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記分的分值, 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 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四)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五)涂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飲酒后駕駛車輛的;
(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的;
(五)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六)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八)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
(二)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四)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五)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六)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七)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八)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九)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十)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一)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十二)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十三)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十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二十二)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二十三)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違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違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的;
(二)違反車速規定的;
(三)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后視鏡、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五)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的;
(六)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七)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的;
(十)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
(十一)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十二)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
(十三)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十四)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二)駕駛員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三)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四)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五)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七)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后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八)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九)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十)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一)小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二)其他違反車輛裝載規定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三)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使用他人駕駛證、12分,駕駛機動車不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50元,撥打,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等、50元、2分,機動車駕駛人向道路拋撒物品、50元,在禁鳴區域鳴喇叭、50元,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100元,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依次交替通行的、100元,駕駛機動車經人行橫道,不減速,停車讓行人的、100元、2分,未使用安全帶、100元、1分,不按規定打轉向燈、100元、1分,逆向行駛、200元、3分,不按規定的車道行駛、200元,變更車道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200元,違反交通信號燈、200元、3分,超過規定時速,但未超過50%、200元、3分,與前車未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200元、2分,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200元、3分,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200元、2分,遇有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不依次排隊,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超越行駛、200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不依次停在路口以以外等候,進入路口、200元,載物超長、超寬、超高的、200元、1分,超過核定載人數、200元,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200元、1分,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200元、3分,不讓行或超越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200元,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200元,不按規定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200元,不按規定會車、200元、1分,不按規定掉頭、200元,不按規定倒車、200元、1分,不按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200元、2分,在車門、車廂沒關好時行車、200元、1分,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200元、3分,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少于20分鐘、200元、2分,不服從交警指揮行駛、200元,違反禁令標志、警告標志、禁止標線、警告標線、200元、2分,未隨車帶駕駛證、行駛證、50元、1分,未懸掛機動車號牌、200元、3分,未放置保險標志、50元、1分,飲酒后駕駛機動車、300-500元、6分,醉酒后駕駛機動車、1000-1500元、12分,未取得駕駛證駕駛、500-1000元,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500-1000元,駕駛證被吊銷駕駛、500-1000元,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或吊銷、暫扣人駕駛、500-1000元,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500-1000元、6分,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500-1000元 12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2000元 12分,駕駛拼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2000元,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2000元。
使用偽造和變造校車標牌的、扣12分,校車超員20%以上的、扣12分,校車超速20%以上的、扣12分,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扣12分,開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扣6分,低能見度條件下,在高速上不按規定行駛的、扣6分,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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