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管理所辦理補證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核申請材料:
1、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申請人同時申請辦理有效期滿換證的,還應當審核《身體條件證明》。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累積記分情況,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暫扣、注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收存相關資料,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制作并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車輛管理所辦理補證業務時,距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時辦理有效期滿換證業務。
第二十三條 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屬于同時申請辦理有效期滿換證的,還需收存《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采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的機動車駕駛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將機動車駕駛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轉遞至車輛管理所處理;機動車駕駛證屬于本行政轄區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核發的,轉遞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處理。
車輛管理所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恢復原機動車駕駛證信息,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和收回的機動車駕駛證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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