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屬于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生效要件為交付,登記是用來對抗第三人的。比如甲將自己的車賣給了乙但并未辦理過戶登記,后甲向乙借了車,并賣給了丙,且辦理了過戶登記(登記上屬于甲,因此能辦理過戶登記)。甲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因為車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乙),乙可以要求甲丙合同無效,并請求返還汽車,但是甲可以構成善意取得的,車就歸丙,乙只能請求甲賠償違約責任。機動車的登記只是對抗要件,他不像不動產登記是生效要件,它是用來保障經濟活動的穩定性,所以才有的一種制度。像很多的一物兩賣行為,基本都是誰能去得對抗要件物件就歸誰。
車輛的產權,是以登記為準的。如果車輛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必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否則,車輛一旦在轉移后發生事故,還是由原車主承擔。
動產物權變動是交付主義,即只要交付所有權就已經發生變動,只不過不經登記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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