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實施,為維護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的安全和暢通,保護交通參與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通過以來,各方面對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新規定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爭議不斷。
【發文字號】:主席令第47號
【執行時間】:20110501
【信息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對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但是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有限的,保險公司只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則應按照本法規定的其他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協商確定的。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會設定幾個限額檔次,由投保人自愿選擇。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就規定,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檔次協商確定。
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即交通事故是由一方的過錯引起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這是因為不同機動車之間雖然具體的結構、性能可能不盡相同,但是卻同屬高速運輸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責任問題上自然應按照過錯的比例承擔。
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般情況下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機動車一方才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备鶕@一規定,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發生交通事故時,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精神是一致的。同時,考慮到隨著道路交通的發展、交通規則的健全以及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并借鑒了一些國家的立法例,本條對承擔責任的方式也作了一定的修改,規定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本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有利于提高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注意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情況的改善。另外,本條還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故意”是指引發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故意。即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并不構成機動車駕駛人免責的事由;只有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明知某種行為會引發交通事故并造成損失而作出這種行為,并因而導致交通事故并造成損失時,機動車駕駛人才可以免責。
四、學者關于機動車和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應適用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還是嚴格責任存有較大的爭議,但其實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沒有必要拘泥于類似的概念之爭。在侵權行為法理論上,嚴格責任本為英美侵權行為法中的概念,它并不是絕對責任。如果承擔嚴格責任,則仍有一些(盡管是有限的)對責任的抗辯理由可以援引,但是,當事人已盡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為抗辯的理由。從比較的角度來看,在英美侵權行為法中,其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大致等于大陸法系的無過失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加上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式(過錯推定)適用的范圍。大陸法系的“無過錯責任”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由于我國學術界對于這兩個概念并沒有作嚴格的區分,因此在大多數場合可以互換使用這兩個概念。具體到機動車和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稱之為無過錯責任或者嚴格責任都是適當的。因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都不考慮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是否有過失,而且法律也明確規定了一些免責和減責事由。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對于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再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主張法定的免責和減責事由,可見稱之為無過錯責任抑或嚴格責任在司法操作中其實并沒有太大區別。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事故的原因規定為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不是僅僅指過失)和意外,確認機動車在道路上的運行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一種,因此原則上應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對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目前學界主流觀點認為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梢姡瑱C動車和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是一致的。為充分救濟受害人,除法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外,還應該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肇事者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等情況下,由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鹪谙刃袎|付搶救費用后,取得對交通事故實際責任人的追償權。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補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不足是各國通行的做法,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和成熟的做法值得我們進一步借鑒。
1、交強險的定義?
一、交強險是約束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強制性賠償。
二、交強險并不約束事故責任人對受害人進行強制性賠償。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作用是什么?
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迫切需要出臺一部法律,為解決道路交通中的難題提供法律保障;通過規范道路交通行為,明確權利義務關系,保護道路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通過確定法律制度,增強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過規范執法行為,增強公民的守法意識,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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