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發 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差旅費標準應由企業結合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發放給員工的午餐補助應計入企業計稅工資總額按計稅工資標準計算扣除。如果企業有職工食堂,則食堂的支出應在福利費中核算。
如果單位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則你單位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發給職工的出差補助應根據出差地區的不同情況在合理范圍內允許扣除。
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如果出現邏輯關系混亂,真實性不能保證的車票或者支付憑證,不能作為差旅費在稅前扣除。
二、目前,差旅費報銷額度限制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各地財稅機關對此也執行不一,但基本的規定都是可參照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執行。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的規定,2007年1月1日起,副部長級人員差旅費為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標準以下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所謂稅前扣除指的是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法規與會計制度規定員工因工出差合理合法的差旅費允許計入經營費用與管理費用進行核算,體現到生產經營成本里去,可以稅前扣除。但在出差當中如果發生大筆的業務招待費用,應按稅務法規制定的標準進行清算,招待費超過標準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 5‰。差旅費據實稅前扣除。
問:是否可以參考國稅發[2000]84號文件中對差旅費的扣除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稅務部門現行有效失效廢止規章目錄》(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已全文廢止。
因此,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費用支出,準予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內容,在稅務機關進行差旅費合理性判斷時,有可能會將其列入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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