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武警部隊差旅費管理秩序,依據《軍隊差旅費管理規定》,結合武警部隊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武警部隊差旅費管理的基本依據,適用于現役警官;文職干部、供給制學員;士兵和武警部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部隊人員)因公出差(含工作調動、療養、調學和退役離隊,下同》的差旅費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差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補助費和行李托運費。
第四條 武警部隊差旅費實行定額包干與憑據報銷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第五條 總部后勤部財務部主管武警部隊差旅費管理工作,各級后勤財務部門主管本級差旅費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控制出差人員數量,加強差旅費管理,建立健全差旅費審批制度。安排上級機關出差人員的食宿,應當嚴格執行各類出差人員住房標準和住宿費限額以及伙食補助費標準。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交通費,是指部隊人員因公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長途汽車的車船(機)票費;保險費、訂(退)票手續費。其中,乘坐飛機的交通費包含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
第八條 部隊人員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按照《武警部隊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標準》執行。
第九條 部隊人員乘坐飛機應當從嚴控制;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因公出差路途較遠或者任務緊急的,經批準可以乘坐飛機。其中,總部機關出差人員由二級部以上領導批準,軍、師級(含旅級支隊)單位的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部門以上領導批準,團級以下單位的出差人員由所在團級單位主官批準。 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工作調動時一般不得乘坐飛機,確需乘坐飛機的,按照前款規定批準權限辦理;部隊人雖療養、調學、退役離隊時不得乘坐飛機,乘坐飛機的按照本人應乘車船席位票價報銷。
第十條 現役警宮、文職干部、士官因公出差乘坐火車(輪船、汽車),從當日20時至次日7時乘火車(輪船、汽車)6小時以上的,或者連續乘火車(輪船、汽車)12小時以上的,可以乘坐同席臥鋪。其中,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僅限于乘坐普通軟席臥鋪,不得乘坐高級軟席臥鋪;符合乘坐火車軟臥包房條件的,可以乘坐高級軟臥包房。符合前款規定的下列供給制學員和義務兵可以乘坐火車硬席臥鋪:
(一) 空勤人員;
(二) 在編文工團、軍樂團(隊) 、體工隊的人員;
(三) 完成押運任務后在12小時內離開交接地返程的人員;
(四) 參加全國、全軍或者武警都隊英雄模范、先進工作者會議的代表;
(五) 軍隊、武警部隊院校畢業生和地方高等院校畢業生入伍后在部隊見習斯間擔任干部職務的人員;
(六) 入院、轉院的重癥傷病員及隨行醫護人員。
第十一條 軍職現役警官(含相當職務人員,下同)因公出差,其一名隨行人員可以乘坐火車軟臥、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隨身攜帶絕密級載體的人員可以乘坐國內航班(經濟艙)、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專程護送密碼和密碼機的人員,可以乘坐火車軟臥包廂、輪船包間。 新兵及同行的接兵工作人員前往部隊駐地,乘坐火車或者輪船的,僅阻乘坐火車硬席座位或者輪船統艙。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住宿費,是指部隊人員因公出差期間住宿的房費。
第十三條 部隊人員因公出差通常應當在武警內部招待所住宿。武警內部招待所不具備住宿條件的,或者當地沒有武警內部招待所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在地方普通賓館、飯店住宿。
第十四條 部隊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的住房標準和住宿費限額,按照《武警部隊人員住房標準及住宿費限額》執行。 副軍職以下現役警官及士兵因公出差住宿費;按照本人住房標準和招待所收費標準在限額內憑據按實報銷;正軍職以上觀役警官;因公出差住宿費,按照本人住房標準和招待所收費標準憑據按實報銷。 部隊人員因公到所屬部隊出差住于內部招待所的,部隊不收取住宿費,回單位后不報銷住宿費。
第十五條 部隊人員療養、調學期間的住宿,按照武警部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補助費,是指部隊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費、雜支費、未乘臥鋪補助費。
第十七條 部隊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因公出差途中伙食補助費,以及到地方單位出差住勤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出差自然(日歷)天數,每人每天補助50元,其中住勤期間伙食補助費憑住宿費憑據計發;
(二)因公到所屬部隊支隊(團)以上單位出差,接待單位不收取伙食費,回單位后不在計發住勤期間的伙食補助;
(三)在大隊(營)以下分隊伙食單位就餐,應當按照就餐單位伙食灶別標準交費,除本人負擔基本伙食費外,差額部分憑收據回單位報銷;
(四)下中隊(連)當兵、代職、蹲點的人員,轉移供給關系的按照伙食費管理規定交費,不轉移供給關系的按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五)接兵工作人員前往接兵途中、在接收新兵前住勤期間和零星返回部隊途中的伙食補助費,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執行;接收新兵后及帶兵集體返回途中,按照新兵的基本伙食灶別標準執行外(警官、文職干部按照伙食費管理的有關規定交費,差額部分列伙食費報銷),另按照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計發伙食補助費;
(六)新兵入伍途中伙食補助費按照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七)院校計劃內函授學員赴外地參加面授及考試期間、院校學員野外教學期間和中隊(連)以上部(分)隊成建制調動途中,每人每天補助15元;
(八)到地方基層單位支援工作的醫療隊、工作隊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補助15元;
(九)抽調到機關和臨時機構幫助工作、等待分配工作及經批準去外地治病的人員,住勤期間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單位后在每人每天50元內憑據按實報銷,超過兩個月的不再享受伙食補助。 出差途中伙食補助費憑車船(機)票,按照標準報銷,因公出差到不通火車及長途汽車的單位,確需部隊派車接送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按照標準計發補助。
第十八條 部隊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的雜支費,按照出差自然 (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補助30元,用于通訊、市內交通等開支。其中住勤期間雜支費憑住宿費憑據計發。 出差期間由本人所在單位或者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以及不能提供住勤期間住宿費憑據的人員,雜支費減半發放,每人每天補助15元。
下列情形不計發雜支費:
(一) 下中隊(連)當兵、代職、蹲點人員,以及抽調到機關和臨時機構幫助工作、等待分配工作和經批準去外地治病人員的住勤期間;
(二) 院校學員赴外地野外教學期間,院校計劃內函授學員赴外地參加面授及考試期間;
(三) 中隊(連)以上部(分)隊成建制調動以及新兵入伍前往部隊途中;
(四) 到地方基層單位支援工作的醫療隊、工作隊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
第十九條 部隊人員出差未乘坐相應等級席位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發未乘臥鋪補助費:
(一) 符合乘坐火車臥鋪規定改乘硬座—的,以及符合乘坐軟臥條件改乘軟座的,按照實際乘坐車次硬座票價的80%補助,符合乘坐條件改乘硬臥的不予補助;
(二) 夜軟臥間乘坐輪船,符合乘坐一等艙、二等艙和三等艙改乘統艙的,按照實際 -405- 乘坐統艙票價的80%補助,符合乘坐四等艙改乘統艙的不予補助;
(三) 夜間乘坐長途汽車,符合乘坐臥鋪條件未乘坐的,按照實際乘坐汽車座位票價的80%補助;
(四) 執行押運任務的人員,押運期間符合乘坐臥鋪條件未乘的,不計發未乘臥鋪補助;夜間超過零時的,不分人員職級,每人每夜補助50元。
第二十條 部隊人員參加武警內部會議、讀書班、學習班、展覽會、業務集訓會審和教材、條例、條令編寫,以及籌備、組織、觀摩演習演練等活動,集中住勤期間的食宿等開支由主—辦單位統一保障,個人不得領報住勤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雜支費,可以領報途中伙食補助費和雜支費。 部隊人員參加軍隊和地方會議,食宿費用自理的,可以領報途中及會議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雜支費;食宿費用由會議主辦單位統一保障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行李托運費,是指部隊人員工作調動、調學、畢業離校和退役離隊托運行李、家具等開支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工作調動和退役離隊行李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內憑據按實報銷。 士官調動、退役離隊行李托運費,其家屬已隨軍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家屬未隨軍的,按照鐵路行李運價在50公斤內憑據按實報銷。 部隊人員調學入校和畢業離校行李托運費,按照鐵路行李運價在50公斤內憑據報銷快件托運費。個人書籍按照書籍運價在 100公斤內憑據按實報銷。
第二十三條 退伍士兵行李托運,按照《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運輸規》。
第二十四條 部隊人員調動和計劃分配轉業離隊時,本人和經批準隨軍的家屬(含配偶、未滿16周歲子女、父母和其他必須贍養的家屬,下同)的交通費和中轉住宿費、伙食補助費、雜支費、行李托運費,由調出單位按照途中合理路線和規定標準發足,向調入單位結算,多退少補。
部隊人員自主擇業、復員、退伍、退休離隊,本人及其隨遷家屬的交通費和中轉住宿費、伙食補助費、雜支費、行李托運費,按照標準計發給本人,包干使用。 部隊人員調學或者入院療養、治病的交通費和中轉住宿費、伙食補助費、雜支費,轉移供給關系的,由原單位按照標準發足,到院;蛘哚t院、療養院結算,多退少補;離校、;出院時由院;蛘哚t院、療養院按照標準發足,向到達單位結算,多退少補。未轉移供給關系的,由原單位發放和結算。
第二十五條 部隊人員調動工作和退役離隊,經批準隨遷家屬的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伙食補助費、雜支費按照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執行。夫婦雙方同是部隊人員且同行的,交通費、住宿費按照職級高的一方標準執行;已滿16周歲子女乘坐交通工具按照義務兵的席位等級標準執行。經調入和調出單位同意,暫緩隨遷的家屬單獨前往調入地,符合乘坐臥鋪規定的,可以乘坐火車硬席臥鋪或者輪船三等艙位。
已批準隨軍未隨隊的家屬,從所在地到調入地的差旅費,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出單位發給。
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內蒙、云南、貴州偏僻地區工作的轉業警官、文職干部,其隨遷同行的未隨軍家屬及非直系家屬的差旅費,由轉業人員原所在單位發給;到達安置地再接家屬的差旅費,由接收單位發給。
經批準隨軍的家屬,其來隊時的交通費、中轉住宿費按照家屬臨時來隊探親規定的標準報銷,途中伙食補助費按照部隊人員工作調動有關規定報銷,其他費用自理。
第二十六條 部隊人員報考研究生往返交通費、食宿費和復試期間食宿費,由本人自理;復試的往返交通費,由所在單位按照人應乘車船席位報銷。 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分配到武警部隊工作的,從院校到武警部隊單位的差旅費,按膝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經批準療養的大軍區副職以上人員(含武警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其隨員不超過三人,限于配偶、子女和公勤人員。隨員可以與療養人員乘同一個包房,隨員系配偶或者子女的不另報銷交通費,可以報銷中轉住宿費,其他費用自理;未與療養人員同乘一個包房的公勤人員,按照本人應乘坐席位報銷交通費。
軍職和師職療養人員的隨員限一人(配偶或者子女),可以報銷往返交通費、中傳住宿費,其他費用自理。其中,正軍職療養人員的隨員,可以與療養人員乘同一個包房,不可另報銷交通費;副軍職療養人員的隨員,其交通費可以按照療養人員同等車船席位報銷;師職療養人的隨員,其交通費按照義務兵應乘坐車船席位報銷。
第二十八條 隨軍家屬因病住院、出院交通費自理;住院后經醫院介紹轉院的往返交通費,未就業的隨軍家屬可以報銷,陪送入院、轉院的人員(不含醫護人員)差旅費自理,病情嚴重經批準丁以報銷。 駐海島、邊防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官,其未就業隨軍隨隊家屬,經軍人所在單位衛生部門介紹到武警部隊體系醫療機構或者合同醫療機構就醫,其往返交通費憑據報銷。
第二十九條 其他差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報銷:
(一) 現役警官、文職干部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就地休假,到外地休假的,其費用自理;
(二) 義務兵因家庭特殊情況請假回家的,經團級以上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報銷往返交通費;
(三) 士兵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經團級以上單位領導批準,其直系家屬來隊處理喪事、參加追悼會開支的往返交通費、中轉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由其生前所在單位報銷;
(四) 到部隊來訪的人員,其食宿路費,有固定收入的自理,無固定收入且生活確有困難的,由接待單位核實后,經團級以上單位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補助;來訪人員無理取鬧的,其食宿路費一律不予補助;
(五) 工作人員因公出差,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繞道交通費,按照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報銷,其余部分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雜支費不予報銷。
第三十條 下列費用分別列相關科目開支:
(一) 按照軍運規定辦理的鐵(水)路整車(船)、包機人員運費列軍事交通費開支,零星人員乘火車、輪船、汽車、飛機為交通費列差旅費開支;
(二) 轉業、復員、退伍、退休人員的交通費、行李托運費和途中的住宿費、補助費列退役費開支,工作人員為安置轉業、復員、退伍、退休人員的出差費用列差旅費開支;
(三) 新兵入伍途中伙食補助費列伙食費開支,接兵工作人員往返途中和接收新兵的住勤期間的補助費列差旅費開支;
(四) 參加各種會議、讀書班、學習班、展覽會、業務集訓會審和教材、條例、條令編寫以及籌備、組織、觀摩演習演練等活動的人員,所開支的往返交通費以及途中補助費和中轉住宿費列差旅費開支,住勤期間的住宿費、補助費由主辦單位在規定的科目中列支,參加采購訂貨、產品驗收、鑒定評比、學術研究等會議開支的費用列有關事業經費開支;
(五) 伙食單位采購副食品的交通費、住宿費、補助費列伙食費開支;
(六) 聘請地方人員到武警部隊單位進行業務交流、授課、協助工作等開支的交通費、住宿費、補助費列有關經費開支;
(七) 業務部門采購裝備、物資、器材的文通費、住宿費、補助費列有關經費開支;
(八)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單位和開展有償服務的事業單位開支的差旅費列單位成本支出,托兒所、幼兒因、子弟學校等事業單位開支的差旅費列有關經費開支。
第三十一條 差旅費結算報銷必須嚴仁審核手續,做到管理有序、使用合理、開支有據,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部隊人員報銷差旅費時應當據實填寫《差旅費報銷憑證》,并附《出差審批單》。
第三十二條 武警部隊非現役文職人員、公勤人員和職工因公出差及工作調動的差旅費標準,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結算報銷辦法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部后勤部 (1996)后財字第107號《轉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即行廢止。
報銷你回家的往來車票其他的不報
一般是這樣的:
我單位職工XXX(家屬的名字)系貴部XXX(你自己的名字)同志的愛人,因我單位經營狀況不佳,無力解決其探親路費,望貴單位予以幫助。
我們單位就是這樣寫的。
(l)經組織批準隨軍生活的軍官、文職干部、志愿兵、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組織批準投靠供養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的軍官、文職干部以及在編職員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戶口在軍隊駐地(指戶口在本市、縣的,下同)的,和軍官、文職干部、在編職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以及在編職員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后勤部門的證明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干;臨時來隊憑醫療包干證就診。當地無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愿辦理醫療包干者,軍官、文職干部、士官按有關規定發給本人醫療補助費;
(4)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邊遠三類地區和海島部隊的軍官、文職干部、在編職員,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內地居住的,持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后勤部門的證明,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干;
(5)連續工齡滿15年以上的軍隊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在編和非編工人,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戶口在軍隊駐地的,可辦理醫療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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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0日公布,部級干部此前在北京的住宿費標準是每人每天800元,這次則漲至1100元;司局級干部在北京的住宿費標準原為每人每天500元,這次則漲至650元;其他人員在北京的住宿費標準原為每人每天350元,這次則漲至500元! 10月20日,財政部網站披露《關于調整中央...
核心內容: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行十年,現在制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規定生產者要用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實施召回的信息,告知車主汽車存在缺陷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