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我國重特大交通事故有四個顯著特點:高速公路群死群傷事故多;駕齡低事故多;環境因素(夜晚事故多于白天;冬季交通事故比夏天多;節日車禍多傷亡)導致的交通事故多;節假日事故多。分析重特大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同時,更注重交通事故的反思與追責、預防,是交通部門、道路運輸企業,以及駕校及培訓機構扥不可多得的教材。什么是重特大交通事故?重特大交通事故標準是如何規定的?下面隨小編一起深入了解一下。
什么是重特大交通事故?重特大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危及首長(指副部長以上)、外賓、知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響很壞的事故。
重特大交通事故標準,規定如果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發生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將面臨行政追責;一年內發生兩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性質嚴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約談地方政府和部門負責人;如果一年內發生3起及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那么省級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書面檢查。
重特大交通事故標準,將研究推動將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等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將嚴厲整治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加強公路巡邏管控,加大客運、旅游包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輛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和整治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酒后駕駛、吸毒后駕駛、貨車違法占道行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嚴禁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依法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安全。健全和完善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長效機制。
重特大交通事故標準,制定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并將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定期進行檢查,依法嚴格處罰。大力推進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創建活動,加強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規范機動車通行和停放,嚴格非機動車、行人交通管理。
從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表面直接原因看,主要是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嚴重超載,違章超車,遇險處置不當,車輛制動性能等技術狀況差等。但導致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有以下幾點:
一、運輸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
多數運輸企業安全管理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對掛靠車輛漏管失控,特別是掛靠貨運車輛及其駕駛人員常年在外,游離于管控之外;對車主雇(聘)用駕駛人員安全培訓和日常管理流于形式,也未按本單位員工進行管理;尤其是一些私營公司在安全管理上既無制度又無機構人員。
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責任缺失
主要體現在許可審批與日常監管分離,對運輸企業的運輸經營許可、客運線路審批等均由省轄市交通運管部門負責,但在審批過程中,既不征求所在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意見,也未對駕駛人員違章違法情況、企業安全狀況、安全培訓情況、車輛安全狀況及其維護保養等作出明確的制度性規定;行業安全監管缺乏執行力,上下級監管機構存在溝通不夠、工作推諉現象,形成安全監管盲區;運輸過程的執法監督檢查措施不力,從2008年以來發生的12起事故中不難看出,公安交警、交通運管等部門只在重大節日、重要時段轉發或者貫徹上級要求時,開展集中檢查活動,對日常監督檢查未作出安排;“逢車必查”的路面監管和源頭管理受到限制,“打非治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機制沒有建立;執法工作中存在重檢查輕整改,甚至以罰代管現象,如許平南“1·11”事故、南陽社旗“10·7”事故、晉城“2·25”事故等,都存在嚴重的以罰代管現象。
三、監測監控系統不發揮作用,技術監管不落實
在河南省近年發生的12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有9起事故客車都安裝有GPS監控定位系統,但幾乎都未發揮作用。如有的企業只是通過GPS系統發現車輛違章違法行為后,按月向車主收取罰款,而不進行安全管理;有的單位則對監測監控情況無人值守;還有些司機故意將車上監測監控設備弄出毛病,使其不能正常運行。
交通事故肇事車方駕駛員必須如實反映交通事故發生的前后經過,提供本人駕駛證、身份證及車輛行駛證。交通事故肇事車方繳清醫院所需的費用、帶齊醫院票據及死亡者證明書。
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的相關規定,境外來華人員、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境外來華人員、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將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告知當事人。
境外臨時來華人員發生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請求。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鑒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后立即發還;其不同意檢驗、鑒定的,記錄在案,不得強行檢驗、鑒定。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本人不接受調查的,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所收集的證據,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通過外交途徑轉交給其所在機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發生人員死亡交通事故的,應當將其身份、證件及事故經過、損害后果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案,并將有關情況迅速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和國務院公安、外交部門。
涉外交通事故的調解,可以采用單方調解方式進行。交通警察可以轉交當事人協議賠償款項。
1、交通事故的劃分標準分別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如下: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怎樣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無力賠償該怎么辦?
a、發生特大交通事故,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的保險公司來賠償。
b、對于個人承擔的部分,法院會查封、扣押、劃撥當事人的個人財產。
c、確實無力承擔的,法院也只能中止執行,待條件允許后,再啟動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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