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無證駕駛逃逸怎么處罰?無證駕駛處罰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肇事逃逸,罪上加罪,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無證駕駛機動車處罰
無證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處罰應當都適用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二、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怎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后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1、機動車駕駛人在未經過專門的駕駛員培訓學校的駕駛技能訓練與考試,進而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的,為無證駕駛;
2、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車型超出駕駛證核定的準駕車型的范圍的(可參考下面的“準駕車型及代號”表格進行對照),作無證駕駛處理(比如只持有C照的人開B照的車,或只持B照的人開A照的車等等);
3、駕駛人未隨身攜帶與所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視為無證駕駛;
4、使用偽造、變造駕駛證或其他非法途徑獲取的駕駛證,或駕駛證已過期失效,或被暫扣、吊銷或撤消的,均視為無證駕駛;
5、駕駛人的年齡或健康狀況不符合駕駛條件的(多指實際年齡超出所駕車型的最大年齡限制,如年齡不足按照非法獲取機動車駕駛證處理,歸類到(4)的情況);
6、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駕駛民用機動車的(有特殊許可證明的除外);
7、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在中國駕駛的;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
第十三條 對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記12分;保險公司按規定應于次年上浮逃逸車輛保險費。
向122 指揮中心報警,122 指揮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 → 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初步了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 → 立案、現場勘查、調查取證 → 作出事故認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追究刑事責任 → 宣布責任認定,并告知當事人申請調解或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 是否共同申請調解 → 組織調解 → 調解達成協議,制作《損害賠償調解書》 → 根據違法事實作出處罰。
【問】沒帶駕駛證屬于無證駕駛嗎?
【答】并不是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處理如下:
無論駕駛人行駛中違法與否,均不允許再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然后,根據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的情況分別進行處理。一是,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無其他違法,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二是,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有違法,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及時退還機動車;三是,駕駛人未能提供駕駛證,按無證駕駛處罰。
【問】交通肇事逃逸就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嗎?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的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有逃逸行為,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第二,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人橫穿馬路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后事故認定在實踐中比較復雜,通常有如下幾種情況:
(1)交通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確定當事人過錯的,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2)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雙方均無過錯,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逃逸方有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重大過錯,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4)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從上面責任劃分看,對交通肇事方的責任是加重的,只有在對方當事人確實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逃逸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立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極其惡劣的行為,也是立法、司法、執法都著重打擊的行為。
【問】肇事逃逸后保險能賠嗎?
【答】對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保險公司只賠付交強險,商業險不進行賠償。
第一,對于交強險部分,相關法律并未將肇事逃逸歸入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之內,且《侵權責任法》第53條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24條雖然規定由救助基金墊付相關費用,但這顯然是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所設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無法確定肇事車輛投保公司的情形下才適用此項規定,從此條款并不能得出保險公司在此情形下免賠。
第二,對于商業險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響只及于事故發生之后,投保人只應對逃逸行為擴大損害的部分負責。保險人以肇事逃逸由為免除自己的全部賠償責任,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保險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保險人不能以此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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