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證書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由車輛所有人保管,不隨車攜帶。此后辦理轉籍、過戶等任何車輛登記時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記錄車輛的有關情況,相當于車子的戶口本。
2、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是機動車辦理了登記的證明文件,記載本辦法規定的登記事項。
《機動車登記證書》不隨車攜帶。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登記證書》隨車交給現機動車所有人。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或者丟失,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及時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并交驗車輛: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
第五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登記證書作廢,自受理之日起滿三十日后,重新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并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的事項以及補發前辦理的所有登記事項。自受理之日起至重新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之日止,停止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業務。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辨認不清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發,并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登記證書》于受理當日予以換發。
第五十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被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申請過戶登記或者轉出登記時,提交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作廢,在辦理過戶或者轉出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機動車登記證書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由車輛所有人保管,不隨車攜帶。此后辦理轉籍、過戶等任何車輛登記時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記錄車輛的有關情況。 相當于車子的身份證吧
每輛合法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都有車輛管理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號牌必須懸掛在車體指定位置,機動車登記證書記載的內容和行駛證一樣,行駛證必須隨車攜帶以備查驗,登記證平常放在車主家里,從某種角度理解,機動車登記證書是正本,行駛證是副本。過戶及登記內容更改時才需要攜帶到車輛管理所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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