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所謂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
(二)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三)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四)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五)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
1、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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