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的抵押車沒過戶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辦?未過戶出了事故由車主責任,即車輛管理所登記名。
雖然《侵任法》規定了當事人通過買賣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的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按照該條的規定,可能會導致對被侵權人不利的情形發生。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駕駛員無法承擔責任的,由車主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2、所以車輛轉手后未過戶,出了事故由車主承擔責任,即車輛管理所登記的姓名。
3、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14條,車輛買賣后,要在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過戶手續。
機動車過戶所需要的相關手續為:
車輛行駛證 、機動車登記證書 、機動車登記副表(車輛所轄區車管所抽取,帶身份證、行駛證、養路費證去抽取) 、車輛購置附加稅證 、買賣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如果是外地戶口,需要攜帶暫住證,買方的暫住證需要滿一年。
通部門認定責任后,交強險賠償后不足部分按責任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院《關于連環購車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明確指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故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賣方惡意不辦理過戶手續,應該承擔由此產生的行政處罰。
另外要注意的是對于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出賣方,需要承擔證明車輛已經出賣和交付的舉證責任。如果只是口頭交易,沒有任何收據,那在買方找事逃逸后,出賣方很難證明自己已經出賣交付的事實,就不得不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由出事時駕駛員承擔。原車主擔責任。
這是有法律依據的。該車由于某種原能過戶,但該車已經出售,原車主失去對該車的控制,由該車所帶來的利益也歸買受人所有,所以原車主不承擔責任。至于買受人是否有駕照,與本次事故沒有因果關系。
對方可以同時要求 駕駛員 和 車主(也就是你),要求你們倆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有交易合同,以及 交易證明,那么即使暫時沒有過戶,你也可以拒絕賠償。但是這個要得到法院的認可才行,也就是說,必須讓對方起訴你,然后法院判定你沒有責任,賠償由車輛的實際擁有人承擔。
車賣了但沒有過戶,如果出現了事故,要負連帶責任的。在不能過戶的二手車中,對于沒有交強險、沒年審的二手車不能過戶,問題倒不大,可是買到不能過戶的黑車則相當麻煩,首先車輛的歸屬權不是自己,自己花的錢白搭,其次若發生事故傷到第三者,那賠償可是要自己全額支付,因為上不了保險。由于是不正規車輛,被攔下還要接受高額處罰,百害而無一利。所以還是想辦法辦理過戶手續的好。
關于未過戶的車輛出現了交通事故處理時有哪些規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中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民事責任屬于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必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過錯、損害結果、行為,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買賣汽車未經過戶登記但已交付使用的情況下,因為買受人對汽車已經占有,并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同時汽車各項利益也為買受人所有,因此買受人作為實際車主,已將汽車實際占有和使用,而對于原車主來說,其雖然是登記車主,但因交付汽車已喪失了對汽車的運行支配和運營利益,汽車實際上已脫離了他的控制范圍,因此在買受人管理使用汽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沒有過錯,而應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4、賣車不過戶存在諸多法律風險,為了明確法律權責,建議車主過戶。具體過戶流程如下:
5、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表》一份,按表格欄目要求填寫,加蓋與原注冊登記相同的印章,私車需交驗車主身份證。
6、到交警支隊車管科登記受理崗交驗經辦人審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過戶:
(1)申請車主印章與原登記車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經批準擅自改裝、改型更變更載質量、乘員人數的。
(3)違章、肇事未處理結案的或公安機關對車輛有質疑的。
(4)達到報廢年限的(對已達到報廢使用年限,但車輛技術狀況較好,使用性質為自用的汽車,7、未參加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5)新車入戶不足三個月的(進口汽車初次登記后不滿二年的,但法院判決的除外)。
(6)人民法院通知凍結或抵押期未滿的。
(7)屬控購車輛無《申報牌照證明章》的。
(8)進口汽車屬海關監管期內,未解除監管的。
(9)符合過戶條件的車輛送機動車檢驗崗檢驗、認定。
(10)檢驗合格后,本縣(市)過戶或變更的直接到牌證管理崗等候通知交費。跨縣過戶的先到登記審核崗編新車號,檔案管理崗審核后簽發牌通知書,牌證管理崗收舊牌,發新牌、照像后等候取證(進口車發待辦憑證)。
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車輛買賣合同成立并交付后,雖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不阻礙車輛所有權的轉移,只是違反相關行政法規、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下幾種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1.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無過錯且對機動車不享有“運行利益”和“運行支配”,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2.分期付款買賣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反復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出賣方雖保有車輛所有權,但對車輛不享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3.雇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主的責任承擔:
機動車主作為雇主對機動車的運營享有“運行利益”,其雇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的規定,直接確定機動車主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出租或有償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出租或有償借用高度危險作業的車輛,車主對公共安全負有更大的責任,車主對車輛負有維修保養以確保車輛處于良好運行狀態的義務,對租借人負有謹慎審查以確保車輛交付適宜駕駛人員使用。車主雖然喪失對車輛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棄且目的是為了取得運營經濟利益,因此,不管車主出借有無過錯,但其享有“運行利益”,應與租借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況且,車主應當對運營車輛積極投保第三責任強制險、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來化解車輛運營風險。
5.無償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如果出借人有過錯,應當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出借人無過錯,且對車輛又不享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不應當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不承擔任何責任,會導致車主對自己擁有的高度危險物不能盡到最大的謹慎義務,因此,車主應當在強制責任保險范圍承擔賠償責任,這與車輛作為侵權物、國家設立強制責任險的精神相一致。
6.車輛被質押、被修理保管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車輛被質押、被修理保管情況下,車主喪失了對車輛“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肇事者駕駛車輛非出于車主自愿,因此車主無過錯,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7.機動車掛靠情況下被掛靠人的責任承擔:
在掛靠情況下,掛靠人對外都是以被掛靠人名義出現的,被掛靠人負有謹慎監管掛靠人管理使用車輛義務,有義務繳納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和有關商業三者險,而且對機動車運營享有“運行利益”,為保護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掛靠人應當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掛靠人追償。
8.肇事者擅自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肇事者擅自駕駛情況下,如果車主無疏于管理的過錯,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車主對自己所有的危險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隨意擅自使用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應當與擅自使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以加強高度危險作業的機動車所有者謹慎保管使用義務,更好地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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