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當事人已經構成逃逸的,仍定逃逸情節,但是,又不妨礙其事后自首的認定;關鍵是在法院量刑時,自首情節的從輕減輕是在逃逸加重量刑基礎上的從輕減輕處理。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七種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肇事逃逸自首時間沒有具體規定既可以是犯罪事實發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察覺之后。關鍵在于犯罪分子須自動投案。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處罰: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險公司一般會將交通肇事逃逸作為商業險免賠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僅要加重刑罰,還將導致商業險難以索賠,甚至無法得到賠償,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和具體情節進行處理。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違法行為的,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銷駕駛證的處罰,但其處罰仍應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對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 》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該司法解釋強調認定逃逸的行為應同時具備主觀客觀要件,客觀方面為逃離現場,同時又強調交通肇事的主觀罪過,即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跑的行為。
一、主觀上
從主觀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實踐證明,肇事者逃逸的目的至少有兩個,一是逃避救助傷者的作為義務,二是逃避法律追究。甚至有的肇事者是以逃避救助義務為其主要目的。因而,在逃逸的目的上,將救助義務撇在一邊,只強調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二、現場的緊急情況
從現場的緊急情況看,法律不應當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責任,而不注重救助傷者的性命。當發生交通肇事致人重傷后,眼見傷者血流如注,危及生命,作為肇事者,是應當先救助傷者,還是應當先去自首,不逃避法律追究呢?顯然,正確的回答只能是先救助傷者。因為救助傷者刻不容緩,追究責任緩之無妨。因此,當肇事者逃跑的時候,他首先背棄的是救助傷者的作為義務,其次才是不逃避法律追究的義務。況且,就兩種義務的重要性而言,顯然也是前者大于后者。
三、懲罰與救助的邏輯關系
從懲罰與救助的邏輯關系上看,法律也不應當把追究責任放在首位。前文已經指出,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身負兩種義務,一是救助傷者的義務,一是接受法律懲罰的義務。為什么要救助傷者?是為了恢復傷者的健康,維護人權;為什么要懲罰肇事者?是因為他造成了傷害,侵犯了人權?梢姡肪糠韶熑蔚哪康恼且驗樵斐闪藗。既然如此,就不能為了追究法律責任而耽誤救助傷者。否則也就失去追究法律責任的實際意義。
四、社會關注的焦點
從社會關注的焦點看,也不應將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責任放在首位。眾所周知,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出現的社會問題。該問題一出現,立即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社會關注的焦點恰恰是肇事者不救助傷者而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的問題。
五、刑法原理
從刑法原理上講,也不應重點考慮追究逃逸的法律責任問題。這是因為,一般情況下,刑法只把犯罪后不逃避法律追究(自首)的行為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但不把犯罪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罪同其他犯罪一樣,尤其同其他過失犯罪一樣,不應把犯罪后的逃跑行為作為加重處罰的理由。刑法第133條之所以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立法本意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傷者,而不在于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
【問】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答】以下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問】交通肇事逃逸該定什么罪?
【答】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問】肇事逃逸是不是終身禁駕?
【答】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肇事逃逸就是終身禁駕,自首只是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但自首不是免除終身禁駕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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