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是指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程等技術規范要求,對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驗的活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可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學習參考,同時也是廣大公眾了解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重要參考。
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12年5月11日聯合發布了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并且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實施。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以前是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標準:國標7258-2004、GB21861及其修改單規定的。起草單位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發布部門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現在從2012.9.1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12年5月11日聯合發布了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并且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新規。
講簡單一點:
方法與手段差不多,還有比較早的08年標準。比較原始,只是限于設備和技術上的原因。現今設備與檢測方式手段細化了許多,嚴格了不少,其實更多的要與國際接軌,這是適應形式的要求。汽車大國,勢在必行。
至于以下關心較多的家轎或是個別的特殊車輛:較為常見也較公式化的。
機動車初次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初次安全技術檢驗,是指機動車在申請號牌和上路行駛資格時所進行的檢驗。國家免檢的機動車型申請機動車號牌時,在法定期限內免予初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并在申請登記注冊后直接獲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的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的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是指對合法取得號牌和行駛證上路資格的機動車,定期按照國家有關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的規定按技術標準所進行的強制性定期性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定期檢驗通常是一年檢驗一次,檢驗不合格或者未經檢驗的不準再上路行駛,否者予以行政處罰。
機動車的臨時檢驗:
機動車的臨時檢驗,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或上級部門的某種指示或者特殊的情況下進行的臨時性的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如:春運時的客運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暑期時的客運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等臨時性檢驗;檢驗不合個的不準參加客運。
機動車安全技術的特殊檢驗:
機動車安全技術的特殊檢驗,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針對特殊的車輛進行的特別檢驗。如:國家外事活動的外賓、首長用車,或針對改裝的機動車或者交通肇事的車輛進行的安全技術檢驗等。
如果是新車就是出廠合格證,沒有這個證你的車就不能入戶,換言之就是不能上路,如果是舊車就是年審的時候的合格證。你拿著委托書去暫住地檢車,檢完車會給你一個表,拿這個去取檢驗合格標志并且在行駛證上標注。這個由車場檢驗完后出具的表格就是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按照下列期限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四)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6個月檢驗一次;
(五)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后每6個月檢驗一次;
(六)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七)注冊登記達到和超過6年的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申請條件
(一)機動車已達到檢驗有效期;
(二)提供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證明憑證;
(三)處理完畢機動車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一)機動車號牌號碼、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上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機動車存在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
(三)機動車非本市登記且沒有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委托檢驗的委托書。
四、辦理地點
(一)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在檢驗該機動車的檢測場(點擊查詢)申請辦理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二)注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坐及7坐以上車輛除外)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分所及(部分)區、縣交通支大隊車管站(點擊查詢)、執法站(點擊查詢)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收費
不收費。
七、提交的資料:
(一)《機動車牌證申請表》(點擊查詢);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免檢車除外);
(五)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免檢車除外);
(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八、申請核發檢驗合格標志時,行駛證副證簽注已滿的,可以在檢驗機動車的檢測場辦理換證。
九、機動車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十、辦理程序:
受理、審核、確認機動車,符合規定的,收存相關資料并錄入信息—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一、機動車檢驗登記:車主持行駛證、身份證,由登記員從公安數據庫、中心數據庫調入參數,打印《機動車檢驗業務流程單》。
二、車輛唯一性認定:拓印車輛識別代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記錄單》中的車輛唯一性檢查項目)聯網查詢。
三、車輛外觀檢驗:在外檢處由外檢人員對車輛外觀進行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記錄單》外觀檢查項目)
四、線內檢驗:車主持《機動車檢驗業務流程單》將車開至指定的檢測線停放,由檢測線驗車員引車上線,對車輛進行①底盤動態檢驗(將不合格項目由底盤檢驗員錄入,驗車員在檢測線出口處時,在底盤動態檢驗欄內簽字)②車速表檢驗③前照燈檢驗④測滑檢驗⑤地溝檢驗⑥制動性能檢驗。
五、機動車檢驗審核對評判結果逐項確認,評判結果分為三類:合格、合格(建議維護)、不合格。發現異常情況,主任檢驗員應及時分析處理。發現誤判或對檢驗結果有指疑時應重新檢驗,車輛經檢驗合格,持強制保險單副本、身份證、行車證辦理簽證手續,核發合格證。
六、對不合格的車輛經調修后進行復檢。
1、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2、機動車幾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3、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安全性側滑、轉向、制動、前照燈;
(2)環保性噪聲和尾氣排放狀況;
(3)動力性車速、加速時間、底盤輸出功率、發動機功率、轉矩和點火系、供油系的狀況;
(4)經濟性燃油消耗;
(5)可靠性異響、磨損、變形、裂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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