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關部門:
州財政局制定的《恩施州鐵路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州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轉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零六年九月十三日
恩施州鐵路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促進我州鐵路建設順利進行,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現行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建設專項資金,是指在我州境內從事宜萬鐵路建設,依法征收的各項稅收,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地方留成部分,專項用于支持我州鐵路建設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鐵路建設專項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統一征收,按比例分成,專項使用;
(二)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三)厲行節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
第四條 鐵路建設專項資金管理的職責分工:
(一)州財政局負責稅收分成、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二)州地稅局負責稅收的統一征收管理;
(三)州鐵路辦負責提供鐵路建設分縣、市的相關資料,編制州級留成中用于鐵路建設項目經費的財務收支計劃,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條 州內所屬宜萬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各項稅收,由州地稅局統一征收入庫,地方留成部分,納入財政專項管理。
第六條 對鐵路建設工程征收的建安營業稅,實行州與相關縣、市4:6的比例分成;其他稅收全額下劃到各縣、市。
第七條 州財政局年終按縣、市境內鐵路建設里程數計算稅收劃轉數額,下達正式文件通知相關縣、市和州直有關部門。州地稅局按文件規定將稅收下劃到縣、市。鐵路稅收縣、市本級分成部分,作為縣、市鐵路建設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條 鐵路建設專項資金必須按規定用途專項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縣、市分成資金使用范圍:
(一)用于彌補轄區內鐵路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資金的不足;
(二)用于解決轄區內因鐵路建設征地、拆遷而完全失地農民的安置問題;
(三)用于轄區內火車站等配套設施建設;
(四)用于解決轄區內鐵路建設中的其他遺留問題。
第十條 州級分成資金主要用于統籌解決全州鐵路建設中的遺留問題和爭取新的鐵路項目。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
資金審批
第十二條 縣、市分成資金解決遺留問題出現缺口,可向州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州級留成的項目工作經費,由州鐵路辦按部門預算管理程序辦理。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州財政、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鐵路建設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管和審計,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鐵路建設專項資金的撥付是否及時到位;
鐵路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是否專款專用;
解決遺留問題是否按政策規定進行。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起施行。《恩施州鐵路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意見(試行)》(恩施州政辦發(2005)12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州財政局負責解釋。
州財政局
200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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