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拿著 大貨本 (A2本) 駕駛 摩托車,習先生被交通隊視同無證駕駛予以處罰。習先生不服將朝陽交通支隊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處罰決定。習先生表示,造成其“準駕不符”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北京市交管局不準外地人“增駕”摩托車,他此次起訴的目的就是想通過訴訟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記者上午獲悉,朝陽法院日前一審判決習先生敗訴,維持了交通隊的處罰決定。
今年5月13日,習先生駕駛一輛兩輪摩托車在朝陽區紅廟路口,被執勤民警攔住。經檢查,民警發現其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上注明的準駕車型為A2。交通隊遂對習先生處以罰款800元、拘留8日的處罰,并記12分。習先生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于“準駕不符”,與法條中“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所表明的“無證駕駛”的意義不符。起訴了朝陽交通支隊。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對《關于<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無證駕駛。因此,交通隊的處罰并無違法或不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