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機動車登記規定》是為了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登記工作,簡化辦事程序,提升服務水平,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的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公布的《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修正。
【發文字號】:公安部令第124號
【執行時間】:20081001
【信息來源】:公安部
公安部124號令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ㄗ灾螀^、直轄市)機動車登記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登記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登記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除進口機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登記業務。具體業務范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警用車輛登記業務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在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理登記的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便于群眾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并建立數據庫。不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登記的,登記無效。 計算機登記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登記軟件全國統一。數據庫能夠完整、準確記錄登記內容,記錄辦理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并能夠實時將有關登記內容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登記系統應當與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統實行聯網。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
第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后申請注冊登記。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后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后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三)申請注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專用校車辦理注冊登記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七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八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對車輛的使用性質、標志圖案、標志燈具和警報器進行審查。 車輛管理所辦理全掛汽車列車和半掛汽車列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于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于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于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第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檔案,并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入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 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遷出地和遷入地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后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備案。 (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相關變更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重新核發行駛證。 (二)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理備案。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 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上打刻原發動機號碼或者原車輛識別代號,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于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三)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四)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并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
申請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第二十四條
申請解除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解除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解除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抵押登記日期、解除抵押登記日期可以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六條
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或者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對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或者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辦理解除抵押登記。
第二十七條
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
第二十八條
除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一)機動車滅失的; (二)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 (三)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一)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 (二)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的。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二十九條
屬于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屬于機動車滅失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滅失證明; (四)屬于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出境證明,其中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五)屬于因質量問題退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制造廠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
第三十條
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報廢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通過計算機登記系統將機動車報廢信息傳遞給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接到機動車報廢信息之日起一日內辦理注銷登記,并出具注銷證明。
第三十一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一)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 (二)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后,未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三)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時未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第三十二條
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八)項、第(九)項或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學;蛘咝\嚪⻊仗峁┱呱暾埿\囀褂迷S可,應當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教育行政部門送來的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一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
第三十四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交驗機動車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屬于專用校車的,還應當查驗校車外觀標識。審查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四)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校車運行方案; (五)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門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回復意見,但申請人未按規定交驗機動車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學;蛘咝\嚪⻊仗峁┱甙凑铡缎\嚢踩芾項l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校車標牌。領取時應當填寫表格,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校車使用許可; (五)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校車運行方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領取表之日起三日內核發校車標牌。對屬于專用校車的,應當核對行駛證上記載的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對不屬于專用校車的,應當在行駛證副頁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第三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記載本車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發牌單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車標牌分前后兩塊,分別放置于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 校車標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與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過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
第三十七條
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后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學;蛘咝\嚪⻊仗峁┱邞斣谛\嚈z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換發校車標牌。
第三十八條
已取得校車標牌的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專用校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注銷或者撤銷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敳鸪\嚇酥緹、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經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領取校車標牌。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將校車標牌的發放、變更、收回等信息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學;蛘咝\嚪⻊仗峁┱邞斪匀〉眯\嚇伺浦掌,每月查詢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核發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匯總轄區內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通知學;蛘咝\嚪⻊仗峁┱,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
校車標牌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斚蚝税l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機動車行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審核,補發或者換發校車標牌。
第四十二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共同申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內容和日期。 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質押備案。對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或者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辦理解除質押備案。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屬于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補發、換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啟用機動車登記證書前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未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但屬于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變更、轉移或者抵押登記的,應當在申請前向車輛管理所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身份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發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發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補發、換發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制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核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具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所有人發現登記內容有錯誤的,應當及時要求車輛管理所更正。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予以確認。確屬登記錯誤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更正相關內容,換發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應當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四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被盜搶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刑偵部門提供的情況,在計算機登記系統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和業務。被盜搶機動車發還后,車輛管理所應當恢復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和業務。 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身顏色被改變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憑有關技術鑒定證明辦理變更備案。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第五十條
除大型載客汽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出具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委托書。 機動車在檢驗地檢驗合格后,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被委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并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委托書。被委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營運貨車長期在登記以外的地區從事道路運輸的,機動車所有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后,可以在營運地直接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持行駛證向機動車登記地或者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或者換發。
第五十二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五十三條
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采用計算機自動選取和由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機動車號牌標準規定自行編排的方式。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各項機動車登記和業務,但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除外。對機動車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傷殘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場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可以憑相關證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領。 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未按照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后,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第五十七條
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對涉嫌走私、盜搶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等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制定具體的執行標準。 對本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交通警察違反規定為被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辦理登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經教育不改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按照《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辭退;對聘用人員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聘用人員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確認機動車和審查證明、憑證的; (二)故意刁難,拖延或者拒絕辦理機動車登記的; (三)違反本規定增加機動車登記條件或者提交的證明、憑證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采用其他方式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的; (五)違反規定跨行政轄區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業務的; (六)超越職權進入計算機登記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或者不按規定使用機動車登記系統辦理登記和業務的; (七)向他人泄漏、傳播計算機登記系統密碼,造成系統數據被篡改、丟失或者破壞的; (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九)強令車輛管理所違反本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的。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本規定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種類、式樣,以及各類登記表格式樣等由公安部制定。機動車登記證書由公安部統一印制。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制作應當符合有關標準。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進口機動車是指:
1.經國家限定口岸海關進口的汽車;
2.經各口岸海關進口的其他機動車;
3.海關監管的機動車;
4.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無合法進口證明和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的機動車。
(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指:
1.進口汽車的進口憑證,是國家限定口岸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2.其他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各口岸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3.海關監管的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監管地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4.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無進口證明和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的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該部門簽發的《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擁有機動車的個人或者單位。
1.個人是指我國內地的居民和軍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2.單位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
(四)身份證明是指: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可以使用上級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上述單位已注銷、撤銷或者破產,其機動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解除抵押登記、注銷登記、解除質押備案、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已注銷的企業的身份證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證明。已撤銷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其上級主管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已破產的企業的身份證明,是依法成立的財產清算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
2.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4.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指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7.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8.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六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9.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五)住所是指:
1.單位的住所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地址;
2.個人的住所為其身份證明記載的地址。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記載的地址。
(六)機動車來歷證明是指:
1.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者二手車交易發票。在國外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該車銷售單位開具的銷售發票及其翻譯文本,但海關監管的機動車不需提供來歷證明;
2.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3.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仲裁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4.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和協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5.資產重組或者資產整體買賣中包含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6.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采購并調撥到下屬單位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和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7.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已注冊登記并調撥到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該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
8.經公安機關破案發還的被盜搶且已向原機動車所有人理賠完畢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權益轉讓證明書》。
(七)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是指:
1.機動車整車廠生產的汽車、摩托車、掛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該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2.使用國產或者進口底盤改裝的機動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機動車底盤生產廠出具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底盤的進口憑證和機動車改裝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3.使用國產或者進口整車改裝的機動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機動車生產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和機動車改裝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留、沒收并拍賣的未注冊登記的國產機動車,未能提供出廠合格證明的,可以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出具的證明替代。
(八)機動車滅失證明是指:
1.因自然災害造成機動車滅失的證明是,自然災害發生地的街道、鄉、鎮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因自然災害造成滅失的證明;
2.因失火造成機動車滅失的證明是,火災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因失火造成滅失的證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滅失的證明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滅失的證明。
(九)本規定所稱“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最長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節假日。 本規定所稱以下、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72號)同時廢止。本規定實施前公安部發布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一、問:這次為什么要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72號)?
答:72號令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規章,是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發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72號令在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法》順利實施,規范機動車登記,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方便群眾辦理機動車牌證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和人民群眾更高的服務需求,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第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機動車登記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四年來,機動車數量增長迅速,2004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為10783萬輛,2008年8月達到16741萬輛,增長了55.3%,年均增長1490萬輛,增率為13.8%。機動車的快速發展和人們的快節奏生活,要求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牌證的程序必須更簡化,服務必須更快捷。第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機動車登記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關注民生、改善民生、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新期待,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新要求,要求車輛管理工作必須更加突出“以人為本”的管理和服務理念,為群眾辦理機動車牌證提供更多便利,滿足群眾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需求。第三,做好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源頭管理對機動車登記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車輛管理是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線,是機動車行駛準入的重要關口。把好機動車登記關口,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要求車輛管理工作必須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機動車登記制度,嚴禁為報廢、走私、盜搶等機動車辦理牌證,嚴格車輛安全性能查驗,確保機動車的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消除交通安全隱患。第四,新出臺的一些法律、法規對機動車登記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段餀喾ā贰ⅰ兜洚敼芾磙k法》等一些新法律、法規對機動車的登記、擔保等進行了新的規定,為保證與有關法律法規的相協調、相銜接,需要對機動車登記的相關內容加以調整和完善。
基于上述四方面的考慮,有必要對原來的《機動車登記規定》進行修改,進一步簡化辦理機動車牌證的程序,優化服務方式,延伸服務窗口,推出更多的服務群眾措施。同時,進一步嚴格和規范機動車登記和查驗工作,提高機動車安全性能,在源頭管理上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
二、問:新修改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在服務群眾方面推出了哪些新的舉措?
答: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最主要的特點就是突出“以人為本”的管理和服務理念,為群眾辦理機動車牌證提供更多便利。全篇幅都是圍繞這一主線展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簡化辦事流程。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環節由8個減少為3個,辦理注冊登記的時限由5日縮短為2日,辦理補領登記證書的時限由15日縮短為1日,力爭使群眾在最短時間內辦結業務。(二)取消審批程序。比如,變更車輛顏色,原來必須先到車管所申請,批準后才可以變更,變更后再到車管所辦理變更登記;以后不用事先向車管所申請,可以在變更后直接辦理登記。(三)延伸服務窗口。將車管服務窗口進一步向縣級車管所、車輛銷售單位、交易市場等地方延伸,方便群眾就近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同時,推行通過互聯網預約、受理、辦理機動車登記。(四)改進號牌號碼選取方式。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由機動車所有人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將號牌號碼的選擇權交給群眾,使群眾能真正選到自己喜好的號牌號碼。
三、問:在簡化辦事流程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從進一步簡化崗位設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出發,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對機動車登記的辦事流程作了調整,力爭使群眾在最短時間內辦結相關業務。一是縮短辦理牌證的時限。隨著公安部與海關總署進口車數據網上交換系統、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產車公告網上通報系統、機動車登記系統統一版軟件等技術手段不斷完善,以及車管所工作崗位的優化調整,在更短時間內辦結機動車登記業務的條件已經具備。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對出具合法有效證明、憑證的,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時限由5日縮短為2日,辦理轉移登記的時限由3日縮短為1日,辦理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時限由15日縮短為1日,減少群眾的等候時間。對采訪群眾按照編碼規則自行編排的方式確定號牌號碼的,無法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機動車號牌的,號牌制作完成后可以通過郵寄、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機動車所有人。二是簡化業務崗位,調整崗位職責。將機動車登記工作崗位由5個(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業務領導崗、檔案管理崗、嫌疑車輛調查崗)調整為3個(查驗崗、登記審核崗、檔案管理崗),減少工作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取消“業務領導崗”,其發揮的監督制約作用主要通過機動車登記系統、進口車核查系統、國產車合格證核查系統等技術手段解決;取消“牌證管理崗”,將其職責并入登記審核崗,其中大部分工作(如制作證件)職責可以交由聘用人員承擔;取消“嫌疑車輛調查崗”,將其職能分別交登記審核崗和查驗崗承擔。三是調整業務流程,減少工作環節。取消機動車行駛證照片上必須有號牌的強制性規定,將機動車照相由核發機動車號牌后調整到查驗環節,登記審核崗審核相關證明、憑證后直接制發牌證,避免群眾在領取號牌、照相、領取行駛證等環節多次往返。調整前辦理注冊登記的環節為8個,群眾需往返業務大廳內外3次;調整后登記環節減少為3個,只需一趟即可辦成。四是在業務流程設計中體現“一窗式”服務。整合內部管理資源,實現資料內部傳遞,實現“一窗式”服務,使群眾在一個窗口內可以辦結所有業務。流程調整后,在正常情況下,群眾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的,在2個小時內即可辦完全部業務,有的地方在1小時內就能辦結。
四、問:在取消審批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在保障監督制約的基礎上,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簡化了機動車登記的審批手續,減少群眾往返車輛管理所的次數。一是取消辦理變更登記的事前審批程序。原來,需要改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車架的,機動車所有人必須事先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批準后進行變更,變更后再到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共有3個環節,需要往返車輛管理所2次。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在辦理程序上,減少事前審批,強化事后監督,規定申請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不需進行事前審批,群眾變更完后直接到車管所交驗機動車并辦理變更登記,只來車輛管理所1趟即可辦結。這樣比較切合實際,方便群眾,減少群眾的往返次數,同時進行事后把關,車輛的安全性能和唯一性確認也可以得到保障。二是取消進口車審批程序?紤]到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特別是機動車登記系統統一版的應用,可以有效實現監督制約作用。對不屬于核查系統內的進口車,取消了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進口車注冊登記和轉出、轉入的審批制度,規定所有進口車由地市或直轄市車輛管理所直接辦理,避免群眾在地市車輛管理所和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間來回往返。三是取消了停、復駛審批業務。原來設立的機動車停駛、復駛業務主要是為了辦理養路費停、復交手續,目前交通部門已通過限定停交養路費期限等方式進行了規范,機動車停、復駛業務已無實際意義。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取消了機動車停駛、復駛審批業務,群眾如需辦理養路費停、復交手續,可直接到交通部門辦理,避免了在車輛管理所和交通部門之間多次往返。
五、問:在延伸服務窗口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為方便群眾就近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在延伸車管服務窗口、拓寬服務渠道等方面作出了規定,為群眾提供更多的便利。一是將汽車登記業務進一步向縣級車輛管理所延伸。為方便群眾就近辦理車管業務,規定縣級車輛管理所在辦理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登記的基礎上,條件具備的還可以辦理除進口機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登記業務。目前,全國有縣級車輛管理所2145個。二是在機動車銷售單位、交易市場、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等場所或者單位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2003年公安部推出的30項便民利民措施中,對具備條件的車輛交易市場,允許設置車輛牌證窗口,群眾辦完車輛交易后可直接辦理牌證。這項措施出臺后,深受群眾歡迎。一些地方如上海、天津、寧波等還將這一措施擴展至汽車銷售商(品牌店)、二手機動車交易市場。為進一步方便群眾辦牌辦證,規定車輛管理所要在機動車銷售單位、交易市場、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等場所或者單位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群眾購買、檢驗機動車后可以直接辦理注冊、轉移登記,機動車報廢后也可以直接辦理注銷登記。三是為達到強制報廢期或者檢驗合格有效期的機動車,通過信函、手機短信或者公告等方式向機動車所有人提供告知服務。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進一步嚴格了機動車檢驗管理制度,對未按規定檢驗機動車的,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處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必要向群眾告之相關規定,對機動車逾期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者達到強制報廢期限的,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條件具備的可以通過郵寄信函、手機短信等形式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提醒群眾及時前來辦理,避免群眾因不了解規定或者因其他原因忘記了辦理期限,導致被處罰的情形。四是積極推行通過互聯網預約、受理、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業務。目前,北京、成都等一些車輛管理所推出通過互聯網預約機動車登記業務或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等服務措施,受到群眾的普遍歡迎。為進一步方便群眾,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工作規范規定積極推行通過互聯網預約、受理、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業務,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推行通過互聯網辦理機動車牌證,使群眾越來越感受到車輛管理工作科技手段的應用給他們生活帶來的便利。
六、問:在機動車號牌號碼選取方面有哪些改進?
答:機動車號牌號碼一直是人民群眾比較關心的問題。2003年以前,機動車號牌號碼由車輛管理所按照排列順序依次確定并向機動車所有人發放。2003年9月,公安部推出了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實行號牌號碼由電腦公開自動選取,并可以在2個號牌號碼中選擇1個。2007年7月,公安部推出了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至少從5個號牌號碼中選擇1個,并可以按規定繼續留用報廢機動車的號牌號碼。近兩年,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斷接到群眾對機動車號牌號碼的反映,希望進一步擴大選擇號牌號碼的空間。為滿足群眾這方面的需求,在借鑒其他國家有關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進一步改進了機動車號牌號碼的選取方式。一是擴大重新啟用原號牌號碼的范圍。將允許申請重新啟用原號牌號碼的范圍,由報廢的機動車擴大到所有辦結注銷或轉移登記的機動車,進一步滿足機動車所有人留用原號牌號碼的需求。同時,為了防止有些人惡意買賣或變相買賣機動車號牌號碼,規定了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條件:(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二是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由機動車所有人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服務措施。規定機動車號牌號碼有兩種選取方式,機動車所有人可任選一種:一種是通過計算機公開自動選擇,并可以至少從5個號牌號碼中選取1個,機動車所有人選畢可當場領到號牌;另一種是由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機動車號牌編碼規則自行編排確定,只要選定的號牌號碼先前沒有人使用,即可由本人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實行自編自選的,不向群眾收取選號費,號牌工本費也保持不變。根據各地不同情況,機動車所有人自行編排選號可以在車輛管理所內進行,也可以通過互聯網編排確定,采用自編自選方式的號牌有幾天的制作周期,機動車所有人可以選擇自行前往指定地方領取或通過郵寄的形式獲得。自去年(2007年)以來,天津等部分地區已經開展了由機動車所有人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的試點工作。10月1日起,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七、問:全國有哪些地方已經實施了由群眾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
答:為切實保障機動車號牌號碼選取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2007年以來,公安部通過修改相關規定、編制選號軟件、規范號牌制作、推廣地方經驗等方式,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推行由群眾按照號牌標準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工作。截至目前,天津、河北、山西、安徽、江西、山東、河南、廣西、重慶、云南、寧夏等11個。▍^、市)以及吉林、湖北、四川、貴州、陜西、新疆等6個。▍^)部分地市已實行了由群眾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其他省(區、市)正在做實施前的準備工作,以保證10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順利實施。公安部事先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為群眾自編自選號牌號碼創造了條件:(一)修改規章標準,提供法律依據。2007年9月,公安部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標準,優化機動車號牌號碼的編碼規則,增大了號牌的編碼容量,使每種號牌(大型汽車、掛車、小型汽車、摩托車等)的容量達到480萬,比原來增加了14倍,為群眾自編自選號牌號碼提供了更多的選擇空間。2008年5月,公安部在新修訂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中規定,機動車號牌號碼采用計算機自動選取和由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機動車號牌標準規定自行編排的方式,為群眾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提供法律依據。(二)認真組織謀劃,加強培訓指導。為使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平穩實施,公安部組織開發了統一的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選號軟件,下發各地使用;舉辦3期培訓班,指導各地做好設備配置、軟件調試、號牌制作等實施準備及社會宣傳工作;總結、推廣河南、山東等地的經驗,組織交流學習。同時,規范機動車號牌式樣,自7月1日起做到統一標準字模、統一標準色板、統一反光膜,提高機動車號牌的防偽性能。各地制定了周密的工作方案,結合本地實際,按照條件成熟一個、開通一個的原則,有步驟、分階段地推行群眾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工作。(三)試點進展順利,社會反響良好。截至目前,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工作進展順利,群眾能夠按照號牌標準規定,自行編排自己喜好的號牌號碼。其中,山東省共核發由群眾自編自選的小型汽車號牌77.3萬副,江西省核發8.9萬副,分別占同期已核發小型汽車號牌總數的95.2%和83.1%。一些地方還通過改進選號方式,簡化選號流程,為群眾提供更多的便利。成都市實行通過互聯網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群眾足不出戶即可以選到喜好的號牌號碼。長春市在自編自選的基礎上,增加“抽號選號”的新方式,將“三連號”(如666)、“個位號”(001-009)全部由群眾抽號選取,解除群眾對交管部門“預留好號”的疑慮。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舉措實施后,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
八、問:群眾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的具體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答:群眾自行編排選取號牌號碼應當遵循以下編排規則:首先,要符合《機動車號牌》標準規定的編排要求。即號牌的漢字和第一位字母是發牌機關代號,不能選擇;后5位可以選擇,每一位可以是數字,也可以是字母,但最多可使用2個英文字母。其次,在具體操作中,各。▍^、市)根據本地號牌資源情況和實際管理需要,制定具體的編排規則,群眾要在規則范圍內編排。從17個省份實行情況看,有的允許5位都自編,有的是4位,有的3位;在號段分配上,主要采取分段放開、逐步放開的原則,以保證公平選取,使群眾能選取到比較稱心的號牌號碼。
群眾選取時,有幾點提醒大家注意,一是事先要了解當地具體的編排規則,在規則范圍內編選;二是多準備幾個自己中意的“待選號”,選取時有多個選擇機會,而且能節省選取時間;三是供選擇的號牌號碼資源很充足,建議不要在實施頭幾天集中到車管所辦理;四是建議選擇對自己有紀念意義的號碼,如自己、家人的生日或其他紀念日,不要過于集中地一味追捧所謂的“連號”、“吉祥號”。
九、問:對規范機動車檔案轉籍過戶有哪些新規定?
答:2003年,公安部推出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規定申請辦理車輛轉籍,部分登記事項不夠規范的,由轉入地車管所負責更正;旧辖鉀Q了因車輛檔案材料登記不規范及車輛技術參數不全等原因退檔的問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有因為登記證書丟失、車輛顏色變化、環保標準不一致等原因,車輛管理所不予受理,導致群眾多次往返轉出地和轉入地車輛管理所,卻無法辦理牌證。為方便群眾辦理車輛轉出轉入業務,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進一步規范車輛轉籍工作,禁止隨意退檔。一是明確了轉入地車管所不得退檔的五種情形,避免群眾多次往返。(1)機動車轉出后登記證書丟失、滅失的(辦理轉入時同時補發登記證書);(2)機動車轉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改變車身顏色的(辦理轉入時一并辦理變更登記);(3)檔案資料齊全但存在登記事項有誤、檔案資料填寫、打印有誤或者不規范、技術參數不全等情況的(辦理轉入時一并更正、補齊);(4)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冊的機動車檔案資料不齊全,經核實不屬于被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等嫌疑車輛的;(5)簽注的轉入地車輛管理所名稱不準確,但屬同一省、自治區管轄范圍內的。二是建立轉出地和轉入地車管所的協調機制。轉入地車管所認為需要核實檔案資料的,應當與轉出地車管所協調。轉出地應當自接到協查申請一日內以傳真方式出具書面材料,轉入地憑書面材料辦理轉入。轉出地和轉入地有不同意見的,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調。這些協調必須在車管所內部進行,不得要求當事人來回往返。三是規定因環保問題無法轉入時的處理。機動車因不符合轉入地依據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標準被退回的,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證明予以接收,恢復機動車登記內容,將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證明原件存入機動車檔案。
十、問:在加強車輛源頭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圍繞把好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線的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了機動車登記制度,嚴格機動車安全性能查驗,消除交通安全隱患。一是嚴格機動車查驗和登記。設定了“查驗崗位”,制定了配套的《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行業標準,明確查驗民警的職責、任務和查驗要求,嚴把車輛登記查驗關,加強對大中型客貨車、危險化學品年運輸車、校車等重點車輛的查驗,保證車輛的安全性能。二是對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嚴禁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上路行駛,明確了法律依據。同時也是對民警行為的約束,不得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辦理登記。三是嚴格機動車牌證管理。改進了機動車行駛證的防偽性能,改進了機動車號牌的技術要求,統一了全國機動車號牌的字模、色標、反光膜,有效防范和打擊假牌假證、挪用號牌等涉牌涉證交通違法行為。四是明確了申請人的法定義務。根據《行政許可法》,增加“申請人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如實向車管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明確利用偽造證件和虛假材料等手段申請機動車登記的法律責任。五是規范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核發和使用。規定因科研和定型試驗、車輛限值超出國家標準等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
十一、對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違反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確保機動車登記各項規定的實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根據《立法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設定處罰但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見交通違法行為設定了罰則,實施警告或不同數額罰款的處罰。主要有七種交通違法行為:一是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規定噴涂放大牌號的。二是機動車車身標識或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三是載貨汽車、掛車未按規定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四是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五是機動車未按規定時限辦理變更、轉移或轉入登記的。六是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七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其中,載貨汽車、掛車未按規定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主要是為了實施《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作出的。按照該標準要求,自2008年9月10日起,辦理注冊登記的所有貨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以及載貨類汽車底盤改裝的專用作業車)和掛車應當按要求粘貼車身反光標識;辦理注冊登記的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貨車和掛車應當按要求安裝側后部防護裝置。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貨車和掛車應當按要求粘貼車身反光標識。自2009年2月20日起,總質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貨車和掛車應當按要求安裝側后部防護裝置。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主要有4種情況:一是個性化改裝,如加裝尾翼、改變車身外觀、更換發動機、改變動力等,多見于轎車或越野車。二是貨車增加鋼板彈簧片數,加寬加高車廂攔板,加長車廂等。三是改造客車內部結構,增加座位數等。四是改變燃油種類,將汽(柴)油車改為油氣雙燃料車。這些非法改裝行為會嚴重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所以要處罰的力度比較大,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二、問: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警察或者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規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行為,強化監督制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警察或者聘用人員違反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共列舉了10種違法違紀的情形,包括:(一)違反規定為被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辦理登記的;(二)不按照規定確認機動車和審查證明、憑證的;(三)故意刁難,拖延或者拒絕辦理機動車登記的;(四)違反本規定增加機動車登記條件或者提交的證明、憑證的;(五)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采用其他方式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的;(六)違反規定跨行政轄區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業務的;(七)超越職權進入計算機登記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或者不按規定使用機動車登記系統辦理登記和業務的;(八)向他人泄漏、傳播計算機登記系統密碼,造成系統數據被篡改、丟失或者破壞的;(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十)強令車輛管理所違反本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的。對上述違法違紀行為,將按規定視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目前,各地公安交通管理正在做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以保證10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順利實施。下一步,公安部將督促各地落實好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的各項規定。同時,繼續將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作為完善政策、改進工作的根本出發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各項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標準和服務水平,積極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讓群眾實實在在地享受到公安機關執法為民帶來的實惠。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怎么辦?
機動車登記證書申請材料:
1、《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當場辦理)
機動車登記證書辦理流程:
1、憑所需資料到導辦臺填寫《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2、繳納辦證工本費;
3、到查驗崗申請查驗車輛;
4、到叫號處取號,并到等候區等候窗口叫號;
5、聽到叫號后到指定窗口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登記證書、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
二、新車什么時候給機動車登記證書?
機動車登記證書是車管所發給你的,就是你上牌的時候,已經把你車輛的信息錄入了系統里面,才能發這個證,不是你買新車的時候就給,買新車的話,一般只是給你發票,車輛大合格證,說明書,你要去上牌了,才給你發這個,然后還有給你發行駛證,你自己就要去考個駕駛證,有行駛證和駕駛證后,別忘記給車買必要的費用,如養路費,第三者保險,車船使用稅等,這樣你就可以正式開車上路了。
三、機動車大綠本是什么?
機動車大綠本是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登記證書》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由車輛所有人保管,不隨車攜帶。此后辦理轉籍、過戶等任何車輛登記時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記錄車輛的有關情況,相當于車子的戶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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