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山西省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省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責任倒查工作,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中的責任,鞏固治超成果,保障治超工作規范、有序進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發文字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號
【執行時間】:20080701
【信息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已經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工作(以下簡稱治超工作),落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治超工作中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治超工作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追究,是指通過對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涉及的治超站點、流動稽查隊、裝載貨物源頭、車輛生產和改裝及維修場所等單位的過錯責任進行倒查,追究其主管和監管部門、責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治超工作職責的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中責任追究的對象包括:(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二)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三)受行政機關委托履行管理職責的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
責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責任人,由行政監察機關監督其主管部門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條 治超工作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責必究、分級負責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治超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各級行政監察機關負責依法進行責任追究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治超工作的責任追究。
第八條 承擔治超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對查獲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應當倒查其所屬單位或者自然人、途經站點、裝載貨物源頭或者非法改裝車輛的場所等涉及單位的過錯責任,提取相關證據,形成初步核實報告。
責任倒查初步核實工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案情復雜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
第九條 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查證屬實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涉及單位的主管和監管部門、責任人的過錯責任進行調查、認定,做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條 交通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按照規定為治超站點指派執法人員且經督促教育仍不糾正的,或者所指派執法人員不作為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一條 治超執法人員在接到查處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通知后不能及時到位履行職責,致使已查獲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逃逸、調查取證工作無法進行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二條 治超站點、流動稽查隊、高速公路出、入口違規放行非法超限超載車輛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主要負責人、上級主管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三條 計重收費站、煤焦出省口管理站、煤焦營業站、煤焦集運站和焦炭營業站、焦炭稽查站對經稱重確認車輛非法超限超載未報告的,或者報告后擅自放行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主要負責人、上級主管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四條 交通部門運管機構以及裝載貨物源頭單位的主管或者監管部門未對政府公示的裝載貨物源頭單位的裝載行為,或者未對車輛維修企業的改裝行為進行有效監管,致使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非法改裝貨運車輛駛入公路的;交通部門運管機構對發現的貨運源頭單位超限超載行為應當移送主管或者監管部門查處而未移送有關部門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運管所主要負責人、縣交通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未設運管所的縣區,追究市運管機構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企業主管或者監管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未列入國家公告管理的貨運車輛發放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車管所主要負責人、市交警支隊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對轄區內行駛的非法改、拼裝貨運車輛不進行有效查處,對查獲的非法改裝貨運車輛不依法強制恢復原狀,對查獲的拼裝貨運車輛不予收繳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管轄區域的交警大隊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拒檢、闖卡、阻撓治超工作和毆打治超工作人員的行為接報警后無故不出警或者出警不及時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公安機關出警單位主要負責人、上級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七條 安監部門未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行駛證核定載質量進行裝載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管,致使超載車輛駛入公路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縣安監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安監部門對交通部門運管機構在實施貨運源頭治超執法時移送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行駛證核定載質量進行裝載的案件,未按規定及時查處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縣安監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八條 煤炭部門和經政府授權的承擔各級煤炭、焦炭運輸任務的組織,未對源頭企業執行“單票限開、單車限裝”制度實施有效監管,致使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駛入公路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主要負責人、上級主管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煤炭部門對交通部門運管機構在實施貨運源頭治超執法時移送的無煤炭銷售票、不按規定出具煤炭銷售票的案件,未按規定及時查處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主要負責人、上級主管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九條 工業經濟、質監部門未對車輛生產企業生產和改裝車輛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管,致使非法改裝貨運車輛出廠上路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縣工業經濟、市質監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二十條 質監部門未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有效監管,致使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未按國家標準檢驗貨運車輛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所在地質監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二十一條 工商登記前置許可審批部門以及工商部門未依法處理無證照經營的裝載貨物源頭、車輛改裝、汽車維修場所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工商登記前置許可審批部門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工商所主要負責人、縣工商部門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門未對屬于非法占地的裝載貨物源頭依法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國土資源所主要負責人、縣國土資源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直屬市級機構,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一)未健全治超工作機構、未配足配齊工作人員的;(二)治超工作經費未列入本部門、單位支出范圍,或者將上級治超補助經費挪作他用的;(三)對查獲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不按本辦法進行責任追究的;(四)對下級部門、單位報告的治超事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對主辦、協辦的治超事項消極應付的;(五)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本部門、本行業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嚴重,或者發生重大案情、影響惡劣的。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市長、分管副市長、縣長、分管副縣長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一)未健全治超工作機構、未配足配齊工作人員的;(二)治超工作經費未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支出范圍,或者將上級治超補助經費挪作他用的;(三)對查獲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的;(四)對交通、公安、國土資源、工業經濟、工商、質監、安監、煤炭等承擔治超職責的部門報告的事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嚴重,或者發生重大案情、影響惡劣的。
第二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減輕處分:(一)積極配合調查工作的;(二)有立功表現的;(三)主動糾正錯誤,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阻止損害后果擴大的;(四)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分:(一)干擾、妨礙調查工作的;(二)指使或者暗示治超執法人員違反治超規定,放行超限超載車輛的;(三)利用職權保護非法超限超載運輸的;(四)以權謀私,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影響治超工作的;(五)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拒不配合調查取證工作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訓誡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二十八條 治超工作人員在治超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治超工作責任追究中需追究黨紀責任的,交由紀律檢查機關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省監察廳負責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自2007年12月開展新一輪“無縫隙、拉網式”集中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行動以來,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積極行動,嚴格執法,治超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于超限超載運輸產生的利益鏈長且復雜,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出現反彈,給道路運輸帶來了潛在的安全隱患。為進一步嚴厲打擊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工作目標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以“六大發展”為統領,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意識,牢固樹立抓治超就是抓道路交通安全的底線思維,以打擊非法超限超載車輛、消除道路交通潛在安全隱患為主線,進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管理”的治超工作機制,全面落實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鞏固已有的治超成果,全面創新治理方式,逐步建立科學合理、運行有效的長效治超體系。
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全省治超工作的領導,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進行調整(調整后的人員名單見附件)。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繼續把治超工作列入本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安排,并列入各級政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要求,依法切實履行好治超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組織好本行政區的治超工作。要把治超工作經費足額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確保撥付到位,保證治超工作日常監管、公路超限檢測站建設和運營、源頭治超、信息化建設和運營的正常進行,堅決杜絕以罰養人、趨利執法等現象。要進一步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在治超工作中應負的職責,建立健全部門聯動機制,并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治超辦的綜合協調作用,督促、協調各職能部門密切配合,認真履責,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全方位打擊和治理。
三、開展非法改(拼)裝車輛整治
針對近期非法改裝車輛在多地不同程度出現的情況,質監、經信、工商等部門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工作。工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監管力度,對為貨車非法改裝的,依法嚴格處罰。對無證照非法生產的,堅決依法查封取締。各級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大路面檢查力度,對依法查獲的在注冊登記后擅自改裝運營的貨運車輛,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其恢復原狀;對查獲的非法拼裝貨運車輛,必須予以銷毀、拆解,并對駕駛人依法進行處罰。
四、加強貨運車輛準入管理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嚴把機動車從事貨運業務的市場準入關,對車輛營運資質實行分類許可和管理,切實規范普通貨物、大型不可解體貨物和危險化學品貨物營運資質的分類許可和管理。同時,要建立健全“黑名單”管理制度,對多次違反治超規定的運輸企業及駕駛人,按相關規定予以限制或禁入。各級安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特別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力度,堅決打擊其為貨運車輛不按營運資質許可內容和車輛核定載質量標準配貨的行為。各公路超限檢測站對經檢測發現不按核定載質量要求裝載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就地滯留,并通知安監、公安交管、道路運輸管理等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五、繼續加強短途治超
各地人民政府要繼續加強治理短途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要突出抓住砂石料生產運輸的集散地、煤礦企業與集運站之間路段、渣土車必經路段、貨運車輛出省的省界路段等四個重點區域和路段,制訂切實可行的治理方案。要組織工商等部門對本行政區的非法貨運源頭企業堅決予以查封、取締,并恢復地貌,防止其死灰復燃;特別是要加大對以一證多點名義設立的各種非法煤場、砂石料廠的打擊力度,防止貨車中途加載。要組織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等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對上路行駛涉及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及駕駛人依法予以處罰,并公開曝光。
六、完善部門聯動機制
繼續加強聯合執法,依法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和處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大教育和培訓力度,培養和鍛煉一支綜合素質較高的執法隊伍。要按照“六權治本”要求,公開涉及治超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減少自由裁量權,減少權力尋租空間,做到陽光執法、文明執法、嚴格執法,堅決杜絕公路“三亂”行為的發生。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要對查處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涉及的運輸企業、駕駛人信息、違法行為及獲取的相關證據,按照《山西省公路條例》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分別移送至同級公安交管、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各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在巡查中發現的非法源頭企業,要及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治超辦,并抄送本級工商部門按規定進行查處。
七、繼續推進科技治超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繼續完善治超信息綜合監控平臺和不停 車檢測系統,提高治超的效率和公正性。2015年重點推進無人值守治超檢測系統的建設工作,進一步節約人力物力,消除路面監管盲區。要在總結運城市試點的基礎上,積極推廣和運用車載動態智能治超監控系統,同時擴展其功能,將該系統的使用同煤炭、危險化學品等運輸監管結合起來,使之成為多功能監控的治本措施。
八、完善考核問責機制
鑒于治超工作對道路安全的重要性,省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完善考核機制,將治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對各市、縣(市、區)進行考核。省安監局、省治超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將治超工作納入考核內容。加強責任倒查與責任追究。對查獲的非法改裝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各地人民政府要認真倒查車輛的生產、登記、使用、裝載、運輸等環節中存在的監管部門失職、讀職行為,并嚴格按照《山西省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省政府令第224號)規定追究相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因履職不力、導致本行政區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大面積反彈或因此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還要追究本行政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由省交通運輸廳對該地區進行交通項目限批。對治超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縣政府,要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并責令限期整改。
九、加強輿論宣傳引導
要繼續加強輿論引導和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治理非法超限超載法律法規,深入宣傳超限超載運輸的危害和嚴重后果,引導廣大從業人員自覺守法運輸,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監督的良好氛圍。
附件: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7日
1、接收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貨物的單位應當如何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部門都可以對超限超載背法行動進行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對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下的給予300元的罰款和記2分的處理;對超過核定載質量30%至50%的給予1000元的罰款和記6分的處理;對超過核定載質量50%至100%的給予1500元的罰款和記6分的處理;對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的給予2000元的罰款和記6分的處理;對記分累計超過規定限值(到達12分)的駕駛人,依法扣留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回其機動車駕駛證。交通部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7106條規定,對超限超載背法行動進行處罰。其額度為:每超過限定標準1%,加處200元的罰款;超過限定標準100%以上的,處3萬元的罰款。同時收取路產破壞賠(補)償費,每噸千米0.2元。
2、超限超載怎么處罰?
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行駛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的規定,對違法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
規定:超限10%以下,以批評教育為主,一般不處罰。但對超限3次以上,責令卸載并處300元以下罰款;
超限10%以上20%以下,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超限20%以上30%以下,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超限30%以上40%以下,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超限40%以上50%以下,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超限50%以上80%以下,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超限80%以上100%以下,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超限150%以上200以下,處15000元罰款;超限200%以上,處20000元罰款。
以上在處罰的同時,皆要實行卸載。
3、現在交警,路政執法隊和運管到底對超載超限是怎么劃分的?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警可以對超載車輛實施處罰并對其駕駛證實施扣分。。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路政可以對超載車輛進行處罰(其中)包括公路補償費。。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六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人員發現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實施強制卸貨!對其不處罰。
七十條: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人員發現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處1千元--3千元以下罰款。說明白點就是拉沙或是石子不蓋篷布的車輛都可以處罰。
七一條: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人員發現車輛有(改裝)行為的可以對其處罰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交通這塊對于車輛是其抓共管的,具體要看你是什么情況了。
國家有規定,三個部門只要都處罰過了,可以管你全國24小時不再重復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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