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規則條例
1. 騎自行車應走右側自行車道。
2. 過馬路應走人行道(或天橋、地下通道);遇紅燈止步,見綠燈前行。
3. 乘坐公共汽車應先下后上,勿爭先恐后,勿擠逼搶位。
5.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6.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7.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8.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9.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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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 現將《呼和浩特市非機動車道路運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三年一月九日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開業與歇業 第三章 貨物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