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與處罰規定》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是根據駕駛人員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值來界定的。所謂飲酒駕車,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所謂醉酒駕車,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查》國家標準規定:
1.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車;
2.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新標準則詳細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或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方法,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
我國認定酒后駕車標準的起點是0.2%(即在駕駛員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為20毫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0.1%,則以酒醉駕車論處。相比美國為0.1%,瑞典為0.02%,德國為0.03%,日本0.05%。
簡而言之,酒后駕車判定標準可以歸納如下:
小于0.2就不屬于飲酒;
大于0.2小于0.8的屬于飲酒;
大于0.8的就屬于醉酒駕駛。
這是全國交警都統一的標準。
根據標準大體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當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則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當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落實到具體的白酒酒精度數,如果人體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類的量化分別是:70度白酒約50克;60度白酒約75克;50度白酒約100克;40度白酒約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約500克;紅酒約600克;啤酒約3瓶或者6個易拉罐。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記6分;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記12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科學數據顯示,酒后駕車發生事故的概率是沒有飲酒的16倍。飲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50毫克時,反應能力有所下降;達到150毫克,反應能力下降50%,動作失調,手腳失控,極易造成車禍。
科學研究發現,駕駛員在沒有飲酒的情況下行車,發現前方有危險情況,從視覺感知到踩制動器的動作中間的反應時間為0.75秒,飲酒后尚能駕車的情況下反應時間要減慢2-3倍,同速行駛下的制動距離也要相應延長,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資料表明,人呈微醉狀開車,其發生事故的可能性為沒有飲酒情況下開車的16倍。所以,飲酒駕車,特別是醉酒后駕車,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
但是按照現行法律,一般性的酒后駕車如果沒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否則就構成交通肇事罪),主要是經濟處罰;即使是情節嚴重的酒后駕車,最嚴重的也就是治安拘留15天。而全球有不少國家把酒后駕車認定為犯罪,如英國。美國也有一些州對酒后駕車者判刑。
西安交通大學馬治國教授認為,隨著家用汽車的逐漸普及,人車之間的矛盾會越來越突出。而酒后駕車致人死亡的事故頻頻發生,也足以說明其社會危害性之大。因此,他認為可以討論增設酒后駕車罪。如果駕車的人飲酒達到了一定的度(可以通過血液中酒精濃度的檢測確定),就應該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一)視覺障礙:一般人在平常狀態下的外圍視界可達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過0.08%,駕駛員的視野就會縮小。在這種情況下,人已經不具備駕駛能力。至于醉酒的駕駛員,甚至只能感覺到周圍環境的很小一部分。
(二)運動反射神經遲鈍:慢了一兩秒。如車速為60km/h,一秒鐘車子就已經跑了16.67米,必然會產生嚴重后果。
(三)觸覺能力降低:飲酒后駕車,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腳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四)使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后,人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
(五)使心理變態。酒精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估計自己,對周圍人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從心的事。
(六)易疲勞。飲酒后由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現肝留迷,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困倦、打磕睡,表現為行駛不規范、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而引發交通事故。
酒駕交通事故,一般是負全責。具體的責任由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為準。
(一)酒后駕車肇事的行政處罰
酒駕所負的行政責任分兩種,一是酒后駕車要扣證并罰款;二是醉酒駕車不僅要扣證罰款,約束至酒醒后還要處以行政拘留。飲酒后營運機動車的,相應的責任就更重,對于一年內醉酒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則要吊銷駕駛證,而且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二)酒后駕車肇事的民事責任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受損人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造成受害人傷殘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賠償傷殘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造成死亡事故的,應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關于精神損失費的計算,侵權人的過錯是一個重要參考,當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這一部分費用的承擔顯然要比非酒后駕駛所導致的事故要重。
(三)酒后駕車肇事的刑事責任
酒后駕車不僅是對他人生命的漠視,也對自己的生命的不尊重,更危害著公共安全。依照我國《刑法》規定,酒后駕車肇事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1、酒后駕車發生車禍怎么判刑和賠償?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刑:
無法定加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如果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賠償:
賠償問題屬于民事領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定賠償金額;如果協定結果不一致,可以請求交警部門仲裁,或者請求法院仲裁。
2、醉酒駕駛是不是當天拘留?
醉酒駕駛是否當天拘留,由辦案機關根據具體案情決定。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狀態嚴重,也可先由家屬取保候審,爾后實施拘留或者直接逮捕。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醉駕可以取保候審嗎?
a、醉駕是指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會受到刑法處罰;
b、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c、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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