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是我們很多人都不愿看到的,萬一出現了,國家對于這一塊是有相關賠償標準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失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等,具體計算要根據受害人年齡、當地經濟水平等計算。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標準;
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是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沒增加1歲減少2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4.家屬交通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5.家屬住宿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6.家屬誤工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誤工損失;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7.搶救費。按實際發生的計算。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1.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于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于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2.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定性。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再次對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予以確認,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屬于財產損害賠償,而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4.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我國法律規定死者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如果一個死者上述的近親屬都存在,該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呢,是否可以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來給予分配呢!因為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后所產生的,所以它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也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其他任何非近親屬的第三人都無法對該項財產主張任何的權利。我國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具體分配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死亡賠償金,分配決定因素主要有
(1)依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法定繼承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存在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依法繼承。
(2)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死亡賠償金不應適用《繼承法》13條之規定的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應當均等分配的原則,而應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來對待,同時對未成年人的實際利益應當優先照顧。當事人不要求分配的,法院一般不會主動進行分配。
1、交通事故至1人死亡,判幾年刑?
【答】 不能一概而論。交通事故至1人死亡能否定罪量刑,這就要正確區分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界限。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雖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并沒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其次、行為雖然造成了嚴重后果,但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其三、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較復雜,在許多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均有責任,如果行為人對事故不應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2、交通事故發生后幾天內死亡為交通事故致死?
【答】 只要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即可,無具體時間規定?梢砸蠓ㄡt對死者死亡原因進行鑒定,然后根據死者的死亡與交通事故是否有關而向對方提出索賠,但是,如果雙方寫明了協議書,則根據協議書處理。
3、交通事故死亡65歲以上按多少年賠償?
【答】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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