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8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發文字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3號
【執行時間】:20001110
【信息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程度、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實施細則】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輕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的30%以下確定基準刑。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超過30 萬元的,每增加1 萬至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30%以下確定基準刑。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輕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的30%以下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輕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傷亡后果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的30%以下確定基準刑。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超過30萬元的,每增加0.5萬至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30%以下確定基準刑。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并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輕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的30%以下確定基準刑。
(5)死亡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輕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傷亡后果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的30%以下確定基準刑。
(6)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三個月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輕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的30%以下確定基準刑。
(7)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8)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60萬元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超過60 萬元的,每增加1 萬至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在相同情況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根據責任大小減少刑期30%以下確定基準刑。
(9)符合上述第(5)至(8)項情形,又具有逃逸情節的,可以增加刑期六個月至一年確定基準刑。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點為七年六個月至八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緩刑適用條件
(1)犯交通肇事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適用緩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的被告人,雖未取得諒解,也可以適用緩刑。
(2)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者隱瞞事故真相、嫁禍他人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雖然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一般也不宜適用緩刑。但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從寬掌握。
1、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2、交通肇事罪的構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1、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行為人必須是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才能算交通肇事,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表現形式是多樣性的,如:
(1)駕駛故障車上路行駛
(2)酒后開車
(3)超速開車
(4)疲勞駕駛等等。
行為人在交通運輸中如果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即使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本罪。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一切為了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
3、必須實際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4、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后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違法行為和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3、交通肇事罪如何認定?
一、要劃清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界限。應著重把握以下兩個方面:
(1)是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為人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因而不能認定是犯罪。
(2)是要看行為人有無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為人必須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對該后果負責的條件下,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犯罪。比如,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某種危害結果,但既沒有違法交通管理法規,主觀上也不具有過失,則應當屬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二、要劃清交通肇事罪與其他幾種罪的界限。
(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罪區別開來。區別的要點在行為人的主觀態度,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行為顯然為故意犯罪。發生交通事故后,以下兩種情況歷來是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論處的。
事故肇事后,為殺人滅口,而又故意將傷者撞死的;
事故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掛在車下,為逃逸而不顧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2)交通肇事罪同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且必須造成嚴重后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是故意,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3)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與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交通肇事罪發生于交通運輸過程中,與交通工具相聯系;后者發生與日常生活中,過失致他人重傷、死亡。
(4)交通肇事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區別的要點在于事故發生的時空條件。交通肇事罪發生的時空條件原則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另外,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要求為特殊主體。
(5)此外,要把交通肇事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是:前罪有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法定要求,而后罪沒有違規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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