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人,有居留許可的應當向居留許可簽發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沒有居留許可但持有有效簽證的應當向出具住宿登記證明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應當向使館、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華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應當向居住、暫住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本規范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同時審核申請人所持的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審核其中文翻譯文本。申請人為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不審核《身體條件證明》。
(二)受理崗對持有與我國簽訂互相認可機動車駕駛證協議國家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或者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免于考試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制作并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三)受理崗、考試崗按照本規范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分別預約、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或者申請兩種以上準駕車型,其中之一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受理崗、考試崗還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別預約、考試科目三;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進行考試。
(四)受理崗復核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制作并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五)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五條 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本規范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資料。
(二)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非中文表述的,還需收存中文翻譯文本原件。
第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領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核申請材料:
1、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入出境身份證件、年齡及身體條件符合中國駕駛許可條件的證明文件、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審核其中文翻譯文本。參加有組織的旅游、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還應當審核中國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屬于駕駛自帶臨時入境機動車的,還需審核其自帶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對申請人以前的入境記錄進行核查,發現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告知其處理完畢后再申請;在中國境內有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逃逸記錄的,不予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收存相關資料,在《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經辦人意見”欄內簽字或者簽章。
(二)受理崗組織申請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學習完畢的,在《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參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情況”欄內簽字或者簽章。制作并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告知申請人臨時駕駛許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三)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七條 下列資料存入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檔案:
(一)《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原件。
(二)入出境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非中文表述的,還需收存中文翻譯文本復印件。
(四)年齡及身體條件符合中國駕駛許可條件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參加有組織的旅游、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收存中國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復印件。
駕駛證申領使用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
駕駛證申領條件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
機動車過戶之后是否要重新申領環保標志
不需要重新申領。
辦理申領環保標志手續需要同時攜帶以下三種證件:
(一)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有效證件是指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法人代碼證或單位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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