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著眼于保護環境等公共利益需要,結合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特性,進一步規范運輸條件,明確了鐵路危險貨物辦理地點、設備設施、運載工具、運輸包裝等方面應當具備的條件,并對新品名、新包裝,以及罐車、集裝箱、專用車輛裝運危險貨物運輸作出規定。下面小編為您找來了2016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全文讓您了解。
中 文 名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發布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文 號 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號
類 別 規章
部 長 楊傳堂
發布時間 2015年3月12日
施行時間 2015年5月1日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安全生產法》《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第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以及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公布的鐵路危險貨物品名等規定,落實運輸條件,加強運輸管理,確保運輸安全。
第四條 禁止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和運輸的危險物品、危險性質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過度敏感或者能自發反應而產生危險的物品。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客運專線及旅客列車禁止運輸危險貨物,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鐵路運輸企業、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等危險貨物運輸相關單位(以下統稱運輸單位)的主體責任。
第六條 國家鐵路局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管部門)負責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鼓勵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和發展專用車輛、專用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支持開展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技術以及對安全、環保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研究。
第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規定,具備相應品名辦理條件的車站、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間發到。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名稱、作業地點(貨場、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名稱)、辦理品名及編號、裝運方式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公布。
第九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檢驗檢測的,經認證、檢驗檢測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條 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裝卸、儲存專用場地和安全設施設備封閉管理并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設施設備布局、作業區域劃分、安全防護距離等符合規定;
(二)設置有與辦理貨物危險特性相適應,并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倉庫、雨棚、場地等設施,配置相應的計量、檢測、監控、通信、報警、通風、防火、滅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腐蝕、防泄漏、防中毒等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三)裝卸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險貨物裝卸設備應當采取防爆措施,罐車裝運危險貨物應當使用棧橋、鶴管等專用裝卸設施,危險貨物集裝箱裝卸作業應當使用集裝箱專用裝卸機械;
(四)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等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運輸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且業務范圍涵蓋鐵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等相關領域的機構進行。
新建、改建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在既有作業場所增加辦理危險貨物品類,以及危險貨物新品名、新包裝和首次使用鐵路罐車、集裝箱、專用車輛裝載危險貨物的,應當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二條 裝載和運輸危險貨物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和其他容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制造、維修、檢測、檢驗和使用、管理符合標準和有關規定;
(二)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警示標志;
(三)鐵路罐車、罐式集裝箱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安全附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狀態完好,能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
(四)壓力容器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并在經核準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容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五)法律、行政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裝物、容器、襯墊物的材質以及包裝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二)包裝能夠抗御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的沖擊、振動、堆碼和擠壓,并便于裝卸和搬運;
(三)包裝外表面應當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四)法律、行政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托運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如實說明所托運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重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等。對國家規定實行許可管理、需憑證運輸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如實提交相關證明。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品名進行托運;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第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不得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不得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下列情形,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托運人、收貨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留存備查:
(一)國家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實行許可管理的危險貨物;
(二)國家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
(三)需要添加抑制劑、穩定劑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
(四)運輸包裝、容器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貨物;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運輸單位應當如實記錄運輸的危險貨物品名及編號、裝載數量(重量)、發到站、作業地點、裝運方式、車(箱)號、托運人、收貨人、押運人等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丟失或者被盜;發現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運輸放射性物質時,托運人應當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質的有效證明,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運輸的放射性物質及其運輸容器、運輸車輛、輻射監測、安全保衛、應急預案及演練、裝卸作業、押運、職業衛生、人員培訓、安全審查等應當符合《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放射性物質運輸進行現場檢測。
第十八條 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隔離等應當符合規定。倉庫、雨棚、儲罐等專用設施,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第十九條 危險貨物運輸裝載加固以及使用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其他容器、集裝化用具、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術狀態不良、未按規定檢修(驗)或者達到報廢年限的設施設備,禁止超設計范圍裝運危險貨物。
貨物裝車(箱)不得超載、偏載、偏重、集重。貨物性質相抵觸、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貨物不得同車(箱)裝載。禁止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第二十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第二十一條 運輸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和防護用品,并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押運注意事項,檢查押運人員、備品、設施及押運工作情況,并為押運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押運人員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規定,檢查押運的貨物及其裝載加固狀態,按操作規程使用押運備品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運輸單位間應當按照約定的交接地點、方式、內容、條件和安全責任等辦理危險貨物交接。
第二十三條 危險貨物車輛編組、調車等技術作業應當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應當遠離客運列車及停留期間有乘降作業的客運站臺等人員密集場所和設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裝運劇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質和氣體等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人看守。
第二十四條 裝運過危險貨物的車輛、集裝箱,卸后應當清掃洗刷干凈,確保不會對其他貨物和作業人員造成污染、損害。洗刷廢水、廢物處理應當符合環保要求。
第二十五條 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職業衛生有關規定配備符合國家防護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職業防護等設施設備,開展從業人員職業健康體檢,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預防人身傷害。
第二十六條 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崗位安全責任、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勞動保護、應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險貨物包裝、裝卸、押運、運輸等操作規程和標準化作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運輸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環保、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經常性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所運輸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及其運輸工具、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二十八條 運輸單位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以及國家重大活動期間,應當采取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必要時可采取停運、限運、繞行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運輸單位、托運人應當制定本單位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環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押運人員和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按規定報告,并按照應急預案開展先期處置。運輸相關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以及鐵路監督管理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實時掌握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狀況,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危險貨物運量統計、辦理站點、設施設備、安全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 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對運輸單位執行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完善情況;
(二)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安全、環保培訓及考核情況;
(三)保證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投入情況;
(四)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五)危險貨物運輸設施設備配置、使用、管理及檢測、鑒定和安全評價情況;
(六)危險貨物辦理站信息公布情況;
(七)承運危險貨物安全檢查情況;
(八)危險貨物運輸作業環節安全管理情況;
(九)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十)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配置、應急救援演練等情況;
(十一)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報告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三條 鐵路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作業場所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違法行為;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責令立即排除危險貨物運輸事故隱患;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撤出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運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四)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等;
(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并作出處理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鐵路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遵守執法規范;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對鐵路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五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知識培訓,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裝備,應用信息化手段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鐵路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時,可聘請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化學化工、安全技術管理、應急救援等的專家和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支撐,可依法委托安全技術機構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鐵路監管部門舉報危險貨物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鐵路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的,按照《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處罰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造成鐵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運輸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運輸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處罰等違法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軍事運輸危險貨物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為什么要制訂《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2013年3月,鐵路實行政企分開管理體制改革,明確了企業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政府負責安全監管。2013年7月,鐵路危險貨物承運、托運取消行政審批,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轉為事中事后監管。同時,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危險貨物運輸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出臺本規章,是貫徹實施相關法律法規、督促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促進行業規范安全管理、強化政府監管的需要,是保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和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迫切要求。
鐵路運輸的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具體的品名包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以及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公布的鐵路危險貨物品名,如《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鐵運〔2009〕130號)》等。
下列情況是嚴格禁止運輸的:一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和運輸的危險物品,如氯丹、六氯苯等對健康、環境有嚴重危害的物品,以及非法生產的違禁物品等。二是危險性質不明的物品。三是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過度敏感或者能自發反應而產生危險的物品,如疊氮銨、高錳酸銨等。四是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客運專線及旅客列車禁止運輸危險貨物(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是場站條件。運輸危險貨物的車站、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規定,具備相應品名辦理條件,其安全生產條件經安全評價合格。
二是設備設施條件。儲存、裝卸、安全設施設備及運輸車輛、集裝箱、其他容器、運輸包裝等應當符合本規章有關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是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所運輸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及其運輸工具、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并經考核合格。
按照新修訂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自2013年7月起取消了鐵路危險貨物承運、托運行政許可。承運人、托運人辦理危險貨物運輸均不再進行行政審批。
鐵路車站、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規定,具備相應品名辦理條件,經鐵路運輸企業對外公布后,均可辦理相應品名的危險貨物運輸。
托運人可根據鐵路運輸企業公布的危險貨物車站名稱、作業地點(貨場、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名稱)、辦理品名及編號、裝運方式等信息,選擇相應車站辦理。
一是國家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實行許可管理的危險貨物,如汽油、苯、硫酸等危險化學品。
二是國家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如劇毒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屬于危險貨物的易制毒化學品等。
三是需要添加抑制劑、穩定劑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如氯丙酮、醋酸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
四是運輸包裝、容器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貨物;
五是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相關單位,如鐵路運輸企業、托運人、收貨人、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以及開展安全評價和咨詢活動的機構等,均屬于運輸單位的范疇。對其從事的相關活動,如承運、托運、裝卸、場站管理、培訓、安全評價等,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是如實向鐵路運輸企業如實說明所托運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重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等,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品名進行托運;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二是對國家規定實行許可管理、需憑證運輸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險貨物,向鐵路運輸企業如實提交相關證明。
三是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和防護用品,并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一是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不得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不得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二是對國家規定實行許可管理、需憑證運輸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險貨物,查驗托運人、收貨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留存備查。
三是告知押運人注意事項,檢查押運人員、備品、設施及押運工作情況,并為押運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評價,是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也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重要技術保障。可以借助社會力量監督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指導其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降低事故發生率。本規章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吸收鐵路管理經驗,借鑒相關行業做法,重點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評價的范圍和主體等進行了規定。
一是評價范圍。包括既有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等安全生產條件;新建、改建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在既有作業場所增加辦理危險貨物品類;以及危險貨物新品名、新包裝和首次使用鐵路罐車、集裝箱、專用車輛裝載危險貨物等。
二是評價主體。運輸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運輸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且業務范圍涵蓋鐵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等相關領域的機構進行。
鐵路危險貨物車輛裝載量大,一旦發生事故,后果極其嚴重。為確保安全,本規章要求運輸單位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以及國家重大活動期間,應當采取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檢查,必要時可采取停運、限運、繞行等措施。
本規章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將停運、限運、繞行作為必要時可采取的措施,有利于維護國家公共安全和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體現了“以人為本”法治精神。同時,也對運輸單位相關行為的約束,避免了“隨意為之”,有利于保障承托雙方權益。
一是要求裝卸、儲存專用場地和安全設施設備封閉管理并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避免無關人員接近裝載危險貨物車輛。
二是要求托運人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及防護用品,并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
三是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要求遠離客運列車及停留期間有乘降作業的客運站臺等人員密集場所和設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是裝運劇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質和氣體等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由鐵路運輸企業派人看守。
五是鐵路運輸企業制定完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救援演練,一旦發生意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實時掌握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狀況,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危險貨物運量統計、辦理站點、設施設備、安全等信息。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運量統計。危險貨物品名及編號、裝載數量(重量)、發到站、作業地點、裝運方式、車(箱)號、托運人、收貨人、押運人等信息。
二是辦理站點。如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名稱、作業地點(貨場、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名稱)、辦理品名及編號、裝運方式等。
三是設施設備。場站、儲存、裝卸、運輸工具、安全、應急救援等設施設備。
四是安全信息。發生的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時間、地點、類型、損失、原因、采取措施、調查處理等相關信息。
按照《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是進入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作業場所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是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違法行為;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是責令立即排除危險貨物運輸事故隱患;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撤出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運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四是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等。
五是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并作出處理決定;
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鐵路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委托的安全技術機構或聘請的專家和專業人員等,可依法進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檢查。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的,按照《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處罰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造成鐵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國家公布的《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和《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結合鐵路運輸實際情況,鐵路運輸危險貨物按其主要危險性和運輸要求劃分類項和品名表如下: 第1類 爆炸品 第2類 氣體 第3類 易燃液體 第4類 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5類 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 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第7類 放射性物質 第8類 腐蝕性物質 第9類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
鐵路運輸危險貨物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運輸的特點,以及包裝應起的作用,危險貨物的包裝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要求:
1.包裝所用的材質應與所裝的危險貨物的性質相適應
危險貨物對不同材料的腐蝕作用要求相應的包裝材質必須耐腐蝕。同屬強酸,濃硫酸可用鐵質容器,其他任何酸都不能用鐵器盛裝。因為75%以上的濃硫酸會使鐵的表面氧化生成一層薄而結構致密的氧化物保護膜,阻止了濃硫酸與鐵質容器的連續反應。不過不能將盛裝濃硫酸的鐵器敞開置放,濃硫酸會吸收空氣中的水分而變稀,稀硫酸能破壞已形成的四氧化三鐵,而使鐵容器被腐蝕。鋁可以作硝酸、醋酸的容器,但不能盛裝其他酸。氫氟酸不能使用玻璃容器。總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與所裝物品直接接觸的部分,不應受該物品的化學或其他作用的影響。包裝與內裝物直接接觸部分,必要時應有內涂層或進行相應處理,以使包裝材質能適應內裝物的物理、化學性質,不使包裝與內裝物發生化學反應而形成危險產物或導致削弱包裝強度。
2,包裝應具有抗沖撞、震動、擠壓和摩擦的作用
包裝應有一定的強度。以保護包裝內的貨物不受損失,是一般貨物的共同要求。
危險貨物的包裝強度,與貨物的性質密切相關。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處于較高的壓力下,使用的是耐壓鋼瓶,強度極大。又因各種氣體的臨界溫度和臨界壓力不同,要求鋼瓶耐受的壓力大小也不同。我國所用的各種氣體鋼瓶的耐壓的強度等級和鋼瓶的材質、制造工藝、技術要求、檢驗使用、保管維修等程序和方法等均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盛裝液體貨物的包裝,考慮到液體貨物熱脹冷縮系數比固體大,液體貨物的包裝強度應比固體高。同是液體貨物,沸點低的可能產生較高的蒸氣壓力;同是固體貨物,密度大的在搬動時產生的動能亦大,這些都要求包裝有較大一些的強度。
一般說,貨物性質比較危險的,發生事故危害性較大的,其包裝強度要高一些。同一種危險貨物,單件包裝重量越大,包裝強度也應越高。同一類包裝運距越長、倒載次數越多,包裝強度應越高。
檢驗包裝強度的方法,是根據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作各種不同的模擬試驗,以檢驗包裝構造是否合理,能否經受正常運輸條件下所遇到的沖撞,擠壓和摩擦等。通常包裝模擬試驗有氣壓試驗;落體試驗;靜負荷(堆積)試驗;溫、濕度試驗;水平沖擊試驗;滾勸振動試驗;氣密水壓試驗等。但不是每一種包裝都要做以上的各種試驗,而是根據貨物的性質,所用包裝材質和型式選作其中幾項。
危險貨物的國際運輸,把包裝的強度分成三個等級。確定采用哪個等級包裝的依據是貨物的危險程度。除第二類氣體和第七類放射性貨物的包裝另有規定外,《危規}品名表中對各所列危險貨物都具體指明應采用包裝等級,實質上即表明了該貨物的危險等級。在第2類、第4類、第5類、第6類、第8類危險貨物中,劃分危險等級的標準與所對應的三個等級危險是:
I級包裝——最大危險;
Ⅱ級包裝——中等危險;
Ⅲ級包裝——較小危險。
對包裝的模擬試驗訂出不同的等級標準是確認某種包裝所屬等級標準。
3.包裝的封口應與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相適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42條第2款:“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危險貨物包裝的封口,一般說應嚴密不漏。特別是揮發性強或腐蝕性強的危險貨物,封口更應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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