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主要依據當地上一年度的經濟數據做基礎,按照一點倍數進行計算,根據受害人的受傷害程度不一樣,賠償項目也不一,今天小編就2018年山東省交通事故導致傷殘及死亡賠償標準給大家做個詳細介紹。
山東省統計局近日公布經濟數據,2017年山東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85元,比上年增長8.7%,比全國平均水平高864元,居全國第9位。扣除價格因素影響,實際增長6.5%,比全國平均水平高0.2個百分點。其中: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9元。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3072元。
(3)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18元。
(4)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0342元。
1.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2.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1)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于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于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2)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3.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1、死亡賠償金
城鎮居民:
36789元×20年=735780元
60歲以上的每多增一歲減36789元; 75歲以上的36789元×5年=183945元
農村居民:
15118元×20年=302360元
60歲以上的每多增一歲減15118元; 75歲以上的15118×5年=75590元
2、喪葬費
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
3、被扶養人生活費
城鎮:
無勞動能力的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23072元×20年=461440元
60歲以上每多增一歲減23072元; 75歲以上的23072元×5年=115360元
農村:
無勞動能力的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10342元×20年=206840元
60歲以上每多增一歲減10342元; 75歲以上的10342元×5年=51710元
(一)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訴訟:
一審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后,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后生效(注意:現在修改了,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領調解書時才生效)
(6)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7) 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8)未達成調解協議
(9)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10)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1)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現在交上訴狀應到一審法院,由法院開具交費通知書,然后到二審法院交費)
2、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
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1)維持原判
(2)改判
(3)發回重審
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對判決不服可申請再審。但申訴不影響執行。
1、山東省交通事故8級傷殘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答】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
其次,對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鑒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三,傷殘等級后確認后,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2、山東省車禍事故雙方同責應該賠償多少?
【答】 根據《交強險賠償實務》的規定:對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在其他賠償項目足額賠償后,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
所以,如果是法院已經判決,那么按照判決執行就行了。反正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如果保險公司不服,可以讓保險公司上訴。但是要注意的是,商業險是不賠償精神撫慰金的,所以不能讓死亡賠償金超過11萬。
3、山東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是怎么劃分?
【答】 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界定;城鎮居民即為非農業戶口的居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對雖然是“農業人口”戶口,但“人戶分離”到城鎮連續工作、居住、生活達一年以上,而且其經濟收入生活來源已與農村和農業生產相分離的人員,也應作為城鎮常住人口,將其視作“城鎮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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