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最新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增加了乘用車用輪胎應有胎面磨耗標志的要求及部分機動車的車輪動平衡要求和懸架特性扥要求,今天小編就最新相關標準及修改等內容給大家做個整理說明。
最新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在原有基礎上做了適當修改和調整,具體變化如下:
1、進一步提升了大中型客車的運行安全性和防火安全性要求。
2、從進一步提升重中型貨車、汽車列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行安全技術要求出發,擴大了安全裝置的配置要求,增加了貨箱(廂)、廂體、罐體等技術要求。
3、從進一步規范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等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保證運行安全出發,增加了新能源汽車的特殊要求。
4、從強化汽車運行安全管理出發,增加了事件數據記錄系統配備、汽車電子標識安裝用微波窗口等要求。
5、從促進和規范我國旅居車輛(包括旅居車和旅居掛車)行業發展出發,明確了旅居車和旅居掛車的術語和定義,增加了組成乘用車列車的乘用車、中置軸掛車要求及乘用車和中置軸掛車的匹配要求,增加了旅居車和旅居掛車的電器線路要求。
6、從促進我國摩托車行業發展出發,修改了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的術語和定義,調整了警用摩托車、發動機排量大于等于 800mL 或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大于等于 40kW 的兩輪普通摩托車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7、從提升面包車運行安全水平出發,修改了發動機中置且寬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用車的側傾穩定性要求,增加了禁止此類車輛使用小規格輪胎、所有車窗玻璃可見光透射比應大于等于 50%及同方向座椅的座間距應小于等于 1000mm 等要求。
8、結合 GB7258—2012 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細化了重型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及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要求,修改了設計和制造上具有行動不便乘客(如輪椅乘坐者)乘坐設施的乘用車的后向座椅布置、自動變速器換擋、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等要求及載客汽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即城市客車)、載貨汽車和專項作業車的術語和定義,增加了專用客車的術語和定義,規定所有乘員座椅及其布置應能保證就坐乘員的乘坐空間,明確了汽車使用遙控鑰匙時的車門鎖止策略、機動車排氣管口朝下角度等要求。
9、為避免標準限制新技術、新產品的應用,增加了機動車采用主被動安全新技術、新裝置、新結構時的要求,增加事件數據記錄系統(EDR)、汽車電子標識安裝用微波窗口等運行安全管理要求。如《汽車事件數據記錄系統(EDR)》、《車載視頻行駛記錄裝置》、《商用車輛自動緊急制動系統(AEBS)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汽車爆胎應急安全裝置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汽車右轉彎提示音要求及試驗方法》等標準已將制修訂完成實施。
一是新增旅居車的定義,即裝備有睡具(可由桌椅轉換而來)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行宿營的汽車。新標準在旅居車內部座椅以及核定人數方面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對旅居掛車也做出了詳細的定義,即裝備有睡具(可由桌椅轉換而來)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行宿營的掛車,包括中置軸旅居掛車和旅居半掛車。旅居掛車不核定乘坐人數,但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旅居室內不得載人。此外,新標準還對旅居車的電氣系統也做出了更為詳細的要求。
二是規定發動機中置且寬高比≤0.9的乘用車(俗稱面包車),應在乘客門附近車身外部易見位置,用高度≥100mm的中文數字標明乘坐人數(包括駕駛人),此車玻璃窗的透光率大于50%,不得貼膜,輪胎寬度>155mm,同向座椅間距應≥600mm,且≤1000mm。
三是要求打刻車輛識別代碼,不應采用打磨、挖補、墊片、鑿改、重新涂漆(設計和制造上為保護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而采取涂漆工藝的情形除外,說明書上注明)等方式處理。
四是規定多用途貨車(俗稱皮卡),不需要噴涂總質量和欄板高度,不粘貼反光標識。
五是增加了機動車采用主被動安全新技術、新裝置、新結構時的要求,比如:所有汽車制動應有防抱死系統(ABS);乘用車所有位置都必須提供三點式安全帶;新能源汽車,要求電池起火后5分鐘內電池箱外部不能起火爆炸,為乘員逃生、緊急救援留出黃金時間。
一、國標《機動車運行安全條件》現在還在使用嗎?
國標《機動車運行安全條件》現在還在使用,現行版本為:
GB 7258-2012
GB 7258-201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汽車前照燈的做了哪些規定?
沒有一個標準規定汽車的近光燈是多少米,只有對前照燈的發光強度及光束照射位置有規定,但是一般來說,汽車的近光在水平路面,應該照亮汽車前方距車頭25-35米的位置。
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對前照燈的發光強度及光束照射位置作了如下一些規定:
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機動車(運輸用拖拉機除外)在檢驗前照燈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時,前照燈在距離屏幕10M處,光束明暗截上線轉角或中點的高度應為0.6--0.8H(H為前照燈基準中心高度,下同),其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向右均不得超過100MM。
四燈制前照燈具遠光單光束燈的調整,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心離地高度為0.85H--0.90H,水平位置要求左燈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燈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
機動車裝用遠光和近光雙光燈時以調整近光光束為主。對于只能調整遠光單燈光束的燈,調整遠光單光束。
三、在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對制動距離是怎么樣定義的?
制動力是指駕駛員踩下制動踏板后,阻礙并促使車輪停止轉動的力。制動力的大小,除與踩下制動踏板的行程有關外,還取決于車輪與地面的附著系數,道路越光滑(如結冰路面),附著系數越小,制動距離越長。實驗證明,機動車以同樣的速度,在不同的道路上行駛,制動距離是不一樣的。如以3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在柏油路面上的制動距離為5.9米,在浮雪路面上的制動距離為17.7米,在結冰路面上的制動距離為35.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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