘坐同線路同方向的車輛,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駕駛員、乘務員不得拒絕;駕駛員、乘務員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安排乘坐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乘客有權要求按照原價退還車費。

        第三十三條 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蝕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其他危險物品,并應當遵守《乘坐規則》,文明乘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乘客違反規定的,應當對其進行勸阻和制止,經勸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對堅持攜帶危險物品乘車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危險物品的目錄和樣式由市公安部門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告,經營者按照規定方式予以張貼。

        乘客乘車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車費。乘客未按規定支付車費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并可以對其按照營運收費標準的五倍加收車費。

        第四章 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和預留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用地和空間,未經原審批單位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并參與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大型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對公共汽車和電車車輛更新給予補貼。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免費提供給公共汽車和電車經營者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停車場、保養場低價租賃給公共汽車和電車經營者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應當符合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專項規劃、線網規劃和場站規劃。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和電車起訖站點設施:
        (一)新建或者擴建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車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場所的;
        (二)新建或者擴建大型公共設施的;
        (三)新建或者擴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居住區的。
        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參加驗收;未按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經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不得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線路站點應當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則設置。

        線路站點的站距一般為五百米至一千米。

        經營者應當在線路起訖站點設置車輛調度、候車設施,張貼《乘坐規則》、營運收費價目表以及乘客投訴電話號碼。

        新辟線路的起訖站點,應當分別設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運輸管理處規定的統一標準,在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置站牌(包括臨時站牌,下同)。

        公共汽車和電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首末班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空军c的名稱、開往方向、營運收費標準等內容,并保持清晰、完好;營運班次間隔在三十分鐘以上的線路,還應當標明每一班次車輛途經所在站點的時間。

        第三十八條 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的日常管理單位,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授權經營單位或者產權所有者協商采用招標或者委托的方式確定。

        站點日常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維護保養站點設施,保持候車亭、站牌等設施整潔、完好。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站點日常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進入站點營運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遵守站點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在營運車輛上設置廣告,除應當符合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規定外,廣告設置的位置、面積、色彩應當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的有關規定。

        車廂內不得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

        利用候車亭設置廣告的,總體面積不得超過候車亭立面的百分之四十,其中公益廣告所占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于廣告總量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條 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定期對電車觸線網、饋線網、變電站等電車供電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安全和正常使用。電車供電設施發生故障時,電車供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其正常使用。

        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供電設施保護標志。

        禁止下列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覆蓋電車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
        (二)在電車觸線網、饋線網上懸掛、架設宣傳標語、廣告牌或者其他設施;
        (三)危害電車供電安全的其他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危及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車供電單位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運輸超高物件需要穿越電車觸線網、饋線網的,運輸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書面通知電車供電單位。

        第四十一條 本市根據主要機動車道的道路情況、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量以及公共汽車和電車流量等,開設高峰時段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符合條件的單向機動車道,應當允許公共汽車和電車雙向通行;符合條件的主要道口,應當設置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的標志、信號裝置;本市主要機動車道,應當開設港灣式?空。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投訴

        第四十二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活動的監督檢查。

        上述部門從事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持有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十三條 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經營者的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申訴。

        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或者申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五條 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的,應當向經營者發出核查通知書。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或者處理意見書面回復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線路經營權擅自從事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市、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可以將營運車輛扣押,責令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
        (一)將線路經營權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擅自轉讓線路經營權的。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執行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營運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

        有第一款、第二款行為,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營運車輛無營運證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經營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交通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可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的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遵守從業人員服務規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組織乘客免費換乘或者退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不遵守站點管理制度的。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超過核準的車輛載客限額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備案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營運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未按照規定營運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標準配備監控設施的,或者未按照規定發送營運數據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發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營運車輛不符合要求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將行車作業計劃報備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核準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后不出具等額車票憑證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連續兩個月內,經營者的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違章率超過百分之二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終止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實施營運調整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公開告示營運調整情況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不服從統一調度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款規定,經營者擅自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線路起訖站點設置車輛調度、候車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設置站牌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站點日常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維護保養站點設施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營運車輛上設置廣告的位置、面積、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要求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車廂內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利用候車亭設置廣告,廣告總體面積超過候車亭立面的百分之四十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客運監督檢查人員執法的監督制度。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到投訴、申訴后未依法處理、答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復線,是指總長度百分之七十以上與原線路重復的新線路,或者經過原線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訖站點與原線路相近的新線路。
        (二)城鎮,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
        (三)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違章率,是指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人次占經培訓合格的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總數的百分比。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營者已經從事線路營運的,應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取得線路經營權的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報告:

        (一) 關于公交優先戰略的實施。有的委員、市人大代表、專家和市民提出,要明確政府對公交行業的資金投入責任,對公共汽電車的票價形成機制作出規定,并增加關于鼓勵新能源、低排放車輛的規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公共交通是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公益事業,政府應當在資金等各方面予以投入和扶持。為此,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一條修改為:“本市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在資金投入、規劃用地、設施建設、道路通行等方面給予扶持,并形成合理的價格機制,為市民提供快捷、安全、方便、舒適的客運服務。”“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方面的資金投入應當納入公共財政預算體系!薄氨臼泄膭钤诠财嚭碗娷嚳瓦\的經營和管理領域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及管理方法,鼓勵采用新能源、低排放車輛!保ㄐ薷臎Q定草案第二條)
        (二) 關于公共資金投入的規定。有的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條的前六項在性質上分別屬于政府補貼和設施建設投入,應當納入相應的條文中規定。第七項關于其他措施的規定應當明確表述,以免超出目前的財政負擔能力。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關于政府補貼的規定挪至修改決定草案第七條第二款予以表述,將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關于設施建設投入的規定挪至修改決定草案第十九條予以表述,同時刪去第七項關于其他措施的規定。
        (三) 關于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規范和專項規劃。有的委員、部門和市民提出,應當將客運服務規范中與提高市民出行質量有關的內容規定得更加具體,并增加關于公共汽車和電車專項規劃的內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將客運服務規范的內容具體化有利于提升公交行業服務水平,增加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有利于發揮規劃的調控作用,促進公交優先戰略的落實。為此,建議在修改決定草案第三條中規定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編制公共汽車和電車專項規劃,并增加關于公交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和關于“公共汽車和電車專項規劃應當與軌道交通等其他專項規劃合理銜接,形成布局合理、經濟高效的營運體系”的規定。同時,將客運服務規范中一些比較重要的制度納入條例中予以規范,如關于線路開辟、調整實施前公布的規定,關于臨時站點公告的規定,關于安全文明行車的規定以及關于站距標準的規定。(修改決定草案第五條第四款、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四) 關于建立職工工資調整機制。有的委員提出,修正案草案第四條關于提高公交職工收入的規定,要考慮公交企業或者政府財政是否有能力承擔這部分增加的支出。有的委員提出,司乘人員的工資保障應當通過成立工會,由工會與企業進行談判的方式來解決。有的委員建議,將“與服務質量相聯系的職工工資調整機制”修改為“與服務質量和安全管理相聯系的職工工資調整機制”。還有的委員提出,關于職工工資調整機制可以在其他相關法規中體現,建議刪去本條。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對公共汽電車企業職工工資作出規定,有利于逐步提高公交行業職工工資收入,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對于不斷改善公交職工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質量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建議按照建設部、發改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制定的《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經濟政策的意見》的規定,將修正案草案第四條修改為:“本市根據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的公益性特點,建立職工工資增長主要與其產生的社會效益相聯系的機制。”(修改決定草案第四條)
        (五) 關于新建居住區等建設項目的站點配套。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有的委員和市人大代表提出,條例應當明確新建居住區公交站點的設置標準,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應當與新建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竣工驗收,建議刪去關于規劃調整的規定和部門之間工作協調的規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本市《城市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中,對居住區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的標準已經有了規定,應當予以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見》規定,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作為新建居住區等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一項內容,實行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為此,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的有關標準,將新建居住區等建設項目配套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用地納入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應當與新建居住區等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區分片開發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過渡公交站點設施。”(修改決定草案第六條第二款)并建議刪去修正案草案第六條第三款。
        (六) 關于以指定方式授予經營者線路經營權。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和有的委員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七條關于以指定方式授予經營權的規定,可能會發生將針對個別區域的特別規定擴大為普遍使用原則的現象,從而影響經營權授予的公平和公正,應當嚴格限制。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于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建設部有關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也規定,政府應當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為此,建議刪去修正案草案第七條關于以指定方式確定線路經營權的規定。
        (七) 關于經營者成本費用審計與評價。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和有的委員提出,成本費用審計與評價的結果應當作為對公交行業進行財政補貼的依據之一,但不宜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審計。有的企業提出,財務信息涉及到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宜報送給運輸管理機構。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將企業成本審計與評價制度與財政補貼相聯系有利于保障財政資金的有效利用,市財政局和市交通港口局聯合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企業成本規制管理辦法》規定,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相關專家組成成本費用評價委員會對企業進行審計和評價。而要求企業向運輸管理機構報送有關財務信息的規定不符合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報送方面的規定。為此,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建立規范的公共汽車和電車企業成本費用審計與評價制度,對經營者的成本費用進行審計與評價,市和區、縣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審計監督。審計與評價結果作為財政補貼的依據之一。”并刪去本條第二款。(修改決定草案第七條)
        (八) 關于國有公共汽車和電車企業考核。有的委員提出,修正案草案關于要求國資監管機構對國有公共汽車和電車企業進行考核時應當聽取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可能引起管理權責交叉,建議進一步研究或者刪去該條。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加強對國有及出資公共汽電車企業進行監管的規定,應當與國資監管機構的具體工作程序相協調,以提高條例的可操作性。為此,建議在條例中增加“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國有公共汽車和電車企業營運服務狀況的評價結果告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評價結果納入對國有公共汽車和電車企業業績考核的內容”的規定(修改決定草案第八條),并相應刪去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條。
        (九) 關于為無人售票車輛配備乘務員。有的委員和企業提出,要求企業在特殊時期為無人售票車輛配備乘務員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貼。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關于公交營運企業在特殊時期為無人售票車輛配備乘務員的要求是一項政府指令性任務,政府應當給予承擔任務的企業相應的補貼。但實踐中需要為全市的無人售票車輛配備乘務員的重大社會活動發生頻率不高,可以由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與相關企業進行商議,并就個案確定合理的補貼方案,條例可不予以規范。為此,建議刪去修正案草案第十條第三款。
        (十) 關于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有權檢查乘客行李。有的委員提出,修正案草案關于“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有權對乘客攜帶的行李物品進行檢查”的規定可能導致權力被濫用,公告危險品的目錄和樣式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不應由企業承擔。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按照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攜帶危險品乘車,不聽勸阻的乘客,公交營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拒絕提供服務,但是對乘客攜帶行李物品進行檢查的權力由公安部門行使比較妥當。部分公交營運企業也表示,修正案草案的規定在實踐中難以操作。為此,建議刪去修正案草案第九條第二款關于“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的規定,將本條修改為:“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蝕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其他危險物品,并應當遵守《乘坐規則》,文明乘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乘客違反規定的,應當對其進行勸阻和制止,經勸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對堅持攜帶危險物品乘車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薄拔kU物品的目錄和樣式由市公安部門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告,經營者按照規定方式予以張貼!保ㄐ薷臎Q定草案第十八條)
        (十一) 關于公交專用道和港灣式?空镜脑O置。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和有的委員提出,本市公交專用道規劃建設滯后,港灣式?空緫斪鳛檎军c的主要方式,建議增加有關條款。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在條例中細化和明確有關公交專用道的設置標準,有利于確保公交車輛優先通行權。為此,建議將條例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本市機動車單向三車道以上的道路,應當開設高峰時段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符合條件的單向機動車道,應當允許公共汽車和電車雙向通行;符合條件的主要道口,應當設置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的標志、信號裝置;本市主要機動車道,應當開設港灣式?空!保ㄐ薷臎Q定草案第二十三條)
        此外,對修正案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二、 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 關于本市公交立法的定位。有些委員提出,特大城市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是極其重要的,應制定綜合性的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規,或者把相關法規一并考慮,使公交優先方面的立法形成體系。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將各種不同的公共交通方式進行綜合籌劃,以形成科學的公共交通網絡是非常必要的。在公共交通方面,除了本條例以外,本市還制定了《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和《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這些法規是本市公共交通立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鑒于此次市政府僅提出了對本條例的修正案,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維持現有公共交通地方立法體系不變的情況下,要重點加強修正案草案與相關公共交通法規之間的銜接,以體現本市公共交通立法的系統性。與此同時,建議相關政府部門重視對“大公交”立法工作的積累和探索,為本市適時開展綜合性公共交通立法奠定基礎。
        (二) 關于車廂內有聲廣告的播放。有的委員提出,條例關于公共汽車和電車車廂內不得播放有聲廣告的規定與現實情況不符,建議修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以及市政府2009年頒布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置暫行規定》,車廂內視頻設施不得播放有聲廣告。據市政府相關部門反映,通過設置視頻制作的技術標準,實踐中是可以做到禁止有聲廣告播放的。為此,建議維持條例關于不得播放有聲廣告的規定,同時,建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大執法和檢查力度,保證條例的有效實施。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修改決定草案。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擴展知識:

        1、上?瓦\證如何辦理?
        從業資格考試項目
        一、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從業人員職業考試項目
        (一)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從業人員(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服務資格考試
        (二)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從業人員(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復訓考試
        (三)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從業人員(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輪訓考試
        (四)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從業人員(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高星級培訓考試
        二、出租汽車從業人員職業考試項目
        (一)上海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二)上海市出租汽車駕駛員星級資格考試
        三、道路客貨運輸從業人員職業考試項目
        (一)上海市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二)上海市培訓機動車駕駛員的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
        (三)上海市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員和裝卸管理員從業資格考試
        (四)上海市貨運出租汽車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

        2、汽車駕駛員對眼睛視力的要求有哪些?
        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城市公交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為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為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上海公交車怎么收費?
        上海公交車車票:無空調1元,空調車2元,長線路公交采用多級制車票2元、4元····6元。
        地鐵3元起步。
        如果乘客持交通卡在開通優惠范圍線路內的公交空調車內支付車費,在90分鐘內換乘第2輛優惠范圍內的空調車可優惠1元(地鐵換乘地鐵、地鐵換乘公交都可以優惠)。

        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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