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運輸毒品罪量刑標準:運輸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運輸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運輸毒品是指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內,而且不是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便是走私毒品。運輸毒品具體表現為轉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但應注意,從結局上看沒有變更毒品所在地卻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經發生了變化的行為,也是運輸毒品。例如,行為人先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由于某種原因,又將毒品運回甲地的,屬于運輸毒品。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一、利用快遞公司郵寄進行販賣、運輸毒品案
日前,常德警方破獲一起利用快遞公司郵寄毒品進行販賣的案件,抓獲陳某(男,28歲,四川省古藺縣人)、黃某某(男,30歲,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人)兩名犯罪嫌疑人。
今年以來,犯罪嫌疑人陳某為了滿足自己的吸毒需要,通過和遠在四川瀘州的嫌疑人黃某某聯系協商,由陳某出資,多次匯款給黃某某,再由黃某某購買毒品麻古和冰毒,并將毒品進行包裝,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給陳某。
9月25日,常德柳葉湖公安分局刑偵大隊抓獲犯罪嫌疑人陳某,當場從陳某收到的包裹內查獲毒品麻古9粒、冰毒0.2克。10月12日,通過連續幾天的工作,刑偵大隊民警在瀘州市公安局的大力協助下將犯罪嫌疑人黃某某抓獲歸案。經詢問,犯罪嫌疑人陳某、黃某某對販賣、運輸毒品的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兩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譚超芳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譚超芳電話安排劉濤(已判刑)將24克甲基苯丙胺賣給張明,并收取現金7200元;2012年 2月6日晚,被告人譚超芳電話安排劉濤將120克甲基苯丙胺賣給許榮,并收取現金3.5萬元;當晚被告人譚超芳另電話安排劉濤將120克甲基苯丙胺賣給蔣桂琴,并收取蔣桂琴現金11萬元。
2012年2月5日,被告人譚超芳帶領被其雇傭的劉曉三、劉中文、豐文(均已判刑)和范永鋒(另案處理)駕乘其租來的轎車從江蘇省南京市到廣東省惠州市購買毒品。2月7日,譚超芳攜帶所購毒品與上述四人駕乘轎車返回南京市。當日10時許,譚超芳等五人行至寧合高速公路南京星甸收費站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從轎車內及譚超芳身上等處查扣7002.973克甲基苯丙胺。當日,公安機關在譚超芳租住處查扣724.754克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結果: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譚超芳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7991.727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決定判處譚超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于2014年7月26日裁定核準。
(三)案件評析:本案是家族式前仆后繼控制毒品市場的犯罪案件。譚超芳姐姐譚秀華在寧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譚超芳為填補南京毒品銷售市場,從廣東來寧并糾集其準連襟劉中文、表弟劉曉三、妻侄媳范永鋒(另案處理)、獄友劉濤,從廣東省購買毒品運輸至南京大肆販賣,數量巨大,故依法予以嚴懲,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運輸毒品會判多少年,會不會判死刑?
運輸毒品是指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 運輸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運輸毒品罪被判十二年什么時候可以辦假釋?
《刑法》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3、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民的身心健康;
(2)客觀方面表現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本罪為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行為中的一種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3)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依照《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本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仍然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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