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正確、及時地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遵循事故處理與事故預防相結合的原則,加強事故統計分析和事故預防對策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
為了正確、及時地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國務院于1991年9月22日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各級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應當密切配合,嚴格依法辦案。現就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2年1月1日《辦法》實施后,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應予受理。1992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原有規定處理。
二、發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專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依照《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處理。其中公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當事人就非道路上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的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公安機關依據《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緊急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指定預付傷者醫療費、處理尸體的決定,當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五、公安機關依據《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和違章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行處罰的,可以使用一張處罰裁決書。當事人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公安機關復議的期限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計算。
六、對于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輕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機關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采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和調解,但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不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當事人可以持公安機關的調解書或者調解終結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七、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公安機關指定預付搶救傷者費用的當事人,以其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或者責任輕而對預付費用有異議的,持公安機關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認定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亦應當受理。
八、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時,應當嚴格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7年8月21日《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法(研)發〔1987〕21號)辦理。對于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根據犯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不同量刑檔次定罪量刑。適用緩刑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防止濫用。
九、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應當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認真審查、核實。只要求做到“兩個基本”,即案件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不要糾纏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枝節問題。
十、人民法院受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或者返還財產案件后,可以向處理該案的公安機關發出調卷函或者由辦案人員持調卷函調閱公安機關處理該案的全部案卷。公安機關應當于收到調卷函5日內將案卷移交人民法院。一審結案后5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案卷退還公安機關。第二審人民法院和再審法院可以根據需要再次調閱上述案卷,亦應當在結案后5日內將案卷退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和劃分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1、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后果發生的因素,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3、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F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一般處理流程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內容擴展
一、如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出了交通事故后,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怎么樣處理,那么應該如何索賠成了網友們經常問到的問題,主要有兩個方式:一個就是和解,另一個就是訴訟。
和解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私了”是通過跟對方協商的方式解決賠償,如果您通過這種方式解決,一定要注意跟對方簽訂書面的和解協議,不然,所有的口頭承諾都有可能成為“空談”;另一個方法就是訴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打官司”,需要去法院立案、開庭,最終按照法院下發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執行。
二、交通事故案件有沒有處理時間限制的?
交通事故案件要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三、交通事故處理投訴上哪呢?
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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