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和其他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不僅可以是由于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意外造成的,如由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自然災害所造成的。
在分析研究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如何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分類是十分重要的。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分類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和處理工作。概括起來,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有以下4種分類方法:
1、道路交通事故按責任對象分類
按照事故主要責任對象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可分為機動車事故、非機動車事故、行人事故、乘車人事故。如果雙方負同等責任,則按相對交通強者一方定事故。
(1)機動車事故。機動車事故又可分為:汽車事故、摩托車事故、電車事故、拖拉機事故、汽車列車事故、專用機械事故、農用運輸車事故等,是指在事故中,當事方為機動車負主要責任的事故。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對行人發生的事故中,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也應視為機動車事故,因為在道路上行駛,機動車相對而言被視為強者。
(2)非機動車事故。非機動車事故又可分為:人力車事故、畜力車事故、自行車事故等,是指在事故中,當事方為非機動車負主要責任的事故。在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的事故中,非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應視為非機動車事故,因為在道路上行駛,非機動車相對而言被視為強者。
(3)行人事故,是指行人負主要責任的事故。
(4)乘車人事故,是指乘車人負主要責任的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按后果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道路交通事故可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4種:
a、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100元的事故。
b、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及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0元以下的事故。
c、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3~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折款30000~60000元;或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危及首長、外賓、著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響很壞的事故。
d、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或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折款在60000元以上的事故。
重傷,主要是指下列情況: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具體重傷的確定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執行。
輕傷指表皮挫裂、皮下溢血、輕度腦震蕩等情況,具體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執行。財產損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在事故處理中,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的為限;重傷、輕傷同樣按上述標準確定;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這里的事故處理是指對事故責任者的刑事或行政處罰、損害賠償和收取事故處理費。
3、道路交通事故按事故原因分類
可按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兩類來分:
(1)主觀原因類,是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因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它可分為: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操作不當三類。
a、違反規定,是指當事人出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規和其他交通安全規定行駛或行走,致使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紊亂,發生事故。如酒后開車、非駕駛員開車、倒向行駛、爭道搶行、故意不讓、違章超車、違章裝載、非機動車走快車道、行人不走人行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b、疏忽大意,是指當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沒有正確的觀察和判斷外界事物而造成的失誤。如心理煩惱、情緒急躁、身體疲勞都可能造成精力分散,反應遲鈍,表現出考慮不周、措施不及時或措施不當;也有的當事人憑主觀想象判斷事物,或過高地估計自己的技術,過分自信,引起行為不當而造成事故。
c、操作不當,是指駕駛車輛的人員技術生疏,經驗不足,對車輛、道路路況不熟悉,遇到突然情況驚慌失措,發生操作錯誤。如有的機動車駕駛員制動時誤踩加速踏板和有的騎自行車人遇到緊急情況不能停車而造成的事故。
從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看,一般地講原因往往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個原因促成。絕大部分都是當事人主觀原因造成的。
(2)客觀原因類,是指由于道路條件、環境不利于車輛行駛和車輛故障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道路條件、環境如由于風、雨、霧天或陰天視線不清、道路狹窄、彎道影響視線、施工堆放物影響、路面積水、積冰雪、路面凸凹不平、路邊土質松散、轉彎半徑小、道路坡度大等。車輛故障如制動不靈、轉向故障、輪胎爆破、軸折斷、汽車熄火、燈光失靈等。
這類事故雖然發生的比例相對因駕駛人員主觀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小,但目前由于對客觀條件和因素分析測試的手段不齊備,因而在事故處理分析中往往容易被事故處理部門和人員忽視。
4、道路交通事故按事故形態分類
按照事故形態的不同可分為碰撞、刮擦、碾壓、翻車、墜車、失火和其他等7種。
(1)碰撞,是指交通強者的正面部分與他方接觸的事故形態。按照碰撞雙方的性質不同碰撞又可分為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固定物、非機動車與固定物、機動車與人、非機動車與人等的碰撞。
車與車碰撞分為正面碰撞、側面碰撞、尾隨碰撞。正面碰撞是指相向行駛的車輛正前(含前部左右兩角)碰撞。側面碰撞是指車輛的接觸部分有一方是車輛側面的碰撞。尾隨碰撞是指同車道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尾隨車輛的前部與前車尾部的碰撞。
(2)刮擦,是指交通強者的側面部分與他方接觸的事故形態。刮擦也可分為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固定物、非機動車與固定物、機動車與人、非機動車與人等的刮擦。車與車刮擦分為同向刮擦和對向刮擦。同向刮擦是指同向行駛的車輛在后車超越前車時發生的兩車側面刮擦。對向刮擦是指相向行駛的車輛在會車時發生的兩車側面刮擦。
(3)碾壓是指交通強者對弱者的推碾或壓過的事故形態。在碾壓之前,一般有碰撞或刮擦現象。
(4)翻車,是指車輛在行駛中,因受側向力的作用,使一部分或全部車輪懸空,車身著地的事故形態。翻車分為側翻、仰翻和滾翻。車身的側面著地,車輪朝向側面的形態稱為側翻;車身的頂面著地,車輪朝上的形態稱為仰翻;滾翻是一種特殊的翻車形態,是指車身橫向翻轉角度為360°或360°以上的翻車形態,最后的狀態可能是側翻或者仰翻,側面或頂面與地面接觸。翻車可能由碰撞或其他原因引起,但只要出現了翻車現象,即可認為是翻車。
(5)墜車,是指車輛整體脫離路面,經過一個落體的過程,落于路面高度以下地點的事故形態。墜車與翻車的區別是墜車有一個離開地面的落體過程。
(6)失火,是指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意外原因引起失火的事故形態。
(7)其他,除碰撞、刮擦、碾壓、翻車、墜車、失火以外的事故形態。
一是后果的嚴重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輕則損物受傷,重則殘廢、家破人亡,甚至數十人一起遭殃,會對親人帶來撕心裂肺的痛苦,造成永遠無法彌補的損失,故有“交通事故猛于虎”、“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之說。從一定角度講,除了戰爭,道路交通事故對人類生命財產的危害最大。
二是行為的違法性。分析交通事故的原因,絕大多數都是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諸如疲勞駕駛、酒后駕駛、超速駕駛、超載、超限、超員行駛、違法超車,還有不按規定會車、避讓、占道、搶道等都是發生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
三是事發的突然性。道路交通事故往往發生在一剎那間——在極短的1秒鐘甚至0.1秒鐘內發生,在事主認為不會發生的時候發生了,讓人猝不及防。
根據交通事故的定義,下列情況不能算作交通事故
(1)各種軍用車輛在野外(不是在道路上,或雖是在道路上但已斷絕交通時)演習中所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或軍用車輛之間的碰撞事件。
(2)農機車輛在田野或場院作業中,或在往返作業區的途中軋死、軋傷本單位參加勞動的人員。
(3)汽車和機械專用車輛在施工現場或廠礦、企業內部所發生的事故。
(4)參加體育競賽的車輛在體育場地所發生的事故。
(5)雖是道路或廣場但臨時作為集體游行場所、文化娛樂場所而發生的擠傷人、踩死踩傷人的事故。
(6)利用交通自殺或制造撞車事件。
(7)在機關、企業內部,在交通管理部門沒有業務進行管理的情況下所發生的車輛壓死壓傷人的事故。
一、什么是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
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劃分責任依據那些法律法規?
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處理辦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四種。
三、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原因非常復雜,有主觀(內因)原因,有客觀(外因)原因.有直接原因,有間接原因。從我國交通安全的實際情況出發,分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從人、車、路、環境、管理五個方面.但人是主導因素。
(1)人的原因:人是指參與交通行為的所有的人,如駕駛員、騎自行車的人、行人、乘車人等。這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和他們的心理素質、職業道德、文化程度等有關。
(2)車輛原因:主要是指車況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3)道路原因:路況差、混合交通、路面障礙多和道路建筑本身就不符合標準。
(4)文通環境原因:主要表現在交通秩序混亂、道路通過能力低,碰撞機會多,車輛的速度差大、道口標準不符合要求以及氣候條件的影響。
(5)交通管理的原因:對現有交通法規執行不嚴,對道路交通的監控、管制、指揮、通訊設備不適應當前交通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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