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北京市人力客運三輪車胡同游特許經營若干規定》對三輪車從事胡同游經營活動實行許可管理制度。起草《北京市人力客運三輪車胡同游特許經營若干規定》過程中,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該《若干規定》應當對該胡同游特許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作出規定。
【執行時間】:20071001
【信息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力客運三輪車胡同游特許經營若干規定》已經2007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人力客運三輪車胡同游經營行為,合理控制發展規模,維護旅游市場秩序,根據《北京市旅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舊城內開展人力客運三輪車胡同游(以下簡稱胡同游),依照本規定實施特許經營。
本規定所稱胡同游特許經營,是指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和區域內,利用胡同資源為旅游者提供乘坐人力客運三輪車(以下簡稱三輪車)游覽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胡同游特許經營行政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胡同游特許經營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道路運輸、規劃、文物、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文物、公安交通、道路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區人民政府確定胡同游特許經營區域和三輪車控制總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制訂胡同游特許經營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實施機構及其權限、職責;
(三)區人民政府所屬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
(四)經營區域、行駛路線、固定與臨時停車場(站);
(五)三輪車的控制總量;
(六)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選擇方式;
(七)價格測算、投資回報和特許經營權使用費;
(八)特許經營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九)經營期限以及續約方式;
(十)保護文物、環境以及維護交通秩序等方面的措施;
(十一)政府承諾和保障;
(十二)其他事項。
第六條 實施方案擬訂經營區域、行駛路線、固定與臨時停車場(站)以及三輪車的控制總量,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將實施方案征求當地居民的意見后,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實施方案時,應當征求市發展改革、規劃、文物、公安交通、道路運輸、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其中涉及第五條第(四)項的內容,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八條 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按照實施方案,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胡同游特許經營者并與中標人簽訂書面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當符合實施方案,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特許經營方式、范圍、期限以及續約方式;
(三)經營區域、三輪車的數量、行駛路線、停車方案;
(四)三輪車及其行駛牌證、特許經營證件的提供、使用和收回;
(五)三輪車運營標準、安全標準、外觀標準、服務標準;
(六)收費標準、投資回報、調整機制;
(七)特許經營權使用費;
(八)特許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九)政府承諾和保障;
(十)特許經營權收回的方式和程序;
(十一)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其他事項。
第九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持特許經營協議和其他有關文件,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在審查實施方案時同意的內容,不再做重復審查;對其他內容的審查結果,不應當導致特許經營協議主要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實施方案確定的三輪車控制總量,為實施機構辦理在指定經營區域內行駛的三輪車行駛牌證。實施機構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向特許經營者發放三輪車行駛牌證和特許經營證件。
特許經營權收回后,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向實施機構交還行駛牌證和特許經營證件。
第十一條 從事胡同游特許經營的三輪車應當符合特許經營協議確定的運營標準、安全標準、外觀標準,并在顯著位置噴涂、懸掛統一標識。
第十二條 特許經營者不得擅自轉讓、出租、質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特許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出借三輪車行駛牌證和特許經營證件。
第十三條 實施機構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履行相關義務。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特許經營協議中的政府承諾。
第十四條 實施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質量投訴處理機制,對特許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動態管理和定期評價。對于嚴重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的,可以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收回特許經營權。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文物保護、市容環境衛生、交通管理、旅游管理等規定,履行特許經營協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為旅游者提供安全、優質的服務。
第十六條 駕駛三輪車未按照指定行駛路線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非機動車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駕駛三輪車未在指定的停車場(站)停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對取得行駛牌證和特許經營證件的三輪車駕駛者予以處罰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罰情況告知實施機構,由實施機構按照特許經營協議追究特許經營者的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駕駛未取得行駛牌證和特許經營證件的三輪車從事胡同游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力客運三輪車胡同游特許經營若干規定》實質是設定人力客運三輪車胡同游的特別許可。
根據許可法第19條,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
根據許可法第14、15以及17條,能夠設定行政許可的文件限于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
因此,設定許可的《市人力客運三輪車胡同游特許經營若干規定》,可以是該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也可以是該市政府制定的規章。
根據許可法第15條第1款,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許可只能實施1年,但若地方性法規設定的,則無時限。
根據許可法第18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1、無牌無證三輪車上路導致交通事故與有證有什么區別?
無牌無證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就是三輪車全責,有牌有證得看交警的責任劃分。
2、駕駛三輪車行駛證過期了怎么辦?
行駛證過期有兩種過期:
是年審過期。就沒有在到期時年審,上年的年審時效過期。到期沒有年審說明車沒有經過一年一次或兩年一次的合格年驗。沒有年驗合格的車輛是不能在公路上行駛,當然在公路上行駛就要遭到處罰。
是行駛證正證時效過期。這種過期就如同沒有行駛證一樣。沒有行駛證的車輛也是不能在公路上行駛的。當然也要遭到同樣的處罰。
補證
辦理地點
(一)使(領)館、外籍號牌機動車到車輛管理所辦理。
(二)其他機動車到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所屬車輛管理所分所辦理。其中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在遠郊區縣的京B號牌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輪式自行機械到本區縣車管站辦理。
辦理時限
(一)補領、補換機動車行駛證的,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補領、補換機動車號牌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結。
收費
汽車反光號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車反光號牌收取70元副,掛車反光號牌收取50元副,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反光號牌收取40元副,單獨補領號牌專用固封裝置收取1元個,機動車臨時號牌收取5元張,機動車行駛證收取工本費15元本。
提交的資料
(一)《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機動車號牌辨認不清的或丟失一面號牌的應將原號牌交回。
(四)補領機動車行駛證的,還需提交機動車標準照片。
3、三輪車駕駛證怎么考?
三輪摩托考試如下:
報名時帶自己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一份、一寸免冠照片四張,去城市交通局摩托車駕照窗口填寫申領摩托車駕照報名表,填好后去交費,接著去體檢中心進行體檢,最后將報名表、體檢報告、照片及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裝袋上交,到此完成報名,等待科目一考試。
科目一考試:
報名后大約一周后參加科目一考試。預先上網打開“駕照考試”類網站,有專門的摩托車類題目,多看幾遍一般能過。到時去駕照考試中心取表交款然后等待考試。摩托車科目一考試一般要求答50道題,每題2分,考試時間45分鐘。注意看準確定在做下一題,時間肯定夠,90分及格,也就是說最多只能錯5題。答題完成后考分直接得出,合格了就去簽字,等下下周的科目二既繞樁考試。如果不合格就得預約補考。
科目二考試:
科目二考試其實就是摩托車繞樁考試:在考試場地列有幾根鐵桿子,一般是三米遠一根,駕駛摩托車S型穿桿來回走一次,不得越過兩邊邊線更不準越線,騎行中腳不得點地。考試完成成績合格后去簽字確認成績,等待科目三考試。
科目三考試:
科目三的考試內容主要有路面各種指示牌、交警手勢語的識別以及駕駛摩托車遇到各種情況的處理辦法等。成績與科目一一樣是當場給出,合格后簽字,等待稍后宣誓。
宣誓:
宣誓是取得駕駛證的最后一步,主要是讓你保證遵守交通法規及上路文明駕駛等,完了簽字畫押。等待隔天領取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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