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車身的基本顏色為白色,代表公路交通監督檢查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和廉潔,同時,白色提示執行監督檢查的有關人員要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切實做到“政務公開、執法公示”。車輛下身的顏色為橙黃色,將橙黃色作為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特別色,一方面能夠體現交通系統的特點,與公路沿線其他從業人員協調一致,強化行業凝聚力;另一方面也能夠起到警示作用。
【發文字號】:交通部2002年第6號
【執行時間】:20030101
【信息來源】:交通部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管理,規范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車型、標志和示警燈,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屑的管理機構依法進行公路監督檢查時使用的專用車輛,其標志包括車輛顏色和文字標識,示警燈包括頂燈和發聲器。
第三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車型、標志和示警燈由交通部統一規范。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擅自噴印、安裝、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五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車型包括轎車、越野車和輕型客車三類。
第六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基本色為白色,沿車輛前保險桿水平環繞車身以下部分為橙黃色;車身兩側統一噴印“中國公路”文字標識,字體為黑體,文字顏色為黑色(式樣見附件一[略3])。
第七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示警燈為紅、黃、藍三色固定式排燈,安裝在車項前部。示警燈排燈中闊裝備圓形紅底白色公路路微(式樣見附件一);排燈顏色左右兩傭對稱分布,每側從里向外依次為黃色、紅色和藍色。其中,紅色占排燈單側長度的二分之一,藍色、黃色各占排燈單側長度的四分之一。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示警燈采用相同的呼話、音調、燈光、選擇自動轉換等技術功能的電子發聲器。
第八條 凡安裝示警燈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必須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并隨車攜帶。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由交通部統一制式(式樣見附件二[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和轉借《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
第九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在執行以下公務時方可使用示警燈:
(一)查處逃繳交通規費和通行費的車輛;
(二)查處損壞公路的車輛;
(三)依法采取公路行政強制措施;
(四)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第十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不得轉借他人,也不得從事與公路監督檢查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定期審驗。
第十三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轉讓、報廢或者改變用途的,原使用單位應當拆除示警燈,清除本辦法規定的文字標識,并將《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交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噴印、安裝、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標志和示警燈的,違反本辦法轉讓、轉借松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收繳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示警燈、銷毀相關標志和證件,并對車輛所屬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車輛所屬單位應對責任人予以相應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偽造、假冒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標志、示警燈和《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好使用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拆除示警燈、銷毀相關標志和證件,并處1萬元罰款。
第十五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配備標準與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各地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城管執法車能安裝警燈嗎?
城管執法車不能安裝警燈。
車輛安裝警燈等警報器,限特種車輛,且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取得《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使用證》后,方可安裝使用。非特種車輛、私人車輛不得安裝使用警燈、警報器。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相關規定,警車和一些特種車輛,如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可以按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每種車輛的警報聲音、警燈顏色也有所區別。另外,用于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也可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軍用車輛需要安裝警燈、警報器的,由其內部主管部門核發使用證件,并應當將所安裝警燈、警報器車輛的牌照號碼抄報長春警備司令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2、到底什么車輛可以使用警燈?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
《公路法》
第七十三條 用于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3、汽車加貼幾個車標違法嗎?
如果沒有遮擋車牌,影響安全駕駛的并且不得貼警用標志,一般是不違法的。
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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