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交通罰款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繳納期限,向繳款人征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征收應繳款金額一定的百分比。如果收到違法罰款單據,卻沒有及時處理,那么你將無法辦理車輛變更、轉移、注銷、年檢等諸多手續,就連駕駛證進行換證以及轉證,這些操作都會被拒絕辦理。
情況一:
交警現場開出罰單,超過15天不處理,由第16天開始起收取滯納金。
交通違章滯納金為每天收取應繳罰款的3%,上限為不超過罰款本金。
情況二:
非現場處罰,也就是“電子警察”所拍到的交通違法行為或者違停被貼單的。這類處罰如果尚未打印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罰單, 是不會產生滯納金的。
如果當事人在交警部門打印《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后,那么就需要在15天內及時處理罰款,超過了15天就會產生滯納金。
如果罰款金額為100元,從罰單開具的第16天起,每天就要繳3元錢作為滯納金,從第34天算起,滯納金和罰款數便等同了,兩項相加要繳200元。
溫馨提示
《程序規定》提出,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9種違法行為信息,應當予以消除:
(1)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
(2)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3)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4)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
(5)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6)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的;
(7)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
(8)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
(9)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52條規定,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因而滯納金是按照罰款數額確定的,每天加3%,但是最終不會超過罰款數額,即最多只罰一倍的滯納金。
當事人如對交通違法事實無異議,可持收到的《交通違法繳款通知書》去收款銀行繳款即可完清手續;如對交通違法事實有異議,可持收到的《交通違法告知書》去處罰決定單位查詢。
1、違章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險公司有權不賠償。
2、如超過3筆以上的違章沒處理,駕車上路被交警查到,將會扣留駕駛證,嚴重時甚至會扣車。
3、如果是現場違章,沒有處理第16日開始會產生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滯納金最高不超過罰款金額)
4、現場單未處理的,駕駛員的駕駛證要換證、補證或轉證都不能辦理。
5、違章未辦理的,不能通過車輛年審、季度審和綜合審。
6、3次以上交通違法未處理將扣雙證,10次以上扣車。
如果駕駛多次交通違法未處理的車輛上道路行駛,一經查處,超過3次以上交通違法未處理的,將暫扣的駕駛員的駕駛證及行駛證,超過10次的將暫扣車輛。
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接受處理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返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或者機動車。
交通違章代碼 、行為及罰款(部分)
119400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200
121001 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200
121002 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200
122202 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 200
122203 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仍駕駛機動車的 200
135000 逆向行駛的 200
136001 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100
136002 違反分道行駛規定的 100
137000 違反規定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200
138001 違反指示標志、標線或交通警察指揮指示的 100
138002 違反禁令標志、警告標志、禁止禁線、警告標線指示的 100
138003 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 200
139001 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 100
一、罰單沒收到,要不要出滯納金?
很多車主駕駛過程中被電子眼拍到,卻一直等不到書面通知。這樣的情況會不會產生罰款滯納金?
不會產生滯納金。如果車主未收到書面罰款單,又沒有查到電子眼拍攝而產生的網上罰單,是不會產生滯納金。
二、交通違章滯納金有上限嗎?
有上限,滯納金一般不超過罰款金額。也就是罰款100元滯納金不超過100元。
三、電子眼違章罰款有滯納金嗎?
交通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在未接受處理之前,不會產生滯納金;在接受處理后,并由執法單位做出處罰決定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金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2009年4月1日后,滯納金實行封頂,最多不會超過罰款金額100%,比如,罰款200的,滯納金最多也就是200.這個規定同樣適合之前的違章。
四、交通違章罰款滯納金在有效期現不交的什么后果?
長期不交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財產。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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