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公發[1999]195號
為加強本市貨運出租機動車管理,滿足市民對貨物運輸的需求,方便貨運出租機動車的通行,規范道路停車裝卸管理,現對本市貨運出租機動車通行規定如下:
一、懸掛“滬B―H××××”專段號牌的貨運出租機動車允許進入由惠民路一大連路一大連西路一廣中路(大連西路一一中山北一路)~中山北一路(廣中路一一西寶興路)一中山北路一中山西路一漕溪北路一斜土路~斜土東路~西藏南路~陸家浜路(含上述道路或路段)連接黃浦江所構成的限制貨運機動車通行區域。
二、本市其它禁止貨運機動車通行的路段(含市中心區貨運機動車避高峰區域),允許裝載貨物的“滬B―H××××”專段號牌的貨運出租機動車就近路口出、入,但禁止過境通行。
三、貨運出租機動車停放點和裝卸點的設置應以道路外為主;在本市79條干道上不設置貨運出租機動車裝卸點;地處79條干道兩側單位確實需要設置裝卸點的,須向公安交巡警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可在與干道相交叉的支、小道路的路段上設置臨時裝卸點,同時配置相應的交通標線、標志;本市其它道路上,一般不予設置臨時裝卸點,允許貨運出租機動車在不影響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況下進行裝卸作業。
四、貨運出租機動車經營單位應設置專用叫車電話,貨運出租機動車不得采用在道路上揚招供車的方式。
五、按照統一規定安裝頂燈、漆涂車身顏色的懸掛“X”號牌的小型廂式貨運機動車的通行按照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起執行。
上海市公安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