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1年農村客運燃油補貼發放標準政策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以調整資金使用方式為手段,以保民生、保穩定為目標,按照區別對待、分類實施,盤活存量、健全機制,明確責任、平穩推進的原則,健全支撐保障和激勵約束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農村客運、出租車等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發文字號】:財建[2009]1008號
【執行時間】:20100101
【信息來源】:財政部、交通運輸部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促進城鄉道路客運健康發展,保障國家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等七部門《關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 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管理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補助城鄉道路客運經營者,因成品油價格調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稱的補助對象,即城鄉道路客運經營者,包括城市公交企業和農村客運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交企業,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合法運營,為群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客運經營者,是指經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資格,在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固定的道路客運線路上運營,或經許可同意在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某一特定區域內運營,其線路起訖點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道路客運經營企業或個人。其中,“鄉村”分別包括鄉、村的同級別行政區劃,但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鄉或位于城市市區的鄉村。
具體補助對象,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認定。
第四條 各地應抓緊完善出租汽車價格聯動機制,通過調整運價或燃油附加,化解油價調整對出租汽車經營效益的影響。在完善價格聯動機制之前,中央財政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給予臨時油價補貼。
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合法運營,為廣大城鎮居民提供出租汽車服務的企業或個人。
第五條 當國家確定的成品油分品種出廠價,高于2006年成品油價格改革時的分品種成品油出廠價(汽油4400元/噸、柴油3870元/噸)時,啟動補貼機制;低于上述價格時,停止補貼。
第六條 補助資金補助標準的確定和中央財政負擔的補助比例按財政部等七部門《關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 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補助用油量由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合法擁有的車輛數量、車型和行駛里程等,計算核定在一個補貼年度內合法營運消耗的成品油數量。
第八條 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家統一規定和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具體要求,建立健全本企業(業戶)管理檔案和管理制度,完整、準確地記錄所屬車輛、行駛里程、用油量等基礎信息,并按燃料種類對每輛車燃料消耗量進行統計、匯總、核實,分別填寫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燃料消耗量明細表(見附件1、2、3),及時按程序上報。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車輛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礎檔案和數據庫,完整、準確地填報各項基礎數據,科學準確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編制報表。
第十條 補助年度終了后,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力量,對本轄區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進行統計、整理、匯總,經核實無誤后,于2月15日前,分別將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出租汽車用油量匯總表(見附件4、5、6)逐級上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同時抄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
第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收到下級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車輛油料消耗情況后,經審核和重點抽查,將本省(區、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整理匯總,于3月15日前上報交通運輸部,同時抄送同級財政、審計部門以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收到各省(區、市)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油料消耗情況后,應當根據前一年度補貼用油量情況對全國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補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補助用油量為基礎,考慮增減變化因素確定。交通運輸部核定的補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審計署。
第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交通運輸部報送的全國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上年度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按照分品種補助標準和負擔比例,計算分省(區、市)上年度成品油價格補助金額。
第十四條 中央財政負擔的上年度補助資金,由財政部于4月30日前,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省(區、市)財政。下達資金的文件同時抄送交通運輸部、審計署、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上年度補助資金后,應當會同同級交通運輸部門逐級下撥資金。基層交通運輸和財政部門應當在6月30日前將補助資金發放到補助對象。
基層財政、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完善補助資金的發放管理制度,并將補助程序、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和金額等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部門于9月15日前,將補助資金發放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并抄送審計署。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全額用于補助實際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財政部將會同交通運輸、審計部門,對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用油量申報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各級財政部門資金撥付的及時性和額度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或組織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聯合有關部門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如發現違紀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準確填報有關報表。對未報送或未按期報送有關報表的,不予補助。
對弄虛作假,套取補助資金的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一經查實,追回上年度補助資金,并取消下年度補助資格。
對虛報用油量套取補助資金、擴大補助范圍發放補助資金、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和管理人員,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工作經費由省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規定,商同級交通運輸部門重點用于基層管理部門用油量統計和補助資金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財政統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各行業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再兌現給補貼對象。其中,城市公交、出租車由市運管局發放,林業、漁業、農村客運、水路客運等可去各區縣分管部門領取。為確保補貼程序公開透明,補貼行業及個人的兌付必須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燃油補貼按照“油料費用誰支出誰受益”原則施行,補貼資金來自省財政中央轉移支付,市、區兩級財 政劃補等。
柴油車補貼240.27元/月標臺,汽油車補貼446.72元/月標臺;
公交車將按車長換算為相應標臺數:
車長在5~7米(包含7米)的計0.7標臺;車長在7~10米(包含10米)計1標臺;車長在10~13米(包含13米)計1.3標臺;26路雙層公交車計1.3標臺。
農村客運車輛燃油補貼將參照公交車標準一次性發放,即柴油農客可獲補2162.43元,其中市財政按每臺100元一次性發放補貼,其余部分由區財政補足。
出租車一次性燃油補貼標準為每臺346元。由各出租車公司向司機公示后申報,經審核后一次性劃撥給公司,再由公司發放給司機。
各個地區燃油補貼發放的標準與時間都不同,可以咨詢當地的財政部門。
農村道路客運和出租車燃油補貼數額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掛鉤。2015—,公交都市創建城市、綜合運輸服務示范城市新增或更新農村道路客運、出租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分別不低于10%、30%。達到上述推廣比例要求的,漲價補助按照政策調整后的標準全額撥付。未能達到上述推廣比例要求的,扣減當年應撥漲價補助數額的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2015年度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申報工作將于2016年1月4日全面啟動,為做好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工作,確保補助對象準確、統計數據可靠,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數據申報的前期準備工作
所有申請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的經營者,均需通過城鄉道路客運燃油消耗信息申報與補貼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填寫城鄉道路客運車輛基本情況、運營情況和農村客運、出租車燃油消耗等數據。
申報系統將于2016年1月4日開放使用。在此之前,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完成轄區內城鄉道路客運經營者的用戶信息梳理工作。對于轄區內新成立、注銷、合并、重組、經營范圍發生調整的城鄉道路客運經營者,管理部門應及時登錄申報系統對其賬號進行相應的調整,保證燃油消耗數據申報審核、匯總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按時保質完成數據統計和申報工作
(一)關于城市公交行業。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和《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交運發〔2015〕164號印發)相關要求,按照以下程序申報:
1.2016年1月20日前,城市公交企業通過申報系統填報2015年度新增及更換的所有公交車(含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新能源公交車)信息,上傳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車輛購置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的掃描件,填寫新增及更換公交車明細表、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運營明細表,按程序上報至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2.2016年2月10日前,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完成對本轄區城市公交企業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統計工作,經核實并公示無異后,填寫本轄區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匯總表并附第三方審計報告,逐級上報至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同時抄報同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審計部門。
3.2016年2月29日前,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本省(區、市)上報的車輛信息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和重點抽查,填寫本省(區、市)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匯總表,報送至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提出審查意見。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將審查審核情況及本省(區、市)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匯總表上報至交通運輸部,并抄送同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審計部門。
(二)關于農村客運與出租汽車行業。根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008號印發)相關要求,按照以下程序申報:
1.2016年1月4日起,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轄區內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按照基礎檔案、行駛記錄儀、稅控計價器、運營臺賬、加油票據等填報油耗信息,保證申報數據有據可依、真實可靠。
2.2016年2月15日前,縣級、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油耗數據審核和公示,生成本級匯總數據,上報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同時抄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
3.2016年3月15日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對本省(區、市)數據進行審核,分析補助用油量同比變化情況和主要原因,將匯總數據及有關分析說明材料上報至交通運輸部,同時抄送同級財政、審計部門以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三、加強上報統計數據的審核和抽查
(一)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認真核對申報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道路運輸證》、運營臺賬等憑證,確保申報車輛具備相應補助資格、車輛基礎信息準確無誤,車輛運營情況和相關車輛燃油消耗數據真實準確。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在本級數據申報環節,在本單位網站或者辦公場所發布公示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并根據經營者和公眾投訴、反饋情況,開展重點核查,糾正錯誤的補助對象和數據,保障補助對象符合規定、運營信息準確可靠。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對本省(區、市)的上報數據嚴格審核,對重點地區和經營者進行現場抽查復核。
(三)交通運輸部對各省(區、市)上報數據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按程序報財政部。
四、強化信息溝通和技術支持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工作,及時在申報系統中填寫和更新聯系人信息和聯系方式,確保信息溝通順暢。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5年12月31日
1、客運燃油補貼申報資格?
根據交通部申報營運車輛燃油補貼相關文件規定,2015年度所有營運車輛油補申報將按照實際耗油量及行駛里程數計算,如實際耗油量及行駛里程數超出國家規定標準,將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執行。
一、申報要求:各運輸企業及個體經營者務必于每季度末25日至月末到加區運管站申報每臺車輛的加油票據及行駛里程數。
二、有下列情況不予申報或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1、企業或個體經營者有意虛報耗油量或行駛里程數的;
2、企業或個體經營者未按規定時間上報或者漏報耗油量及行駛里程數的。
2、關于金融危機,對客運車輛的燃油補貼會不會有什么影響?
農村客運因為成本比較高、客流不穩定,我們把農村客運現在定性為公益性行業,所以把農村客運列入到中央財政燃油補貼范圍,這是國家支農、惠農、強農政策的具體體現。2006年國家財政部對全國農村道路客運發放的油價補貼達到7個多億,2007年增加到12億,今年1月1日成品油價格稅費改革后,除了免繳養路費等交通規費以外,國家財政部門還對農村客運繼續堅持原有的補貼政策,廣大農村客運經營者可以放心,這一政策不會改變。
3、客運燃油補貼補貼范圍?
1、城市公交車以加區利越公交公司提供的車輛數為依據,出租車行業以加區運管站提供的車輛數為依據,農村客運車輛以運管部門提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班車號為依據,計算補貼資金。
2、根據已批準的營運證和稅務登記證,確定補貼時間范圍,計算補貼金額。
3、車輛發生買賣行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暫不發放補貼資金,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再領取補貼資金。
4、欠繳各種稅費的車輛,不予發放補貼資金。
5、達到報廢期限的車輛,補貼資金發放至報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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