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從公安部了解到,修訂后的 《機動車登記規定》 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正式發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規定,機動車噴涂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改變車身顏色、未按規定時限變更登記的;重型載貨汽車沒有噴涂放大牌號的,都將被交管部門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
修訂后的 《機動車登記規定》 特別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其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管部門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未按照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規定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后,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規定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后,未按規定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另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交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交管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等業務的,由交管部門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